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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法治功能的釋放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

2017-01-19 20:49鄧崇專
廣西民族研究 2016年6期

【摘 要】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多重的社會功能,它不僅是當地的傳統道德資源及現代旅游資源,而且突顯出了蓬勃的法治功能,成為我國當代基層社會治理中難得的法治資源。廣西民族鄉蘊藏著多姿多彩的優秀傳統文化,構建與之相適的運作機制,必定能使其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出強大的正能量。它們不僅為國家法治提供了豐富的制度來源,而且對法治具有輔助作用,同時對國家公共行政發揮著極為重要的分擔和加功作用。

【關鍵詞】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法治功能;創新運作機制;提升社會治理能力

【作 者】鄧崇專,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南寧,530006

【中圖分類號】D63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54X(2016)06-0018-007

廣西民族鄉各少數民族在長期生產生活中積累并形成了絢爛的優秀傳統文化,①探尋并厘定它們在當代社會治理中的多元價值以及二者間的勾連機制,在“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②的時代背景下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本文以融水苗族自治縣滾貝侗族鄉和上林縣鎮圩瑤族鄉民族文化建設為例,通過其民族文化建設的基本經驗及所取得的實效的展示,證成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與當代法治建設的契合,并依“個案”到“全貌”的歸納推理,就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及如何探索出一條有效之道發表一方拙見,并求教于方家。

一、兩個民族鄉民族文化建設的基本經驗及其成效

滾貝侗族鄉位于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西北部,成立于1984年10月15日,是廣西唯一的侗族鄉,居住著侗、苗、壯、瑤、水、漢6個民族,其中侗族人口約占全鄉總人口的47%;鎮圩瑤族鄉位于廣西南寧市上林縣西北部,成立于1984年10月14日,是南寧市三個民族鄉和革命老區之一,主要居住著壯、瑤、漢等民族,其中瑤族7600多人,約占全鄉總人口的31%。

生活在滾貝侗族鄉、鎮圩瑤族鄉的各個民族,孕育了豐富的民族傳統文化。近年來,二民族鄉黨委、政府十分重視當地民族文化建設,確立了“以文化促和諧”的社會治理新思路,在整合當地民族傳統文化的基礎上,巧妙地注入現代文化的因子,通過“傳統”與“現代”文化的捏合以及全力推進各民族人員間的互動,達至塑造民族精神、培育民族信仰、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民族和諧的總體目標。其基本做法是:

(一)官方搭臺,民間唱戲

過去民族鄉各族群眾只是習慣性地、自發地開展各自民族的節慶活動,這種零散、不成規模的無序安排,不僅無法造就民族凝聚力,而且會人為或不自覺地阻隔其他民族的積極參與,致使無法形成民族和諧。為改變各民族自賞本民族傳統文化的局面,民族鄉黨委政府把各民族傳統坡會或節慶的活動開展從民間自發轉為官方組織。例如,目前滾貝侗族鄉黨委政府挖掘并厘定了諸如侗族的“熱伴節”、水族的“南瓜節”、苗族的“新禾節”、漢族的“甜粑節”等為官方組織的活動,按照不同民族的節日,分別確定不同的承辦地點和活動內容(詳見下表),有意識地為各族群眾搭建集中、有序、聯動的活動平臺。

鎮圩瑤族鄉黨委政府也利用當地的瑤族“達努節”,經過精心的打造,使瑤族“達努節”成為當地各民族開展“三交”的經典名片?!斑_努節”是該鄉瑤族一年中最重要的節日(每年農歷五月二十九日舉行),又稱祝著節、祖娘節、瑤年、二九節?,幾迦嗣袷种匾曔@個節日,節日前,家家戶戶、村村寨寨都要打掃衛生,收拾得干干凈凈?!斑_努節”這天,幾乎家家戶戶都殺豬宰羊,殺雞染蛋,聚餐痛飲。該節日現在已經發展成為民族鄉政府官方組織的集文藝表演、山歌對唱、特色體育比賽、特色農產品展銷等于一身的大型綜合性活動。每年的農歷五月二十九日,南寧市民委和縣民族宗教局也都撥出一定的資金,以支持各民族鄉開展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活動。如鎮圩瑤族鄉在2015年“達努節”這天開展了以“達努歡歌·魅力瑤鄉”為主題的活動,鄉黨委和政府還特地為此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方案。根據該方案,活動地點分主會場(鄉政府所在地鎮馬街)和分會場(排紅村排岜莊),活動人員除民族鄉和周邊縣、鄉鎮群眾以及廣西乃至全國各地游客外,還特別邀請市民委領導、縣“四大班子”領導、縣民族局領導、其他兄弟鄉鎮“三大班子”主要領導、企業及社會知名人士、新聞媒體記者等一同參加,活動內容為文藝演出及舞獅表演、瑤族特色體育比賽、民間絕活表演、瑤寨迎親民俗體驗、山歌對唱、瑤寨百家宴、瑤鄉民俗旅游產品評比大賽、瑤家特色農產品及工藝品展銷等。為確?;顒影踩行蜻M行,還特別成立了總協調組、環境綜合整治及現場布置組、宣傳報道組、會務接待后勤保障組、安全保衛及食品衛生保障組和達努節活動項目組,同時還詳細規定了各組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及工作職責。從方案看出,鄉政府全體干部職工可以說是傾巢出動,鼎力支持瑤族歡慶達努節。同時,從參與活動人員看,達努節已不再是瑤族的“獨唱”,而是各民族共度佳節的“大合唱”。

兩個民族鄉的上述舉措,就是要打破文化交流中的“窄視”和“短視”,營造各民族的“同樂”場景,在大聯歡中促進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同時這一創新不僅給各族群眾帶來了文化“大餐”,也發展了旅游經濟,增加了民眾的收入,而且還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雙贏中自覺或不自覺地傳承、保護了民族傳統文化。

(二)大力推進民族文化工程建設

自2009年始,滾貝侗族鄉黨委、政府主要以侗族文化為基點,擬定了“七個一”民族文化工程建設,即每村修建一座風雨橋、一個寨門、一座鼓樓、一個籃球場以及組建一支蘆笙隊、一支業余文藝隊、一支籃球隊。該民族文化系統工程既沿襲了當地的主流傳統文化,又吸納了活躍的新文化元素,它們相互交織并相得益彰。目前,該系統工程已全部完成。通過這些載體,該鄉各族群眾開展了越來越多的文化交流活動。如,該鄉在每年的“五一”“七一”“八一”及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都會舉辦各式規模不同的籃球比賽(有的村屯還不時自發組織籃球友誼賽);在鄉里開展的各種群眾性文藝活動中,村村都有隊伍參加,而且近年來鄉里組織參加的各類文體比賽榮獲縣級30多個獎項,還蟬聯縣“美麗達配”冠軍。另外,蘆笙不再只在節慶期間吹響,村與村間借蘆笙進行的交流活動,隨時隨地可見,蘆笙成為各族群眾和睦相處的“友好使者”?,F在,無論節日與否,村村響蘆笙,寨寨聞歌聲,已是滾貝侗族鄉各族群眾生活的常態。

兩個民族鄉通過上述“以文化促和諧”戰略的精心布局與良好運作,極大地促進了村屯人們之間的交流,迅速增進了村民間的友誼,并在加深彼此的感情中逐步消除、化解了各族群眾之間的相互猜疑和戒備心理。同時,各族群眾的思想觀念、行為習慣和生活習性因之有了改變,民族自信心和認同感得到了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也隨之得到了提高,一個團結向上、和諧穩定、精神面貌煥然一新的民族鄉,已然成為了事實。近幾年,兩個民族鄉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發案率逐年減少,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一直處于較高狀態。

以滾貝侗族鄉為例,該鄉近幾年的刑事案件發生率均為零,2012年發生的治安案件為31件,2013年為10件,2014年為8件,2015年為3件(截至10月)。2012年至2014年綜治平安建設工作年度績效考評均為優秀,2011年被評為縣級綜治平安建設先進單位、信訪維穩先進單位,2012年被評為縣級綜治平安建設先進鄉鎮,2013年被評為柳州市綜治平安建設工作先進單位。以下兩個典型實例,是滾貝侗族鄉民族文化建設成效的具體佐證:

例證一:JY屯與DY屯從老死不相往來到唇齒相依

該鄉JY村的JY屯(苗族)與DY屯(侗族)過去很長時間因各種原因一直處于不和睦狀態,“路遇低頭、開會偏頭”是兩屯村民日常生活中“禮遇”的真實寫照,可說是老死不相往來,有近二十年的時間沒有通婚。不僅如此,兩屯村民有意或無意發生爭吵、打斗是常有之事,甚至多次出現群體性沖突并有過用自制鳥槍對峙、火拼一觸即發的驚心場面,成為影響當地社會治安的一大困擾。如今,在政府主導的民族文化建設引領下,在全鄉傳統文化如火如荼的大交流中,兩屯村民的隔閡開始破冰、融冰。從最初的被動相見到今天的主動相約,從偶遇的問候到農閑的拉家常、談發展,從相邀小酌到節慶的大聯動,總之,相互間的交流從逐漸增多,直至常來常往并通起了婚,形成了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和諧局面。

例證二:“誠信菜籃子”的誕生

民族文化建設,培育并造就了滾貝侗族鄉各族群眾的誠實守信行為,“誠信菜籃子”的誕生即是這一成果的見證?!罢\信菜籃子”亦稱“無人售貨蔬菜攤”,即村民把自己種植的新鮮蔬菜清洗干凈并扎成小捆裝在籃子里,放到農貿市場的“誠信菜籃子擺放點”,①不需要主人看守,顧客只要按習慣或市場行情自覺地把適量的錢放入到攤主事先準備好的小網兜里,即可拿走相應分量的蔬菜,雙方的交易就在這種無聲的誠信氛圍中自覺完成,沒有人只拿菜不給錢,也不會有人偷拿這些菜錢。滾貝“誠信菜籃子”曾得到中央電視臺、新華網等媒體的報道。①

二、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在當代社會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功能學派大師馬林諾夫斯基曾說過:“文化是包括一套工具及一套風俗——人體的或心靈的習慣,它們都是直接的或間接的滿足人類的需要。一切文化要素,若是我們的看法是對的,一定都是在活動著,發生作用,而且是有效的。文化要素的動態性質指示了人類學的重要工作就是研究文化的功能?!盵1 ]14有學者從整體上對文化在人類社會中的功能和作用總結出三個宏觀層面的內容:一、文化是人進行創造性活動的結果,同時又是創造性活動的來源;二、文化關系到個人自由與發展;三、文化關系到國家實力。[2 ]4-6具體到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在當代社會治理的功能,評估上述廣西兩個民族鄉“以文化促和諧”戰略實施的社會效果,無疑印證了這樣的顯見結論:作為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不僅是各少數民族“安身立命”的生存和發展基礎,還通過挖掘、改良、整合等手段成為了當代的道德資源及旅游資源,而且因其與我國當代法治表現出的天然契合,突顯出了蓬勃的法治功能,成為我國當代社會治理中難得的法治資源。

根據馬林諾夫斯基關于文化“都是直接的或間接的滿足人類的需要”的觀點,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在當今社會治理中的法治功能也因其具有的規范性和非規范性的特點而體現出直接性和間接性兩個層面的作用機理。

前者是指具有規范性意義的少數民族習慣法。按照高其才教授的觀點,這些為本民族成員所信守的習慣法,曾“為維護民族共同利益、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傳遞民族文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 ]200。從當今的法治視角審視,它們中的某些規則或精神因其“合法性”而理所當然地賦予其當代法治的意義,從而體現出了直接的法治功能。②其實,包括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法在內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當代的價值,很多學者對此已作了正面的肯定。如周世中等學者認為:“今天,民間法是仍在起作用的‘活的法、‘行動中的法。無論是傳統的民間習慣法還是新的民間法,它們至今仍在民間有一定的特殊影響,調整著特定范圍的社會關系?!盵4 ]171蘇力教授甚至較早就斷定:“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盵5 ]

后者是指不具有規范性意義的道德層面的,同時還包括諸如民間文學藝術、體育節慶、科技工藝、衣食住行等在內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這些由各少數民族自發的純“自由”活動,雖然表象上沒有直接體現出當今法治的意義,但在對法治底蘊的滋養中卻有著強大的力量,從而具有了間接的法治功能。正如有學者所言:“文化的力量無形而有質,歷久而彌新,能在潛移默化中起到教育、熏陶、引導、規范、凝聚、激勵人們社會行為的作用?!盵6 ]1正是基于文化的滋養功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指出:“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p>

概括起來,優秀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對我國當今法治建設給予正面支持的機理,一方面體現在對國家法律在民族地區實施中顯現出的延伸短缺及空間擴展減弱而予以及時有效“補足”和“補強”,使國家法治的制度供給渠道變得豐富且便捷;另一方面是對法治起了輔助作用,這種輔助作用主要源于傳統文化的教化功能以及為法治建設提供了文化營養的渠道;再一方面體現在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促進與提高,諸多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所蘊含的自治性底蘊,不僅凸顯了多元共治的民主氛圍,而且對國家公共行政發揮著極為重要的分擔和加功作用。

三、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在當今基層社會治理中運作路徑的再創新

社會學家錢穆曾經說過:“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產生。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解決?!盵7 ]3當然,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用以解決現實問題作用的充分發揮不可能自而為之,必須構建與之相適的運作機制,才能使其功能的釋放更充分。由此,在當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如何運用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法治功能以提高基層社會的治理能力,是我們面臨的重大創新課題。滾貝侗族鄉、鎮圩瑤族鄉黨委和政府敏銳洞察到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所蘊含的法治功能,并依著這種功能實際運作的輔佐,使其在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方面獲得了成功。在筆者看來兩個民族鄉民族文化建設取得實效,其經驗絕不僅僅體現為地方性的個案價值,而因其普適性具有了推廣意義。依據“國家治理法治化是國家治理的必由之路”[8 ]及“在社會治理的論域內,實現治理有效必須依賴法治的積極建設及其功能的充分釋放”[9 ]的歷史總結,除兩個民族鄉民族文化建設的經驗之外,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在當今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運作機制,大致還有以下一些路徑可供選擇:

(一)把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有效導入鄉規民約中

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在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潮中,長期作為基層社會有效治理手段的鄉規民約,陷入了變異以致在夾縫中生存的困局。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不顧鄉村實際而把法律直接、單純地植入到鄉規民約中,甚至為達到整齊劃一、“事半功倍”之目的而事先創設出所謂符合法律的鄉規民約的模板給各基層組織(包括村委會、居委會等)“填空”,從而使鄉規民約失去了各自應有的特點,并因缺乏可靠的根基支撐而影響了鄉規民約自治作用的有效發揮;二是我國鄉規民約中的“處罰”或“懲罰性”條款,一直被學界冠以“與法律沖突”或者“違法”而成為飽受詬病的內容,他們紛紛主張這些“處罰”或“懲罰性”條款應退出鄉規民約,從而使傳統鄉規民約的去留問題陷入了困惑。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鄉規民約的優點是約定俗成、為人們喜聞樂見、長期普遍使用、城鄉婦孺皆知?!盵10 ]36在筆者看來,鄉規民約之所以為鄉民所熟悉和自覺遵守,是因為鄉規民約首先基于一定人群和地緣,融合了當地民族諸多傳統習俗以及迎合了當地特有的自然條件,從而使其擁有極強的先天親和力。同時,鄉規民約完全是由鄉民自己當家做主的“簽約”,它體現了鄉民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作為“合同”的簽約方,鄉民忠誠并誠實地履行鄉規民約也就成為自然和正當之事。另外,從歷史及現實看,鄉規民約克服了國家法在鄉村因可能“水土不服”而造成一定程度的“力不從心”,是對國家法在鄉村推進中的“短板”與“乏力”的有效補齊和補強。由此,鄉規民約實為一種非常理想的用于鄉村社會治理的資源,各地方政府理應積極加強引導,把具有規范性和非規范性(道德層面)的與當今法治要義相吻合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進行改良、整合,悉數吸收成為鄉規民約的核心內容,并通過正當的程序制定與頒行而獲得有效實施,①從而成為突出反映各鄉村特有傳統文化以及生活環境、自然條件等因素并為一定地域人群遵守的規范,為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構建起另一種治理制度。

(二)挖掘少數民族傳統習俗中的善良成份并使之成為司法資源和人民調解資源

少數民族一些傳統民間習俗能與現代共生共存,其善良的內在價值必為其延續的動因。同時,因其擁有的極優的規范和評價功能,也成為我們留存并發揮其功用的堅強理由?;谖覈贁得褡宕嬖诖罅壳抑两裆袨闈夂竦拿耖g習俗的背景,通過挖掘、改良與整合,創造性地把它們轉換為司法資源和人民調解資源,作為司法審判和人民調解的直接依據,以提高和增強司法和人民調解的工作效率與公信力。其實,我國江蘇省較早就有了將善良風俗引入審判化解民間糾紛的司法實踐,而且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應當說是對包括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在內的中國傳統文化發揮積極作用的一個很好的印證。①另外,我國《人民調解法》雖然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原則,但該法也并沒有做出調解依據的特別限定。事實上,該法的諸多規定已經為民間習俗引入人民調解預留了空間。如該法第20條規定:“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倍@些被邀請參與調解的人員并不都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政策知識,他們可能運用的就是包括民間習俗在內的各種“地方性知識”。也就是說,人民調解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民間習俗就可以成為人民調解的依據。由此,鑒于某些民族地區的人民調解因過于強調把法律法規作為調解依據導致糾紛調處不理想而出現較多積案的實情,允許人民調解員把民間習俗適時并有效運用于糾紛調解中,讓當事人在既熟悉又自愿接受的“規矩”中快速化解矛盾糾紛,實為理想之選擇。

(三)增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與法治宣傳教育的交融,以提升法治宣傳教育的實效

雖然我國歷經了如火如荼的六個五年普法教育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但從嚴格意義上審視,在一些較為偏遠或落后的民族地域,尚存在令人不滿意之處。其主要原因與采取大量單一或傳統的普法方式,并以自上而下且伴隨蠻不講理的強行灌輸有關,致使民眾在長期受內生性知識熏陶之下,對國家法這一外生性制度產生了本能的排外或抵觸。鑒于此,要實現十八屆四中全會“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的目標,就應創新法治宣傳教育方式,增強普法的實效性。創新舉措之一,便是巧妙地把那些符合法治要義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與普法行動進行高度的捏合,推動由單純注重宣傳法律條文向注重培育法治理念的轉變,讓民族地區廣大群眾更易理解、掌握法律,讓法律真切地走進他們的心靈,②從而在潛移默化中逐步內化為自律行為,并形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習慣,正如有學者所言:“法治化不能是法律條文自上而下的灌輸,而是要在往返于習慣和法律之間孕育法治精神的行程中實現。習慣升華為法律,法律回歸習慣是法治化的一體兩面?!盵11 ]

(四)促成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向法律制度“轉正”

蘇力教授指出:“社會生活中形成的習慣和慣例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這不僅因為法律不可能規定一切,需要各種習慣慣例才能起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許多法律往往只是對社會生活中通行的習慣慣例的確認、總結、概括或升華?!盵5 ]法畢竟是以“國家意志”為表征的,與其他社會規范不同,其表現出“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國家強制性等特點”[12 ]384,為此,要使那些符合法治規范或精神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真正發揮功能,就必須實現其從非正式到正式的身份置換,從“在法治主義語境中貢獻了邊緣人的視角” [13 ]70-71 的“邊緣人”角色轉化為法治建設的生力軍。而達至其華麗“轉正”的目標,則是在相關的立法中(特別是地方性立法)悉數吸收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中的法治精髓,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因在制度上的“嵌入”而讓法律得到普遍認同和遵守。

參考文獻:

[1] 馬林諾夫斯基. 文化論[M]. 費孝通,等,譯.北京:中國民間文藝出版社,1987.

[2] 司馬俊蓮. 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法理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

[3] 高其才. 中國習慣法論:修訂版[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4] 周世中,等. 廣西瑤族習慣法和瑤族聚居地和諧社會的建設[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3.

[5] 蘇力. 變法,法治建設及本土資源[J].中外法學,1995(5).

[6] 沈德詠. 法律文化:第一輯序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7] 錢穆. 文化學大義[G]//湯唯,等.當代中國法律文化本土資源的法理透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8] 張文顯. 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4(4).

[9] 江必新,王紅霞. 社會治理的法治依賴及法治回應[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4(4).

[10] 劉篤才,等.民間規約與中國古代法律秩序[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

[11] 張訓.法治化的一體兩面[N].法制日報,2011—12—14.

[12] 張文顯. 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13] 陳卯軒. 改革時代的理論法學[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

Abstract:The outstanding traditional minority cultures boast multiple social functions,which is not only served as the basis of traditional moral resources and tourist resources today,but it also highlights the vigorous legal functions so as to become the valuable law resources in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grass-roots society of our country. The national minority areas of Guangxi contain glorious excellent traditional cultures. It must play powerful positive roles in the governance of grass-root society if corresponding operational mechanism is constructed. Not only does it provid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 the rich resource of the social institution,but it also provides powerful support to the rule of law of the country. In the meantime,it plays important roles in the nation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Keywords:traditional minority culture;legal function;innovative operation mechanism;enhancement of social governance ability

﹝責任編輯:黃仲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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