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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2017-01-21 01:27張霽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健全

張霽

摘 要:公司發起人實質上就是參與公司的成立之前相關事宜的商討,及相關事項和規章制度的制定的人員,同時在公司成立后會對公司承擔一定責任的人。公司的設立過程當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的話,就很容易出引起一些商業糾紛,從而導致公司的整體利益受到損害,同時還會影響公司的發展節奏和在行業內的地位。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大致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設立成功的時候的民事責任,另一種則是公司設立失敗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為了使得公司的設立更加順利,建立一個有效的公司登記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文章主要就是針對我國公司發起人所要承擔的責任,以及對于健全我國公司發起人制度的相關舉措做了一些探討,從而更好的促進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與進步。

關鍵詞:公司;發起人;責任問題;健全

1 引言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繁榮,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成員,在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過程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通常情況下,公司的發起人是公司設立過程當中起著決定性作用的人物。也是因為發起人所處的地位比較特殊,所以在公司成立的時候經常會顯現出一些利益上的沖突,這種沖突如果處理不當的話就會嚴重的影響社會秩序的正常進行。公司設立的過程對于股東以及投資者的利益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有時候甚至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在市場經濟相關體制不斷完善的當今社會,企業為了更好的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內部制度也在不斷的做出調整和改善,公司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公司建立過程當中出現的矛盾也越來越尖銳,這些矛盾對經濟的發展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響。

2 明晰發起人本質的意義

發起人是公司成立過程中的重要構成要素,它認定不但決定著能否順利成立,同時對于公司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同時對相關的交易事項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都有著重要的影響。然而設立公司復雜性的表現之一就在于將有諸多民商事主體直接或間接參與到公司的設立中來,因此研究公司發起人的首要任務就是辨明公司設立過程中哪些為發起人。通過字面的意思就可以看出,發起人就是組織組建公司的主體要素。之所以稱之為發起設立公司,其實就是為了強調發起人的本質認定問題。

3 公司發起人的所要承擔的責任

(一)公司不成立時發起人的責任。

由于公司在成立過程當中會面臨多方面的風險,所以公司的設立過程是十分艱難的,不是說一定就能夠設立成功的。在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下,很多情況下,會出現公司設立失敗的情況。如果公司一點設立失敗,那么就無法得到法人資格,那么組建成立過程當中所出現的損失和風險就全部落在了發起人的身上。對于籌備過程當中產生的債務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必須依法償還。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發起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發起人要承擔其中的責任。投資者如果公司成立的話,就是公司的股東,但是公司無法成立的情形下,就變成了合法的債權人,對于自己的投資,可以向發起人索要賠償。同時期間產生的利息費用也由發起人承擔。

(二)公司設立存在問題情形下發起人的責任

由于公司成立過程當中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但是開始由于問題較小,沒有引起重視,但是隨著時間的不斷增長,相關問題就顯現的越來越明顯。為此,所帶來的問題,發起人將會承當一定的責任。對于無法彌補的問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發起人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同時依法賠償帶來的相關損失。

(三)發起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如果在公司組建的過程當中,發起人存著嚴重的違紀或者違規的行為,從而給社會經濟帶來了重要的損失,不僅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形特別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典型的違紀違規行為包括,公司籌備成立過程當中,發起人虛報相關材料,對財務狀況造假,私自抽逃企業的注冊資金等等,這些情況下,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如果構成犯罪,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健全我國公司發起人制度的相關舉措

(一)提高我國公司發起人的個人信譽

個人信譽的好壞雖然不屬于法律的范疇,但是卻屬于重要的道德范疇。由于道德本身不受到法律的約束,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只有靠自己約束,但是由于利益的誘惑比較誘人,很多人無法抵制,只有違背道德,置個人信譽而不顧。為了提高公司發起人的個人信譽度,我國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喲啊嚴格遵守公司的章程和規章制度,不得以權謀私。發起人個人也要做好自己約束,在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產生沖突的時候,要克制自身的欲望,先想著公司的利益。(二)完善我國公司發起人的立法界定

我國在對于公司發起人的概念描述上,比較傾向于法國的形式說。但是形式說具有其本身的不足之處,所以應該結合美國對于公司發起人的概念的相關解釋,從而更好得完善公司發起人的內涵。由于我國具有特定的司法制度,這些制度的制定都是依據我國的國情所制定出來的,我國對于發起人的定義也有自己特殊的解釋,發起人首先是獨立的自然人,所以他要具有主觀能動性,不得被動的去適應法律,而是在一些行為上一法律為參照,更好的約束自身的行為。這這方面,日本的公司法是這樣進行定義的,公司發起人的判定標準為是否參與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相關事物的設立,只有具備這些才能被稱為公司的發起人。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應該積極為公司引進投資,不斷的為企業發展做貢獻,從而更好的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三)健全我國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制度

在上文當中也提到過公司發起人民事責任承擔的問題,由于我國司法制度不太健全,所以很多情況下,公司的發起人容易鉆法律的空子。我國法律對于公司發起人依法所承擔的責任,以及對第三人的財產造成損失,公司發起人所應該承擔的責任?,F行《公司法》應規定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因惡意或重大的過失而違反其設立義務,使第三人利益受損時,該發起人應與公司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人主要質的就是公司的投資人。公司法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第三方的利益從而出具的特殊規定,但是還需要進一步進行完善。

5 結論

我國的立法當中對于公司發起人概念沒有進行詳細的界定。在理論上一直都缺乏一個比較全面系統的標準。在長期的實踐過程當中,基本都就將參與公司的組建籌備工作,參與工程章程和規章制度制定的人員定義為公司的發起人。對于公司成立失敗的過程中,公司的發起人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情形特別嚴重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相關政策和法規的不斷健全,我國公司法也將會不斷的做出調整和完善,不斷的健全相關的制度,從而更加明確企業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使得我國企業的發展更加順當。作為公司的發起人也要遵紀守法,嚴格按著規章制度辦事,同時結合實際情況,不斷為我國經濟的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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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謂資本充實責任就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發起人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確保公司實收資本與章程所定資本相一致的民事責任。馮果,《現代公司資本制度比較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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