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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試行“尊嚴死法”

2017-03-27 08:18鮑冠一
家庭醫藥 2017年24期
關鍵詞:死法意向書計劃書

☉鮑冠一/徐 婷/劉 鑫

韓國從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試行《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也稱《尊嚴死法》),臨終患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繼續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維持生命的醫療是指,對醫學上已經判定治愈無望的臨終病人進行的僅用來維持生命體征的治療。

據報道,韓國該法案從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如果主治醫師及相關領域的1名專家從醫學的角度判斷患者已經處于臨終期,治愈無望,那么患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心肺復蘇、血液透析、抗癌及人工呼吸器4種維持生命的治療。但前提是患者必須通過填寫“事前維持生命醫療意向書”和“維持生命醫療計劃書”,明確表明不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目前的法案試行工作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事前維持生命醫療意向書的相關資訊、填寫及登記;二是填寫及執行維持生命醫療計劃書。

凡年滿19歲的成人,不論是否患有疾病,都可以填寫事前意向書。該資料在患者未來被判定無治療意義,即將死亡時,可作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資料使用。未填寫事前意向書,但病情已至末期,處于臨終階段的患者可要求醫生填寫維持生命醫療計劃書。

韓國試行的《尊嚴死法》僅指“尊嚴死”,即對于終末期病人,依據患者的意愿當時訂立計劃書或者生前預囑放棄給患者治療、任由患者自然死亡。讓死亡既不提前也不拖后,而是自然來臨?!白饑浪馈辈煌凇鞍矘匪馈?,在不考慮行為所追求目的的情況下,有人把“尊嚴死”等同于消極“安樂死”,而積極“安樂死”仍然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據認為,事前維持生命醫療意向書和維持生命醫療計劃書是本次韓國《尊嚴死法》能否正式實行的關鍵(下文中我們把意向書和計劃書統稱為“生前預囑”)?!白饑浪馈钡耐菩?,勢必面臨著道德、法律以及倫理等一系列問題,比如究竟如何判斷瀕死患者的真實意愿?由誰來做最后的操作者?醫生因執行生前預囑涉訴時是否必然導致敗訴結果等棘手問題。但患者一旦出于真實意愿提前簽署了意愿書,醫院和家屬出于對患者的尊重,必定會大大降低矛盾產生的幾率。

>>延伸閱讀

據《預先指示國家報告(2009)》報告,美國在1969年首次提出了“事前醫療指示書”這一綜合概念。美國歷史上,最早將這一概念規范化、法制化的法案是在美國加州1976年通過的《自然死法案》,目前已經有35個州認可自然死。在美國相關制度的影響下,澳大利亞、加拿大乃至包括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等在內的歐洲國家均認可自然死。在亞洲,新加坡在1997年7月開始實施《預先醫療指示法》,印度也于2011年允許放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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