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文華
王先生的家庭轎車一直停放在小區內,按時向物業公司交納出入費。前不久,王先生的車在小區內丟失。他要求物業公司予以賠償,物業公司卻拒絕賠償。請問,在小區內丟失轎車,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王先生所介紹的情況來看,他的車輛雖然在小區內丟失,但物業公司應不用負賠償責任。
盡管王先生向物業公司繳納了一定的費用,卻并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保管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北9芎贤某闪?,不僅是委托人和保管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還必須具備委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這一必備要件。而物業公司收取的王先生的車輛出入費并不是車輛保管費,雙方并沒有成立車輛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未形成保管合同關系。所以,即使車輛丟失,物業公司也無需負賠償責任。
但是,王先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破案線索,爭取早日破案,追回車輛。同時,他還要向保險公司及時報備,請求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