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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纂民法典應當正確處理民商法關系

2017-02-16 10:26石少俠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17年1期
關鍵詞:民法總則

摘要: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而商法則是民法的特別法。在《民法總則》的編纂中,要準確表述二者關系。同時,立法者應傾聽我國現實經濟生活的訴求,適時啟動《商法通則》的起草工作。

關鍵詞:民法總則 民商法關系 商法通則

在編纂民法典時,如何正確處理民法和商法關系至關重要。無論是民法學者還是商法學者,原則上都承認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而商法則是民法的特別法。在法律適用上,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然而,上述共識并不意味著編纂民法典就要實行法典意義上的“民商合一”,也不意味著除了《民法總則》外,商法就不能有自己的基本法(總則或通則)。就法典意義而言,筆者并不贊成民商合一的觀點,因為所謂“民商合一”從來只是學理或觀念上的合一,而非立法或法典意義上的合一??疾旖粋€世紀以來“民商合一論”與“民商分立論”之爭,只不過是各自論證了分別編纂或合并編纂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從來沒有令人信服地證明分立與合一的必然性。

筆者歷來主張:首先,必須實事求是地承認商法的相對獨立性。第一,私法二元結構的生成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商法相對獨立的基礎?!八椒ㄒ辉保ㄖ敢悦穹ㄈ〈谭ǎ┎粌H會在客觀上制約商法學理論的發展,嚴重制約商人精神的培育和商人素質的提升,而且還有礙商事制度的供給,制約商人制法的進程。[1]第二,淵源于貿易本位的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價值等,是商法特有的價值觀和價值基礎。[2]第三,作為商法調整對象的“商”,其本質是資本謀求價值增值的活動,資本的運動使“商”具有了營利性和經營性特征,從而構成了商法有別于民法的調整對象。[3]第四,商事交易具有區別于民事交易的巨大差異,表現在交易主體從自然人到公司,交易客體從特定物到種類物,交易目的從對標的物的實際利用到轉賣營利,交易過程從“為買而賣”到“為賣而買”,交易對價從等價到不等價,交易鏈由短到長,交易特點從隨機性到營業性,交易條件從任意到定型。商事交易所表現出來的與民事交易不同的特點,蘊涵著商法與民法截然不同的理念,并要求用商法規范予以特殊保護。[4]第五,商法與民法的區別不僅表現在原理和總則上,在具體規則上尤為明顯,如先公司合同效力、商事代理的特殊性等,都充分體現了商法規則的特殊性,從而進一步證明了商法的相對獨立性。[5]總之,在“私法二元化”的結構下,商法的獨立性應當得到承認和尊重。

其次,堅持商法的相對獨立性,還必須進行立法模式的創新。在我國,民法不可能涵蓋商法的全部內容,亦不可能完全無視商法與民法的共通性。因此,在編篆民法典時,應當將商法規范與民法規范融為一體的,就應當合為一體,如合同法;不宜融為一體的,就應當給商事立法預留空間,用商事立法來為民法拾遺補缺。我國應當實行實質商法主義的民商分立,既不搞法典意義上的民商合一,也不搞法典意義上的民商分立;應當在編纂民法典的同時制定《商法通則》,以實現商法對統一市場的全面規制,并實現商法體系自身的健全與完善。主要基于:其一,我國采用單行商事法律的立法模式,雖然有靈活、務實、簡便等優點,但由于缺乏總則的統率,難收綱舉目張之效,使單行商事法律變成孤立、單一的法律,不能形成商法內在應有的體系。其二,民法典不可能囊括或包容商法的全部內容。囿于民法自身性質的局限,民法典的內容不可能無限膨脹,更不可能取代商法而形成“私法的一元化”局面。解決單行商事法律缺少總則統率的問題不能寄希望于《民法總則》,必須靠商法自身的健全與完善。其三,就我國商事立法的現狀分析,由于長期以來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分別管理,加之國內市場的多頭管理,導致政出多門、立法多頭,與統一市場、統一規制的市場經濟的法制要求極不適應。同時,由于商事立法缺少系統性和統率性,致使各類商事規章雜亂無序、層次偏低、不成體系,此種狀況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當務之急不僅要抓緊編篆民法典,同時還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加強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積極研究并論證《商法通則》的制定,為統一商事法制奠定基礎。

再次,《民法總則》的制定和民法典的編篆應當為制定《商法通則》預留合理的空間。我國《商法通則》應由以下內容構成:第一,商事活動的基本原則。針對商事活動的特點,應當突出規定主體類型法定原則、營業自由原則、交易公平原則、交易敏捷原則和交易安全原則。第二,商事主體制度。應當明確規定主體類型法定,應當確認商法人、商合伙、商個人以及商業中間人和商業輔助人的概念,進一步明確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第三,商事代理制度。明確商事代理與民事代理的不同,以及代理商的法律地位與法律責任。同時,將我國外貿代理制度進一步法制化。第四,商行為制度。除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引進商行為的一般規則外,還應基于我國國情,采用列舉式方法,明定應受通則調整的范圍。第五,商業登記制度。建議除對特殊主體適用嚴格準則原則外,對一般商事主體的登記應一律實行準則原則。第六,商號制度。明確規定商號的種類、商號的取得與廢除、商號的登記、商號的轉讓以及對商號權的保護。第七,商業帳簿制度。確定商業帳簿的設置、種類、記載、效力及保管,以及違反商業帳簿制作義務的法律后果。第八,商業秘密制度。明定商業秘密的構成和保護,以及違反商業秘密義務的法律責任等。

總之,我們期待在加快編篆民法典的同時,能夠適時地啟動《商法通則》的制定,使《民法總則》(《民法典》)和《商法通則》成為促進和保障我國市場經濟良性發展不可或缺的車之兩輪、鳥之兩翼。

注釋:

[1]參見馮果、卞翔平:《論私法的二元結構與商法的相對獨立》,載《中國商法年刊》創刊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

[2]參見胡鴻高:《商法價值論》,載《中國商法年刊》創刊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

[3]參見殷志剛:《商的本質論》,載《法律科學》2001年第6期。

[4]參見王有志、石少俠:《民商法關系論》,載《中國商法年刊》創刊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

[5]參見王小能、郭瑜:《商法獨立性初探》,載《中國商法年刊》創刊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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