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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慈善法》看我國慈善信托的發展與完善

2017-01-27 14:42席朝茜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慈善法信托法受托人

席朝茜

(133002 延邊大學 吉林 延吉)

從《慈善法》看我國慈善信托的發展與完善

席朝茜

(133002 延邊大學 吉林 延吉)

慈善信托是當代慈善發展的基本運作模式,是調動市場力量與社會資源參與慈善的有力工具。本文立足于《慈善法》關于慈善信托的相關規定,對《慈善法》頒布之前慈善信托存在的問題進行較為系統的分析,發現《慈善法》頒布前慈善信托存在諸多問題,而《慈善法》的頒布則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我國的慈善信托。

慈善法慈善信托;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信托監察人;慈善募捐主體

一、慈善信托概述

信托的母國是英國,漂洋過海而來的慈善信托,將羅馬法思想與東亞儒家文化相結合,衍生出與大陸法系類似但有差異的公益信托。然而,慈善信托在我國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我國也在不斷的沖突中摸索著屬于自己的慈善信托。

《慈善法》中規定:“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庇捎诖壬菩磐袑儆诠嫘磐?,慈善信托也應當滿足公益信托成立所需具備的三個條件: 公益目的、公共利益和絕對的公益性。同時,相比信托的一般構成要素,慈善信托具有其獨特的特征:以慈善為目的,以不特定社會公眾為受益人,設立專門機關進行監管,享有稅收優惠政策,永久存續性等。

二、《慈善法》出臺前我國慈善信托基本情況

《慈善法》出臺之前,慈善信托并無法律上的直接依據,與此對應的法律概念是“公益信托”,主要適用《信托法》和相關法規??傮w上來看,公益信托的制度吸引力缺失,國內完全符合《信托法》規定的公益信托屈指可數。也就是說,《慈善法》出臺前我國慈善信托法律依據較少而且規定并不明確。

在具體的操作中,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也導致了《慈善法》出臺前我國慈善信托存在諸多不足:

(一)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規定不明

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下稱“《信托法》”),雖對公益信托制度作出了專門規范,但規定過于籠統和原則,并沒有確定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具體落實在哪一個政府部門。實踐中,各個相關部門往往以缺乏法律明確授權為由,拒絕承擔審批監管職責。直接導致了許多公益或慈善信托計劃的發起者無所適從。

(二)公益信托監察人的規范存在疏漏

我國法律對信托監察人制度細則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從事信托法律活動只能憑借習慣或者慣例來選擇適合的公益信托監察人,但即便依公益信托需要選定了合適的信托監察人,其各項權利與義務以及責任范圍、議事規則均無法可依。

(三)公益信托的設立門檻高

按照《信托法》有關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和受托人確定,需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否則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義進行活動。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公益信托的“批準設立”原則,而這種行政審批制設立公益信托的模式顯然加大了信托設立的難度。

(四)慈善募捐主體規定不明

在《慈善法》出臺之前,是否成為一個慈善募捐主體,規定并不明確。而且關于慈善組織“慈善性”的認定也欠缺統一的標準。實踐中,經常用“合格受贈人”來判斷一筆捐贈或一種慈善活動是否是慈善捐贈。但是,這個“合格受贈人”的慈善性判斷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是否可以成為合格的慈善募捐主體,慈善組織的 “慈善性”如何認定仍然是一個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三、《慈善法》對我國慈善信托的發展與完善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頒布實施。該法對于信托公司涉足公益慈善事業發揮了推進和規范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了慈善信托監管部門

新的《慈善法》明確規定了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于慈善信托進行監督與檢查①,這樣就避免了各機構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監管權的可能,解決了公益信托監管機構長期缺位的問題。

(二)明確規定慈善信托監察人可自主設立

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公益信托的監察人為必設機構。對于慈善信托監察人的選任,《慈善法》中有相應的規定②。監察人是否設立可由委托人結合實際情況和需要自行決定,極大提高了當事人設立慈善信托的自主性。

(三)明確規定可采取備案制設立慈善信托

《慈善法》明確了慈善信托屬于《信托法》下的公益信托,將公益信托的行政審批制更改為登記備案制,體現了對慈善信托設立放松管制的態度。備案制的確立,充分降低了行政許可難度,特別是備案與稅收優惠的聯動關系的確立,必將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慈善信托試點。

(四)明確了慈善募捐主體

《慈善法》明確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立法排除了自然人和政府機構可以從事公開募捐活動,并明確規定慈善組織為我國唯一合法的慈善募捐主體, 具體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這三類。對慈善募捐主體的進一步明確有利于發揮合格主體的職能,進一步規范慈善募捐的操作流程。

四、結語

慈善信托作為一種全新的方式呈現在大眾眼前,在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洞壬品ā穼Υ壬菩磐械木唧w規定進一步促進了慈善信托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但我們也要認識到法律只有永久的漏洞,沒有終結的答案,我們需要通過不斷地學習和借鑒,研究出更適應我國發展的慈善信托。

注釋:

①《慈善法》第九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②《慈善法》第四十九條: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托監察人。信托監察人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信托監察人發現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徐孟洲.信托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2]方嘉麟.信托之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3]曹敏.我國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重構[J].中北大學學報,2016(32).

[4]魏巍.《慈善法》點亮我國慈善信托的燈塔[J].中國社會組織,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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