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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意對刑事司法的影響

2017-03-17 09:35劉棣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
關鍵詞:刑事司法民意影響

摘 要:近年來,民意開始逐步介入司法活動,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一邊是洶涌澎湃的民意,一邊是理性獨立的司法,如何對待和處理二者的關系顯得尤為必要。本文以民意對司法的影響入手,分析如何應對刑事司法中的民意。

關鍵詞:民意;刑事司法;影響

民意介入司法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分析民意對司法造成的影響有助于清晰的認識民意介入司法會帶來什么樣的后果。

一、民意對司法的影響

1.民意對司法的正面影響

(1)民意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監督作用。民意盡管有非理性的特點,但是民意表達的基礎卻是道德觀和價值觀。因此不能完全忽視民意。民意對某個案件所表達的看法或意見可能與法律規定是不相符的,或是沖突的,但其判斷一般也會符合道德的要求。因此,在民意的監督下,司法機關也會有所顧忌,可以促使其依法辦案,否則是不能被公眾所信服的。

(2)民意介入司法有利于促進司法的公正、效率。隨著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公眾也普遍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就促進了司法機關能夠公正裁判,按照法律規定審理案件,提高審結案件的效率。

(3)民意可以促進和推動司法的改革。民意之所以關注司法,就是因為司法存在許多不足的地方。中國的法治建設已經經過了漫長的時間,但要實現法治的現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堵塞民意,而是要充分發揮民意的影響力,借民意的力量推動法治建設的步伐。

2.民意對司法的負面影響

(1)降低司法權威和公信力。我國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外界干擾。但是,從近幾年發生的一些刑事案件來看,民意介入司法已經常態化。常常有案件因民意的介入而改判。暫且不論改判的結果是否公正,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審判經常處于一種在民意影響下而不知如何判決或是判決結果朝令夕改,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必然降低。

(2)對當事人權利保障的影響。司法獨立與權利保障是密不可分的。司法是手段,權利保障才是目的。民意介入司法,有時會導致公民權利濫用。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從前面分析得知,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點,容易變化且難以衡量。如果被某些不實的輿論觀點所誤導,很容易侵害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現實生活中,不乏有因為輿論而導致判決改判進而丟掉性命的案例。

二、如何應對刑事司法中的民意

既然民意介入司法具有正當性,因此民意不可忽視。但是民意的特點也決定了它對司法活動的負面影響。那么應如何應對刑事司法中的民意呢?為實現民意與刑事司法之間的良性互動,司法機關應當更加積極主動,一方面要認真傾聽民意,調查民意,保證與民意的正常交流和互動;另一方面要運用多種手段如報紙、電視節目、宣傳等手段弘揚法治,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使公眾支持司法活動。

1.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和司法保障

當前我國司法公信力不高,除了司法不獨立以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當前的司法隊伍建設和司法保障不夠。以前社會上總是說司法人員多是轉業軍人、選調干部,專業素質太低。然而現在我們除了關注司法人員的專業技能以外,還要更加注重司法人員是否忠于法律,是否信仰法律。保證司法人員在司法過程中敢于堅持自己依法得出的結論,公平對待訴訟各方,不畏權勢,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在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抵制權勢、人情和金錢對司法活動的干擾。二是加大司法人員的保障,加大對司法人員人身和生活方面的保障,使司法工作人員有信心做好本職工作,提高司法人員的工作待遇,有助于抵制司法腐敗,樹立司法公信和權威。

2.完善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職能

筆者認為,要完善人大的監督職能,要從人大對司法機關監督的職能和目的的角度來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的權力機關,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人大代表的職能之一就是密切聯系群眾,調查社情民意,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因此,可以通過人大代表來搭建起民意與司法的橋梁。這就要求強化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聯系的意識,將收集的民意及時匯總到所在人大機關,在所在機關進行調查分析后可以對相應的司法機關或工作實施“一對一”的監督。所謂“一對一”的監督指針對司法機關的某個社會上比較關注的案件進行監督,但是不得指導司法機關辦案。比如說對于檢察院來講,本來某個案件應該提起公訴或抗訴,而檢察院沒有這樣做。那么除了有上級檢察院對其進行監督外,人大也要發揮其監督職能。人大不僅要給提出批評和建議,還要針對這個案件成立監督小組來督促其依法辦案。對于法院來講也可以采取同樣的辦法。

3.建立規范媒體輿論監督的體制

隨著社會的發展,新聞媒體不僅是傳達時事政治、社會動態,而且成為了監督國家機關的一種有效途徑。近年來,有不少貪污腐敗的案件都是率先由媒體揭露的。因此在這一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中國現在正處于一個改革的時代,媒體也不例外。中國的傳媒業正處在改革的關鍵點上?,F階段,某些新聞媒體為吸引公眾眼球,夸大事實,進行不實報道,有違新聞職業道德。在司法活動中,新聞輿論更是對司法審判造成很大影響。如何來規范新聞媒體,減少對司法的干擾同時又要發揮新聞媒體宣傳法治,正確引導公眾的機制是一個重要問題。新聞媒體作為社會輿論的重要方式,應充分發揮其應有職能。司法機關要借助媒體來宣傳法律,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法律。國家也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制新聞媒體,以減少不實報道。

綜上所述,要建設我國的法治現代化,民意不可忽視。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應該多關注民意、傾聽民意,建立與民意溝通的渠道,而不應堵塞民意,置民意于不顧,努力建立民意與司法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1]許志永.民意干預司法獨立了嗎?[J].中國新時代,2004(06)

[2]陳樹森.博弈與和諧:穿行于法意與民意之間的司法[J].法律適用,2009(09)

[3]王怡.網絡民意與“失控的陪審團”[J].百姓,2004(02)

作者簡介:

劉棣(1989.12~),男,漢族,河北滄州人,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2014級國際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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