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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合同法的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2017-01-27 14:42范禹墨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履行合同情勢合同法

范禹墨

(100088 中國政法大學 北京)

芻議合同法的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范禹墨

(100088 中國政法大學 北京)

情勢變更原則是民事活動的一個基本原則,其起源于大陸法系的德國法,現在在許多國家均有明文規定。我國合同法草案曾經吸納了這一原則,最終卻未被立法機關采納。但無論如何,情勢變更原則作為一項先進的制度,應當在今后適當的時候載入我國《合同法》,特別是隨著2001年12月中國邁入世貿組織的門檻,要求國內的經濟、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須遵守國際社會的“游戲規則”。因此,在未來的立法中確立情勢變更原則并對其適用加以嚴格限制合乎歷史和現實的潮流。本文依據有關規定,對情勢變更原則的含義、設立的必要性、適用條件、界限、效力等問題進行了探析。

合同法;情勢變更

一、情勢變更原則的概念和性質

在民法理論上,對于情勢以及情勢變更有著種種界定。如情勢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即“影響及于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事,并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境之情事?!弊兏侵浮昂贤囈猿闪⒌沫h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鼻閯葑兏瓌t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而發生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履行合同原有效力會顯失公平,因此,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則?!蔽覈贤ú莅冈幎ǎ骸坝捎诳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而這種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并不能克服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情況或形勢的異常變化。而這里的“情勢”是指發生異常變化并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情況或形勢,“變更”則是指該情勢發生了異常變化。情勢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當事人簽約之后,由于出現了簽約時所不可預見的情勢,繼續履行合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即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要求當事人以誠實信用的態度、方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一些特殊情況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失衡時,應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當符合一定條件時,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一)訂立合同后,客觀情勢發生了異常的變化

情勢是合同訂立和存在的客觀環境和條件。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或外在的。情勢包括訂立合同時的情勢和訂立合同后的情勢,這種情勢必須是合同訂立時存在的外部大環境,如政治、經濟和社會形勢、物價、幣值、市場等,當事人認識與否,在所不問。情勢須為法律行為的環境或基礎,即法律行為以其情勢的存在或者繼續為背景而發生。這種情勢不是當事人主觀想法自身的變化,當事人想法是否改變與情勢無關。②不必是合同特別約定的。不論當事人是否對情勢變更的后果進行了約定,情勢變更原則都是可以直接援用的。所謂的“變更”是指法律行為的環境或者基礎發生重大的變動,該變動或使合同基礎喪失,導致履行無意義,或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失衡,或使當事人預期的目的無法實現或難以實現。變動的情況不論是自然的還是人為的,永久的還是暫時的,這種變更對合同存在的客觀基礎和環境產生了根本性的改變,摧毀了合同訂立和存在的根本性,使合同發生本質性的變化,履行合同已沒有意義或成為非常不合理甚至造成當事人重大損害。

(二)情勢變更必須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引起的

即情勢變更的發生,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適用該原則。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是指雙方當事人對于情勢變更無法預見和防止,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對情勢變更沒有過失。情勢變更,法律上因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發生,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負情勢變更的不利后果,而無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必要。

(三)情勢變更須于合同成立后,債務關系消滅前發生

如果合同成立之前已經發生了情勢變更,則合同的成立是以已變更的情勢為基礎的,不會發生情勢變更問題。如果已經變更了的情勢使一方當事人處于不利的地位,當事人明知該情勢而仍然訂立合同,應認為該當事人自愿承擔風險;當事人如不知情勢已有變更,則為認識錯誤的問題。如果合同履行完畢,又有情勢變更的發生,此時的債務關系已經消滅,原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存在失衡問題,也不存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三、司法實踐中對情勢變更原則的處理

(一)變更合同

即變更合同內容,消除顯失公平的結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礎上得到履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增減履行標的數量。實踐中增減履行標的數量可同時進行,使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都發生變更,從而平衡雙方的利益。如遇嚴重通貨膨脹時,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增加應支付的金錢數額并減少自己應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使雙方履行標的均發生變動,以分擔交易風險。

(2)變更履行期限,延期或分期履行。從鼓勵交易的目的出發,如果采取延期或分期履行能夠消除情勢變更所導致的顯失公平結果的,即應采取此種方式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3)變更標的物。因情勢變更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標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種類物的,可以允許該當事人以同一類物替代履行。

(4)拒絕先為履行。在雙務合同中,依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得先為履行,在履行期到來時,相對方因情勢變更導致財產狀況惡化或信用發生危機等情況,難以做出對待給付,則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沒有提供能夠按期做出對待履行的擔保時,可以拒絕先行履行。

(二)解除合同

即解除(或終止)原合同關系,并免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如果變更合同的內容仍不能消除顯失公平的結果,或當事人一方認為合同的變更有悖于合同的目的,或者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時,只有通過解除合同的方式來消除情勢變更帶來的顯失公平的結果的,該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律救濟,解除合同關系。在解除合同后,由于雙方當事人都不存在違約行為,不可能追究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但是存在損害賠償的問題。依據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受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相對人賠償損失。損害賠償的范圍如何?一般學者均主張以相對人現受的積極損害為限,無須填補相對人就契約之存續所應得的利益。

[1]張曉軍.合同法上情勢變更原則探析[J].《法制與經濟(上半月)》,201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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