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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 新華信托破產之《信托法》解讀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法》的規定勤勉盡責履行受托人義務,即便是信托財產出現了虧損或損失,也應當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擔相應風險,受托人對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違反信義義務、不當運用信托財產并導致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情況下,信托公司才負有賠償義務。當然,這種情況下,通常需要通過法院的司法裁判明確信托公司的責任邊界和責任范圍,尤其是信托公司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概而言之,信托公司的債務往往是因自營業務和信托業務而發生,并應以固有財產承擔相應債務清償責任

    銀行家 2023年7期2023-08-06

  • 目的信托研究:理論證成、制度建構與本土方案
    ?要:我國《信托法》目前僅調整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并未承認目的信托,存在立法漏洞。理論上,目的信托系介于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之間的客觀存在,契合社會現實需要與信托價值取向,在受益人原則已事實突破的背景下,本著意思自治原則,目的信托應當得到法律承認。制度上,為防止目的信托制度被濫用,應當明確目的信托的適用范圍、目的信托監察人和目的信托存續期限這三方面的規范。有鑒于此,應當重述我國《信托法》第2條之“特定目的”,使其射程包括非公益目的;相應地,應當增設“目的信

    海南金融 2023年7期2023-07-29

  • 探析我國信托法在民法典背景下的制度定位
    年施行的現行《信托法》提出新的法制保障要求,特別是2021年《民法典》的頒布施行后,對我國整個法治環境產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和影響,信托業的發展和現行《信托法》法制保障能力也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著信托業不斷發展,信托業已經成為重要資管行業,信托規模與日俱增,信托資產結構亟待優化,信托業風險管控能力需提升,業務結構轉型任務愈發艱巨,現行《信托法》隨著信托行業的發展,已經呈現相較信托業發展滯后的問題,這種情況下需要《信托法》的支撐與保障就

    區域治理 2022年26期2022-12-28

  • 遺囑信托的規范構成與體系效應
    ?!?〕我國《信托法》上沒有“遺囑信托”的法定概念,《日本信托法》第3條關于信托第二種設立方式之規定可資借鑒,即委托人訂立一份遺囑,將財產轉移給特定的人,授予財產擔保權或者允許為其他處分,由其按照確定的目的管理、處分該財產,并實施為實現該目的所必要的行為。另外,有日本學者認為,遺囑信托使受托人取得了遺囑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則擁有向受托人要求以支付遺囑信托利益為內容的債權,即受益權。參見日本東洋信托銀行:《日本銀行信托法規定與業務》,姜永礪譯,上海外語

    法學 2022年10期2022-12-01

  • 善心與爭議:15歲初中生設立慈善信托的背后
    。中國政法大學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廉慧對此評價說,“財富的傳承不單單是物質財富的傳承,最核心、也最艱難的是價值觀的傳承,是對年輕一代人格的養成。僅僅擁有巨額財富的人不過是土豪而已,很難長久傳承下去。教育不僅以知識增進為目的,重要的是豐富人的人格。慈善事業在財富傳承、人格培養方面的巨大功能應引起我們的關注?!秉S凱德的慈善發心得到了一致認可,但這單慈善信托背后的法律問題目前尚存爭議,這涉及對《信托法》和《民法典》相關條文的闡釋。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委員會主任

    中國慈善家 2022年4期2022-05-30

  • “家族信托第一案”:信托法問題的再展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1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紀要》第95條的規定,強調信托財產是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的財產,如果不存在《信托法》第17條規定的“可強制執行情形”,人民法院就不能對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需要承認,本案的法院裁定基于信托財產獨立性原理闡明了信托財產強制執行的制度邊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法理邏輯的討論則進一步促成了對于這一問題的理解深化。當然,從學術討論的視角來看,對于“家族信托第一案”的討論

    銀行家 2022年1期2022-02-27

  • 信托定義:英國法學界的研究述評 ——有關學者對信托定義思維模式的秉持及其檢討*
    信托概念為英國信托法中最基本的概念,它也是英國信托法理論中最基本的概念。信托定義即關于信托概念的研究一直以來在英國信托法理論中都是作為一個單獨的研究領域存在。目前存在于由英國法學界有關學者撰寫的信托法論著中的信托定義真可謂林林總總,但這些信托定義無一例外均屬于具有學理性質的信托定義。英國法學界有關學者對信托定義的研究,主要涉及到對由自己提出的信托定義的內容進行構思、對由本國學者提供的信托定義進行評析、對如何定義信托進行思考以及對信托定義的替代方案進行思考等

    時代法學 2022年1期2022-02-04

  • 信托及類信托金融產品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確認
    認知的匱乏。對信托法的認識與看法,是管理人確認信托及類信托金融產品債權的底層邏輯。目前,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將信托法簡單地等同于契約法或合同法。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信托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所以《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適用于信托行為;信托合同是合同,所以《合同法》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定適用于信托合同,甚至《合同法》中的合同無效制度也完全適用于信托無效。①之所以會持此種觀點,主要是因為:第一,受西方學者觀點的影響。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西方學者對

    區域治理 2021年3期2022-01-01

  • 論信托財產的權屬 ——以法律的確定性為視角
    所關注。中國《信托法》回避了這一問題,信托財產的權屬問題一直懸而未決。本文以法律的確定性為視角來探討新形勢下我國《信托法》應在信托財產的權屬問題上所做出的制度回應。二、信托財產“雙重所有權”與大陸法系所有權制度的沖突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主要源于英美法上信托財產“雙重所有權”和大陸法系民法基本原則的沖突。傳統民法的所有權權能理論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列舉的方法界定所有權概念,而英美信托法上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權”都無法被稱為

    魅力中國 2021年46期2021-11-27

  • 我國公益信托的不足極其完善
    建設。關鍵詞:信托法;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局限與改進在疫情之下,我們對信托制度又有了全新的思考,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目的設立的信托,來自于英美法,通過法律移植到大陸法系中被轉化為公益信托。最先使用公益信托的為日本,我國定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也出現了公益信托這個詞。我國對公益信托的范圍進行了限縮,國家鼓勵發展慈善信托制度。一、我國公益信托發展的現狀(一)數量逐年提升,但規模不大2001年《信托法》生效以來,我國的公益信托處于空白期。直到2008年,長

    科學與生活 2021年21期2021-11-10

  • 探析家族信托存在階段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我國尚不完備的信托法帶來重大挑戰。本文對此提出思考,明確信托存在階段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于受托人更為合適,受托人不僅滿足所有權的四大全能,而且還能體現西方國家信托制度中理財與風險隔離功能?!娟P鍵詞】家族信托;家族財富管理;信托財產所有權;信托法引言家族信托是我國財產經營管理形式之一,具體表現是專業信托機構即家族信托中的受托人接受個人或家族的委托,占有、使用和處分在信托文件中所涉及的信托財產并可以取得這筆財產所產生的各種收益,設立信托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委托人

    理論與創新 2021年1期2021-04-16

  • 我國信托法存在的不足及改進措施分析
    不夠完善。自《信托法》在我國實行以來,暴露出了許多缺點和不足,急需相關人員對其進行分析并加以完善。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不在于立法經驗的不足,而是當初對信托法的理解不到位而導致的定位不準。文章針對我國《信托法》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加以分析,并提出改進策略。關鍵詞:信托法;不足;改進措施早在13世紀,英國就已經出現了信托制度的萌芽,并在歐美國家之間傳播開來,21世紀初我國才頒布了相關的《信托法》,但在制定和實行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的問題,其中很多問題還沒有得到正視,

    中國集體經濟 2021年1期2021-04-01

  • 對我國《信托法》第22條信托撤銷權的分析
    當行為,我國《信托法》第22條和第49條分別賦予了在建立信托關系過程中的委托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處分行為的權利,但依舊無法合理保護弱勢者一方的利益。對此筆者認為問題的根源是,我國信托撤銷權的法理基礎不明確。2?我國信托撤銷權的法理基礎缺陷2.1?與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我國民法上的撤銷權是僅憑民事主體當事人的單方自愿意志就可以撤銷雙方之間已生效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基本權利,其產生的法理基礎其實就是為了有效平衡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避免

    現代商貿工業 2021年7期2021-03-02

  • 信托法視角下“諾而不捐”問題的法律對策
    為此,有必要從信托法視角下研究“諾而不捐”問題的法律對策,將慈善捐贈的性質界定為慈善宣言信托,構建我國的慈善宣言信托制度,由此解決社會上的“諾而不捐”問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關鍵詞:慈善捐贈:諾而不捐;信托法:慈善宣言信托慈善捐贈作為慈善事業的重要環節,關系到慈善事業的長久發展。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有慈善捐贈意愿的人群數量越來越多。2016年《慈善法》的出臺,更進一步激發了群眾參與慈善活動的積極性,為慈善事業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然而實踐中也有很

    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科版 2020年6期2020-12-07

  • 信托受托人的分別管理義務之嬗變
    這種情形在現代信托法律中逐步產生了變化,分別管理義務中混同管理從絕對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進:與不同委托人信托財產混同的松動、與固有財產混同的松動、信托財產管理方式上由“物理”向“財務、組織意義”為主演進。究其原因,信托向積極功能的演變對制度效率以及財產的再生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且現代分散投資理論的應用降低了投資風險。與不同委托人信托財產混同上的松動英美法系混同管理的規則演進《歐洲信托法原則》第五條是關于受托人應有的權利和應該享受的義務,第(3)條款提到,受托人

    銀行家 2020年3期2020-03-19

  • 基于信托財產的受托人利益沖突防止義務研究
    ,首先應當明確信托法律關系的實質,從而了解不同主體之間利益沖突的根本來源。一、信托法律關系實質信托財產是信托法律關系構建的關鍵核心。委托人將特定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同時將信托財產的受益權轉移至受益人。此時委托人喪失對特定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受托人基于其在信托關系中的地位,向擁有受益權的受益人承擔受信人義務①本文所指受信人義務,既包括一般意義上的誠實、信用、謹慎義務,也包括信托法上要求的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親自管理義務等。。而針對信托法律關系中的“雙

    吉林金融研究 2020年4期2020-03-02

  • 信托變更在不同國家有哪些不同特點
    邦層面的《統一信托法》,但是并無強制力,各州還是能各自單獨立法的。盡管如此,各州的信托立法和《統一信托法》有一定差異,但依然是共性為主。因此,筆者以《統一信托法》為基礎,對科比遺孀申請變更信托一案進行分析。在美國的《統一信托法》中,信托變更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第一種是經全體受益人的一致同意進行變更?!督y一信托法》第410條第1款規定:“不可撤銷信托經全體受益人的同意可以變更,但變更不得與信托的實質目的相抵觸?!辈豢沙蜂N信托也稱之為“完全信托”,即真正意義上

    家族企業 2020年5期2020-02-04

  • 論域外遺囑信托制度在繼承領域的運用
    遺囑信托是跨越信托法與繼承法的綜合性法律制度,設立遺囑信托應當同時符合二者的規定,盡管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明確規定了遺囑信托,但作為一種新興的遺產處分方式,其實際應用過程中存在巨大障礙,現行繼承法沒有就遺囑信托進行規范,法律規則之間無法銜接;傳統觀念影響以及過度重視商業信托,使得遺囑信托實踐在我國仍屬空白。一、遺囑信托的起源根據英美法的理論,信托區別于合同,但是按照傳統民法的解釋論,信托中的意定信托采取合同、遺囑和宣言三種意思表示形式,均可以被稱

    錦繡·下旬刊 2020年8期2020-01-26

  • 讓與擔保的信托法解釋
    難以滿足我國《信托法》關于財產權利移轉以及關于信托財產確定性的要求,故現階段難以用信托法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因而,本文之后所討論的讓與擔保,如無特別說明,僅指傳統意義上的讓與擔保,而不包括后讓與擔保。一、羅馬法中的Fiducia與讓與擔保、信托行為的關系讓與擔保制度(Fiducia)最早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中的讓與擔保同樣源于當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借款人為了獲得資金而將自己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貸款人,或者由第三人提供財產給貸款人,以實現債的擔保功能。與

    科學經濟社會 2020年1期2020-01-11

  • 我國家族信托發展的桎梏及解決之道
    過對比研究我國信托法和國外比較成熟的信托法體系之間的微觀差異,借鑒海外信托法的積極理念,為我國信托法的完善提供新思路,創設良好的家族信托發展環境,防止家族巨額資產流向海外,在法治層面上為國內信托發展掃清障礙。[關鍵詞]信托法 差異 發展中圖分類號:D922.282 文獻標志碼:A一、家族信托的含義、特點及功能(一)家族信托的含義家族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按照自己的意愿將部分或全部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信

    管理學家 2019年10期2019-09-10

  • 我國家族信托對信托法的挑戰及其解決探析
    :2001年《信托法》頒布實施后,我國信托行業得以進一步蓬勃發展。至 2013 年,為進一步滿足信托行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其行為進行規范,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一法三規”的信托法律制度體系。家族信托作為民事信托的一種新興事物,給《信托法》帶來了挑戰?!?span class="hl">信托法》難以對家族信托進行更為有效的引導和規制,操作性較弱。本文主要分析當前家族信托給《信托法》帶來的挑戰,并據此提出修改意見。關鍵詞:家族信托 信托法 信托財產所有權一、家族信托概述家族信托源自于英國,它在充分

    時代金融 2019年35期2019-02-10

  • 淺論我國《信托法》中的受托人的優先受償權
    多問題。比如《信托法》并沒有對受托人的優先受償權與有擔保的債權相沖突時該如何適用做相關規定。目前,學界統一的觀點是受托人的優先受償權優先于無擔保的債權,但對于是否優先于有擔保的債權則有不同的觀點。對此,筆者認為受托人的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有擔保的債權。二、信托受托人的優先受償權的法理分析(一)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這是信托制度的核心所在。一旦成立信托關系,信托財產就獨立于委托人、收益人的財產,同樣也獨立于受托人的財產,受托人因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必

    法制博覽 2018年8期2018-11-07

  • 我們應當盡快制定《信托業法》推動資管行業的規范化
    先會首先想到《信托法》和“一法三規”了。我們在市面上能看到的,無論是商業信托與民事信托都是基于《信托法》而設立的。從80年代初葉商業信托重新在我國落地生根開始,經歷了野蠻而又蓬勃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發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同時也顯現了極大的破壞力和違法性。為了信托行業的健康發展,并且借鑒成熟的的信托市場發展經驗,我國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銀監會結合信托公司監管實踐制定了3個《辦法》,分別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

    東方教育 2018年27期2018-09-28

  • 慈善信托監察人:法制發展、法律定位與規范重構
    。2001年《信托法》針對公益信托設立信托監察人,2016年《慈善法》則對慈善信托及其信托監察人規范予以重大調整。筆者認為,《慈善法》關于慈善信托的規定沒有解決《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存在的問題,甚至降低設立門檻的立法導向,可能加劇慈善信托的委托代理風險,《慈善法》所確立的慈善信托法制存在更多問題亟待解決。筆者擬考察慈善信托監察人的法制發展,運用歷史分析法和比較分析法探討信托監察人立法的規律。通過對慈善信托治理結構的分析,闡明信托監察人與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

    學術探索 2018年5期2018-06-01

  • 論我國遺囑信托制度的完善
    在2001年《信托法》中的重要原因,《信托法》第13條對遺囑信托作了原則性規定,但缺乏遺囑信托具體規則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次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為了適應信托法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與時俱進的對上述兩個辦理進行了修改??梢?,我國的信托法律制度在一步一步的成長。遺囑信托是遺囑和信托的結合,兼具遺囑和信托的特點。因此,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遺囑信托既要滿足《信托法》的規定又要滿足《

    福建質量管理 2018年4期2018-04-02

  • 信托財產不當處分的撤銷權質疑
    呢?根據我國《信托法》第22條的規定,委托人享有申請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的權利,并有權請求受托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我國《信托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同時,該法第49條還規定了受益人也可以行使委托人的上

    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8年2期2018-03-04

  • 信托業立法問題研究與淺析
    關鍵詞:信托;信托法;信托業立法2001年我國出臺信托法,旨在調整信托關系,規范信托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事業發展。伴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金融市場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原本只是單純規范信托關系和信托行為的法律已經不能夠滿足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了,越來越多的信托公司和相關的信托機構在金融市場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于是,規范信托業整個行業的法規已經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我國信托業發展現狀和時代背景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資金流動性顯

    魅力中國 2017年12期2017-07-29

  • 資產管理行業的信托法供給
    代;資產管理;信托法一、資產管理行業的信托法律性質資產管理是一個具有多樣性和包容性的概念,廣義的資產管理是指投資者將資產投資于各類市場的行為和過程。當前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投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群雄并起,使資產管理行業進入競爭、創新、混業經營的“大資管時代”。然而,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框架并未改變,當前,資產管理行業機構眾多,產品多樣,監管多頭,標準不一,甚至對資產管理的性質、特征以及支撐其發展的法律關系都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2017-07-24

  • 信托受托人對第三人責任機理研究
    務界不少人認為信托法上的受托人承擔有限責任,但是對受托人對第三人應如何承擔責任、信托法上是否存在有限責任等問題,多數的論文和著作語焉不詳。從條文分析、比較法和實務應用等角度對該問題進行梳理、論證,則原則上應是信托受托人對第三人承擔個人責任,當然當事人可通過和第三人約定的方式限制責任范圍,立法也可以提供有限責任信托制度供當事人選擇,但不可像公司法一樣把受托人的責任一律規定為有限責任。信托 受托人 對外責任 個人責任 有限責任一、引言:研究背景和意義在英美法上

    廣東社會科學 2016年4期2016-12-24

  • 關于《信托法》及民事信托的問題研究
    的主體;同時《信托法》的頒布未具體規定和列出民事信托、公益信托、遺囑信托等范疇,因而限制了我國民事信托的發展。本文詣在分析我國現行信托法律法規,并對比國際通行的制度和操作方式;指出現階段民事信托的空缺和提出未來發展完善的構想。關鍵詞: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信托法一、引言原始的信托行為發源于數千年前古埃及的“臨終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并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從法律的角度講,有學者認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2016-11-30

  • 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銜接:留白或創新增長點?
    《慈善法》和《信托法》都沒有規定,但是過去根據信托法所進行的公益信托實踐中是允許向不確定的社會公眾募集善款設立慈善信托的。如果把慈善法中的沒有規定解釋為不能公募慈善信托,則屬一種倒退。我國的立法長期以來堅持“宜粗不宜細”的原則,甚為學者詬病。但是,吊詭的是,正是這些粗獷的規定有時會給實務的創造留下騰挪的空間。鑒于我國司法和行政部門的保守,法律中(慈善法雖然不是私法而是社會法,但是是從私法上生長出來的,和公法判然有別)過于細密的規定,在實務中有時反而產生了限

    中國慈善家 2016年8期2016-05-14

  • 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銜接:留白或創新增長點?
    《慈善法》和《信托法》都沒有規定,但是過去根據信托法所進行的公益信托實踐中是允許向不確定的社會公眾募集善款設立慈善信托的。如果把慈善法中的沒有規定解釋為不能公募慈善信托,則屬一種倒退。我國的立法長期以來堅持“宜粗不宜細”的原則,甚為學者詬病。但是,吊詭的是,正是這些粗獷的規定有時會給實務的創造留下騰挪的空間。鑒于我國司法和行政部門的保守,法律中(慈善法雖然不是私法而是社會法,但是是從私法上生長出來的,和公法判然有別)過于細密的規定,在實務中有時反而產生了限

    中國慈善家 2016年9期2016-05-14

  •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怎么回事?
    ,但這些人并非信托法意義上的受益人,他們在學理上被稱為“受領人”。原因在于,這些受益人原則上不能強制執行信托,幾乎無法行使信托法上受益人的種種權利。按照一種經典的表述,這些受領人只是隨機地("incidentally")3成為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得到改善的反射(reflection)而已。當然,目前的《信托法》和《慈善法》顯然和我的立場有別。但即便不采取我的這種“原教旨主義”的受益人觀點,說“慈善信托中不能有特定的受益人”也是符合法律規

    中國慈善家 2016年8期2016-05-14

  •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
    ,但這些人并非信托法意義上的受益人,他們在學理上被稱為“受領人”。原因在于,這些受益人原則上不能強制執行信托,幾乎無法行使信托法上受益人的種種權利。按照一種經典的表述,這些受領人只是隨機地("incidentally")3成為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得到改善的反射(reflection)而已。當然,目前的《信托法》和《慈善法》顯然和我的立場有別。但即便不采取我的這種“原教旨主義”的受益人觀點,說“慈善信托中不能有特定的受益人”也是符合法律規

    中國慈善家 2016年9期2016-05-14

  • 信托財產分別管理與信托財產獨立性的關系 ——兼論《信托法》第29條的理解和適用
    系 ——兼論《信托法》第29條的理解和適用樓建波通說認為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固有財產是信托設立的必然后果,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只是受托人的一項義務。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裁決卻似乎把分別管理視為信托財產獨立的條件。從比較法上看,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認同分別管理在實現或表彰公示信托財產獨立性方面的作用。從理論上講,分別管理也是財產分割和獨立的一個必要條件。中國的立法和理論研究應該從現在開始關注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區分的表彰問題。信托 財產獨立性

    廣東社會科學 2016年4期2016-03-16

  • 資產管理之信托受益權設定擔保物權風險控管 —— 信托忠實義務之視點
    條件,爰參酌“信托法”第35條所列除外事由之立法意旨,增訂第3條之1規定:“前條之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以自己擔任受托人且對信托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托受益權為擔保設定質權,并取得享有全部信托利益之受益人兼具委托人書面同意為質權設定及實行條件者,不適用‘信托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第1項)。前項之受益人書面同意質權設定、實行條件及其他事項之相關行為規范,由臺灣地區‘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洽商信托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第2項)。

    海峽法學 2016年4期2016-03-14

  • 信托受托人親自管理義務的規范模式 ——比較與選擇
    質相契合。我國信托法對受托人委托第三人處理信托事務仍然持嚴格限制的立場,顯然不合時宜,在未來的改革中可以借鑒美國的謹慎義務規范模式重構受托人親自管理義務的規則。受托人;親自管理義務;謹慎義務;委托權;規范模式姚朝兵.信托受托人親自管理義務的規范模式——比較與選擇[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8(4):47-53.YAO Chaobing.Regulation Patterns of Trustee's Liability for Han

    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年4期2016-02-19

  • 慈善法完善慈善信托管理
    ,慈善法解決了信托法一直沒有解決的慈善事業主管機構的問題。信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慈善信托的設立和確立其信托人,應當經有關慈善事業的管理機構批準?!钡@個管理機構并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依據慈善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環保、衛生、體育等多部門,這就帶來了實際上審批的難題,導致慈善信托因無法找到主管機關而無法設立。慈善法明確了民政部門的監管部門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監管權的可能,是對慈善信托的一大貢獻。同時,根據信托法,慈善信托的設立必須經過批準,這

    中國機構編制 2016年6期2016-02-13

  • 我國遺囑信托制度的反思與重構
    關系。關鍵詞:信托法;遺囑信托;繼承法DOI:10.13757/j.cnki.cn34-1045/c.2015.01.006遺囑信托是指身為委托人的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權轉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依信托本旨,在委托人死亡后為遺囑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處分該財產[1]。遺囑信托在世界各國或地區被長期而廣泛地運用,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應。然而,遺囑信托在國內無論是立法還是實務都裹足不前,已不能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遺產規劃需求。我們應當對遺囑信

    安慶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年1期2015-12-17

  • 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的構建初探
    保護以及自貿區信托法律體系的完善都迫切需要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其可行性在于:符合金融自由化的要求,符合監管體制創新的要求,符合法律制度創新的要求。構建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包括明確信托業監管機構的內部分工,具體界定監管對象的謹慎義務,建立監管影響分析制度等三方面內容?!碴P鍵詞〕 自貿區,信托業監管,《信托法》,理財市場〔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5)01-0125-04 〔收稿日期〕 201

    理論探索 2015年1期2015-09-10

  • 論信托受托人的分別管理義務*
    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規定信托公示制度。對受托人的此項義務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應區分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和受托人將不同信托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而論。對受托人違反此項義務的損失賠償責任,宜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受托人違反此項義務獲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應有權請求將其歸入信托財產。若受托人未對信托財產進行標示,委托人或受益人應有權要求其履行標示義務,但不得以該財產為信托財產對抗善意第三人。關鍵詞:信托受托人分別管理義務中圖分類號:DF

    北方法學 2015年2期2015-03-24

  • 論信托受益人與其債權人的利益平衡——基于比較法的視野
    益。美國《統一信托法》在承認揮霍條款效力的同時,基于公平或公共政策的考量,規定例外情形兼顧例外債權人的利益。中國《信托法》對揮霍條款的立場較為模糊,并且忽略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揮霍條款輔以例外債權人的規定則是正確處理受益人與債權人關系的合理方式。[關鍵詞]揮霍條款例外債權人信托受益人統一信托法引言信托的基本功能之一是財富的傳承和保障,委托人將財富轉移設立信托,能夠為后代生活提供保障,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保證受益人對其受益權及其所獲利益的妥當處置,就信

    研究生法學 2015年3期2015-02-12

  • 信托期間:信托法的態度
    依各國與各地區信托法的共同慣例,凡信托期間屆滿則有關的信托便歸于終止,此時便應當對該信托進行清算,以決定信托財產的歸屬。信托期間在涉及到對其時間長度的安排方面具有隨意性。依各國與各地區信托法的共同慣例,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規定,其各方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均并不導致信托終止,特別是在其受托人死亡或者終止時也是如此,即在此時將由被依法指定的新受托人來繼續執行信托。由于這一慣例存在,再加上這些信托法均允許信托當事人在設立信托時按照意思主義原則來確定其信托期間,以至于如

    社會科學 2015年11期2015-02-07

  • 家族信托的法律定位與法律困境
    概念。在我國《信托法》中,沒有“家族信托”這一概念?!?span class="hl">信托法》第3條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托活動,適用本法?!彼坪鯇⑿磐蟹譃槿?民事信托、營業信托和公益信托。不過,《信托法》并未給出任何一種信托的明確定義,這種區分標準是混亂和模糊的。一般認為,與公益信托相對的是私益信托,依據是信托目的的性質不同;而民事信托與營業信托區分的標準則是受托人是否為營業性信托機構,它們都既可能是公益性質,也可

    法制博覽 2015年21期2015-02-06

  • 論信托的性質與我國信托法的屬性定位
    托的性質與我國信托法的屬性定位朱 圓*了解信托的本質,洞悉其與合同和公司的區別,并在此基礎上準確定位信托法的屬性,是我國信托立法與實踐中亟待解決的重大理論問題。自信托制度設立以來,信托的性質一直是西方學界論爭的焦點,代表性觀點有物權論、契約論和商事組織論,它們從不同的角度揭示出信托的多維性質。由于信托財產的雙重所有制在我國并無生存的法律環境,物權論不能用于界定我國信托法的本質屬性,而商事組織論和契約論則可以為我國信托法所吸收或借鑒??紤]到在我國信托實踐中民

    中外法學 2015年5期2015-01-21

  • 我國信托設立制度的反思與重構——基于大陸法系法律行為理論的考察
    再造,但我國《信托法》并沒有完成這一理論任務?!?〕筆者認為,這也是我國實踐中信托僅應用于商事領域而民事信托幾乎空白的原因之一??贾T《信托法》之具體規定,我國信托設立制度存在著立法表達邏輯混亂、理論闡釋力不足等諸多弊病,原其根本,乃在于立法者未以法律行為理論檢視信托設立過程。本文將以大陸法系法律行為理論為基本考察工具,著重探討信托的涵義、信托行為的性質以及信托公示的效力等三個問題,期能為我國信托設立的制度重塑解開些許理論迷思,并為我國信托法理論的長遠發展貢

    研究生法學 2014年2期2014-12-21

  • 試論我國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
    001年頒布《信托法》,信托理論與實務取得較快發展,但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模式給理論研究與實踐帶來諸多問題,影響信托制度功能的發揮、阻礙信托業發展。為了完善信托財產歸屬的理論基礎,以及信托法的相關規定,有必要探討我國信托財產權歸屬的問題。一、信托的演變雖然在古埃及就存在原始信托[1]1,羅馬法時代亦產生現代信托的萌芽狀態—遺產信托,但通說認為現代信托制度肇始于13世紀英國的土地用益制度。[2]30因用益制度規避了法律,損害了國王和諸侯的利益,不為普通法院所承

    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年10期2014-08-15

  • 商事信托委托人的權利解析
    陸法系國家中,信托法規和信托業也在不斷發展壯大.我國信托法律法規體系也隨著信托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主要以《信托法》為基礎.信托在英美法系國家比較經典的兩種定義為“信托是一種信任關系,基于這種信任關系,一人作為財產權的持有人負有為他人利益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衡平法上之義務”和“信托是關于特定財產的一種信任關系.受托人為了他人利益持有該項特定財產并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權,該他人作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結合信托的起源和歷史發展過

    赤峰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 2014年12期2014-03-29

  • 信托財產歸屬的法律分析及體系建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其中第3條明確規定我國的信托分為民事、營業和公益信托三種。歷經十多年的發展,中國信托業經過不斷規范整頓,信托公司依托信托制度成為唯一能夠跨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市場的非銀行金融機構。[1](P1)然而,在營業信托蓬勃發展的形勢下,目前私人民事信托在我國尚沒有實踐。然而,在信托的發源地英美等國家,信托與人們的日常生活聯系卻最為密切。[2](P1)近年來盛行的商事信托是從私人民事信托發展起來的。因此,為了完善信托法的理論基礎,發

    長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年7期2014-03-25

  • 中國信托業陷入低迷的法律分析* ——寫在《信托法》實施以后
    1年4月我國《信托法》出臺,這為信托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基本的行為規范,信托業開始有了自己的游戲規則,信托公司也終于回到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核心業務。不過《信托法》的實施并不意味著中國的信托業從此就迎來了的春天,面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分別設立”的格局,信托公司在真正回歸自己的核心主業以后,雖然擺脫了混亂,卻又長期陷入了低迷。信托業雖然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一并號稱為現代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但無疑是最弱的一支,其根本無法與其他三者并駕齊驅,甚至無法擺

    政法論叢 2011年5期2011-02-19

  • 論信托終止時的財產歸屬*
    之終止。中國的信托法注重信托的設立,而對信托的終止關注不夠。我國信托終止時財產歸屬的立法設計不僅簡單粗糙,多有疏漏,而且缺乏可操作性,這將直接影響信托終止時的財產分配,可謂與當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分析表明,中國信托法在三個方面具有較大的改進空間:第一,在信托財產的清算中,受托人處于十分關鍵的位置,一旦受托人濫用權利,將會對受益人、委托人和債權人造成不利影響,尤其在信托財產無法滿足全部債權時,債權清償的先后順序至關重要,因此,信托財產的清算應當置于國家的監督

    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1年1期2011-02-10

  • 論完善我國受托人違反信托的民事責任制度
    任原則。我國《信托法》應區分受托人的不同類型而對受托人的謹慎程度分別作出不同的規定;若受托人未達到相應的謹慎程度,便認定其存在過錯。受托人違反信托的賠償范圍除包括受托人違反信托而導致的信托財產本身的損失之外,還應包括受托人違反信托而獲得的利益以及如果受托人不違反信托時信托財產可得的利益。我國《信托法》應增補受托人違反信托的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受托人;違反信托;民事責任受托人違反信托的民事責任是指受托人因違反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義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而依法

    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0年1期2010-04-08

  • 日本《信托法》的兩次價值選擇 ——以意定信托委托人的權利為中心
    家和地區在移植信托法的過程當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就是英美法中可以在時空上進行多層次切分的信托權利體系,[2]155和大陸法系物權/債權兩分法的民事權利體系之間的隔閡與沖撞。要如何對這種困境進行破局?是對信托制度按照本國的司法傳統進行改造以避免其與現有的制度環境形成“水上浮油”的局面,[3]3還是盡可能保留信托制度的完整性以避免其制度價值的消解甚至滅失?立法者們有著不同的價值選擇。由于兩大法系的法律載體、法律適用方法、法律思維的出發點、引入信托的近期與遠期目的

    華僑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0年3期2010-04-07

  • 關于信托受益權的性質——對有關國家法學界的有關研究的審視與檢討*
    而言,聯系英美信托法對該權利的內容的規定來進行為英美法學界在方法論方面的特點,學者持有的對人權說、對物權說與折衷說均能夠在該法中尋找到支持;通過對想像力的發揮來進行為日本法學界在方法論方面的特點,在學者持有的債權說、四宮說、大阪谷說與田中說中僅債權說能夠在1922年日本信托法中尋找到支持;無視我國信托法對該權利的內容的態度、將該法規定由委托人享有但可以由受益人行使的若干權利視為該權利的內容并聯系這一規定來進行為我國法學界在方法論方面的特點,學者持有的物權說

    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年5期2010-04-07

  • 我國《信托法》對消極信托的態度——以英美信托法為借鑒
    底 韻我國《信托法》對消極信托的態度 ——以英美信托法為借鑒劉凌頤 底 韻當今社會中仍然存在著大量利用消極信托關系規避法律的行為。對此,以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通過防止規避法律條款等方式采取了相應的措施。我國 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于消極信托的確定標準和法律效果沒有規定。適當借鑒美國信托法制度中對消極信托的規定,這對完善我國《信托法》是有所幫助的。消極信托;規避法律;英美信托法制度一、從消極信托到積極信托——信托制度中規避法律的基因

    天府新論 2010年6期2010-03-22

  • 論信托制度的演變與傳播
    ,這是一國繼受信托法的根本動因;信托法的成文化和法典化,為信托法的移植尤其是跨法系的移植掃清了障礙,并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信托法源自具有深厚的判例法和衡平法傳統的英國,對法律文化傳統、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觀念等本土化資源的高度依賴性,決定了信托法在移植的過程中必須克服諸多制度上的障礙。如果這些障礙不能克服,即使制定出了一部完善的信托法,也至多只能具有形式意義,甚至可能產生破壞既有的法律傳統和法律體系的嚴重后果。[關鍵詞]信托法;雙重所有權;衡平法;大陸法系

    社會科學研究 2009年4期2009-07-24

  • 論基金管理人忠實義務的法律規制
    忠實義務是基于信托法上的受托人的忠實義務的原理構造出來的。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處理基金事務的時候,不得考慮自己的利益或為第三人謀取利益。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證券投資基金立法大都對基金管理人應負有的忠實義務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與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相比,我國的相關立法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有待完善?!碴P鍵詞〕 證券市場;投資基金;信托法;基金管理人;忠實義務〔中圖分類號〕DF43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769(2009)01-0064-05近

    社會科學研究 2009年1期2009-03-10

  • 論表決權信托
    意義的創新,是信托法與公司法歷史性碰撞的結晶?!娟P鍵詞】表決權信托;信托法;公司法;法律屬性一、表決權信托的信托法屬性英國人發明了信托,但數百年來囿于民事領域,美國人卻迅速將其在商業尤其是公司領域進行了推廣,表決權(voting right)信托遂此而生?;蛴捎谀芰Φ南拗?或出于成本的考慮,許多股東希望或者情愿將基于自己手中股份而產生的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與收益權相分離,以最小的投入和最高的效率實現資本價值的最大化。當他們尋求一種相應的法律制度來實現自己預期

    文學與藝術 2009年12期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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