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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形勢下水權確權登記制度研究

2017-02-17 09:10田貴良丁月梅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6年11期
關鍵詞:確權登記演化博弈產權制度

田貴良+丁月梅

摘要 水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資源,由于其產權制度的不明晰,導致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低下,污染和浪費現象嚴重,水環境形勢嚴峻,水資源權屬管理制度亟需改革。水資源權屬管理應該重點關注水資源的使用權,包括取水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使用權、少量用水權和應急用水權。水資源確權登記是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中的基礎和根本環節。文章通過演化博弈模型構建用水戶之間的復制動態和進化穩定策略,論證建立水資源確權登記制度的理論支撐,結果表明一個區域內取水量越小,采取超額取水策略的用水戶比例越大,當采取超額取水策略的用水戶比例較高時,區域內各個用水戶的期望收益和整體期望收益都較低,極易造成水資源使用過程中的用水矛盾沖突,而用水戶采取限額取水策略能夠增加總體的期望收益。本文明確了水資源產權確權與登記制度的主要含義,重點研究了水資源確權登記的范圍包括取水權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使用權,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取水權和用水權的確權主體和確權內容、水權確權登記的機關、確權和登記的具體程序,提出水資源確權在整個確權登記過程處于主導地位,而登記是取水權交易的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提出對當前取水許可制度進行改革,按照產權制度的要求,強化水權的權屬管理和水權的法律保護。據此,本文提出中央機構應與地方政府相互配合,明確分工,密切結合實際,做好水資源確權登記工作,改善水資源權屬管理混亂的現狀,加快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

關鍵詞 水資源;產權制度;水權;確權登記;演化博弈

中圖分類號 F06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6)11-0090-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11.012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進行確權登記,形成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由此看來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已上升為國家層面高度重視的問題,明確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有利于促進自然資源的優化配置,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由于水資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導致水資源陷入“公共地悲劇”。許多地區的水資源被過度使用甚至嚴重污染,水環境形勢嚴峻,水資源的短缺和浪費現象嚴重,利用效率低下。由于水資源的稀缺性,如果沒有清晰的界定水資源的產權問題,必然會產生許多外部性問題,產權制度能夠激勵人們通過交易將外部性問題內在化[1]。合理的產權制度有助于水資源使用者發揮市場作用更高效率地配置水資源,充分利用和挖掘水資源的價值,提高用水者的用水效率。產權是經濟學意義上的一個概念,最早由經濟學家科斯闡述“科斯定理”時提到,但科斯本人對“產權”的概念并沒有給出準確的解釋,經濟學家在后續關于產權制度的研究中對產權的概念頗有爭論,沒有達成共識。在資源管理中,出于資源管理的需要,我們認為產權的概念更類似于財產權[2]。財產權泛指具有財產性價值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其中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如取水權)和擔保物權(如抵押權),因此我們從財產權的角度來理解產權的概念。在水資源權屬管理領域,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因此水資源權屬管理更應該關注水資源的使用權,水資源的使用權包括取水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使用權、少量用水權和應急用水權。

1 水資源權屬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 水資源權屬管理的現狀

在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下,各省區嚴格控制水資源消耗總量實行水資源的宏觀配置。各省區采取自上而下分水的方法,依據黃河、黑河等水量分配方案,逐步解決了許多長期存在的水事糾紛和用水矛盾問題。分水方案的實施,對生態環境的改善也大有好處?,F階段中國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國務院于2006年頒布實施的《取水許可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對單位或個人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的情形做了明確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并負責日常監督工作,在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下,嚴格把關取水許可審批。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對水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計劃取水和節約用水、提高全民節水意識起到十分重要的影響?,F行的一系列水資源管理措施,對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進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具有基礎性的意義。

1.2 水資源權屬管理存在的問題

水資源權屬管理體制不健全,水資源產權界定不清晰,水權交易難以有序開展。水資源特殊的流動性、流域性以及水量的季節性決定了水資源的權屬管理比其他資源更為復雜。水量分配方案雖然在黃河等一些重要江河得到有效落實,但并未全面開展,尤其是跨省區的河流,加上不少分水方案的制度建設相對薄弱,由此造成水資源使用權的邊界模糊不清。由于水資源的資源屬性,南北地區差異、季節性差異等因素導致水量分配方案的分水依據還可能與取水許可的水量界定的基礎不同,因此水量分配與取水許可存在著不夠銜接的問題。

取水許可是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開展的,但僅有少數地區確定了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給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帶來一定的困難,這一定程度上歸咎于水資源管理能力的薄弱。部分流域和地區缺乏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規范操作,容易出現漏發、重發、錯發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中國的水資源權屬管理體制一直依賴于行政手段,而忽略了市場機制的運用。取水許可制度作為水資源權屬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實質上屬于水資源分配的行政許可,在取水范圍的界定上缺乏比較明確的法律效力。領取取水許可證的取水戶不能真正意義上把水資源看做一種資產,按照產權的理論,把水權看做財產權的一部分。

2 基于演化博弈的水資源確權的現實需求

農業是第一大用水戶,農業用水甚至達到全國總用水量的近70%。工業用水成為用水量增長最快的部門,未來十年工業用水量要比十年前增長一倍多[3]。農業用水和工業用水在總用水量中所占比重較大,因此本文主要通過生產用水的用水戶(農業用水和工業用水)之間的演化博弈,來分析用水戶之間的復制動態和進化穩定策略。

演化博弈理論突破傳統博弈理論認為參與人是完全理性的假定,認為參與人是有限理性的[4]。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下,水資源產權主體必然是有限理性的,經濟主體的行為方式受到有限理性的影響。由于生產用水的用水戶的數目眾多,在有限理性的假設前提下,參與人在博弈的開始階段往往找不到最優理性策略,而是在反復博弈的過程中不斷學習、調整,直到選擇最優策略,因此演化博弈理論是一個動態調整的過程[5]。演化博弈的核心思想是進化穩定策略(ESS)和復制動態,下面我們通過演化博弈模型構建用水戶之間的復制動態和進化穩定策略,以此論證開展水資源確權登記的理論支撐。

2.3 模型分析

在用水戶之間的取水策略博弈中,我們得到x*3=αQmax-c-α(qE1+2qN1)α(qE1-qN1)為進化穩定策略。在實際取水活動中,采取超額取水策略的用水戶所占比例x越小,過度取水活動對水環境所造成的壓力越小。從式子里可以看出x*3與區域內最大可取水量Qmax的值成正比,與每單位取水成本c的值成反比。區域內最大可取水總量Qmax越小,用水戶會更傾向于采取限額取水策略,采取超額取水策略的用水戶比例越小,而每單位取水成本c越大,用水戶的取水量也會越小,相應的采取超額取水策略的用水戶也會越少。

假定某區域內最大可取水總量Qmax=35萬m3,取水成本c=0.8元/m3,每單位取水量對取水收益的邊際負影響α=1.5。在qE1和qN1變動的情況下,比較分析采取超額取水策略博弈方的期望收益u1和采取限額取水策略博弈方的期望收益u2以及群體平均收益u的數值。

用水戶之間的復制動態和演化穩定策略表明,在某區域最大可取水總量以及單位取水成本分別趨于穩定數值的情況下,該區域內采取限額取水策略的用戶比例將達到一個不變的穩定狀態。由表2可知,某個區域內,取水量越小,采取超額取水策略的用水戶比例越大。當一個區域內群體采取超額取水策略的用水戶比例較高時,整個區域內各個用水戶的期望收益和群體期望收益都較低,容易造成水資源使用過程中的用水矛盾沖突和用水效率低下。采取限額取水策略則能夠增加總體的期望收益,緩解用水沖突,提高用水效率。

用水戶采取限額取水策略首先應該明確個人或單位取水量的閾值,即哪些水是在取水范圍內的,多少水量是個人或者單位能夠取用的最大水量,這就需要對水權這一概念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在充分界定水權的基礎上,對水資源的使用權進行確權登記,通過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落實每一個用水戶的用水權利,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避免水資源的過度開采和利用。另外,在水權確權登記的基礎之上,水權的交易機制為采取超額取水策略而獲得更大收益的用水戶提供了很好的解決途徑,從而使水資源的使用效率達到最優。

在當前倡導資源權屬管理的改革形勢下,我們認為水資源權屬管理當前要做好兩件事:第一是做好水權的確權工作;第二是培育水資源權屬市場。這兩者不可分割,循序遞進。做好水權確權工作,是培育水資源權屬市場的基礎和前提,培育一個健全完善的水資源權屬市場需要水資源產權制度的明晰?,F有的取水許可制度是開展水權確權登記工作的基礎。目前,中國在水權確權登記方面的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2014年7月,水利部提出在內蒙古、江西、河南、湖北、廣東、甘肅和寧夏7個省區開展水權試點工作,試點工作重點圍繞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開展水權交易流轉和開展水權制度建設三項內容開展,其中寧夏、江西、湖北三個地區試開展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10]。目前,水權確權登記工作在試點地區剛剛開展,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大面積的推廣,因此,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形勢下水資源確權登記制度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設計。

3 水資源確權登記的制度設計

建立水資源產權確權登記制度能夠明晰水資源產權,為水資源產權的流轉創造前提條件,是建立水權交易機制的前提,同時也是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確權登記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水資源,促進水資源最優化的利用,有效的提高用水效率以及水資源配置效率,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止“公地悲劇”的重演。

水資源產權的確權與登記制度主要是對水資源產權體系中的諸種權利形態及其歸屬做出明確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水資源權利所屬的主體以及對水資源產權體系各種權利的分割或分配[11]。確權即對權利的查明及認可。水資源產權的確權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水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使者,對水的用益物權能否設立及各項權能、權利期限、權利限制等內容,通過審查予以確認的過程。在整個確權登記流程中,確權處于主導地位。只有首先通過確權,相關權利才能具備成立的前提基礎。登記是國家對權力的形式認可。水資源產權的登記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確權程序予以審查確認的水資源用益物權在形式上予以認可并向社會公示的程序。取水權通過登記取得公示是取水權交易的前提條件,同時登記公示也是取水權取得優先位序的重要依據。確權登記的具體內容涉及水資源確權與登記的范圍、主體、登記機關、程序等。

3.1 確權登記的范圍

準確界定水權確權登記的范圍是水權確權登記制度的核心,也是開展水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邏輯前提。水資源的使用權主要包括取水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使用權、少量用水權和應急用水權。對于少量用水權和應急用水權,使用取水許可制度并進行確權登記并不合理,按照規定用水戶或用水單位在少量用水和應急用水的情形下可直接取水。因此,我們認為,水權確權登記的范圍主要包括取水權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使用權。

(1)取水權。

明確取水權的性質是水權確權登記的前提和基礎。取水權派生于民法意義上水資源的所有權,實質意義上是水資源用益物權,因此必須從物權的角度去看待取水權的性質[12]。取水權體系不僅包括工業用水權、農業用水權、市政用水權等耗水性的水資源使用權,還包括非耗水性的水力發電用水權。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使用權。

《水法》第3條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度∷S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了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使用權等五種不需要領取取水許可證、直接享有取用水權利的情形,但水行政管理部門有必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使用權頒發用水權證。在頒發用水權證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成員在使用水庫水塘中的水時能夠注意節制,避免水資源耗量過大、過度浪費的情況發生,一定程度上減少由此帶來的外部影響。

3.2 水權確權登記的主體

3.2.1 取水權人的確定

取水權是《水法》和《物權法》所明確規定的一項權利,根據《水法》的規定,取水權是伴隨著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而誕生的,與取水許可制度關系密切。當取水許可決定做出時,取水權的內容及其權利主體也就確定了,因而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資源確權登記制度,應與完善取水許可制度結合起來。但取水權確權登記制度獨立于取水許可制度的價值在于通過確權登記,取水權具有了明確的財產權價值,可通過轉讓、租賃、抵押甚至是入股的方式流轉,這是取水許可制度所不能覆蓋的內容。取水權確權登記在確權程序、方式上,基本可以套用現行的取水許可流程,但在確權登記的效力方面,應通過頒發取水權證的形式賦予取水權人以相應的民事權利,這也是取水權證區別于取水許可證的重要之處。

對城鎮用水確權,主要包括對城鎮工業用水和城鎮生活用水的確權。城鎮工業用水主要用作企業的原料用水、產品處理用水、鍋爐用水和冷卻用水等等,因此工業用水取水權的確權主體應該是工業企業;而城鎮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來源是自來水廠,因而確權主體應該是自來水廠。生態環境用水的使用主要是為了生態環境修復和維護生態環境現狀,包括城鎮河湖生態、市政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河湖生態的補水主體一般是水利部門,城市內部湖泊的補水主體一般是市政部門或湖泊經營部門,而環境衛生的用水主體主要是環保部門,因此應根據生態環境用水的不同用水途徑,將生態環境用水的取水權分別確權給水利部門、市政部門、湖泊經營部門、環保部門等。農村農業(農林牧漁)用水包括灌溉和農村牲畜的用水等,應把農業用水的取水權確權給每個農戶。對于采用地下水的情形,除部分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取用地下水外,地下水還主要用于農村的機井或農業灌溉等,因此應把地下水的取水權確權到具體的用水戶或用水單位。

3.2.2 用水權人的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使用權的主體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戶或農民個人。由于一般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水庫分布較散并且涉及的地域范圍較廣,加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數目眾多,針對集體經濟組織中每一個農戶取用水的行為進行確權花費成本高并且工作繁瑣,較好的方法是考慮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層面上開展用水權的確權工作,把某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做一個獨立的用水權主體,對其用水權進行確權和登記,統一對其發放用水權證,而隸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和農民則共享這一用水權。

表3從水權的確權范圍和確權內容方面對相應的確權主體做了具體說明。

3.3 水權確權登記的機關及程序

水權確權登記的機關可以是區域政府或者是水行政主管部門,確權登記的主要內容是取水權的確權登記。根據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下用水總量紅線控制指標,取水權初始分配可采用“流域——省——縣——用水戶”的水權分配模式,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年度水資源使用權配置方案,將水權水量逐級分配給取用水戶。確認取用水戶的取水權,應當符合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

取水權的確權登記程序包括確權與登記兩個環節。取水權的確權程序即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程序。而對取水權的登記,目前沒有現成的規則可循,需要根據《物權法》的框架規定設立完整的登記公示程序。

3.3.1 確權程序

取水權的確權,是指國家通過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對取水權能否設立、取水權的權能、權利期限、權利行使的限制因素等內容進行審查和確認的過程??梢?,取水權的確權必須依賴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現有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程序是構建取水權確權程序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取水權確權程序的構建應當以現行立法規定的體制為基礎,而不適合另起爐灶,否則會引起法律適用的沖突,給水資源管理部門適用法律和權利申請人提出申請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取水權的具體確權程序如下:

(1)取水許可申請。取水權的確權申請即取水許可的申請。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首先按審批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同時應當附具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由審批機關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申請人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取水許可的相關材料,提出申請。

(2)取水申請審查。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綜合考慮取水可能造成的經濟影響和環境影響等因素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是否授予申請人以取水權以及核定的取水量最高上限應為多少等重要問題進行審查時,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考慮水量分配方案或水量分配協議以及行業用水定額確定的取水量等控制指標的要求。取水權的確權及取水行為的實施可能給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資源條件帶來重大影響的,審批機關還應當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的意見。對符合法律及各項控制性指標要求的取水權確權申請,取水審批機關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對于不符合確權申請要求的,取水審批機關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具體內容見表4。

申請興建取水工程或設施的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開工,取水工程或設施竣工后應進行試運行,經審批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公示登記程序,領取取水權證,取水權證上應明確規定取水權的內容,包括年度總取水取水權與用水權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需要經過取水許可的批準,取水權的確權主要依賴于取水許可申請、審查和審批,而用水權則與取水許可沒多大關聯。取水權的確權之所以與取水許可程序重合,其目的在于通過取水許可,審查取水權設立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對將來取水權的行使提出行政管理要求。而對用水權進行確權的目的則是對取水用途進行審查,故用水權的確權程序較為簡單。擁有自建水庫或水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權確權登記申請??h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當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用水行為進行核實,對凡屬確權程序適用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告知其進行確權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用水權確權申請時,應當提交確權申請書,確權申請書包括下列內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地址;申請理由;取水用途、各年(月)計劃取水量;水源及取水地點;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等。

3.3.2 登記程序

取水權登記是指取水權法定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取水權登記簿予以公示的行為。取水權登記程序應當依取水權申請人的申請而啟動,這是所有產權登記程序的共同特點。取水權登記是對前一階段確權成果的法律確認。當取水權確權申請人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后,應當向取水權登記機關申請取水權登記。取水登記機關應當審慎審查取水權登記申請,重點審查登記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取水權是否存在權屬爭議,取水權行使是否涉及他人利害關系,取水工程或設施是否經過驗收或通過審查等內容。經過審查,認為可以登記的,應當在取水權登記簿上對取水權相關內容予以記載,并同時核發取水權證。取水權自相關信息記載于取水權登記簿時成立。

取水權登記簿是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記載取水權設立、變更、注銷等信息的法定文件,是國家向社會公示取水權歸屬的唯一法定形式。取水權登記簿應當包括取水權歸屬、權屬變動情況等基礎信息,也應當包括國家對權利人行使取水權的相關管理要求。因此,取水權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取水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取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取得時間、存續期限、權利內容及變化情況;取水口地點;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取水用途及用途管制要求等。取水權登記簿應當向社會公示,以便公眾查詢,因此取水權登記簿具有物權公示的效力,凡在取水權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取水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產生相應的公示公信力。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利害關系人有理由相信該取水權的真實內容與登記簿上的記載一致,如因記載錯誤而導致利害關系人損失的,應當由取水權登記機關予以賠償[13]。

與取水權登記不同,用水權的登記不具有設立用水權的物權效力。用水權確權機關在對確權申請書相關內容進行審核后,對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予以確權,并將相關內容記載于用水權登記簿上,同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發用水權證。用水權證書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水行為進行管理的重要依據。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用水行為與用水權證書中規定的不一致,如用水戶擅自變更用途或增加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轉變為取水許可管理,在對水資源環境造成損害的情況下,

應當依法對責任主體追究法律責任。對用水權予以確權登記,主要是為了便于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統一管理。取水權確權與登記的流程示意見圖2:

4 結論與建議

隨著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將進一步明朗化,以往的水資源分配不合理、水資源污染和浪費現象嚴重的狀況將得到改善。順利開展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培育水資源權屬市場的首要前提是明確水資源權屬管理關系,做好水資源確權登記工作。本文基于演化博弈模型構建用水戶之間的復制動態和進化穩定策略,明確了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形勢下水資源確權登記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以現有取水許可制度為基礎,建立水資源確權登記制度,有利于明晰產權,合理配置水資源,提高水資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取用水戶的權益,為水權的交易和流轉創造前提條件,促進水權交易機制的順利開展。

水權確權登記應在明確的確權范圍、確權主體、登記機關以及程序的基礎上開展,注重各方協調,嚴格按照制度實施,避免確權主體混亂、確權內容不清晰等現象的出現。確權登記制度在水權領域是一個比較新的內容,目前只在湖北、江西等地區開展了試點工作,中央機構和地方政府關于水權確權登記制度的理論知識并不成熟,實踐經驗也相對缺乏。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要互相配合,明確分工。中央機構負責水資源產權的宏觀配置,在各地區推廣實施的過程中,密切關注各地區的實際狀況,結合當地水情,靈活調整制度政策,合理制定水資源確權登記制度。地方政府負責制度的具體實施工作,在開展工作過程中結合發生的實際情況以及當地人民群眾的反饋意見,及時向中央機構做出反饋,并提出合理的實施意見和制度改革方案,最大程度上發揮水資源確權登記制度的效應,加快推進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

(編輯: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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