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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保障探究

2017-06-06 14:36馬貝貝
法制博覽 2017年5期
關鍵詞:未成年人

摘 要:未成年人是我國社會成員當中的弱勢群體,因此我們需要對未成年人予以保護,尤其是要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益。未成年人由于如年齡、身體、心理等方面還不夠健全等各種因素,自我保護能力也相對不足,其生存權益容易受到侵害[1]。尤其是在家庭監護缺失的情況下,其生存權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假設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益受到侵害,卻沒有得到及時的保護,產生的后果將難以想象。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在家庭監護缺失的情況下,未成人生存權益該如何保障;并以公權干預法律制度為視角,具體探究其生存權益的保障。

關鍵詞: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公權干預

中圖分類號:D922.1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4-0072-03

作者簡介:馬貝貝(1994-),女,漢族,河南人,華東政法大學,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引言

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我國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突出強調了對未成人生存權益的保護。生存權益對我國每個公民都是不可缺少的權益,它是我們在社會生存發展的基本法律保障[2]。就未成年人而言,其生存權益主要是以家庭監護的形式得以保障的。但是,我國目前有許多原因造成許多未成人是缺少家庭監護的,這導致未成人在家庭監護缺失的情況下不僅生存權益受到侵害,也極易導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本文將在對家庭監護以及未成人的生存權益進行具體闡述的基礎上,以南京市為例分析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現狀,并進一步舉例分析江蘇省公權干預在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保障中的應用,以期為從公權干預的視角探究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保障路徑的研究者提供可參考信息。

二、家庭監護缺失與未成年人生存權益概述

(一)家庭監護缺失

所謂家庭監護主要是針對未成人而言的,家庭監護包括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一般而言,監護人是未成人的父母或有法律監護責任的親屬。家庭監護的效果則受到監護人的能力影響,而監護人的能力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例如監護人的經濟能力、家庭教育的方式等,這些都會影響到未成年人未來的發展[3]。未成人父母或親屬失去監護未成年人的能力,或被剝奪了監護權,或者監護人履行監護權不當如家庭暴力,對未成人不管不顧等都可以認為是家庭監護的缺失。一旦缺少家庭監護,未成人的生活生存就會受到威脅,并且未成人的精神、人格以及心理都會受到一定的傷害。

(二)未成年人生存權益

我國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對未成人的生存權益進行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的解釋,例如《未成人保護法》以及相關的區域性的未成人保護條例等等,這些法律法規都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益[4]。實際上,我國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權益是同樣的。隨著我國社會法制的不斷加強,以及對未成年人關注的不斷深入,未成人的生存權益逐漸得到了國家、相關機構以及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的重視。在未成人生存權益當中,未成人享有生存權、受保護權以及發展權等權利。

三、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保障現狀分析

針對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保障的現狀分析,本文以下將主要以南京為例,先分析南京的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受侵害情況,進而就其保障情況進行分析。

(一)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受侵害現狀分析

在家庭監護缺失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生存權益受侵害的類型主要有來自家庭內部成員的侵害以及來自社會的侵害兩種。就這兩種類型的侵害,現狀如下:

1.關于家庭成員侵害的情況

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未成人權益受到侵害,有一部分是由未成年人家庭成員侵害造成,而這是家庭監護缺失的一種具體表現。以南京為例,據南京市中級法院公布的關于未成人相關案件數據,2014和2015年,南京兩級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案件14698件,其中涉少案件(即案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1682件。涉少案件中,涉少刑事案件324件,占比19.26%,呈逐年下降趨勢。但是,近年來,由監護人造成未成人權益受侵害并構成犯罪的情況比較多,其中涉及到監護人殺害、出賣、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行為。

根據以上數據顯示,未成人生存權益急需得到保護。在家庭監護缺失的情況下,公權干預顯得十分必要。

2.關于社會侵害的情況

未成人除了生活在家庭環境中,也生活在社會環境中。從社會角度看,在家庭監護缺失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涉及到拐賣、猥褻、強奸、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以拐賣兒童為例,雖然當前河南地區的拐賣現象最為嚴重,而江蘇兒童拐入的比例已經高達32.09%。

出現侵害未成年人生存權益的原因多種多樣,既有經濟利益的驅使,也有人情世故等原因。這些原因帶來的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以及給未成年人帶來的身心方面的傷害,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對未成人未來的發展產生的影響都是不好的[5]。由此,我們必須加強對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的保護,也必須加強法律上對其權益進行保障。

(二)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保障現狀分析

為未成年人生存和發展提供良好的家庭以及社會環境,我國以及各級政府和地區都出臺了相關的保護和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并且也在具體的實踐工作當中做出了許多努力,目前關于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權益的法律法規仍在不斷完善和發展當中。

以上海、南京兩地為例,就保障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益,仍在不斷完善《上海市未保條例》、《南京市未保條例》。在《南京市未保條例》中包括了對該地區未成人的一般保護、特殊保護以及法律條例[6]。在這三大內容當中包括了許多細節,例如在一般保護中涉及到行政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以及司法保護等等,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事無巨細。當然,除了加強立法,我國也在不斷深入開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保障的法治宣傳活動,逐漸將相關法律思想和意識帶到未成年人當中去。針對家庭監護缺失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益受到侵害案件,也加大了法律追究與懲罰的力度。endprint

在一系列行為下,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的形象與案件的比例在逐漸下降,以南京、上海為例,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比例已經在呈逐年下降的趨勢。

四、公權干預在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保障中的應用

在對未成年人生存權益進行保護時,依靠的主要是家庭監護的力量,即監護人的力量。但是,在家庭監護缺失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益又該如何得到保障?對此,國家和地區也提出了相應的措施——公權干預[7]。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生存權益受到的侵害更多的是家庭成員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因此公權干預也在逐漸成為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公權干預的理論基礎

我國傳統文化基于“家本位”的思想將監護未成年健康成長的重任交給了未成年的父母,從而形成了“重家庭私立自救,輕國家公權干預”的價值理念。但隨著個人意識的增強,對家庭中每個個體生存權益的保護引起了公眾的關注。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救助為輔、國家救濟最末”的制度理念在遭遇家庭監護侵害的眾多案例面前顯得蒼白無力。為解決家庭監護的困境,公權力的必要介入成為新時代的呼聲。

(二)公權干預的實際案例

就公權干預在未成年人生存權益保障中的具體應用,本文以江蘇省一個案例為例。

實例一:江蘇一個90后父親為打網游,將自己剛滿月的親生兒子賣掉,最后被判刑5年。

這個案例非常簡單明了,在家庭中父親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在這個案例當中的父親作為監護人卻將剛滿月的孩子賣掉,侵害了孩子的生存權益,該父親沒有履行作為監護人的責任。通過公權干預的方式,給予該父親5年的有期徒刑,是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益的具體表現。

針對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公權干預是一個非常有效的保障其權益的方法。因此,就這一方面,國家以及地區各級相關政府部門應當建立一個完善的公權干預制度。

(三)江蘇的公權干預

針對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權益的保障,我國部分地區已經就公權干預采取相關措施,以下具體以江蘇公權干預為例。

實例二:為解決家庭監護缺失情況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江蘇目前已經在開始構建未成年人監護權之公權干預制度。其制度之下,主要有以下具體的措施:(1)確定國家代為機制的執行主體:該主體包括了村(居)委會、人民警察、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及各種兒童福利機構,這些主體依據自己原來具備的職責特點,對未成年人進行不同方面的保護,例如民政部門及各種兒童福利機構可以代表國家提供監護保障或直接擔任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2)加大了兒童福利機構以及相關部門各方面的支持:為機構當中的兒童提供了更多的飲食起居、教養教育的支持與指導,尤其是加大了未成年人培養和保護的資金投入;(3)江蘇正逐步以基層的青少年保護機構為核心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在這一機制中,可以將侵害未成年人生存權益的現象反饋給機構,機構再進行實際調查,情況屬實則予以侵害其權益的監護人或社會人警告或懲罰。

在以上實例當中,通過各種形式的公權干預對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是極為有利的[8]。但是,由于公權干預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還并不是很成熟,因此還需要逐步將其完善,從而逐步的達到有效保障家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益。

(四)公權干預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從2013年南京江寧“餓死女童案”、2014年廣東汕頭“親生父親虐童案”、2014年徐州銅山區父親強奸親生女兒案、2015年南京“4.4浦口虐童案”等典型案例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現狀目前存在的著嚴重的問題:比如,(1)現行監護立法過于原則。未成年人立法系統不規范,監護人權利、義務和職責內容過于原則,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的安置制度不健全。(2)權責不明導致監護責任主體執法態度消極。各職能單位、社會團體怠于履行責任、態度消極,執法部門缺乏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專業人員。(3)司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完整的程序體系,沒有明確監護人的任職、變更及撤銷條件;未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制度等等。

五、結語

生存權益是我們生活最基本的權益,因此必須要得到最先的保障,才能夠進而保障我們其他的權益。而未成年人作為弱勢群體則更應當得到這方面的保障,尤其是面對當前社會發展形勢,家庭監護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受到沖擊,致使未成年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其生存權益的保障則更為緊迫。綜上所述,隨著目前我國由于家庭監護缺失造成未成年人生存權益受侵害的現象與案件不斷增多,國家與各級政府應當不斷增強公權干預的力度,為此也需要逐步完善公權干預制度,從而真正實現的未成年人生存權益的保障。

[ 參 考 文 獻 ]

[1]石婷.論國家對未成年人監護的公權干預——以保障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為視角[J].當代青年研究,2014,03:93-98.

[2]張加林,徐新意.未成年人監護中的“公權干預”——法制講堂(三)[J].江蘇社會科學,2009,S1:187-192.

[3]豆雨思,唐曉梅.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J].人民論壇,2015,32:46-48.

[4]曹培忠,周艷波.未成年人監護:一個應由公權監督的法律問題[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04:45-50.

[5]劉金霞.建立我國監護的公權干預機制研究[J].西部法學評論,2013,04:23-28.

[6]葉承芳.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之反思與重構——以監護監督與代位監護機制設計為核心[J].人民論壇,2013,23:126-127.

[7]吳光政.“三強化”助推“三提升”——寫在<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施行之際[J].中國民政,2016,11:46.

[8]彭剛.剝奪與回歸:我國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制度的建構機理及其完善[J].寧夏社會科學,2015,04:37-4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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