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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吸毒駕駛行為的犯罪化

2017-01-27 14:42李淑芬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駕駛執照危害性戒毒

李淑芬

(250002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山東 濟南)

試論吸毒駕駛行為的犯罪化

李淑芬

(250002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山東 濟南)

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稱《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修訂,在第一款中增設第(三)、(四)項,即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情形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情形。但是刑法該次修正沒有將吸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近幾年來查處的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經查有些是吸毒后駕駛機動車所致,吸毒駕駛行為亟需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吸毒駕駛;犯罪化;原因自由

《刑法修正案(九)》沒有將吸毒駕駛行為規定為危險駕駛罪,而近幾年,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重大交通事故有些是因為駕駛人員吸毒駕駛造成的。目前沒有關于吸毒駕駛的直觀的統計數據,但僅從媒體報道的吸吸毒后駕駛行為發生的幾起重大交通事故,就足可以反映出吸毒后駕駛的社會危害性之大,吸毒駕駛行為亟待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一、吸毒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立法現狀

(一)吸毒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增設了危險駕駛罪,規定了兩項危險駕駛的情形,即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情形。自此,全國公安機關多次開展打擊危險駕駛罪的專項行動,有力的遏制了在道路上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現象。但是,近幾年來,我國部分地區校車、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超速行為較為普遍,部分駕駛人、車輛所有人安全意識淡薄,追求利益最大化,極易導致道路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了有力打擊校車、旅客運輸超員超速以及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維護道路交通安全,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修訂,在第一款中增設第(三)、(四)項,即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情形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情形。但是刑法該次修正沒有將吸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近幾年,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重大交通事故有些是因為駕駛人員吸毒后駕駛造成的。目前沒有關于吸毒駕駛的直觀統計數據,但僅從媒體報道的吸毒駕駛行為發生的幾起重大交通事故就足可以反映出吸毒駕駛的危害性之大。例如,2010年5月26日晚8時30分,杭州一狹窄的三岔路口處,一輛轎車在10多分鐘里撞飛了4個攤位,連撞17人,最后將一個女孩壓在車底下,憤怒的群眾將車掀翻救出女孩后才制止了慘劇的擴大。后經檢測表明,肇事男子吸食了K粉(氯胺酮)。肇事者到案后供述,他覺得當時的感覺像是在電子游戲的場景中,路人就像游戲中的場景一樣,車子撞人越多,他的游戲得分就越高,他就越覺得興奮。2013年1月9日下午18時許,安徽省合肥市濱湖新區包河大道與環湖大道交叉口東3公里處,一輛本田雅閣與一輛桑塔納轎車相撞,造成了六死四傷。經審查,肇事者與他人一起吸食冰毒后駕駛車輛上路行駛。

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輛,反應能力、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和身體協調能力明顯下降,產生方向感、距離感的錯亂,導致時空感紊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明顯提升。特別是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出現幻覺狀態時,會使駕駛者產生虛無感,處于一種脫離現實場景的狀態,完全喪失了正常的辨別能力,與醉酒駕駛,吸毒駕駛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更大。

上述案例充分說明,我國吸毒人員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在不斷增長的同時,吸毒人員駕駛車輛的人數也隨之增加,這導致近幾年來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吸毒駕駛機動車的社會危害性之大,有必要將吸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納入刑法處罰的范圍。

(二)我國對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打擊現狀

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并未納入刑法打擊的范圍,而是由非刑事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公安機關對于發現的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造成法定嚴重后果的,往往根據具體案情,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尚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吸毒行為本身進行處罰或者注銷駕駛證件,即“不肇事不擔刑責”,只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惫膊堪l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毒后駕駛做出了規定,對查出毒后駕駛的駕駛員一律注銷駕駛證,并三年內不得申報領取機動車駕駛執照。

此外,在申領駕駛執照時對申領者是否有吸毒史、是否戒毒成功、是否患有精神類疾病需要服用精神藥品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范規定,在吸毒后駕駛行為方面缺乏安全有效的預防措施。

二、吸毒駕駛行為犯罪化的現實基礎

(一)吸毒駕駛行為入刑的必要性

吸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入刑,一方面可以遏制此類交通事故的繼續發生,通過修改危險駕駛罪的罪狀設計或者直接作為一條法律,用刑法規制吸毒駕駛行為,從而彌補我國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另一方面,吸毒駕駛行為入刑,可以提高吸毒人員對吸毒駕駛行為危害性的認識,使吸毒人員意識到吸毒后禁止駕駛機動車,避免主觀上放任吸毒駕駛行為所導致的危害后果。再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吸毒人員的吸毒行為,吸毒駕駛行為的入刑,使吸毒人員認識到駕駛機動車不能吸毒,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吸毒人員的戒毒和戒毒后的復吸。

(二)國外打擊吸毒駕駛行為的成功經驗

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都對吸毒駕駛行為采取“零容忍”的原則,吸毒駕駛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均已形成成熟的模式。以美國基于零容忍標準的自證法為例,該法將駕駛機動車時人體血液或者其他組織液中檢出違禁藥物即可定為犯罪,而不考慮行為人體內的藥物含量究竟是否會對駕駛能力造成損害。自證法,顧名思義,是指不證自明的法則。零容忍法的適用實際是給廣大駕駛員提出了警告,使他們在駕駛機動車前有意識的避免服用違禁藥物,以免遭到逮捕。此外,適用零容忍并不需要專家證人提供具體的藥物損害證明,為成功提起訴訟創造了條件,也對吸毒駕駛行為起到了真正的遏制作用,提高了公共安全。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將駕駛人截停后,經檢測中心檢測發現駕駛人體內檢測出違禁藥物,警方會將檢測結果直接動刀駕駛執照發證機構,由該機構采取行政措施暫扣犯罪嫌疑人的駕照,然后警方會將收集的證據交給當地檢察官,檢察官在確定證據完整的前提下對犯罪嫌疑人提起指控。法院對吸毒駕駛的判決一般由三種形式組成,包括刑事制裁、法院命令和行政處罰。刑事制裁根據犯罪情節,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的監禁。除了刑事制裁,法院命令也是吸毒駕駛犯罪判罰的一大特色。法庭可以命令罪犯在完成基本監獄刑后加入強制戒毒項目或者參與社區服務,也可以命令罪犯重新完成駕駛員培訓課程,或命令罪犯直接賠償被害人等,在行政處罰上主要是吊銷罪犯的駕駛執照。

(三)我國已經具備吸毒駕駛行為犯罪化的現實基礎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科學技術也獲得長足的發展,我國已經具備了建立涉毒等違禁物檢測中心的條件。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適合我國的毒品檢測數據庫,根據自身需要設立符合國情范圍的藥物范圍,同時要隨著形勢的發展不斷調整藥物清單。

要加強研究比較靈活的檢測設備。借鑒新加坡、日本等國,根據駕駛人的唾液、尿液等方便提取的生物物證,快速檢測,發現有涉毒嫌疑的,再將涉毒駕駛人帶至檢測中心,進行檢測,如果檢測呈陽性,檢測情況將作為起訴的依據。

(四)充分利用吸毒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

對吸毒人員進行查處后,將吸毒人員信息與機動車輛信息以及機動車執照的申領等進行信息共享。對吸毒人員的駕駛執照嚴格管理,對進行行政處罰后的吸毒人員的駕駛執照在社區戒毒前收歸戒毒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管理;對吸毒人員名下登記有機動車輛的加強管控,一旦發現涉毒人員的車輛上路,及時進行涉毒等違禁藥物的檢測,檢測呈陽性,即可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吸毒人員申領機動車駕駛執照的,在戒毒后一段時間內才能申請機動車駕駛執照。

三、吸毒駕駛行為犯罪化的理論依據

(一)吸毒駕駛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謙抑性并不意味著對犯罪化的絕對排斥。當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通過其他調整方式和法律手段無法遏制時,必須動用刑法,也就是說必須將該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犯罪化。封閉的刑法體系不是謙抑性的內涵,與時俱進、科學合理的刑法體系才是謙抑性的內在要求??茖W合理的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進行犯罪化,是謙抑性原則的內在要求。因為吸毒駕駛行為符合犯罪化的必要性、正義性,并能真正發揮刑罰的作用。

吸毒駕駛行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吸毒行為的高發性,符合吸毒駕駛行為犯罪化的必要性;因為吸毒本身即是一種違法現象,所以吸毒駕駛行為的犯罪化亦符合正義性。只要將吸毒駕駛行為犯罪化,才能有效打擊吸毒駕駛行為,能夠真正發揮刑罰的作用,維護公共道路安全。

(二)吸毒駕駛原因自由行為的分析

原因自由行為,是指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喪失或者尚未完全喪失刑事責任能力,并在該狀態下實施了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其中,行為人自陷喪失或者尚未完全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狀態的先行為稱為原因行為,而在該狀態下實施的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稱為結果行為。在理論上,最典型的原因自由行為是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喪失的行為,如醉酒。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飲酒本身不是一種違法行為,因飲酒后而實施相關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較之于飲酒更嚴重的吸毒行為,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吸毒后實施相關犯罪的,更應該負刑事責任。根據原因自由行為來分析,吸毒后駕駛行為對行為人來說是可以控制的,吸毒后可以控制不去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禁止吸毒,這些行為都是行為人可以選擇,所以行為選擇吸食毒品或者注射毒品后再選擇駕駛機動車,是一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對吸毒后駕駛行為進行犯罪化,納入刑法打擊的范圍。

(三)吸毒駕駛行為符合犯罪論的基礎條件

在違法性層面,吸毒行為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吸毒后駕駛這種違法行為又造成了公共道路上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法益遭受侵害的危險,因此,吸毒駕駛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違法性;在構成要件符合性層面,基于原因自由行為,行為人選擇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這一違法行為,符合行為無價值,具有違法的故意,同時這一違法行為又對道路上的公共安全造成了現實的危險,符合結果無價值,即產生了侵犯法益的危害后果,行為無價值導致了結果無價值,所以吸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具備構成要件的符合性;在責任層面,行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選擇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具有可譴責性。所以,吸毒駕駛行為具有犯罪化的具體理論依據,符合犯罪論的基礎條件。

四、結語

目前由于單純的吸毒駕駛行為尚未納入刑法規制范圍,要么僅對其吸毒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要么在吸毒駕駛造成一定后果后按照交通肇事罪等進行刑事處罰。吸毒駕駛行為是比醉酒駕駛的社會危險性更大的危害行為,理應比醉酒駕駛的處罰力度更大。因此,筆者呼吁對吸毒駕駛行為進行積極的調查研究,完善該方面的立法,填補刑法中吸毒駕駛行為的空白。

[1]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2]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

[3]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4]李立眾.刑法一本通(第十一版).法律出版社

[5]朱嘉珺,李曉明.美國“毒駕”的法律規制及對我國的借鑒作用.南京社會科學.2014年第11期

李淑芬(1981~ ),女,山東濟南人,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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