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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的原則

2017-01-28 01:16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關鍵詞:義務人法律責任性質

蘇 靜

(524094 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檢察院 廣東 湛江)

淺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的原則

蘇 靜

(524094 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檢察院 廣東 湛江)

本文主要論述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性質、歸責原則及類型。

安全保障義務;性質;歸責原則;責任類型

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根據《解釋》第6條第1款,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的在合理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義務。

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的性質

對于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性質:①屬于違約責任;②屬于侵權責任。本文認為,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性質,須按照安全保障義務人與相對人的具體關系以及安全保障義務來源的不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在締約過失的情況下,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與相對人之間建立了不同于普通人之間的信賴關系,從而使安全保障義務人對相對人存在一定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因為締約上的過失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但是,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與相對人之間并未建立合同關系,故不屬于違約責任。

(2)在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合同義務,從而導致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收到損害的情況下,應該視具體情況分析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性質。當安全保障義務合同以給付義務為內容時,分兩種情況:第一,當合同明確約定合同的給付義務為一方通過自己的行為對他方的人身或財產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時,如在合同中約定對財產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保管合同以及對人身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警備合同、安保合同等。在此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根據合同約定而成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當事人必須承擔的給付義務,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則由于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其行為僅侵害了相對人的履行利益,并未侵害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當事人僅承擔違約責任,而非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第二,當安全保障義務雖屬于給付義務的內容,但該義務需要實現和保護的是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時,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以下爭論:①采無過錯責任原則;②過錯責任原則;③過錯推定原則。

本文認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所承擔法律責任應根據法律責任的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具體而言,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于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嚴格責任適用于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在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被追究侵權責任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應該承擔過錯推定責任。①安全保障義務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只有在有過錯的情形下才承擔責任。綜合考慮到保護受害人和社會經濟的平衡,只要求安全保障義務人對有過錯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會使安全保障義務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行業慣例及誠實信用原則預見到自己的合理經營風險,從而加以有效的適度的預防與控制,既維護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促進了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從而使法律制度平衡社會利益的目的和功能得以有效實現。我國《侵權責任法》也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只對有過錯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②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應分配給安全保障義務人,而非相對人。通常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與相對人相比處于強勢地位。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下,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程度對一般相對人來承擔舉證責任是有違公平的。

綜上,本文認為對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應該采過錯推定原則。但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應該以法律法規有規定為原則,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

(2)當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被追究違約責任時,安全保障義務人應該承擔嚴格責任。有學者提出,對于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所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應該采過錯推定原則,本文認為并不妥當。首先,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钡囊幎梢钥闯?,我國嚴格責任原則適用于合同當事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所以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致違約應適用此原則;其次,安全保障義務人在沒有法定抗辯事由的情況下,無論其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的類型

當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侵權責任時,造成損害的原因的不同,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也不同,主要有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兩種不同的責任形式。

1.直接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確立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直接責任,即損害如果是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直接造成的,而非來源于安全保障義務人之外的其它加害人的行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應該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主要有四點:一是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經營活動存有損害行為,一般為不作為的方式;二是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不作為存有過錯,即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三是相對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四是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第三者的介入,也就是說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

2.補充責任

在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損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補充責任。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才給了第三人可趁之機,因此安全保障義務人理應對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但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行為并不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原因,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侵害,所以完全由安全保障義務人來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綜上,本文認為,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情形下,安全保障義務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的侵權責任的性質應為補充責任。

[1]劉召成.安全保障義務的擴展適用與違法性判斷標準的發展[J].法學,2014(5):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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