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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P2P網絡貸款平臺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2017-02-05 23:15鄭俏
科技經濟市場 2016年5期
關鍵詞:網絡平臺

鄭俏

摘要:目前P2P網絡貸款平臺正發展得如火如荼,這對于活躍市場經濟、促進資本流動無疑帶來很好的影響。但是,由于P2P網絡平臺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軌跡偏離導致異化情形出現,再加上法律對該新生事物并無明確規定,人們在頻繁利用P2P網絡平臺進行融資交易的同時,信用欺詐、卷款潛逃等非法現象層出不窮。因此,我們必須正視P2P網絡貸款平臺存在的法律風險,并給予恰當的法律引導。

關鍵詞:P2P;網絡平臺;風險法律監管

2015年11月23日,在山東日照的一家P2P網絡貸款平臺上出現了這么一則“廣告”:會用良心去做平臺,只跑步,不跑路。P2P平臺如此高調地發布“不跑路宣言引起了社會上廣泛的關注,人們開始紛紛討論P2P網絡貸款平臺的風險因子。據不完全統計,在行內出現的3769家P2P平臺中,問題平臺就有1157家,占比超過30%。這樣一個現實存在的社會問題目前卻缺乏強有力的法律規制,這讓許多投資人擔憂。

1P2P貸款平臺的法律風險

具體說來,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我國P2P網絡平臺出現異化情形。在美國、英國等一些P2P網絡貸款平臺發展得比較成熟的國家,P2P網絡平臺充分認識到自己屬于“中介組織”。他們的責任就是提供貸款信息,撮合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進行借貸行為,其作為中間人只收取服務費用。但是,在我國,許多P2P網絡平臺打著各種旗號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其提供的業務早已超出“中介組織”所能涉獵的范圍,這樣看來其實更像是一個逃避法律監管的“私人銀行”,其風險性顯而易見。再進一步說,人們在把錢存進這些網絡貸款機構的時候并無任何風險擔保。據目前的統計數據顯示,絕大部分的P2P平臺都是向不特定的群眾進行無抵押借款,然后再做無抵押貸款,這么一來,那些向P2P網絡貸款平臺存款以企圖獲得高利息的群眾無疑承擔了最終的金融風險。

(2)鑒于缺乏明確法律依據,P2P網絡貸款平臺運營的前景十分不明朗。目前盡管我國的P2P網絡貸款平臺對外宣稱他們只提供貸款信息、存貸款咨詢、金融分析、證券投資分析等業務,實際上絕大部分P2P網絡貸款平臺都是從事著向不特定人群進行融資并向不特定群體發放貸款的工作。這些沒有融資資質的P2P網絡貸款平臺在從事這些業務時十分容易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等罪名,一旦觸犯這些罪名,P2P網絡貸款平臺就會被立即查封,而那些向P2P平臺投入的金錢也會隨即打水漂。盡管2009年發生的吳英案在震驚全國以后,國務院對于民間借貸行為有進一步放開的政策導向,但是所有的政策出臺都是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的,一旦觸犯了刑法,P2P網絡平臺就根本站不住腳。

(3)在P2P網絡貸款平臺領域法律監管缺失嚴重,這導致易誘發集資詐騙、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首先網絡交易存在虛擬性,在P2P網絡平臺上,所有信息的審核,包括信用查驗、合同簽訂、信息咨詢等全部借助互聯網完成。這與傳統民間借貸區別很大。傳統的民間借貸是存在于特定人之間的,借貸雙方對于彼此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其次,許多高額的民間借貸都有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抵押擔保,這為債權的實現提供了相當程度的保障。但是P2P網絡貸款完全打破這種平衡感。借貸雙方缺乏對彼此信用狀況的認知,至于所謂的信用等級的標注也難以確認其真實性。

(4)P2P網絡貸款平臺的法律風險還體現在它可能成為出借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中介。這樣的風險主要體現在洗錢罪上。由于P2P平臺一般將借到的每一筆錢分別提供給不同向P2P平臺要求借款的人使用,因此單筆資金分散的很快且分散途徑通常十分復雜,這往往讓許多借助P2P平臺來洗錢的人十分容易就把資金洗白。當然,通常所有的P2P平臺都要求所有的參與資金來源合法,但是,鑒于P2P平臺根本不可能查清所有資金的來源而P2P平臺的最大特點就是準入門檻低,因此,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形同虛設。

(5)P2P網絡貸款平臺容易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當代社會中,個人信息保護已經成為法律必須干預的一項內容。然而在P2P網絡貸款平臺中,個人信息泄露成為很大的法律風險。在P2P網絡貸款平臺中,存款人的信息與借款人的信息往往被P2P平臺知悉,因為他們需要利用這些信息來撮合雙方交易。因此,P2P網絡貸款平臺往往成為最大的信息泄漏源,一旦他們將個人信息泄露,很有可能會導致人們出現重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引發眾多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其次,交易對手也很容易知悉對方的個人信息并傳播出去,一旦不法分子知悉這些信息就會很容易利用它們來獲取非法利益,最終造成多方損失。

2應對P2P網絡貸款中不良行為的法律措施

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重新建P2P信譽機制,秉承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參與商事活動。有學者引用計算機原理來分析信譽機制的建立對P2P發展的影響。他們認為,P2P環境下已有的信任機制在信任度的計算方法、信任機制的準確性及其抗攻擊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著一些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取決于影響信任度的信任因素的選取。因此必須全面引入影響信任度的信任因素,這樣既解決了局部聲譽和全局聲譽的精確計算問題,又提高了信任機制抗攻擊的能力。只有通過對信任機制的有效性和抗攻擊能力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驗驗證,才提出的信任機制優于其他現有的方法,能夠有效地應用于P2P電子商務系統中的理論。

(2)明確P2P網絡貸款平臺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早在2008年,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就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旨在使民間借貸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獲得規范。該條例最大的突破在于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從而打破被銀行壟斷的信貸市場,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還有學者建議盡早出臺《放貸人條例》,明確P2P網絡借貸的民間借貸性質,規范P2P網絡借貸的發展。此外,還建議國家盡快出臺《互聯網個人信息保護法》,以規范互聯網金融企業對個人信息的使用。而且,P2P網絡借貸應列為反洗錢機構的重點關注領域,建議政府考慮將其納入《反洗錢法》的適用對象內。但是,在本人看來,《放貸人條例》這一行政法規并不足以規制P2P網絡貸款平臺的發展狀況,相關法律的制定才是治本之策。

明確監管主體,以法律規定的形式確立行政主體的監管范圍。我國政府明確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管并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監管機制。政府可以考慮以分業監管為出發點,充分發揮銀監會、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的作用,各監管機構進行職責分工,分別監管不同種類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和產品,其中P2P網絡借貸交由銀監會監管。盡管我國目前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政策導向,但是這遠遠不夠,而政策導向由于缺乏強制性容易導致“鉆空子”的情形的發生。因此,抓緊時間緊跟時代步奏,對賦予銀監會以監管P2P網絡貸款平臺的權力進行立法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其中應當包括銀監會監管的內容、范圍、形式完全由法律規定。這樣才能夠確保P2P網絡貸款平臺的有序發展。

(3)完善全國征信系統。我們可以發現西方一些P2P網絡貸款平臺發展得比較成熟的國家都有一套良好的信用評估機制,并建立起了十分完善的征信系統。征信系統的信息能夠被具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獲得以此來評估他們的客戶。然而在我國,只是在銀行間存在信用記錄,并且這些大銀行機構的信用記錄并未能夠共享,這樣造成的直接影響就是我國的征信系統無法有效建立起來,這也不利于各大金融機構的發展,影響金融體系的完善。因此,建立一套完備的征信系統,有利于降低P2P網絡貸款平臺的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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