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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類違法案件的現場界定和處置研究

2017-01-20 21:12尹慧超王軼樺孫雷劉洋
法制與社會 2017年1期
關鍵詞:阻礙

尹慧超 王軼樺 孫雷 劉洋

摘 要 近年來,在公安執法活動中,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類案件頻發,對民警的身心造成巨大傷害,對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提出了挑戰。從長遠看,此類案件有損法律的尊嚴,不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如何在執法活動中界定和處置此類案件,有效行使執法權,成為新時期各級執法機關必須面臨和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 阻礙 執行職務 妨害公務 現場界定

基金項目:本文為《2016年度上海學校德育實踐研究課題》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6-D-118。

作者簡介:尹慧超、王軼樺、孫雷、劉洋,上海公安高等??茖W校。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32

一、前言

近年來,伴隨著社會經濟的增長,社會矛盾叢生,執法環境復雜。作為調和矛盾、處理沖突的主要力量,警察在工作中面臨巨大壓力,在正常執法活動中遭受語言侮辱、肢體推搡等阻礙執法的行為時有發生,暴力襲警等妨害公務類案件也不鮮見。2016年,上海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交通大整治行動,在大整治期間,阻礙執行職務及妨害公務類案件經常見諸媒體。僅以交警系統為例,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上海全市交警遭到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后,當事人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共176人。而在2016年交通大整治行動期間,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類違法人員僅在4月就被拘留230人,5月也有163人之多。多名交警、治安和巡邏民警,協警在此類案件中受傷。這些違法案件的發生,對民警的身心造成巨大傷害,削弱了法律的尊嚴,對警察隊伍的穩定產生了消極的影響,對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提出了挑戰。

二、處置和界定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類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一)世界各國處置此類違法的法律依據

關于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的行為,各國法律都有各自不同的規定??偟膩砜?,相關的立法可以分為兩種模式。

第一種是普通法國家,采取獨立罪名方式,通過制定獨立法例來對具體行為進行規定。如美國和英國等,他們將威脅和襲擊、傷害和殺害警察等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而在美國聯邦刑法中,任何人不能對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進行任何形式的威脅、襲擊和殺害,任何身體上的接觸均被視為違法。這種強制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警察在執法活動中的傷亡率。

第二種為大陸法系國家,由于強調制裁普遍行為,故以非獨立罪名模式;法國、德國及意大利,把襲警行為規定為妨害公務罪的一種,有不同程度的量刑。日本和中國的法律規定較為接近,他們把襲警罪分為兩級,情節較輕的依照“妨害公務罪”論,對其處罰相對較輕,而造成警察重傷或死亡的,則按照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罰,最高刑罰為死刑。在中國香港的法例中,也有專門的法例針對妨害執行公務的行為。

(二)國內處置此類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關于此類違法行為的界定及處置,國內現有相關法律條文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近年來,在全國范圍內妨害公務類案件頻頻發生,警察行使正常執法權的問題也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兩會期間,也有專家學者會建議增設“襲警罪”。

三、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類違法案件頻發的原因

(一)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類違法案件頻發特點分析

從案件性質來看,最終定性阻礙執行職務的較多,妨害公務的較少;從受侵犯的警種類別看,一線民警居多,機關及二線民警較少;從案發數量看,類似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從抗法程度來看,暴力程度有增加的趨勢;從案發的偶發性來看,以個人突發性、偶發性的抗法為主,有組織性、有預謀的較少。

造成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類違法案件頻發原因很多,既和社會整體環境、相關法律不完善有關,也有公安機關內部機制和民警自身的原因。

(二)原因分析

1.內部原因:

(1)應變能力不足,現場處置失當。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很多此類案件的發生,和民警在現場處置不當有直接關系。部分警察執法語言生硬,執法方式簡單粗暴,引發了被執法對象的不滿,最終將矛盾引到整個執法活動中。其中不懂群眾語言、不能以理服人等問題,客觀上都造成了執法對象和警察的對立,因此在這些案件中,對象采用語言侮辱、肢體對抗等方式阻礙執法的情節也就不難理解了。

(2)維權機制薄弱,內部支撐不足。2000年,上海成立了全國第一個“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保護委員會”,隨后全國多省市也相繼成立了類似機構。然而在現實中,由于缺乏相關的損害賠償等配套制度,導致在很多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案件中,受傷民警不能得到合理的權益補償,而對違法者的處罰過輕更對警察正常行使執法權造成了二次傷害。

2.外部原因:

(1)社會矛盾復雜,執法環境惡化。 當前社會矛盾錯綜復雜,利益的分配和調整導致部分人心態失衡,一旦遇到偶發刺激,就可能反應過度而產生對抗的行為。而處在調和矛盾沖突焦點的警察更容易成為宣泄不滿和傷害的目標。此外,社會整體輿論導向強調對“弱勢群體”的特殊對待,片面要求警察“人性化執法”,擴大了違法者抗法的輿論生存空間,這些因素也在背后推波助瀾,導致類似案件的發案數量居高不下。

(2)相關立法不夠,司法救濟弱化。由于目前我國刑法沒有對妨害公務的行為單獨列罪,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成為難點。對妨害公務罪的認定,除要求有暴力、威脅等行為,還要造成嚴重后果,這使得一些本應定為妨害公務罪的違法行為最終被定為阻礙執行職務,使得犯罪成本大大降低。刑罰過輕直接導致違法者對法律和執法者的輕視,難以實現懲戒、預防犯罪的目的。

四、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類違法案件的現場界定和處置初探

(一)現場界定

在執法活動中,妨害公務行為往往發生在阻礙執行職務行為之后,因此我們首先要對阻礙執行職務在現場進行明確界定。很多案例表明,妨害公務多是在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又進一步采取了暴力、威脅等手段導致。

以言語或行為侮辱人民警察,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尚未造成群眾圍觀或交通堵塞等惡劣影響的;行為人在民警依法執法職務的過程中通過辱罵民警或者向民警做出具有侮辱性動作的行為,致使民警的正常執法行為被迫中斷或執法目的暫時無法達到,可以認定為阻礙執行職務。但在具體執法行為已實際終結后,當事人對處罰不滿而采取非暴力性行為的(如撕毀、丟棄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等情形),不宜以阻礙執行職務認定。

以拒不配合的方式等阻礙民警執法的,例如行為人采取拒不出示相關證件或出示證件后強行取回,現場反復糾纏、惡意投訴等方式干擾民警正常執法等行為的,可以認定為阻礙執行職務。

如果事發時當事人有以肢體行為或具有攻擊性武器阻礙及傷害民警等嚴重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其行為已初具明顯的暴力和威脅特征,此時民警應將其視為妨害公務行為的開始并采取相應措施。

(二)現場處置

民警的執法行為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法過程應嚴格按照程序執行。

當事人有拒絕扣留涉案財物、語言威脅辱罵民警等一般性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由現場民警予以口頭警告,警告無效的,應報告指揮中心,并調派就近警力增援處置;當事人以肢體行為或器物阻礙及傷害民警等嚴重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民警在做好規范執法和現場維護的同時,應立即報告分局指揮中心要求其他就近警力增援處置,并應盡可能采用緩和的言語穩住當事人。

發生其他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現場民警和增援警力應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采取控制和傳喚等強制措施。

警察在現場處置時應開啟執法記錄儀進行證據收集,指揮中心應通過監控設備固定現場證據。在現場處置過程中,民警應當及時收集現場旁證人員信息和聯系方式。

(三)執法活動中民警需要注意的事項

1.注意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及適當性:

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成立是以執法人員的正常執行公務為前提。其中行為的合法性主要要求執法行為符合程序性規定,例如需要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但不以對所處置違法行為的認定正確作為前提條件;適當性通常是要求民警在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不得因當事人的合法申辯而任意加重處罰或采取針對性處理,嚴格遵守武器警械的各類適用情況,嚴禁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選擇性執法。

2.注意區分合理申訴辯解與阻礙執行職務類行為:

現場民警及辦案民警在辦理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必須注意區分當事人行為是否屬于正當的申訴辯解行為,對于當事人在接受處罰過程中的申訴辯解權,屬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其行使申訴辯解權未明顯超越合理界限的,不應以阻礙執行職務行為予以認定。

3.注意合理使用武力和相關警械:

遇到暴力襲警等嚴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事件時,應合理運用合法暴力打擊違法犯罪,保護自身合法的行政執法權。但根據《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相關法律,民警在執法活動中時,使用武力或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應避免過度使用武力、使用武力不當等問題。

五、結語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要求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和更高水平上謀劃新世紀新階段的公安工作。合理正確地處置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類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關乎國家法律的威嚴,更直接影響到民警能否正常開展執法活動和整個社會治安面的穩定。對于公安機關來說,應當內強素質、外樹威信,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在國家立法日趨完善的前提下,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為國家的長治久安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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