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小額訴訟程序可提高訴訟效率、及時救濟訴訟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實現小額訴訟的大眾化。本文基于當下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完善的路徑。
關鍵詞: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完善路徑
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4-0222-01
作者簡介:杜悅,男,漢族,甘肅定西人,法學碩士,甘肅政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院,2016級民商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理論與實踐。
一、小額訴訟的概念
小額訴訟程序旨在解決實際生活中普遍出現的,發生于普通民眾間案情簡單,訴訟標的額小,訴訟成本低,不宜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來審理的案件。此制度可節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并因其注重調解性,審級制度和審判主體特殊,適用范圍明確具體而成為相對獨立的訴訟程序。
二、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的比較
簡易程序較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更廣,程序規定更為完善,內容更為充實。小額訴訟程序是我國目前程序最簡化的一種新生的訴訟制度。因其對象與理念的特殊性,規定了一些比較特別的訴訟程序,如當事人不得上訴、一審終審、只有基層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適用等。
三、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現狀
首先,適用率低。如15年商丘轄區的9個基層法院總共審理民商事案件35296件,而只有2513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其次,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缺失。我國小額訴訟適用一審終審制,在實踐中法官為了速裁了事,大多會以調解結案。同時,當事人不得上訴的規定也損害當事人的上訴權。以損害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為代價而達到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是值得商榷的;再次,程序適用混亂。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審判主體限定在基層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因我國基層法官的素質良莠不齊,再加之基層法院審案量大,司法實踐存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額訴訟程序三者適用的混亂,易造成“簡易程序不簡化,普通程序不規范”。
四、完善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途徑
(一)完善小額訴訟程序應當遵循的原則
1.效率與公正并重。訴訟效率決定著當事人和司法機關的訴訟成本的高低,但在小額案件中應當兼顧效率和公正并重的原則,二者都不可偏頗。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某些法院為了追求訴訟效率,過分的重視了結案效率而忽視了實體公正,這不利于維護小額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也有違小額訴訟程序設立的初衷。在以后的司法審判中,應該發揮出這一制度應有的優勢,規范司法,實現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益辯證的統一。
2.快速審理和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并重。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的都是速裁的小額案件,速裁即意味著要對這類案件進行快速審理。我國小額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7日,審理期限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這充分體現了我國小額案件速裁的特點,但法院不能因審判期限短而破壞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忽略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值得肯定的是,2015年的《民訴解釋》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所的規定。
3.法院訴訟指揮權和當事人處分權并重?!皬娀ㄔ旱脑V訟指揮權和尊重當事人處分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①。第一,訴訟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要采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第二,訴訟當事人有權對小額案件的管轄提出管轄異議;第三,訴訟當事人對小額案件享有撤回起訴權;第四,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法院運用調解結案。
(二)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完善路徑
1.明確小額訴訟程序獨立的法律地位?!靶☆~訴訟程序的建立不僅可以通過對民事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減負,更能通過簡易化的努力使小額案件能夠得到具體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務?!雹诓还軓睦碚撨€是從實踐中,亦或是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經驗中來看,我國都應該盡快將小額訴訟程序從簡易程序中分離出來,凸顯出它獨有的法律價值和特殊性,以做到在具體的實踐運用中的精準化和司法大眾化。
2.賦予訴訟當事人有限制的程序選擇權。于當事人而言程序選擇權是一項特別重要的訴訟權利,它關乎當事人參加訴訟、訴訟民主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筆者認為,應當有限制的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這不僅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有原則的限制了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力。
3.賦予當事人合理的救濟途徑?!盁o救濟則無權利”,可見一項成熟的制度應有完善的救濟程序與之配套。筆者建議,賦予當事人合理的救濟途徑,如可允許當事人合理的上訴,或允許當事人對小額訴訟判決提出異議,為當事人的救濟權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同時,法院內部可建立專門的小額法庭,規范小額案件的審理程序,提高小額案件審理質量。
4.建立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之間的轉換機制。在小額案件審理過程中,如人民法院發現所審案件有不適合小額訴訟程序,不能速裁結案的情形,應當終結小額訴訟程序,并將已經啟動的小額訴訟程序根據條件或轉換成簡易程序或轉換成普通程序。程序轉換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受侵犯。
[ 注 釋 ]
①常怡.中國調解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68.
②[日]棚賴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M].王亞新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