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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事訴訟公民代理

2017-01-27 14:42林慧婷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代理人委托民事

林慧婷

(362011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 福建 泉州)

淺談民事訴訟公民代理

林慧婷

(362011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 福建 泉州)

一、民事訴訟公民代理的制度概述

1.民事訴訟公民代理的概念

公民代理,是指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當事人更好地行使訴訟權利,由非法律職業的普通公民擔任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權利和義務參加訴訟的一種活動。公民代理既是律師代理制度與法律援助的有效補充,又與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擔任訴訟代理人有一定的區別。

2.民事訴訟公民代理的特點

(1)委托代理人行使權利以當事人的授權為基礎。民事代理主要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以及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基于當事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產生的;指定代理則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給予的法律上的明確保護;相較于前兩種代理方式,委托代理則是基于當事人明確授權來獲取獨立的訴訟參加人的地位。

(2)主體大眾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律師可以擔當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同時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的范圍不限于律師。只要有單位的推薦信甚至部分普通公民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這都體現了主體的大眾化。

(3)公民代理有職業化傾向。公民訴訟代理職業化的原因有:第一,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民事訴訟法律服務需求量大,與此同時律師的數量分布不均,這樣就為公民訴訟代理職業化留下了足夠的市場。第二,我國生產力水平不高,經濟困難的公民不能享受律師昂貴的法律服務,只能尋求較為廉價的公民訴訟代理。

二、民事訴訟公民代理制度的現狀

1.普通公民訴訟代理人

這種公民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學家和社會能人兩類。法學家是一種廣義的表述,不僅包括學院派的專家教授,也包括精通法律的司法實踐參與者,其特點表現如下:第一,他們精通法律,雖然不是律師但與律師一樣都將法律視為自己的事業;第二,他們有固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并不以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作為謀生的手段;第三,他們因親友的委托或單位的推薦而成為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社會能人是在非法律領域取得一定成績并為當事人所認可和信賴的人。社會能人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訴訟的特點有:第一,基于當事人的認可和信賴而被委托為代理人;第二,他們對法律只是一知半解,并不精通;第三,他們在民事訴訟中經常運用其社會影響力干涉正常的民事審判。

2.職業公民訴訟代理人

這是以訴訟代理為謀生手段的公民訴訟代理人,其特點有:第一,功利性強,他們接受當事人委托是為了獲取金錢;第二,訴訟能力較弱,他們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第三,他們在民事訴訟中習慣“劍走偏鋒”運用灰色手段干涉正常的民事審判。此外,還存在特殊公民訴訟代理人,也就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鶎臃煞展ぷ髡呤且环N特殊的公民訴訟代理人,其特殊性僅在于司法機關的認證。其存在是有合理性的,首先符合中國具體國情,我國仍有近兩百個縣沒有律師,這些地區的人民如果涉及訴訟只能依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幫助。其次,收費水平較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收費水平相對較低,可以幫助民事糾紛當事人節省不必要的開支,適合一些經濟存在困難的民眾。

三、現行民事訴訟公民代理制度的完善

1.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

針對上文提出的《民事訴訟法》中的一些規定只是尚未明確清楚的問題,可以通過制定新的司法解釋或是修改司法解釋來明確相關概念。如“所在轄區”的概念混亂的問題,就可以借鑒司法部的相關規定加以明確。另外,司法解釋中也應該對“社區”等概念加以明確,來保障我國民事委托代理制度的順利有序地運行。

2.強化公民訴訟代理人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是前置的規范公民代理的有效措施,法院從化解矛盾的角度出發,能一定程度上解決“違法公民代理”現象,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明確規定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委托代理人資格的材料。其次,明確規定當事人拒不提供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委托代理人無代理資格。再次,通過強制措施確保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供真實證明材料。

3.建立事后監督機制

首先,設置公民訴訟代理的專門管理機構,建議各地區司法局設立公民代理管理處,同時建立完善的公民訴訟代理管理制度。該部門對公民訴訟代理人的工作質量進行考核、評定,對公民訴訟代理人的收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接受當事人對公民訴訟代理人的投訴,對于公民訴訟代理人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其次,完善職業公民訴訟代理人備案制度,對轄區內長期從事民事訴訟委托代理的公民進行登記,組織針對職業公民訴訟代理人的培訓和考核,并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給予相關的資質認定,從而使人民法院在審查訴訟代理人資格時有據可循。

民事訴訟公民訴訟代理是伴隨著我國以律師為主體的專業法律服務市場不健全的基本國情社情發展而來的,獨具中國特色。這項制度設立的初衷就是作為律師代理及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補充。我國公民代理制度也在實踐中遇到立法上相關制度規定不明確、違法公民代理問題難以解決、公民訴訟代理人資格審查制度不完備、公民訴訟代理監督機制不健全等難題。針對這樣的現狀,結合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筆者主張從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強化公民訴訟代理人資格審查、建立事后監督機制、完善律師代理制度四方面入手,以建立律師代理制度為目標,不斷改進我國的民事訴訟代理模式。

[1]張永進.《公民代理問題研究》,載于《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1年3月:第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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