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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問題的刑法規制問題

2017-03-17 19:32李娟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
關鍵詞:刑法規制立法完善食品安全

摘 要: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也進入高發期,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是當今社會非常嚴重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去解決此問題迫在眉睫。但法律規制存在缺陷,沒有實現有效懲罰與震懾食品安全犯罪的功效。民法、經濟法由于其法律性質及強制性懲罰性不足的問題,無法形成有效地保護,因此食品安全要通過刑法來規制是勢在必行。本文主要對我國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闡述,進一步的分析探討,并且指出其中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以此從立法和執法兩方面初步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體系的完善提出一些可行的意見及建議。

關鍵詞: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現狀;立法完善

一、食品安全犯罪內涵的定位

刑法上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義是在食品生產以及銷售過程中的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通過現行刑法來講,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定義基礎上將危害食品犯罪可以劃分為基本違法和延伸違法?;具`法是指犯罪行為侵害了食品的安全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規范要求的食品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或有損于身體的犯罪。而延伸違法是指和食品安全犯罪打擦邊球,未直接侵犯食品安全但是和侵犯食品安全制度有關聯,如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犯罪和未取得相關經營資格而違法經營的犯罪?;具`法和延伸違法構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體系。

二、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規范體系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食品衛生法律規定在生產和銷售的相關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的工業原料或其它原料,以達到有利于擴大銷售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假,銷售環節中通過以次充好或者明知是不合格產品卻以合格產品銷售,以獲取非法利潤。違反刑法規定的偽劣產品銷售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明知國家相關有法律規定,對食品安全有相關標準卻不予遵守,而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食品,以達到節省成本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些行為足以達到危害他人的嚴重法律后果?!缎谭ㄐ拚福ò耍返谝话偎氖龡l的罪名從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將食品從衛生層面上升到安全層面,足以表現國家對食品安全犯罪加大打擊力度的決心,相關的立法機關也對食品安全立法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三、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問題與缺陷

1.食品安全保護措施不夠完善

我國相關的食品安全法著重在食品生產和銷售環節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只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生產和銷售環節進行調整,這使得參與其他環節的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或者只是受到行政處罰這類輕微的懲罰,食品安全問題的隱患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刑事立法落后于現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種種違反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這樣,就顯得食品安全保護有一定的滯后性,這與我國嚴峻的食品安全問題的形勢是不適應的。

2.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案件立案門檻太高

危險犯是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危險程度標準才能構成該罪,而刑法的相關規定是要求必須造成嚴重的相關的食物中毒后果或其他因食品引起的相關事故,在實際的司法中卻難以認定。按照司法解釋,“足以”的危險程度必須經過省級衛生部門認定,這種要求在我國跨部門、多環節以及地方保護等因素影響下,舉步維艱,幾乎難以實現。

3.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規定缺乏力度

(1)刑罰處罰太輕,難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效果。難以達到罰當其罪的要求。對嚴重侵害人民的安全和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因其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規定刑罰?,F行刑法中對于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的規定過于輕緩,難以體現刑法基本原則。

(2)沒有設置資格刑,不能控制罪犯。在司法實踐中,食品安全犯罪的罪犯在受到懲罰后往往再次鋌而走險進行二次犯罪,而國家機關對于其再次入行的資格一般不剝奪。對這些人適用資格刑,剝奪他們在相關領域繼續進行食品生產和銷售的資格,這對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必不可少。

(3)罰金刑規定不當 ,沒收財產刑的規定欠缺。國家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明顯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財產懲罰力度。但是,因為沒有統一的相關財產罰金處罰的具體數額,在實踐當中就容易造成罰款數額的不同。這樣往往存在缺隨意化,不利于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在2014年的3.15晚會上面包粉廠違法使用過期面包粉的案例中,面包粉廠停產相關責任人移送司法并處罰金,而相關的用這些面包粉的蛋糕店的罰金處罰數額卻鮮見于報端。因此,無論何種刑罰包括罰金刑,都應當與行為人之罪行相適應,但是罰金數額需要具體化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四、完善我國刑法立法建議

1.增加不作為型的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的追究都是針對作為行為的,對于以不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食品安全危害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2.增加食品安全過失犯罪

食品安全已經上升為涉及不特定的廣大食品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重大問題,食品安全問題一旦發生,其社會危害性不亞于現行刑法中規定的一些危害共安全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梢钥紤]在刑法中設立食品安全事故罪。

3.將危險犯改為行為犯

我國刑法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一般都需要以引發了嚴重的社會恐慌或者出現了嚴重食物中毒的事件為定罪前提,這與當今社會頻發的食品安全問題顯然是不相呼應的。將危險犯改為行為犯可以避免犯罪分子產生投機想法,危害消費者。

五、結論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問題是當今社會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以及工作中跟我們都有著緊密的聯系。面對越來越多的食品問題以及食品犯罪,我們應該從各個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從立法守法遵法等法律方面著手去加大人們對食品問題的足夠重視。特別是在刑事立法方面,一定要做好工作,制定懲罰措施以及適當的懲罰力度來逐步解決食品安全犯罪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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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娟,(1990~),女,山東菏澤人,山東省煙臺市煙臺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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