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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法》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問題

2017-01-27 14:42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保險法保險合同財產保險

龍 彪

(518000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 深圳)

論《保險法》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問題

龍 彪

(518000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 深圳)

保險利益是保險四大原則:保險利益、最大誠信、近因、損失補償原則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它既是保險公司認定保險責任賠付保險金的構成要件,同時也是避免保險淪為賭博的重要理論基礎。

財產保險;保險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起源

保險利益最早由18世紀英國海上保險提出,早期廣泛應用于海上船舶險、貨運險,在英國1906年頒布的《海上保險法》第4~15條中對“Insurable Interest保險利益”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包括“Avoidance of wagering or gaming contracts賭博合同無效”、“Insurable interest defined保險利益的定義”等內容,并隨后發展為世界保險四大原則之一,有了“無利益無保險”一說。一方面,保險合同是國內除購買彩票以外唯一合法的射幸合同,具有“小換大”的杠桿作用,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賭博行為;另一方面,保險想要發揮風險分散、損失補充的功能,也必須要求最終獲得保險賠償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在法律中的規定

針對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問題,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薄?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薄氨kU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钡谒氖藯l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p>

財產保險不同于人身保險,人身保險要求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要求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被保險人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依據該法條作出拒絕賠償。

法律上承認的財產相關利益包括物權、債權、責任,以及合法占有等權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2條第一款也有相應規定:

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

(1)對保險標的享有物權;

(2)對保險標的享有債權;

(3)保險標的系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4)對保險標的享有其他合法權益。

三、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要件

通常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需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估算和確定的,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像土地、礦藏、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通常是不可估算的利益,而像主觀上的情緒或不可確定的利益通常是客觀上不能確定的利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被保險人對已經擁有財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占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即為現有利益。尚未確定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而不是主觀臆斷、憑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預期的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等屬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已經去頂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必須能夠以貨幣來計量。保險的本質在于補償,如果保險利益不能在經濟上計量,賠償金額的確定也就失去了依據,無法起到補償的作用。像藝術品、古玩、字畫雖為無價之寶,但可以通過特別約定的金額來確定其經濟價值。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可按負擔保險費的能力約定一個金額來確定其補償的經濟價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涉及到人員傷亡的,通常采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賠償標準。

3.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保險是一種法律制度,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保險利益產生于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形式。具體而言,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有權、有益物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民事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為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例如盜竊得來的車輛、違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財產等。

四、財產保險中不同保險事故下的保險利益爭議問題

除了常見法律規定的各種合法權益外,在訂立保險合同的實務中,也常常出現在發生不同保險事故下,存在保險利益爭議的情況,如以下兩種情況:

1.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倉儲所有人就承租人所有的倉儲物進行投保的

此情況下,由于倉儲所有人擔心自己出租的房屋電路等設施不合格引發火災導致倉儲物受損,或提供的安保不到位導致倉儲物被盜等情況下,倉儲所有人需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但如果發生暴雨導致倉儲物受損的情況下,通常倉儲所有人不承擔責任,此時就出現了在發生不同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兩種可能。當然,如果保險公司能夠開發一種倉儲責任險產品,就可以避免以上情況。

2.基于以上分析,如果相反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出租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投保企業財產保險時,同樣會出現保險利益或有的兩種可能

例如:由于倉儲物自燃導致房屋受損,或由于合同保管義務未能做好房屋的維修導致倒塌等情況下,承租人須承擔相應的侵權或違約責任。但如果出現暴雨、暴雪等不可抗力導致房屋倒塌時,承租人無須承擔民事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保險利益之說。

類似情況在國內公路貨運的所有人、承運人投保貨運險時也常有發生;在物業管理中物業公司對共有財產、業主自有財產投保物業責任險也時有存在,在此不過多贅述。

五、結束語

保險利益是保險的重要理論支柱,也是保險補充功能賴以實現的基礎,而實務當中的情況多而復雜,建議投保人應當進行慎重考量,重大投保要參考專業意見。同時,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方,應當對保險產品設計、投保說明進行專業而詳細的管理,否則一方面對保險的公信力產生影響,另一方面不排除在承保錯誤時,承擔保險合同締約過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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