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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貴陽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問題研究

2017-01-17 15:46尹訓洋
東方教育 2016年8期
關鍵詞:公共利益

尹訓洋

摘要: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國家層面與貴州省層面針對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出臺一系列規范,然貴陽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仍面臨諸多問題,公共利益的界定與把握不清,市場價格認定出現問題,評估機制存有漏洞等等,如何更好地實行與完善這一制度仍需做出進一步探討,對此,我們提出一些暢想與建議: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法律上進行類型化,賦予被征收人價格評估的復核權,彌補規范的不足,補充原則性條款。通過實施一系列有效地措施,不斷推進貴陽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局面的改進與完善。

關鍵詞:房屋征收與補償;公共利益;評估標準

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在特定的條件下,財產權并非絕對雷打不動,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征用并給予補償,由而出現了相應的征收與補償規定。貴陽市在舊城區改造過程中,房屋征收過程是最艱難、也是存在爭議最多的階段。在拆遷過程中的自傷甚至自焚事件屢見不鮮,諸多激烈的動遷矛盾,足以說明動拆遷本身就存在一些或大或小的問題,這些問題處理不當演變成矛盾激化,成為釀成極端事件的原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改變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一些不合理的規定,強調了私權保護,增加了對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的保護,同時,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住房保障辦法(暫行)》《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暫行)》《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指導意見》,這些無疑具有進步意義,然貴州省貴陽市作為西南地區較大的省會城市,作為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城市,對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研究,對于維護貴州地區民族團結,維護民族社會穩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等具有重要意義。

貴州省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現狀及面臨的問題。以貴陽市為代表的貴州省在舊城建設改造的過程中,對征收決定、公共利益、征收程序等方面解釋欠缺,不能夠準確把握條例精神,補償方案不太完善,補償性決定多不被市民所接納,同時,司法強拆,面臨嚴峻挑戰,如果沒有有效的程序或制度為前提,會導致侵權、濫權,滋生腐敗。因此,貴州省在房屋征收與補償上面臨的一系列問題急需解決。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與把握

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是房屋征收補償的動因。這不僅與《憲法》、《物權法》所規定的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征收公民的私有財產是相一致的,而且在某種程度上能預防拆遷泛濫現象的產生。在貴州省貴陽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現實案例中,公共利益的限定詞"國家安全"在具體操作中應當歧義不大,但將"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為公共利益的一個點,明顯會出現誤讀。此標準指的是什么,怎樣的征收才體現現實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的?對于貴陽而言,不管是投入開設一家企業工廠,抑或是修建一個公共場所,甚至于開發一個小區,紙面上看是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行為,將如上一切"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行為都界定成為“公共利益”,對此概念把握,不僅沒有起到有效的限定作用,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界限模糊或是模糊。

二、市場價格認定存在的問題

條例與辦法給人感覺是房屋征收在以后就不會"低于市場價",但是我們觀察到對"市場價格"之類限制詞類似房地產的認定,貴陽市不同地段的同類房屋市場價格相差大,事實上就為征收與補償留下了較大的操作空間。而對于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若征收后原地被改建為公共設施場所,周邊又無房可供被征收人回遷,這個規定就成為"一紙空文"。貴陽舊城改建牽扯到的是一攬子計劃,要有現成的住房可提供,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回遷權利,但貴陽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能做到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公民的產權調換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即使貴陽市居民選擇進行產權置換,但如果是從生活環境、交通、地段等資源相對較好的區域轉到較差的區域,反過頭來又給居住生活帶來諸多不便,這就讓居民的生活質量不升反降。另外條文和辦法中征收房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言辭顯得過于不清晰。征收房屋的具體成本是多少,賣地收入又是多少,超過多少屬于營利的范疇,倘若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此規定注定是不能操作。

三、評估機制存在的漏洞

貴陽市房屋的征收與補償,伴隨而來的是如何衡量房屋的價值,這就需要去評估。然而,在貴陽市現實的評估只會去考慮房屋的實際造價,地理位置等因素以及現在的市值,將來的升值空間等等,這只是一種客觀的評估,一座房屋所承載的遠不止這些,它還包括一個人或一戶人家的精神寄托以及之前所包括的人生規劃,這些遠遠不能用現有的評估機制區衡量,精神的歸宿在一定程度上遠勝于物質的補償。

針對貴州省貴陽市房屋征收與補償面臨的問題,我們可以從如下幾方面入手:

(一)在法律上對公共利益的概念實行類型化

公共利益在概念上雖難以界定,但可以通過使其類型化形式彌補其無法具體定義的缺陷。從方法論視角來看,類型化指的是通過對擁有共同特征的案件事實進行抽象,然后進行歸類,進而使不確定定義和一般條款得到具體化的過程。通常來說,不確定定義不宜具體概念化,但可以通過條例或辦法,以不同類型化對典型的公共利益范疇做出列舉。公共利益,這個較為廣泛的概念,作為一個不確定的因素,必須以實行類型化的方式才能在特定的情況下確定其準確的利益形態,進而使用最準確最恰當的解釋方法。

(二)賦予被征收人價格評估的復核權

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若是能夠取得一個較為滿意的征收價格,的確可以減少征收過程中的阻力,雙方都會比較愉快,但是評估若遠遠超過被征收人預想的狀態,或是達不到一種中和的狀態,無疑會傷害到被征收人。這時,站到公平正義的角度,我們需要解決這一問題——賦予被征收人價格評估的復議權。結合貴州省實際情況,多家參評,當被征收人對評估價格評估有異議,可以尋找其他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最終取較高評估價格。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減少被征收人精神上的壓力,也可以減輕征收者征收上的阻力。

四、彌補規范的不足,補充原則性條款

雖然條例和辦法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并通過列舉方式展示了幾種屬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但正如上文分析的一樣,在界定與把握公共利益方面仍然存在著模糊和不確定性,要謹防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進行的商業開發。在條例中或是司法解釋中補充一些原則性條款,通過這種方式彌補條例的不足。例如堅持以省為特色,堅持以人為本,加以合理安置為原則,出臺多樣靈活的安置辦法,讓被征收人的安置選擇權得到充分尊重。此外,還要在糾紛解決中不斷完善的司法救濟制度,不僅要對政府征收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還要對政府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判斷,遵循司法終局的原則,最終使被征收人的權利能得到法律保護。

參考文獻:

[1]于宏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焦點問題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孫亞峰.限制“定”的權力保障“選”的權利——被征收人安置補償方式選擇權的保護[J].國土資源.2015(10).

基金項目:本文系貴州民族大學科研基金資助基金項目研究成果(項目編號:校學生科研15XYS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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