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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代價:從5萬元到26萬元

2017-04-07 15:22陳錄寧
方圓 2017年6期
關鍵詞:吳明吳剛犯罪

陳錄寧

如果通過法院判決,吳剛的誤工費、護理費、醫療費以及營養費大概在5萬元上下。但被害人吳剛一方咬定了30萬元的賠償款,而犯罪嫌疑人張會明一方則認為10萬元是賠償上限,雙方一時僵持不下

張會明怎么也想不到,為自己親姐姐家建房子這樣的好事也會惹上麻煩,還成了傷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

2016年9月13日,張會明在幫助姐夫建房過程中和其鄰居也即姐夫的叔伯兄弟發生了爭執,沖動之下,張會明拿起磚頭砸了過去,造成對方手指受傷,后經鑒定為輕傷二級,達到了立案標準,張會明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后檢察機關依法將其批準逮捕。

兩個月之后,當張會明走出了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的大門時,百感交集。由于張會明家屬的積極賠償,并由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諒解書,而檢察機關認為張會明犯罪情節輕微,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免除刑罰。

叔伯兄弟的斗爭

北京的8月異常炎熱。對于村民吳明來說,這種天氣雖然容易讓人焦躁,惹人不喜,但卻是一個干活的好時候,吳明盤算著把自己院落的住房趁機翻修一下,按進度,冬天就能住上新建的樓房。于是吳明找到了自己的小舅子張會明幫忙。張會明一看是自己姐姐家建房子,便很痛快地答應了姐夫的請求,在短時間內組織了一個施工隊。

吳明家東側的院落住著自己的叔伯兄弟吳剛,兩個人的爺爺是親兄弟,他們兩家的宅基地原本是一個整體,后來被他們的爺爺劃分為兩塊,吳明與吳剛各自分得了一處,吳明在西,吳剛位于東側。按理說吳剛和吳明的關系該很親近才對,雙方應該經常走動,因為兩家不但存在血緣關系,而且住宅也僅一墻之隔。但據該村村民介紹,因為宅基地邊界劃分的原因,雙方關系一直非常緊張,基本沒有什么來往。

他們的這種緊張關系也為接下來發生沖突埋下了隱患。2016年8月底,張會明帶領建房施工隊前往姐夫吳明家建房。起初一直很順利,房子修建得也比較快,但房子蓋到將近一半的時候,吳剛卻站了出來,讓施工隊停止施工,并拿著竹竿從正在建設的房墻上扒掉了幾塊磚。

吳剛的行為引起了吳明的嚴重不滿,但雙方當時并沒有爭吵,吳明親自上到架子上去砌墻,得到消息的張會明也趕到了姐姐家,和姐夫吳明一起建墻。

看到對方繼續施工,吳剛大急,站到自己房頂上和吳剛以及張會明吵了起來,雙方情緒都激動了起來。

房子和吳明新修建的房墻之間僅留了不到一米的滴水區域,從吳剛那一方的屋頂上一邁步就能夠到吳明新砌的墻。于是雙方分別站到屋頂以及建筑架子上對罵了起來,越罵越急,吳剛的愛人陳某某也急忙規勸吳剛,讓他冷靜下來,但已經被憤怒充滿頭腦的吳剛根本沒有接受妻子的規勸,和對方爭執得越發激烈。

雙方的矛盾由此徹底爆發,在爭執的過程中,張會明拿起磚頭砸向了吳剛,導致吳剛的手指被砸傷。退到院落的吳剛立刻報了警,當地派出所的民警來到事發現場后,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并分別對幾位當事人及周邊的旁觀者進行了詢問記錄,吳剛也被送到了醫院醫治。

由此,原本一件翻修新房的好事,由于鄰里糾紛被徹底打亂,吳明的翻修計劃暫時擱淺,吳剛也要承受身體上的傷痛,而為吳明“出頭”的小舅子張會明卻因打人在第二天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輕傷帶來的刑事責任

吳剛如此堅決地阻止吳明翻修房子源自于他和吳明之間的一份協議。其實,在最早劃分宅基地時雙方就存在矛盾,也爭執過多次,后來村委會也出面進行了調解。一份雙方于2016年7月11日簽署的調解書顯示,“翻建房屋時,吳剛的西墻,吳明的東墻不得留門和窗”。這份協議是雙方在村委會的介入下達成的,并且吳剛和吳明還分別在調解書上簽署了自己的姓名并按了手印。

另外該協議同時規定,如果一方在遵守協議的情況下翻修房屋時,另一方不得無理取鬧阻撓對方施工。

根據該協議,吳明在修建房子的時候不得在靠近吳剛院子一側的墻上留門和窗戶,而當時為了采光以及通風的緣故,吳明在東墻上預留了幾扇窗戶的位置。吳剛看到后認為吳明不遵守協議,所以極力阻止吳明修建新房。

律師孫春來在代理該案時親自去過現場,據他描述,吳明新房確實設計了幾扇窗戶,窗戶距離地面大概一米的距離,由于吳剛那一側的房屋較矮,所以通過這幾扇窗戶能看到吳剛院落的情況,這或許是吳剛極力反對吳明預留門窗的原因。

據該村村民介紹,兩家鬧矛盾不是一天兩天了,在之前就因為宅基地劃分爭執過多次,這次吳明翻修房屋,而且沒有按照雙方約定辦事,徹底引爆了吳剛憋在心底的“舊恨”。

張會明被抓,他的妻子高某和姐姐張某急壞了,開始委托中間人去調解,但是開始的效果并不盡人意。

孫春來去看守所會見張會明的時候,張會明甚至表示不同意和解,經過孫春來向他轉達家人的意見以及律師分析此案處理的后果后,張會明的態度才有所緩和,但是他依然向律師表明如果吳剛要求賠償不超過10萬元倒還能接受,如果他要求賠償三四十萬元就算了,寧可坐牢也不會給他一分錢。

張會明的堅持造成雙方調解工作進入了停滯,而吳剛的傷情鑒定報告也出來了,鑒定意見認為,吳剛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里提到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指故意致人輕傷的量刑標準。

而吳剛的傷情鑒定為輕傷,意味著張會明很可能要擔負刑事責任。

拉鋸戰式的和解

盡管張會明一家急于調解,但現實的情況是吳剛和吳明之間的矛盾已存在數年,他們兩家人幾乎斷絕了來往,而因為宅基地劃分以及翻修房子的問題,兩家在近些年又多次爭吵,關系幾乎降到了冰點。

說服關系如此糟糕的兩家和解難度不小,尤其是一方有人受傷,另一方的親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張會明的代理律師孫春來決定從張會明身上打開突破口,原因有二:一方面他是張會明的代理律師,和張會明溝通比較方便;另一方面就是張會明在此次事件中是主要的行為負責人,他的態度對于取得吳剛一方諒解至關重要。

在兩個月的時間內,孫春來去看守所會見了張會明八次,張會明也由最初的抗拒、僥幸心理逐漸轉變,對于自己的行為開始正視起來。張會明向律師承認了自己毆打吳剛的行為,并生出了和解的意愿,但是對于賠償金額依然有自己的底線,10萬元是他心中最高的賠償額度。

在前幾次會見張會明期間,張會明把賠償數額咬得很緊。

張會明的妻子高某把賠償意愿轉達給了吳剛方,對方很快反饋:“少于30萬元的賠償就不要談了?!倍鴱垥鞯慕憬銖埬澄辛耸煜さ闹虚g人去調解,但身體處于傷痛中、情緒憤怒的吳剛不愿接受調解。

對于張會明來說,在看守所的日子并不好過,他的思想壓力越來越大,“一個普通的老百姓怎么會愿意惹上官司呢?”

但是對于這場鄰里糾紛他心里還是咽不下一口氣,對于姐夫吳明和吳剛在村委會簽署的協議他也知情,但是他認為當初約定不留門窗是有區域限制的,主要在院子的南側,北側是可以留門窗的。而吳剛阻撓他們建房,釀成如此的后果,也有責任。

中間人來回奔波了數次,終于雙方都有了和解的意愿,但吳剛一方咬定了30萬元的賠償款,而張會明方則認為10萬元是賠償上限。

雙方的協調進入了停滯期,而張會明也就此案的賠償結果咨詢了律師。他了解到,對于故意傷害罪的民事賠償標準,主要由幾部分組成,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以及營養費等。結合本案,如果通過法院判決,吳剛的誤工費、護理費以及營養費大概在3萬元左右,加上1萬多元的醫療費,總計在5萬元上下。所以張會明方認為賠償10萬元已經很“夠意思了”,足以彌補對方的損失。

而吳剛方對于這個賠償極不滿意,認為在此次事件中,不僅是身體上遭受了傷痛,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傷害。

眼看調解不成時,事情迎來了轉機。被羈押許久的張會明向律師表達同意提高賠償額度的意愿,并表示具體數額由他的妻子高某確定。

張會明思想的轉變主要有兩方面原因,首先是家里有兩個孩子,如果自己被判刑,怕對孩子的成長以及學習生活帶來不好的影響;其次就是他的家人讓律師轉告他,錢沒了可以再掙,最主要的是人沒事。思前想后,張會明決定同意和解。

張會明的妻子高某再次委托中間人和吳剛一方進行了和談,這一次,吳剛主動降低了4萬元,表示賠償26元就可以和解。

對于這個結果,張會明的妻子和姐姐都表示了同意,由此雙方暫時達成了口頭上的和解。

2016年10月31日,吳剛和張會明達成了和解協議書,協議書規定張會明一方自愿賠償吳剛一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6萬元,吳剛對張會明的行為表示諒解,并向公安及司法機關出具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諒解書。諒解書顯示“在協商的過程中,了解到張會明的家庭也很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張會明及其家屬依然積極籌集賠償款,其悔罪表現很好。張會明的行為給我的身體造成了傷害,也給他的家人帶來了極大的痛苦,我并不希望繼續造成新的悲劇”。吳剛在諒解書上簽字并按下了手印。

自由的不菲代價

代理過諸多類似案件的孫春來律師認為,此案是典型的鄰里糾紛案,在我國農村地區發生較多,尤其是涉及宅基地的糾紛案實為典型。

“僅從此案來說,事實部分并不復雜,而且現場有很多的建筑工人,他們都可以做目擊證人。問題的核心在于吳剛和吳明之間的矛盾由來已久,他們之間時常發生口角爭執,想要處理好此案,徹底化解兩者之間的矛盾,就需要對他們以往糾紛做詳細的了解?!睂O春來認為,此案事實部分非常清楚,認定法律責任不存在難題,關鍵是能否借此機會把吳剛和吳明之間積怨已久的矛盾徹底化解,在法律上盡量減輕張會明的刑事處罰。

2016年11月1日,孫春來將和解協議書、刑事諒解書轉交到了公安機關。2016年11月7日,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孫春來向檢察院出具了辯護意見,認為該案屬于鄰里糾紛引發的沖突,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另外,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記錄,此前表現一向良好。結合本案可知,犯罪嫌疑人屬于沖動犯罪,事前并沒有預謀,且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意不大。目前犯罪嫌疑人家屬已經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各項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而被害人已表明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故請求檢察院對張會明作不起訴處理。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會明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罰,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件最終以不起訴結尾,代理該案的孫春來松了口氣。他告訴《方圓》記者,檢察院對張會明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除了依據法律的規定外,很大程度因為該案涉及鄰里糾紛、家族糾紛,社會危害性并不大,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如此處理也符合風俗常識。另外,當事幾方都沒有克制住口角之爭,這也造成了事件升級的后果,因此雙方對該事件都要負一定的責任。

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鞏楓華解釋道:“本案中,張會明因鄰里糾紛,致人輕傷二級,屬于涉嫌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p>

2016年11月23日,檢察機關對張會明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張會明也從看守所回到了家里。此時,他已失去自由長達兩個多月再加上付出了26萬元的賠償。對張會明而言,這是他人生一次代價不菲的歷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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