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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相關思考

2017-01-27 14:42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連帶責任人民商法

秦 璐

(330013 華東交通大學 江西 南昌)

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相關思考

秦 璐

(330013 華東交通大學 江西 南昌)

我國建設法治社會至今已經形成了以“依法治國”為法治宗旨的基本國策。其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就是連帶責任制。在本文中介紹了連帶責任制的基本概念,主要就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制所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式設想方面進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一些相關思考。

民商法;連帶責任制

連帶責任制這一基本法律是在應對兩個或是兩個以上責任人之間所發生的事件中應運而生的,在我國民商法中適用頻率高、范圍廣,涉及內容眾多,但由于受到其產生的時代的影響導致在概念上缺乏明確界定,因而出現了很多問題,例如時常產生無法很好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的現象。因此在我國民商法中對連帶責任制的認定存在著諸多種不同的解釋。

一、概念

連帶責任的概念自商鞅立法時期的“連坐”起就有了初步的概念,與社會和經濟的逐步發展共同進步。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中國特色法律制度,法律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維護受害者的權益,使犯有錯誤的一方及與之有直接關系的人如合伙、擔保、聯營等關系承擔所有受害者權益,其目的是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將能夠立刻獲得足夠的救濟,同時使有直接或間接聯系的債務人無法逃脫應有的制裁。民商法連帶責任制涉及的方面有:

(1)委托代理導致的責任連帶。即在商業活動為擴大商業范圍和規模而進行的代理環節中出現了違規現象,使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則要依據法律規定對代理進行懲處。

(2)雇傭關系的責任連帶。在債權人作為被雇傭者對第三方的權益造成侵害時,雇主將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雇員造成的損失,與雇員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3)擔保導致的責任連帶。即若債權人在侵害他人權益時曾有人對其名譽財產等方面進行擔保,則擔保人將和債權人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再次提醒,在為他人作擔保時一定要首先確保其不會觸犯法律、不會做出侵犯他人權益或違規的行為,否則會與其一并被追究責任。

(4)共同責任導致的責任連帶。共同責任人指的是例如夫妻、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員等關系者,在其中一方對第三方權益造成損害時,不論共同責任人雙方之間關系是否破裂,另一方都要與之共同償還相應債務,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法律在責任連帶中將受侵害者的權益提到第一位進行保護,并將相應的償還責任落實到每個侵權責任人身上,以此保證受侵害者能夠及時充分的獲得賠償。

二、問題

民商法連帶責任制度在實行的過程不可避免的存在著很多問題,這也就導致在其執行過程中產生了很多阻礙受害人獲得法律層面上的維護的事件。以下是對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的分析。

(1)認定界線不夠明確。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常常只能根據執法人員的主觀意識來對是否為連帶責任人作出判斷,而連帶責任界限的不明確就導致了認定的模糊,不能做出清晰明確的判斷。實際上產生連帶責任的原因十分復雜,根據不同的案例有著不同的表現,法律所要執行的規則也有所變化,這也就使得民商法對連帶責任的判定會受到其他發路的制約和影響,執法效率也就被相應降低了。

(2)責任歸屬不夠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樣一種顯而易見的弊端傾向,即當事人之間連帶責任一旦被確定,便不會再對責任人之間的具體責任進行劃分,只要求連帶責任雙方一同承擔。這就導致多個債務人之間由于對債務分配方式的不滿致使訴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使得法院無法得到具體的責任人界定,或是無法正確的判定雙方對錯,最終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并不是犯下直接過錯的當事人。

(3)因法治規則變化導致賠償發生本末倒置。在推行民商法的過程中若不能將實體法的一切內在價值都考慮進去的話就成了只在表面走程序的單純運作。

三、設想

在我國連帶責任制度呈現擴大的趨勢下,為了更好的執法,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相應的補償,為了使侵權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我國迫切的需要彌補責任連帶的法律漏洞,以此實現法律的完整,保障公民的權益。

(1)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常出現在沒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協商約定的情況下判定連帶責任以息事寧人的現象。這種現象雖然在某種方面可以說是保護了受害人,但同使卻破壞了正常的價值取向,使本不應承擔責任的人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更讓本應受到懲罰的人鉆了空子。因此應當制定更加完整有理的法律,使執法過程有法可依,目標明確。

(2)將連帶責任制與其他法律建立聯系。司法、刑法等法律與連帶責任制建立關聯能夠加強法律的整體性,如果有兩條法律發生沖突,即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明確規定不同情況下優先使用哪一條法律,從法律的整體層面對侵權者的行為進行制裁,并用完美的法律制度杜絕其從其他法律的角度為自己開脫的可能,在明確的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條件下進行執法,以此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連帶責任制是我國民商法中具有我國特色的基本制度之一,通過追責每位責任人的方式實現國家利用法律來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我國現有的連帶責任制度尚有不足,為了懲罰侵權者的違法行為,為了公平、公正、公開地維護國家的和平和正義,就必須要充分考慮到我國社會的實際發展,對法律進行與時俱進的修改補充,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冤枉每一個與案件有關的人,也絕不放過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

[1]唐戰力.關于我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制度的幾點思考.《中國民營科技與經濟》,2006(10):26-29

[2]張航.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法制博覽》,2015(23)

[3]陳志方.淺析民商法的連帶責任.《消費導刊》,2011(12):118-118

秦璐(1997~ ),女,漢族,甘肅慶陽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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