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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策略

2017-03-02 22:45李沛倫
新教育時代·教師版 2016年42期
關鍵詞:傷害事故放學糾紛

李沛倫

保障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是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教育教學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長期以來一直受到學校、教育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關注。筆者長期擔任公立小學德育和安全管理人員,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經歷了學校制度設計、教育管理、后期調解等整個過程,在應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面有一些認識和體會,請教育同仁和法律專家予以指正。

一、校園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爭取時間和及時出場是關鍵,學校應成立事故處理小組,全力救治受傷害學生,及時通知家長,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二、校園安全事故糾紛處理策略

1.以事實為依據。及時查清事故真相,為問題解決取得可靠的依據,贏得寶貴的時間。

(1)學校調查收集證據的要素。包括責任主體、時間、地點、原因、主觀過錯、損害后果六大要素。學校要注意收集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過錯較小方面的證據。特別要注意事故發生時間和地點,事故時間是發生在課堂上還是課間休息、是放學后還是放學前、是正常放學期間還是變動放學期間、放學期間變動是否通知家長等,事故地點是發生在校園內還是校外、是在操場上還是隱蔽的場所、是在一般的教室內還是實驗室等,將直接影響著相關各方的責任認定。此外,事故持續時間的長短對于認定責任也很重要。要看侵權行為是突發性的還是持續了一段時間之后才發生傷害后果的。比如在相關案例中,小學一年級的小強(7歲)與自己的同學小麗(7歲)開玩笑,小強將小麗猛力一推,小麗的頭因此磕在旗臺上,導致右眼角最終縫了6針。由于致害行為的突發性,對此教師是根本無法預見并制止的。這種在課堂上瞬間發生的突發性動作,只要沒有明顯能夠被任課教師發現的 “前奏”,學校、教師就不應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學生的行為持續了較長的一段時間,教師應該發現卻沒有發現和制止,學校是不能免除責任的。

(2)學生傷害事故調查流程及原則:當事人、目擊者和其他知情者單獨分別寫事件經過(避免學生受到其他人言詞的干擾,防止學生訂立 “攻守同盟”),分頭單獨詢問當事人、目擊者和其他知情者,匯總情況,針對疑點再次詢問、對質,讓當事人、目擊者和其他知情者模擬事件經過(符合未成年學生特點),寫出經過并簽字,通知家長到校,開展現場調查確認事實并簽字。原則一:注意安撫學生和家長情緒,不宜渲染后果、不宜劃分責任。否則,學生和家長可能出于趨利避害的心理,否認事件真相;原則二:盡量讓學生自己描述經過,教師可以就細節提問,但不能想當然的根據想象去引導學生,切忌為學校利益或私人利益歪曲事實。原則三:在事情沒有得到完全解決之前,最好不要給家長相關材料,比如家長簽字的調查筆錄等等,因為家長有了這些材料,到法院容易立案,家長采取訴訟解決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

2.以法律為準繩

及時收集法律、學校制度、會議、管理、設施等方面的有利信息,形成專人發布制度。比如學校的相關安全制度,學校、班主任的開展安全教育的記錄,安全教育告家長書,相關的證人證言,值周教師記錄等等。就收集法律上的有利信息而言,筆者處理過這樣一件事:學生甲和學生乙在玩耍的過程中,學生甲不慎摔倒,磕碰掉了兩顆門牙,事實基本確定,但學生乙的家長相當固執,認為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始終達不成協議。我把學生乙的家長叫到一旁,調出網上收集的案例,告訴他:根據相關法院判例,補上的牙齒容易損壞,需要定期更換,損傷一顆牙齒,一般要賠償補三顆牙齒的費用,暗示他學生甲的家長要求不但不算高,還有些偏低。這樣一來雙方很快達成了協議,也不再提學校的責任問題。也許有老師說,你這樣處理侵犯了家長甲的知情權,不合法。這里我們需要明確一個道理:依法治校、依法辦事和采取一定的策略處理糾紛并不矛盾,作為主持調解的一方,學校需要尋找有利信息并合理使用,學校不是法院,教師不是法官,我們不追求絕對的司法意義上的公平,彈性較強的協商解決是最經濟的解決辦法,也并不違背法律精神。

3.以情感為潤滑劑

對家長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安撫學生情緒,對受傷害學生給予真切的人道主義慰問。包括組織探望學生,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為其補課等形式。

4.以教育為歸宿

盡量采取調解的形式解決糾紛?!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由于學生與學校是受教育者與教育者的關系,如果對此類事件處理不當,就會導致家長、學生和學校反目成仇,這樣不但有損于學生的利益,而且對學校而言,也會影響聲譽,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發生糾紛之后,學校主動與學生和解或者請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往往比訴諸法院更加有利于糾紛的解決。根據事件性質,可采取班主任、德育干部充分協調;聯絡社區權威人士出面協調等形式。調解的過程中要把握好主題和方向,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始終堅持引導家長朝著“有利于學生的成長進步”的方向解決問題。這既是教育的目的和歸宿,也應該是我們處理糾紛的一種策略。實踐中,既要這樣做,更要這樣說,要營造有利于解決問題的氛圍,讓家長感受到學校真正是在關心幫助學生,也讓家長理性,冷靜,使其打消高額索賠的念頭,促進雙方合情合理解決糾紛。綜上所述,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總的原則和策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情感為潤滑劑,以教育為歸宿。簡而言之,事實理清,法律講明,情感談夠,道理說透。以上策略是有機聯系的整體,應貫穿并靈活應用于事件處理的整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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