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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

2017-01-27 14:42韋穎穎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財產性婚姻關系婚姻法

韋穎穎

(466000 河南沐天律師事務所 河南 周口)

淺析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

韋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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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近年來,離婚率逐年攀升,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糾紛早已突破了傳統的解決方式,從而尋求司法裁決的途徑日益成為主流。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頒布至今,產生了諸多的社會效果,不僅成為司法機關裁決進行援引的依據,而且對自然人協議離婚時也產生了較大的參考意義。筆者從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判例,歸納分析了我國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以及分割方式。

我國《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定義,而是采取列舉式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于雙方婚前或婚后財產懸殊的,或為規避商業及婚姻風險的,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及婚姻財產約定協議,此協議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任何時候內依雙方約定而訂立。否則,在目前中國的法律框架體系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而言,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若無特別約定,在婚內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⑤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⑥指定受益人為夫妻雙方的保險利益;⑦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⑧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⑨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⑩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其他一切的合法收入;

此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例如夫妻一方個人在婚前購買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畫、珠寶、黃金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我們稱為被動增值(即自然增值)。由于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一直為轉移的市場行為作用的結果,仍然應當依據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將該部分增值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基本上得到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但是,當一方的個人財產由于他方或雙方所支付的時間、金錢、智力、勞務而增值的,屬于主動增值,例如租賃、修葺、添附等行為,離婚時將增值部分作為共同財產較為公平。

對于例如知識產權這種非實物權利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觀點也有相對明確的判斷。知識產權是基于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利,既具有財產權的屬性也體現人身權的利益?!痘橐龇ā妨⒎ㄒ幎ㄖR產權的收益側重于財產性收益。知識產權能否實現其財產性權利、何時實現其財產性權利等問題,都具有不確定的因素,知識產權本身的取得和財產性權益的取得有時并不同步。故認定該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時間為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適當的予以補償、照顧。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該條規定還不全面,在分割財產時,無論是當事人協商,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除了依此條規定,還必須把握其他一些原則。具體而言,有如下原則需要把握:

(1)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2)男女平等原則。平均分配是我國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方式。當然,夫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承擔上也應是平等的。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這是從保障婦女、兒童權益角度出發的,雖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說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對半分割。一般來講,女性的經濟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對男性的則是弱勢一方,因此,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應該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不降低其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應當依法收繳,不得進行分割。

綜上,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然明確了諸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家庭析產疑難案件。這就要求無論是法官、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考量兼顧各方公平原則進行處理,使個案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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