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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孝通《禮治秩序》中禮的含義辨析

2017-03-24 09:57卜玥何健
文學教育下半月 2017年3期
關鍵詞:禮治法治

卜玥+何健

內容摘要:費孝通認為“禮治”中“禮”字的概念并不清晰,含義既多又廣?!岸Y”究竟作用在什么層面和契合哪一種概念還需要進行更加明確的界定??梢悦鞔_的是,“禮”對于鄉土社會的約束可以分為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兩個方面,形而下的方面,便可以理解為“儀治”。同時,禮治和法治之間也存在巨大的區別。

關鍵詞:鄉土社會 禮治 儀治 法治

費孝通在《禮治秩序》一文中根據維持社會秩序力量的不同,提出了鄉土社會是“禮治社會”的看法。在他看來,鄉土社會維持秩序的方法還不同于現代社會。鄉土社會并不是沒有秩序的社會,假如我們把法律限于以國家權力所維持的規則,我們可以說這是個“無法”的社會,但是“無法”并不影響這社會的秩序,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由于這里“禮”的概念有些模糊,我們需要從“禮”的起源、發展入手來對“禮”的含義做出明確界定,進而對費孝通的相關思想做出進一步分析。

一、古代之“禮”

在中國古代典籍中,“禮”字包含著多種意義,概括說來,體現于行為活動或儀容態度的多稱為“禮儀”,體現于名物制度或者典章條文的多稱為“禮制”,體現于理性活動或思想觀念的多稱為“禮義”。所以中國古代的“禮”就常被區分為行為之禮,制度之禮和觀念之禮三個方面。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說,禮起源于宗教。在早期的人類生活中,對于神靈的畏懼和崇拜主要體現于對神靈的祭祀,一方面希望和所謂的神靈取得溝通,獲得神靈的保佑,另一方面也希望獲得神靈的賜福,無論是精神還是物質方面的獲得都是先民希望神靈給予的好處,由此產生了愈發虔誠的精神和愈發繁瑣的宗教的禮數,先民借此來確立信仰神靈的原則,以信仰產生的恐懼和敬畏來規范和約束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確立人和自然相互協調的法則,用以維系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關系。殷商時期,禮是帶有宗教性質的祭祀神靈、祖先的儀式,有其神圣性;到了西周,禮雖然還有祭祀的一面,但人們把更多的對禮的應用轉向了人事,因此,禮的宗教性和神圣性逐漸淡化,人文性日益彰顯。春秋時期,禮崩樂壞,孔子在維護周禮的努力中對禮之深層的精神內核進行挖掘和創新,使之成為衡量人的道德行為與人倫關系的價值標準。從而使禮成為倫理關系的理想模式,進而發展成中國傳統文化中最為重要的倫理范疇之一。由此往后,隨著社會化進程的不斷向前,借前人以宗教形式確立下來的這種現成的秩序沿襲下來并遵守的行動逐漸被培養成體現于道德的要求,無論是集團還是個人的行動均以遵守其為前提,對與遵守秩序的要求變成了道德化的要求,社會秩序的維系方式更加有了道德的成份。在這樣一個公認道德已經成為維持社會秩序的背景中,公認的道德倫理被確立為法律,律法在社會中客觀承擔了“他律”的作用。

在禮的發展過程中,禮的概念和意義是不斷內化的。隨著禮的規范化,人們逐漸地自覺地遵從著這種沿襲下來的秩序,最終內化成人的道德理性。宗教形式和道德要求被考慮入維持秩序的法律,這個過程中,“禮”日益清晰地體現出其宗教、道德和法律三方面的屬性。

二、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

在費孝通的《禮治秩序》中認為:“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合于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的對的,對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單從行為規范這一點說,本和法律無異,法律也是一種行為規范?!痹谶@里,禮是判斷行為規范是否合式的標準,甚至其本身就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行為規范,這種規范是維持禮這種規范的是傳統,即社會所積累的經驗。約束人們的信念是“禮”,指導人們行動的是“傳統”。于是,禮和傳統的關系便成為了鄉土社會行為規范的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兩個方面,在這兩個方面的協同作用下,鄉土社會的行為規范得以認可和執行,鄉土社會的秩序因此得以保證。

宏觀上,“禮”是存在于人的觀念中的看不見的手,微觀上,這個“禮”存在于鄉土生活的時時刻刻,甚至方方面面都約束著這個鄉土社會的行為和心思。在行為方面,“在這種不分秦漢,代代如是的環境里,個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經驗,而且同樣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經驗。一個人在鄉土社會里種田的老農所遇著的只是四季的轉換,而不是時代的變更。一年一度,周而復始。前人用來解決生活問題的方案,盡可抄襲來作自己生活的指南?!边@些看似亙古不變的行動真理就是由祖輩沿襲下來的“傳統行為”,更是具體的做法,也是對于合適而平穩的生活的追求,“照做”并“合式”固然是最好的做法,然而這更符合“儀”最初的含義。在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中對“儀”的含義進行了以下的注解:

度也。度,法制也。毛傳曰。儀,善也。又曰。儀,宜也。又曰。儀,匹也。

儀在這里,是標準,是符合時宜的行為,是匹配合適的行為。這恰恰是傳統行為的要求,內在符合其社會環境的結構秩序,甚至利于國家,行動中又符合了當下生活的需求,符合時宜,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傳統行為都是“匹配合適”的。在這里,“儀”確立了“禮”的合法性,人們遵循的傳統行為,便可以理解為是踐行“儀”的行為,“禮治”的形而下層面的意義,便可以理解為“儀治”。因此,在“禮治秩序”一文中的禮治的形而下可以認為是“儀治”:由一套公認的行為方式來主導其生活,這一套方式涵蓋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既是能夠滿足克服生活困難所需傳統的經驗,也維持著人與人之間的心理秩序,更契合了鄉土社會的對于秩序的追求。儀治可以表達的意義不僅僅是“按照儀式”來做,它也表達出一種對所做行為是“合式”“符合時宜”的肯定的感情,這種感情恰好配合了“靈驗”的心理活動:不知名的魔力在規定著這套行為,而這套行為又“符合”了魔力的預期,給予鄉土社會中的人以迷信式,卻又有著確定性的安全感。

作為鄉土社會的行為規范,在形而上的方面,“禮”在這里起到的作用是使人有了“對于規定的方法帶著不這樣做就會有不幸的信念”,“從教化中養成了個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在形而下方面,則是“儀”,是“傳統的行為”所給予人的具體的做事方法。它不但解決了鄉土生活中實際遇到的問題,也強化了“服于儀”在人心中的地位,“服于儀”的這套行為是成了普通所謂的“儀式”,而“禮是按照儀式做的意思”。在這樣的遇到問題——服于儀——強化認知的系統在鄉土生活中一次又一次地解決了現實問題,并使人免于不幸,“禮”的形而上的地位就被逐漸鞏固了。在這里,合式的概念被不斷強化。

三、禮治與法治的區別

確立“禮”在維持鄉土社會秩序的形而上意義上的地位之后,費孝通強調,人治和法治的區別并不在于字面意義,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以及所根據規范的性質。鄉土社會之所以是“禮治”的社會的原因也盡在對于其形而上意義的肯定之中。因為在鄉土社會中,維持秩序的力量是“禮”,“禮”在自古以來便是為了維持秩序的觀念分散在宗教、道德和法律中,集中體現在政治中,如果沒有了維持秩序這個重要的目標,“禮”的眾多觀念和學說也不會得以發展。而在維持秩序這個特定的條件之下,“禮”也充分發揮了其希望被賦予的作用,從最初的具體的祭祀活動,逐漸擁有了道德、法律等的文化內涵,具有了文化的內涵,是“禮”內化于人心而維持“無法”的社會的非常重要的一步,“君子慎獨”便是內化的文化對于人的約束的典型例子。

在文中關于“服禮”的討論中,人們服從或者遵循也很值得探究?!岸Y”在這里具有了法律的屬性,盡管人們執行的是傳統而來的行為,但是正如“體”和“用”的關系一般,“禮”的法律屬性和存于人心中的法律效力才是維持著鄉土社會秩序的關鍵的“體”,這也是“禮治”如何成為可能的根本原因。而“儀”就是鄉土生活中的“用”,按照古老的路子生存,繁衍,連這種行為本身,也充滿了“好古”的味道。也因其好古的特點,“禮治”和“儀治”才能在形而上和形而下兩方面維持著千百年來鄉土社會的秩序,在心中的對“禮”的遵從和在手中對“儀”的應用確保了鄉土生活有條不紊地進行。

在鄉土社會之外,法律是與“人主動服禮”不同的約束方式,是與“禮治”和“儀治”相對的路子。與法律強調從外對人的限制,告訴人們“不該”怎樣做不同,禮告訴人們“應該”怎樣做,但他們又同時效力于一個目標:維持社會秩序。在客觀上,這種和法律“無異”的本質的特征起到了維持鄉土社會的秩序,宏觀上起到了安定鄉土社會的作用。在鄉土社會還沒有發生劇變時,持有法律意識的權杖的人顯然是鄉土社會的局外人,因此對“人治”的理解產生字面上的誤解,這不僅是文化的差異,而是因為沒有置身于鄉土社會所產生的不了解。

四、結語

《禮治秩序》距今也已近百年,“法治”的概念早已深入人心,這也確實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利器。但我們無法否認的是,傳統社會的行為方式并不可能完全顛覆或者徹底消失?,F代人的行動,費孝通所講的禮治社會中的人心秩序,仍然在以潛移默化的方式悄然發揮著自己的作用。在進行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參考文獻:

1.費孝通.鄉土中國[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985

2.王銘銘. 從“禮治秩序”看法律人類學及其問題.[J].西北民族研究,2009,(1).

3.歐陽輝純.倫理學視野中的“鄉土中國”——以費孝通的《鄉土中國》為中心.[J].學術論壇,2011,(12).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文化與社會發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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