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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婚時商譽的評估

2017-01-23 20:46苗真真
知與行 2017年5期
關鍵詞:商譽市場化財產

苗真真

(蘇州大學 王健法學院,江蘇 蘇州 215006)

論離婚時商譽的評估

苗真真

(蘇州大學 王健法學院,江蘇 蘇州 215006)

商譽是企業或個人擁有的無形的,存在于商業或者實踐中,能夠給企業或個人帶來超額收益的一種綜合諸要素的資本化價值?;橐銎陂g形成的商譽凝結著夫妻共同的勞動和對家庭無區別的貢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時候,應考慮到商譽的分割。商譽類型主要有兩種:市場化的商譽和非市場化的商譽。市場化的商譽,是指傳統的能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商譽,這種商譽附隨于企業存在,可以與企業一并進行轉讓,此種類型的商譽是最常見的商譽;非市場化的商譽,是指跟商譽的擁有者個人具有密切關系的,存在于商譽擁有者本身,不可與其擁有者相分離而轉讓的一種商譽,兩種商譽基本特點不同,相應的評估方法也會有所區別。常用的商譽評估方法有超額收益法和市場價值評估方法兩種。非市場化的商譽通常通過超額收益的方法進行評估。市場化的商譽則主要通過市場價值評估方法進行評估,此兩種評估方法各有自己的特點和適用條件,司法實踐中應根據所要評估的商譽的特點加以確定應該使用的評估方法。美國各州判例中關于商譽的識別和評估也主要運用超額收益法和市場價值法,在離婚案件中都有所試用,并就在適用中遇到的問題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解決方法,美國的司法實踐以及經驗對我國今后關于離婚時商譽分割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當下,中國正值經濟繁榮發展,各種形式的收入方式不斷增多,對于離婚商譽的分割的立法存在可能性。因此,在我國民法典的制定之際,婚姻法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的規定,應該考慮到商譽的評估和分割。

商譽;超額收益法;市場價值法;立法建議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商品經濟的日益繁榮,人們創業致富的手段越來越多,增加了許多新的財產性收入。如果這些財產是在婚姻當中形成的,離婚時就會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的問題。商譽的識別與評估在經濟生活中并不少見,但是在我國目前的離婚案件的審理中并不常見。究其原因,一是人們離婚時沒有請求;二是中國目前的法制條件沒有西方發達國家成熟,人民維護自己正當權利的意識還不是很高,所以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也就不會做得盡善盡美。依據美國的司法經驗,結合中國的現實狀況,參考美國司法實踐中關于離婚時商譽評估的經驗,今后我國關于婚姻家庭的立法應該承認并規定離婚時商譽的評估,以完善我國在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

一、 商譽的概念及評估的可能性

商譽是企業或個人擁有的一種無形的,存在于商業或者實踐中(技術性、服務性的工作中),能夠給企業或個人帶來超額收益的,一種綜合諸要素的資本化價值。商譽的組成,除了良好的名譽和顧客持續的光顧之外,還包括優越的地理位置、富有成效的廣告、良好的技術的價值、有效的培訓、融資的能力、設備、富有成效的員工、系統、管理、運行和發展的方法以及其他的偶然的環境因素甚至是古老的偏見[1]。關于商譽的概念,國內學界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法學界對商譽的定義并不多見,有關商譽的保護問題常歸于知識產權法討論[2]。也有將商譽保護歸于人格權的保護,將商譽視為一般人格權的一種,還有將商譽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范疇。經濟學界一般將商譽定義為能夠給企業帶來超額收益的無形資產。但是,經濟學界一般將商譽的評估限定在企業商譽的范疇,很少涉及對個人的商譽進行評估。因為在經濟學領域只有在企業發生合并、兼并和買賣行為時才會涉及商譽的評估。但是,法學界在對商譽的識別進行研究時,考慮的不只是企業的商譽,還要考慮個人的商譽。因為只要是在婚姻期間形成的商譽,并且能夠帶來超額收入,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牙醫精湛的醫術、專業技工的技術等。因此,本文所討論的離婚時進行的分割商譽包括個人的商譽。

有學者將對商譽權的侵害視為對名譽權的侵害,將商譽權視為一種人格權。反對對商譽進行評估的觀點一般認為,商譽屬于人格權的一種。人格權具有專屬性,如果把商譽權看作人格權,即作為專屬于個人的權利,在離婚財產分配時就不能對商譽進行評估?!叭烁駲嗾f”的理論忽視了商譽權的財產性。商譽權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由此所產生的權利當然為財產權[3]。吳漢東教授認為,商譽權更多的是一種財產權,商譽權作為一種權利雖然具有一定的人格權屬性,但是究其本質還是財產性占據上風,所以應將商譽權定義為財產性權利。筆者認同吳漢東教授的觀點,商譽是企業或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具有極高的財產性價值,能夠給企業或個人帶來超額的收益。既然是財產性的價值就存在可以分割的可能性。

《婚姻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有。我國《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并沒有將商譽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中可分割的財產。筆者認為,在今后的立法中應將商譽納入到夫妻共同的可分配的財產中來。雖然商譽權具有一定的人格權屬性,但是相比知識產權,商譽的人格權屬性要弱很多,更多體現的是財產權屬性?;橐鲱愃朴诮洕匣?,夫妻一方的勞動所得凝結著另一方的勞動?;诨橐鲫P系存續期間的勞動、學習或者經營所取得的商譽,是夫妻一方的財產所得,應歸夫妻共有。所以,商譽存在可分配的理由以及可能性。美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離婚時商譽分割的案例,下文將會論述。我國經濟學界關于商譽的評估也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評估方法,所以商譽完全存在可以評估的可能性。我國在今后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立法中應該涉及商譽的評估。

二、具體測量對象

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測量的當然是商譽。但是究竟何種商譽能夠作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評估和分割,學界存在爭議。商譽和與其類似的概念商標的區別也是值得研究的。在美國,主要存在的分歧是:是否應該對在離婚時需要評估的商譽進行界定,即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是否構成離婚時可分割商譽的必要條件。美國的大多數州存在著上述問題,離婚時可分割的商譽到底是市場化的還是非市場化的。只有少部分州采取了比較保守的做法,將商譽限制為只有在市場上進行的交易才能構成離婚時可分割的商譽[4]。離婚財產分割時需要考慮的商譽類型,主要是市場化的商譽和非市場化的商譽,相應的商譽的評估方法也存在差異。

(一)市場化的商譽

市場化的商譽,是指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商譽。這種商譽附隨于企業存在,可以與企業一并進行轉讓。此種類型的商譽是最常見的商譽,其分割方法也比較完善。市場化的商譽一般可以通過市場進行價值評估,比較容易確定其價值。經濟學意義上的商譽一般是指市場化的商譽,此種商譽類似于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如娃哈哈、農夫山泉、康師傅等非常著名的品牌形成的良好商譽。很顯然這些商標的商業性比較強,市場化程度比較高,在市場上很容易進行轉讓與交易。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商譽價值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價值評估的方法來確定商譽的價值。

市場化的商譽雖然跟商標類似,但是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首先,商標是一種標志,而商譽是企業或個人綜合聲譽的體現。商標往往與產品有密切的聯系,產品的質量越好,收益就越大。商譽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益等綜合因素有關。企業信譽越好,超額收益就越多,商譽的評估值就越高。其次,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可以在原來企業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單獨轉讓給其他企業。但是商譽卻不能脫離原企業單獨存在,是與企業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最后,商標既可以轉讓其使用權也可以轉讓其所有權。而商譽只能隨企業一起轉讓或轉移,沒有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區別。市場化商譽通常通過超額收益來評估自身價值,或者其市場交易的價值,也就是商譽轉讓是評估的市場價值。因此,商譽和商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將兩者混淆,在實踐中應加以區分。

(二)非市場化的商譽

非市場化的商譽,是指與商譽的擁有者個人具有密切關系的,存在于商譽擁有者本身,不可與其擁有者相分離而轉讓的一種商譽。非市場化的商譽帶來的利益一般不是通過商品價格表現出來,而是通過擁有者提供的高質量的服務價格或源源不斷的顧客表現出來。這類商譽一般不可以在市場上流通,不好移轉,如外科醫生的醫術、專業技工的技術等。不難看出,此類商譽屬專業技術擁有者個人,不能與其分離而存在。由于市場化商譽與非市場化商譽的差異,非市場化商譽與市場化商譽在價值評估技術上存在一定的不同。非市場化的商譽一般通過商譽的資本化率來實現評估,就是將服務或技術轉化為資本進行評估。

非市場化的商譽與個人的專業技能有很大聯系,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有的觀點認為非市場化商譽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在美國判例法中一個非常大的分歧是,是否建立起用市場交易能力對離婚時商譽的識別的限制。在美國,一些州的法院已經承認“名譽”即是“商譽”,例如加利福尼亞州、華盛頓、新墨西哥州、新澤西州。與此同時,德克薩斯州、堪薩斯州和威斯康星州對商譽的解釋進行了限制,將其限制在商業領域[5]。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Stewart指出“無論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如何分工或是屬于夫妻一方在形式上賺得的財產,夫妻雙方都被認為:對財產的取得做出了同等的貢獻”[6]。美國聯邦第十巡回法院法官Philips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根本假定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任何一方的辛勤勞動、天賦、其他有益的才能所獲得任何財產,均屬于公共財產”。筆者認為,非市場化商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本質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凝結著夫妻雙方共同的勞動,對家庭共同的奉獻,沒有一方無私地對家庭進行照料,另一方就不可能安心工作,就不能造就出良好的技術,也就不能形成良好的商譽。因此,婚姻期間形成的商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看待。當然,按此理論,在婚姻期間取得學位、學到的技術等形成的商譽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商譽評估方法

在經濟學領域內,只有在涉及企業的合并、轉讓以及收購時才會對企業的商譽價值進行評估。所以,目前我國經濟學界關于商譽的評估方法主要是針對企業的商譽進行的,即對市場化的商譽進行的評估。關于非市場化的商譽的評估還沒有形成較為完整的方法。美國司法實踐以及學術理論很早就對離婚時商譽的分割進行了研究,所以在對離婚時的商譽進行分割的時候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

(一)超額收益評估法

超額收益評估法又叫超額收益的資本化率,即將商譽帶來的超額收益資本化,再將此資本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超額收益資本化率是評估商譽價值的一種公式方法,用來預計未來可能的收益。超額收益評估法可以用來評估市場化商譽和非市場化商譽,具有比較高的實用性。但是此種方法會產生較高價值,所以這種方法是商譽擁有者的配偶一方最支持的一種方法。用一個美國案例來介紹這種方法,在Hurley V Hurley離婚案中,Hurley女士用這個方法評估了其前夫Hurley醫生的專業技術商譽,評估的價值是190 735美元。她使用的方法就是最常見的超額收益評估方法[7],首先計算出Hurley先生的總收入$129.618(包括企業留存的利潤),然后減去獨有的商譽投資回報$6 534($65 343投資的10%的回報),再減去如果沒有這種專業技術商譽的薪水$8 500,得出$38 147,然后再乘以五,得到的即是近五年的商譽價值$190 753。

可以看出,這種評估方法得出的商譽價值接近其他資產的三倍。談到通過超額收入的評估方法時,美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收入數額應該基于近五年除去收入非正常高或非正常低的年份的平均值。雖然超額收益評估法在美國司法實踐中運用較多,但是擺在意圖使用此方法的律師面前的問題是,在評估時如何確定沒有此種專業技術商譽時普通勞動的“合理收入”。還有就是在計算超額利潤時應該乘以幾年。有的學者主張是五年,有的學者主張一到十年。此外,在運用超額收益的方法進行商譽的評估時,審判法院還要注意的因素有:商譽享有者的年齡及健康狀況、過去的被證明了的賺錢能力、審判時商譽享有者在社會的名譽、商譽享有者的技術和知識、相比較專業的成功以及商譽享有者事業的本質和持續期間。不難發現,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到商譽的存續時間以及商譽持續的影響力,同時也會影響到商譽在將來創造超額收益的能力。假如商譽的享有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與其自身的商譽也就不存在了,尤其是對于非市場化商譽。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這些因素是有必要考慮的。

(二)市場價值評估法

市場價值評估法是通過評估商譽在市場上的價格來確定其價值的一種方法。市場價值評估法通常是對市場化商譽進行評估的一種方法。因為只有在市場上進行流通交易的商譽,才可能通過買賣雙方的協議確定商譽的價值。市場價值評估法相當于經濟學中的市場途徑的割差法,這種方法將企業實際成交的價格扣除企業有形資產和其他可以確認的無形資產后剩余的價值認定為企業的商譽價值[8]。在經濟學領域,由于相較于超額收益法更加簡單便捷,割差法適用的范圍較廣。

商譽的壽命和活力很難估價。商譽的購買者在購買商譽的時候,通常情況下也會評估商譽的價值。每個市場商譽的交易都反映買賣雙方對這個商譽的估價。此外,市場的銷售額以及市場資本率也會反映商譽的價值。對于商譽的購買者來說,最大的問題是風險,即對未來可能增加的財產的不確定性。如果商譽是永久的,那么很難準確地資本化,因為時間利益不好計算。所以,商譽價值在交易中進行的評估,此交易是指通常的交易,就是企業間正常的轉讓、合并、收購等。

割差法一般通過三步進行:首先,確定企業的總體價值,即買賣雙方通過協議確定的價值。其次,確定企業有形資產和可辨認的無形資產。最后,確定商譽的價值。企業的總體價值減去企業現存價值和其他可辨認無形財產的價值,便是企業的商譽價值[9]。割差法在實際運用中存在以下不足:一方面,割差法求得的商譽評估值可能是負值。這種情況出現在企業存在虧損或者收入水平低于行業平均值時。此時在對離婚財產分割時,商譽評估便失去了意義;另一方面,割差法中交易價格的高低是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的,體現了不同利益當事人對于企業價格的判斷,受到當事人談判技巧和談判條件的影響。

四、 美國各州關于商譽評估審判實踐

美國作為發達國家及英美法系的代表,其先進的司法經驗對其他國家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當然,對于商譽在離婚時的分配問題,美國的司法實踐早有涉及而且越來越合理,美國各州的法院對商譽有不同的處理辦法,大都承認了商譽在離婚財產分割時的可分割性。同時,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也遇到了各類不同的問題,并逐步加以解決,這對我國的相關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美國各州的立法實踐

加利福尼亞州高級法院已經承認商譽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認定商譽包括專業技術商譽即非市場化商譽,如銀行家、保險代理人、工程師、藥劑師、教授、銷售代表和社會工作者[10]。盡管這種商譽是難以表述、不可觸摸并且很難進行評估的,但是加利福尼亞州高級法院認為在離婚時必須考慮到商譽的分割,并且在離婚案件中加以實踐。在加利福尼亞州,夫妻共同財產被通過各種法律方法測量。但是,法院面臨著要選擇一種最適合的方式進行評估,以此支持法院的判決,這也是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解決的難題之一。

在伊利諾伊州Zells V.Zells案中,Zells女士請求分割其作為律師的前夫的商譽,伊利諾伊州高級法院并沒有支持Zells女士的訴求。法院認為其丈夫的商譽僅僅是為了賺錢而掌握的能力,屬于個人財產,不應該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11]。伊利諾伊州高級法院認為,不應該將商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加以分割,這樣在實踐中評估商譽容易造成雙重評估和錯誤的結果。但是在離婚財產進行分割時,商譽的價值是通過撫養費的形式加以體現的。伊利諾伊州雖然沒有將商譽作為共同財產加以分割,但是還是考慮到了商譽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在其他方面進行了考慮和處理。

在威斯康星州的Holbrook V.Holbrook一案中,法院支持商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上訴法院稱:“商譽的好名聲是由夫妻共同勞動的成果,共同勞動的成果帶來的收益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狈ㄔ哼€表示,不管是屬于企業的可以轉讓評估的商譽,還是專屬于個人的不可以轉讓的商譽,都可以成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專屬于個人的可以通過超額薪水加以評估。威斯康星州認為只要是商譽都應該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對待并加以分割。

在科羅拉多州的Marriage of Nichols案中,科羅拉多上訴法院陳述道:“在婚姻財產的分割中,商譽的價值隸屬于丈夫的專業實踐,而丈夫的專業實踐又是在婚姻期間獲得,所以丈夫的商譽必須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痹谝院蟮陌咐?,又進一步明確了離婚時存在的商譽,可以作為可分割的財產,商譽的價值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加以確定??屏_拉多州上訴法院還提到應該區分商譽中固有的價值和投資的價值。固有的價值專屬于特殊的擁有者,比如諧星??屏_拉多州對于夫妻商譽的考慮比較周全,考慮到了個人本身固有的特性帶來的超額收入。

賓夕法尼亞州的蓋多斯法院認為商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加以分割,并且區分了個人的商譽和企業的商譽,認為個人商譽不好做到公平的分割,而企業的商譽則可以進行分割。但是,賓夕法尼亞州高級法院對商譽在離婚時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持否定態度,認為商譽與其擁有者不可分離,不可能被準確地識別并且不能被公平的分割。

猶他州上訴法院認為,專業技術作為婚姻期間的財產應該被評估,并且應在一定環境下加以分配。猶他州索倫森法院還提及,商譽必須和專業技術擁有者未來收入能力相區分。對商譽的分割是有條件的進行,此種做法更加細致。

亞利桑那州和馬里蘭州也都承認商譽的可分割性,認為商譽的形成凝結著配偶另一方的勞動,婚姻期間形成的商譽所帶來的超額收益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加以分割。馬里蘭州上訴法院提到,區分“真正的商譽”和未來的收入并不會導致不公平的分割,這與猶他州索倫森法院的觀點是不同的。

(二)商譽評估時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應該考慮到通貨膨脹和商譽的增長問題。在對婚姻中形成的商譽所帶來的收入進行評估時,因為通貨膨脹導致商譽的超額收入增長,但這不是真正的增值,只是正常的收入,而真正的增值是由于配偶的專業技能服務所收取的高于普通收費的那一部分,這才是需要評估的地方。

第二,應該考慮偶然因素帶來的收益。比如明星,明星的收入隨著名氣的變化而增加或減少,由于偶然因素導致的收入應被排除在評估之外。還要注意的區分是超額收入是由于“婚姻中”的商譽帶來,還是由于離婚后的商譽帶來的。離婚后的超額收入反映的是離婚后的“商譽”累積的結果,應屬于商譽擁有者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配。解決的方法是避開結婚后的商譽帶來的收入,只考慮婚姻中商譽帶來的超額收入。

第三,還要考慮到貶值和稅收、商譽的壽命和活力以及對于商譽的“雙重評估”。商譽壽命是有限的,并且是不可確定的,這給商譽的評估帶來了一定的難題。對商譽進行超額收入的評估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又在對配偶一方的請求撫養義務的時候對商譽進行考慮,盡管加州的一些判例法這樣規定,但是實務者或律師認為這是不正確的,這對擁有商譽的一方是不公平的,相當于對其財產進行了兩次分割。是否存在“雙重評估”,即同樣的財產被評估兩次,一次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評估分割,另一次是決定扶養義務的時候考慮到商譽對收入的影響,決定扶養義務的大小,在實踐中這種情況表面上是存在的。這種兩次評估的現象應不應該被避免,筆者認為不應該。因為兩次評估的目的不同,這類似于對同一商品基于不同的目的進行多次不同的收稅,這種做法是合理的,而且這種現象在離婚財產處理時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還應注意的是,對比較傳統的商業技能的測量方法和平均收入的變化,測量名氣帶來的收入,平均收入的測量方法不太適合用于藝人收入的測量。因為“名氣”對于藝人的收入影響非常大(這個名氣是婚姻期間所形成的),而且藝人的名氣一般不太穩定。

可以看出,美國各州大部分法院對于婚姻期間所形成的商譽是承認的。雖然每個州的裁判方法有所區別,但殊途同歸,都會對夫妻婚姻期間形成的商譽進行考慮,并加以分割,努力做到判決的公平性。

五、我國婚姻立法中進行“商譽分割”的設想

我國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為更多企業或個人商譽的產生以及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商譽的作用也不斷增強,帶來的超額收入也會越來越多?;诠皆瓌t以及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我國在今后的婚姻法立法中應當考慮到對婚姻期間形成的商譽的分割。因為婚姻期間形成的商譽同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凝結著夫妻雙方的勞動和對家庭的貢獻,理應在離婚財產分配時加以分割。下面就未來我國對于商譽的分割提出幾點立法設想。

(一) 區分企業商譽和個人專屬商譽

在承認商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之后,筆者認為我國在婚姻法的立法中,應該區分企業商譽和個人專屬商譽,即市場化商譽和非市場化商譽。市場化商譽可以隨企業進行轉讓,其商譽的價值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當然也可以通過超額收益法進行評估;非市場化商譽因為專屬于商譽的享有者本人,不可能通過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其商譽價值,而只能通過超額收益的方法進行評估。商譽屬性的不同對其所采用的評估方法也就不同。所以在立法中應考慮到商譽的分類。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和加利福尼亞州關于商譽分配的案例中,已經考慮到將商譽分為市場化商譽和非市場化商譽。

(二) 運用超額評估法和市場交易法

美國各州法院在進行商譽評估時,大都運用超額收益法或者市場價值法。在美國司法判例中,運用超額收益評估法得出的商譽價值有時可能過高,高于商譽的市場價值。美國學者就此問題的解釋是:在商譽評估中,市場交易價格應代表最低,超額收益的資本化率應代表最高。商譽是有期限的和有活力的,購買者只愿意購買現存的價值,不愿承擔增值或減值的風險。在評估中,市場交易價格和超額收益資本化率構成了評估的標準,而無須考慮減少離婚評估的原則和技巧。當市場交易價格和超額收益資本化率做出的評估有很大差距時,專家應該做出解釋并使這個差異合理化。通常情況下有兩個解釋:第一,可轉移的商譽對于購買者的價值;第二,所有商譽對于培育出商譽的配偶的一方的價值。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在對商譽進行評估時,可以賦予法院適當自由裁量權。法院可根據商譽的具體特征決定采用哪種評估方法,并且盡量使評估出的商譽的價值合理公平。同時,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確保商譽能夠更加準確地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進行準確的評估并做出公平的判決。

(三)評估時應注意的問題

法院在對商譽進行評估時,應當考慮到商譽本身的特點和影響商譽價值的相關因素,以實現商譽評估的準確性和公平性。首先,在進行非市場化商譽評估時,應考慮到商譽享有者本人的壽命、健康狀況、過去的賺錢能力、技術和知識以及商譽享有者事業的本質和持續期,這些都可以影響到商譽價值的大??;其次,還要考慮到未來的通貨膨脹以及稅收,減去通貨膨脹和稅收的價值才是商譽的真正價值;最后,就是要注意商譽本身的壽命和活力,許多商譽具有一定的有效年限,不可能一直有活力,在進行評估時應當注意。當然還有偶然因素以及存在對于商譽進行雙重評估可能性等其他因素會影響商譽的價值,法院在進行評估時應注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也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不同的情況,進一步完善商譽評估的規定。

六、結論

目前,中國社會經濟不斷繁榮發展,各種經濟生產方式不斷出現,隨之而來的是各種形式的收入方式不斷增多,商譽所帶來的超額收入就是其中之一。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其經濟收入也隨之變得多元化,商譽帶來的超額收入成為家庭的收入來源之一。家庭中的財產主要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構成的,所以在婚姻法上對商譽進行價值評估的時候一般也是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楹笮纬苫虬l展的商譽凝結著夫妻雙方共同的勞動和貢獻,不論是屬于夫妻共同經營企業的商譽還是夫妻一方個人經營的企業,又或許是夫妻一方婚后個人技能所形成的商譽,都體現著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沒有一方對家庭的無私奉獻另一方也不能安心經營,所以婚姻期間形成和發展的商譽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客體,在離婚時應當考慮到。離婚財產分割時能夠對婚姻期間形成的商譽進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也是對民法中公平原則的具體實踐,體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也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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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徐雪野〕

論點摘編

奏議文的演進與漢魏六朝文學變遷

王勇在《學術交流》2017年第3期撰文指出,奏議文屬于臣下向君主的上書,這一文體的淵源可以追溯到戰國時代,在秦代被視為“政事”,并不具有獨立的文體意義。到了漢末、建安時期,隨著經學衰落,這一文體獲得了獨立地位,并得到了當時文學批判者的關注。由于漢代儒學占據思想的中心,儒生是奏議文創作的主體,奏議文不可避免地受到儒學、經學的滲透與束縛,呈現出“雅”的風貌。但在魏晉時期隨著經學中衰與文學審美性的自覺,文學也開始注重形式層面,奏議文除了繼承漢代“雅”的風格之外,更加注重“麗”,這既是當時社會審美意識變化的結果,也體現了文學審美發生的轉折。南朝以來士人崇尚清談,并且從魏晉時的重內容轉為重形式,與這一潮流契合的是文學創作也呈現出形式主義的傾向,隨著對“辨體”意識及文學審美性的認知進一步增強,出現了重“文”輕“筆”的文體觀念,屬于“筆”體的奏議文文體品格出現了下降??v觀奏議文在漢魏六朝的文體演變,我們發現這都與漢魏六朝文學的變遷是合拍的,其背后是不同時代文學觀念與文體意識的改變。

(屈海燕 摘)

2017-03-24

苗真真(1991-),女,山東臨沂人,碩士研究生,從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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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2017)05-0084-07

社會熱點論壇 苗真真.論離婚時商譽的評估[J].知與行,2017,(5):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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