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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販賣人口犯罪中的國際刑事合作問題

2017-03-15 21:28李茂久
環球人文地理·評論版 2016年9期
關鍵詞:全球化

李茂久

摘要:販賣人口跨國性,國際化傾向日益明顯,不僅損害了國家經濟和社會秩序,也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不僅僅只是一個國家的問題,作為國際社會共同的問題需要加強國際刑事合作。本文以販賣人口犯罪為視點來探討國際間的刑事合作。

關鍵詞:販賣人口犯罪;全球化;國際刑事合作;司法協助

“越南新娘”是在中國比較流行的詞語,每年有大量的越南婦女被運送到中國進行人口買賣。這就涉及到跨國販賣人口的犯罪問題。目前,不僅中國存在大量的販賣人口犯罪問題,這也是國際上的主要犯罪形式之一。販賣人口是指通過暴力手段誘拐、欺騙、運送、轉移、窩藏或接受人員。[1]

一、當前跨國販賣人口犯罪的現狀與特點

(一)跨國販賣人口具有全球性、集團化的特點

近幾年,國家之間的交流合作越來越頻繁,一些不法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也越來越猖獗[2]目前,販賣人口組織已經形成多渠道、寬范圍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性犯罪集團,偷渡犯罪組織者被稱為“蛇頭”,該集團可以在不同國家共同組織、策劃和實施販賣人口活動,且作案隱蔽性較強。因此,打擊跨國販賣人口犯罪需要整個國際社會共同協作,承擔起這個責任和使命。

(二)跨國販賣人口具有地區性、差異化的特點

跨國販賣婦女的犯罪行為一般在三種國家實施:來源國,途徑國,目的國。近年來,發展中國家內部互流活動越來越頻繁。傳統上被販賣婦女兒童主要來自東亞、東南亞、南亞、南美洲、中美洲、非洲、東歐等國家,最終被販賣到北美、西歐國家。例如,2015年,美國移民歸化局調查全美25個城市的210家妓院中有大量泰國、俄羅斯、烏克蘭等國的外來婦女。她們成為性奴或者被賣到妓院。

(三)販賣人口具有暴力性、市場化的特點

由于販賣人口利潤高、風險低已經成為世界上有利可圖的犯罪行業之一。據估計,每年販運偷渡客的全球貿易額高達60億美元。在南亞每一被販賣者的價格是5000至1萬美元;在歐洲的價格則是1.5萬至3萬美元。據統計,世界上每年因拐賣人口犯罪獲得的利益高達300億美元。所以,販賣人口已成為國際犯罪中僅次于走私武器與販毒的第三大行當。據悉,一些亞洲國家販毒集團受制于政治壓力已由毒品犯罪為主過渡到以販賣婦女兒童為主。其中,國際販賣婦女犯罪猖獗是由色情行業的需求造成的,同時,國家間、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貧窮地區的人口向發達國家和地區流動,客觀上形成一種潛在“供給”。一些不法分子就借助現代化交通通信和國家邊界開放政策販賣婦女兒童,從而獲取高額收益。

(四)販賣人口的販賣手法具有多樣性、隱蔽化的特點

販賣人口接觸受害人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非法勞務輸出、非法出入境、非法收養、跨國婚姻、組織旅游、傳教和留學教育等手段,還有一些人利用互聯網絡進行販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他們利用窮國的婦女想去發達國家和地區找到好工作這一想法,以招聘女服務員、售貨員、文秘等工作為名進行拐賣活動[3]這些手段一方面具有極大的誘惑性,容易使受害人放松警惕,同時,這些手段大都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犯罪的目的,具有隱蔽性,也為政府打擊販賣人口的犯罪活動增加了難度。

二、跨國販賣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經濟全球化

經濟全球化勢帶動了各國人員、商品、服務、資本和信息的流動、流通。這為全球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但同時也為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大的活動范圍和更大的非法利益空間,導致跨國犯罪越演越烈?,F在的跨國犯罪組織已不再僅僅局限兩三個國家,而是在眾多國家甚至全球范圍內實施犯罪,這就導致了跨國販賣人口問題更加突出和復雜,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由于國際人口的頻繁流動,一方面為跨國販賣人口提供了合法的外在形式和條件;另一方面也為政府的監管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容易使販賣人口的組織者能夠方便順利的實施犯罪。

(二)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世界各國發展的不平衡主要體現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由歷史、地理和文化的因素引起。這種發展的不均衡必然會導致各種犯罪的發生。目前跨國販賣人口犯罪主要集中于大多是由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輸出的婦女與兒童。據統計,在發展中國家,據統計最貧窮的國家國民年人均收入只有200美元,而先進國家國民年人均收入在35000—40000美元,差距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發展中國家的人就非常想到發達國家就業,尋求報酬較好的工作,這樣,這些人就很容易成為跨國販賣人口犯罪集團的“獵物”。在被拐的婦女兒童中,一半以上是在勞務市場被人販子以招工、用工為由拐賣的。

(三)各國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差異性刺激了跨國販買人口犯罪的國際化和嚴重性

不法分子往往會鉆各國法律、政策的差異的空子,同一種行為,有的國家法規認定非法,有的認定合法,而且即使同樣認定非法,處罰程度也有區別。而且有些發展中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設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例如,有些國家主張賣淫合法化,認為賣淫合法化能夠解決人口販賣問題并且確保健康檢查,從而避免愛滋病和性病的傳播。而大部分國家還是認為賣淫合法化只會擴大對妓女的需求,從而進一步助長人口販賣。[4]還有一些國家的移民政策,由于西方一些國家自20世紀70年代先后實行非法移民合法化政策,結果使不少在國外的非法移民最終獲得合法的居留權,從而引發了示范性應,導致發展中國家非法移民不斷增長,也變相的刺激了人口販賣活動。

(四)世界各國腐敗現象廣泛存在促使販賣人口犯罪得不到政府的有效打擊。

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腐敗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跨國販買人口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主要表現在跨國販買人口犯罪集團為了實施犯罪要多方面牢固地與國家和地方政權中的某些腐敗官員相互勾結、互惠共生、結為一體。據英國《今日世界》的新聞報道寫道:“在《販賣為妓:俄羅斯聯邦的情形》一文中,唐娜.休斯引用一個婦女的話:‘如果我回到俄羅斯,俄羅斯黑手黨會殺死我,我們非常害怕如果報警的話,他們會把我們重新交給皮條客。警察和政府的腐敗使很多被販賣者害怕口哨聲,從而限制了執法的力度”。[5]

三、懲治跨國販賣人口的國際刑事合作的路徑探討

(一)禁止販賣人口的國際立法實踐與完善

1、禁止販賣人口的國際立法實踐:在保護婦女、兒童和有效的打擊各國販賣人口活動,國際社會曾進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動。1904年5月在巴黎簽署,1905年7月生效的《禁止販賣白奴的國際協定》規定,各締約國應加強檢查、互通情報,以破獲向海外販賣婦女為娼的案件。1910年5月在巴黎簽署、1912年8月生效的《禁止販賣白奴的國際公約》明確規定了販賣婦女為娼即構成犯罪,并把這種犯罪列入了可以引渡的罪行。但國際社會最有約束力的是以下兩項立法:1949年聯合國大會第3170號決議批準的《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是聯合國唯一專門針對販賣人口及對人進行性剝削做出規定的國際公約,在打擊跨國販賣人口的國際立法上有重要意義。它為統一規范、界定販賣人口的定義和法律特征、制裁權限都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據。另外一項立法是2003年正式生效《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公約》,專門制定了處理人口販運問題的議定書,即《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該議定書是一項處理人口販運問題所有方面的國際文書,宣布采取有效行動預防和打擊國際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必須在原住地國,過境國和目的地國采取綜合性國際做法。

2、禁止販賣人口的國際立法完善:國際社會和各國政府都普遍在各國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對販賣人口尤其是販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予以犯罪化。但目前國際社會在懲治販賣人口的法律框架還不充分和完善,為國際刑事合作帶來了障礙,盡管已經制定了《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等一些國際公約,但公約的實施需要的是國際社會的各個國家實施,公約的內容和精神在各國國家規定不同,有的締約國沒有根據公約制定專門的法律,也沒有再國內刑法中設立關于販賣人口的罪名。在奉行主權至上的國際法原則的和雙重犯罪國際刑法原則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阻礙各國對于犯罪人口的懲治,以及對國際社會刑事合作的開展。所以,有必要要求各國根據公約精神對于販賣人口作出明確的定義,同時在公約框架內對于販賣人口予以明確的犯罪化和刑罰化。

(二)打擊跨國販賣人口的國際刑事合作司法實踐與完善

1、打擊跨國販賣人口的國際刑事合作司法實踐:第一,刑事司法領域開展司法專門化。許多國家的執法機構在嘗試采用專門化的工作方式,這既是獲得被害人合作,發現有組織犯罪的重要途徑,也是保護被害人避免再次受害的要求,如法國執法機關以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并重的司法理念為指導,在警務部門、檢法機關建立了針對販賣婦女兒童的特殊工作機制,并由具有專業經驗的人士負責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意大利也有相關的規定。第二,救助被害人。在《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第十六條:“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意經由其公私教育、衛生、社會、經濟及其他有關機關采取或推進各種措施以防止淫業并對淫業及本公約所指罪行之被害人使之復原并改善其社會地位”。要求締約國盡可能采取援助措施來救助被販賣的婦女從而消除該犯罪,而不是通過刑法。這是因為被販賣的婦女的來源國大都是經濟欠發達、社會秩序混亂或武裝沖突頻發的國家,無論販賣和賣淫是否違背了她們的意愿。她們的目的只是想尋求更好的生活。絕大多數婦女都被犯罪集團控制,她們的生命、安全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所以,如果將她們也作為公約的打擊對象,同販賣者和妓院經營者一樣依刑法處罰的話,對她們來說,這也許會比被犯罪組織控制更為糟糕。因此,對這些婦女應該區別對待,盡量為她們提供社會援助和改善社會地位的機會,從而從根源上打擊跨國販賣人口犯罪。

2、打擊跨國販賣人口的國際刑事合作司法完善:首先,要求締約國履行國際責任,增加司法力量,消除司法腐敗,打擊販賣人口犯罪。其次,各國應加強宣傳,提高公眾對販賣人口犯罪的認知度,加強自我防范和保護意識。同時,政府應當灌輸文明、現在的社會文化理念,加強法制宣傳,剔出愚蒙無知的傳統束縛,使司法對于販賣人口的罪行從社會文化和法律上有正確的認識,如《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第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締約國對被販賣的婦女在遣送回籍前“妥善照料并維持其生活”、確保她們的安全,通過各種必要辦法關注“介紹職業之機關”以免有受害者有“被誘賣淫之危險”,這就進一步強化了對被販賣婦女的保護。最后,嚴懲販賣人口犯罪的組織者,此類犯罪組織者的利令智昏和反人性的犯罪行為。鑒于有組織販賣人口所涉及的人數、贏利規模及販賣活動的多樣性,販賣人口是增長速度最快的犯罪行當,如果把所有人口偷渡和販賣人口活動加在一起,這無疑是世界上最大的侵犯人權活動案。所以要扼制販賣人口犯罪必須從源頭抓起,即重處犯罪的組織者。

(三)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中的國際刑事合作

1、引渡:由于一國不能在另一國行使管轄權,當犯罪人員逃亡他國時,往往需要通過他國的協助即通過引渡這種方式,使罪犯在本國受到懲罰。因此,引渡這種傳統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方式,對于控制跨國有組織販賣人口犯罪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如《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在八到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各締約國一起參加合作管理和共同執行行動,通過締約國間的合作來打擊跨國販賣婦女。這包括對販賣者應該引渡或是在當地起訴、聯合調查、信息交換以及外國對販賣者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

2、聯合調查與執法合作:上述《公約》第八到十五條實際上也規定了聯合調查與執法合作,為有效打擊跨國販賣人口犯罪,也應該依據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相關精神和規定,如該公約明確規定了“聯合調查”和“執法合作”這些新的國際合作方式。在“聯合調查”方面,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應考慮締約雙邊或多邊協定或安排以便有關主管當局可據以就涉及一國或多邊刑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事由的事宜建立聯合調查機構。在“執法合作”方面,該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應在符合本國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況下相互密切合作,以加強打擊公約所涵蓋犯罪的執法行動的有效性,公約強調各締約國尤其應采取有效措施。

3、刑事司法協助:上述《公約》在八到十五條的規定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其精神要求締約國應在對跨國販賣人口犯罪進行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司法協助。對于打擊販賣人口的司法協助包括:向個人獲取證據或陳述,送達司法文書,執行搜查和扣押并實行凍結,檢查物品和場所,提供資料、物證以及鑒定結論,提供有關文件和記錄的原件或經核證的副本,其中包括政府、銀行、財務、公司或營業記錄,為取證目的而辨認或追查犯罪所得、財產、工具或其他物品,為有關人員自愿在請求締約國出庭提供方便,以及其他不違反被請求締約國本國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協助。

4、其他方面的國際合作:其他方面國際合作更多的是國際社會的政治合作。第一,充分發揮聯合國的組織協調作用,販賣人口的跨國性日益增強,而聯合國在國際社會統一行動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重視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非政府組織是連接受害人和政府之間的橋梁,對被害人提供的避難所和幫助等容易為被害人所接受,另外,非政府組織可以經常開展宣傳活動,告知販賣人口犯罪的伎倆以及如何預防,以及對想移民的人提供廣泛的信息,預防成為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者。第三,進一步加強國家之間的合作,在全球化過程中,經濟發展的地區性特征也相當明顯。因此,雙邊合作和地區合作在懲治販賣人口犯罪中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蔡巍.懲治跨國販運婦女兒童犯罪的現狀、困境與對策[J].政法學刊,2005(2):28-29.

[2] Annuska Derks.Combating trafficking in South—East Asia:a Review of Policy and Programme Responses [M]. Internationa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Publisher,2000.

[3] 祝燕濤、孫勁峰.國際拐買犯罪的新動向[J].人民公安,2000(12):33.

[4][5] [英]瑪麗.巴克利 “邪惡交易:歐洲的人口販賣”,朱美榮譯,載《國外社會科學文摘》,2004年12期,第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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