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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歸責原則研究

2017-01-27 14:42王蘭文鄧麗萍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人身傷害事故原則

王蘭文 鄧麗萍

(541004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 廣西 桂林)

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歸責原則研究

王蘭文 鄧麗萍

(541004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 廣西 桂林)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高等教育的大眾化,高校的擴招使得學生數量逐年上升。人數的增多會使得高校難以管理妥當,導致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也頻頻發生。那么,如何更好的維護學生因人身傷害而損失的利益則顯得尤為重要。通過闡釋大學生人身傷害的界限,確定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主體、發生的時間和空間。明確高校的法律地位和學生的關系,以及分析人身事故發生的歸責原則,更好的分配承擔責任的人員和大小程度。提出分擔事故的風險和保護學生人身利益的舉措,來更好的減少因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而導致的矛盾。

大學生;人身傷害;法律關系;歸責原則

隨著大學生數量劇增,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頻發,學生和家長以及高校之間的利益無法平衡,高等學校教學活動受到影響。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猶如一個定時炸彈,隨時都可能發生爆炸。人身傷害事故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關注的問題。如何處理好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關鍵在于明確高校的法律責任的承擔。

一、大學生人身傷害的界定

學術界關于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定義眾說紛紜,有學者認為,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學生在上學期間發生的因自身或者他人的原因造成的傷害事故。還有學者認為,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教育部關于《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學生傷害事故是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該處理辦法中比較全面地介紹了什么是學生人傷害事故。所以我們可以這樣定義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大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負有管理義務的范圍內,以及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由于大學生自身或者他人的原因而受到的傷害事故。所以:①從侵權主體上看,有以下幾種可能是造成大學生人身傷害的人、老師、或者其他行政人員。②從時間上看,一般是大學生在校期間,如果是節假日留在學校的情況下,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③從空間上來看,一般是發生在學校場地內。學校組織校外活動的也應該計入該范圍。

二、高校的法律地位以及和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高校的法律地位

我國《民法總則》將高校定位為事業單位法人?!陡叩冉逃ā返谑龡l規定了“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將高等學校視為民事主體,但高校的法律地位并不僅僅限于民事主體,它作為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社會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享有一定的國家行政強制力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所以這種定位忽視了高等學校的行政法律地位,是不全面的。所以高校是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相結合的特殊主體[1]。

(二)我國高校與大學生的法律關系

理清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是解決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前提。在學術界對高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存在幾種說法,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特別權利關系說。

(1)行政法律關系,在特殊的情況下,法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以外的具有管理社會公共職能的組織行使一定的管理權,高校雖不是行政機關,但法律規定授權其有一定的管理權,在此時,就是賦予高校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高??梢詻Q定學生的畢業情況,對學生學籍,入團入黨等方面的事務做決定。

(2)民事法律關系,高校與學生是民事法律關系,所以民事主體雙方地位平等。大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對學校的資源進行選擇。所以,不存在一方強制要求另一方做某事,不做某事的情況。雙方實行意思自治、平等原則。用另一種說法就是,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

(3)特別權利關系,如果把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僅定位為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在現實中,為什么有些學校和學生之間發生的糾紛,法院不受理呢?如果只是單純的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那么相信許多問題都有可能被很好的解決。因為高校和學生還存在著一種特殊權利關系。特殊權利關系就是指高??梢悦?、警告學生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學生應當要服從和遵守學校的這些安排。

盡管高等學校與大學生的法律關系眾說紛紜,但是綜合來看,高等學校與大學生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和特別權利關系。

三、大學生人身傷害的歸責問題探討

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民法總則》中規定的三種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由于自己的主觀過錯而對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該承擔責任的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平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依據具體情況,由雙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為核心。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存在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那么就需要承擔責任。學術界大多數人對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的承擔,學校被認定承擔這種責任的主體。例如在《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的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在《侵權責任法》關于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規定中,對于學校適用過錯推定責任,但對象只適用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生。這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生還沒有完全的判斷能力,還不能對自己全部的行為負責。

在高校中,絕大多數的學生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他們相對于社會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缺少經驗,但這并不能表明高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與其他的一般傷害事故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他們在學校中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也應該和一般傷害事故一樣適用過錯責任原則[2]。但實際上,當學生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家長到學校鬧事,往往會對學校發起民事訴訟。此種觀點似乎不能完全解決好發生傷害事故后的問題。因為家長們認為他的孩子來到了學校,學校就應該對他的孩子負全部安全責任。因此在學校內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甚至在假期留校時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的,家長也認為學校存在責無旁貸的責任。但一方面來說家長的這種觀點并無法律的支持,高校學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學校之間并不是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系。也就是說,只有當學校有過錯時才承擔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從另一個方面來說,高校學生來到學校就是需要不斷活動來提高自身素質和知識的積累。這是學校重要的教學手段之一。如果讓學校承擔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這必定束縛學校教學的創造性,且對學校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在于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學術界也有很多學者持此種觀點,他們認為學校應該對學生的有教育以及注意義務,如果在學校和組織校外活動的區域內發生的大學生傷害事故,有很大的原因是校方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其實從學生角度來看,學生和學校,一個強一個弱。他們認為在學校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等,學校應該要承擔這個責任。但我認為這樣不切實際,從學校的角度看,如果發生事故,都要學校承擔責任,必然會影響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活動。使學校的展開的工作步履維艱,不利于高校的發展。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特殊的侵權行為,并且僅嚴格限于法律明文之內。同時,從現實角度看,我國高校在校生已高達2900余萬人,面對如此龐大的受教育群體,杜絕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是不可能的[3]。

(三)公平責任原則

有學者認為,當大學生受到傷害時,學校應適當承擔部分責任。雖然這個原則有利于保護受害大學生的利益,但不可忽視的是,學校如果一定要承擔部分的責任,那正如上文所說的會給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活動造成阻礙。如果要參照公平責任原則,需要明確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不能無限擴大。一般來說,當有事故發生在學校的組織的教學活動、實習期間或戶外實踐等范圍內,且必須是在學校無錯的前提下對學生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才能適用這一原則[4]。

雖然《學生意外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學生受到人生傷害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是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現階段已經無法更好的緩解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復雜性導致的受害學生、家長與學校之間的矛盾。同時,《事故處理辦法》并不是法律法規,其威懾性不足。筆者認為,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適用的原則是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同時學校方面可以根據自愿原則來替學生、家長分擔一定的責任。在這里說的“自愿原則”并不等同于“公平責任原則”,并不是靠法律來約束的,而是出于學校一方的意愿。近年來,各大高校的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頻發,學校與受害者家庭之間的矛盾重重?!靶t[”更是屢見不鮮。在學校沒有發生過錯的情況下,家長要獨立承擔自己子女的因傷害帶來損失,學校一方又于心不忍。

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無疑給大學生以及該家庭帶來巨大悲痛,同時高額的賠償也給學校帶來巨大的壓力。

四、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頻發下的舉措

(一)建立高校保險公司

當今,有許多商業保險模式不斷涌現,當出現了保險中所規定的情況,投保人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為解決學校的高額賠償,應當建立高校保險公司。讓高校購買保險,當大學生因為學校的過錯發生傷害事故時,學生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通過參與商業保險的方式,由學校和政府共同出資,購買商業保險,當發生傷害事故后,由保險公司為高校支付賠償金額。具體說,國家應該通過立法的形式,強制學校參加責任保險,鼓勵學生個人參加人身保險,從而通過雙重保險的辦法解決賠償問題[5]。在歐美的一些國家中,已經建立起高校保險公司。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針對大學生人身事故發生建立起的高校保險制度。

(二)吸納社會捐助資金

筆者認為在處理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問題的時候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兼顧“自愿原則”。但是要學校自愿分擔賠償,高校在教學等方面的高支出已經使自身沒有更多的物質基礎去承擔了。所以,為了鼓勵高校自愿去分擔賠償,那么需要一定的基金支持。高??梢晕丈鐣耸康木柚?。近年來,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在協調方面上,學校和家長雙方存在協調不一致的沖突。受害學生和家長與高校的官司案件呈增長趨勢。在協調不成的背后其實就是資金賠償方面的原因。

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復雜性給司法界和教育界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現階段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參照,無章可循也加重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短幚磙k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也無法滿足現狀。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希望出臺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去完善處理好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問題。

[1]馮瑞琳,蔡中遠,侯潔,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其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河北建筑科技學院學報(社科版),2006.6]

[2]王慶,高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認定探究,中國衛生法制,2011.7

[3]馮建立,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中學校賠償責任,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5

[4]王琪,大學生人身傷害賠償,陜西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5

[5]李余華,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歸責原則分析,華東交通大學學報,2006.10

王蘭文(1979~ ),籍貫:江蘇徐州,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保衛處處長,副教授,研究方向:安全管理。鄧麗萍(1995~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2015級學生,所在單位:桂林電子科技大學,研究方向:法學。

本文是廣西教育系統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研究課題“法治國家背景下《校園安全法》立法問題研究-以廣西高校為例”的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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