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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美國契約法中契約違約之禁止令救濟

2017-06-19 00:42李婧瑤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禁止令損害賠償

摘 要:美國契約法救濟方式包括普通法上的救濟和衡平法上的救濟。契約違約時,普通法難以救濟時則需要衡平法的救濟方式,禁止令作為衡平法的救濟方式之一,在美國契約法的違約救濟中占有著重要的地位。本文介紹了美國契約法中的違約救濟中禁止令救濟方式在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中的規定。

關鍵詞:禁止令;損害賠償;救濟方式

一、禁止令的概念

在契約違約時,只有在普通法難以救濟時才會采取衡平法的救濟方式。衡平法的救濟包括強制執行(specific performance)和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令是指由法院令一造當事人不得從事特定行為的命令。

契約法上的禁止令與民事訴訟法上的禁止令不同。是永久性禁止令(permanent injunction),在庭審結束后才可做出永久性禁令;而民事訴訟法上的禁止令是指為臨時性禁止令(temporary injunction)。臨時性的禁令是一種在證據全部聽審前由法院發布的命令,指示被告實施某種行為或一系列行為,或禁止這樣做。

二、禁止令的法律規定

在合同法重述(第二次)中,有關于禁止令的規定。

(一)禁止令救濟方式的適用條件

在357條中規定禁止令救濟方式的適用。在合同一方實施違約行為,或有實施違約行為的威脅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禁止令申請:①違反的合同義務屬于不作為義務或②違反的合同義務屬于作為義務,且不屬于適用申請法院強制履行的情形。

第362條中規定除非合同有充分確定的規定為法院授予禁止令提供了基礎。

(二)損害賠償金與禁止令的適用

在359條中規定了獲得足額賠償金后禁止令的適用。①如果損害賠償金足以保護受損方的期待利益,則不應再申請禁止令;②對于部分違約受損方已獲得足額賠償金,并不能排除受損方就全部合同申請禁止令。③禁止令不因存在出損害賠償金外的其他救濟方式而排除適用,但是法院可以運用自由裁量權,依據357條規定裁決決定其救濟方式。

(三)不適用禁止令的情形

第366條規定了不得強制執行合同義務的情形,當強制執行或監督給法院造成負擔,使得強制執行所獲得的收益并不可補給不予執行所遭受的損害,則不得適用禁止令執行該合同。

第367條中規定了提供個人服務或監督的合同不適用禁止令的情形。對于提供個人服務的允諾,如果發出禁止令可能使一個受雇人喪失其合理的謀生手段而不得不依合同規定行事,則該允諾不得強制履行。

三、禁止令的判例

在案件Walgreen Co. v. Sara Creek Property Co.①中,原告Walgreen向被告Creek承租其與Southgate Mall的店鋪經營藥房,雙方于1971年簽訂契約,約定合同期間內,Creek不得另租店給他人從事藥品相關業務。但1990年,Creek最大的承租商停止營業。于是Creek告知原告Walgreen說,他準備將店鋪改造成為一個大型的折扣商場,由Phar-Mor公司經營,其中藥店與原告的藥店占地同等大小,且距離很近。于是,原告提起訴訟,主張Creek違約,請求法院發布禁令,禁止Creek將店鋪租于Phar-Mor公司。一審法院發布禁止令給原告Walgreen,禁止被告Creek公司在雙方合同存續期間將其處于Southgate mall的房屋出租給Phar-Mor。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在該案件中,法官在損害賠償救濟方式與禁止令救濟之間進行損益衡量。損害賠償的救濟方式相對與禁止令有一定的優勢,許多禁止令的執行需要法院的監督,耗費司法成本。也可能對第三方的利益造成損失。禁止令為雙方創造了一個雙邊壟斷關系,在這個討價還價的空間里,雙方可能會耗費談判的成本。但該案中損害賠償缺少精確性,且當事人需要為法庭辯論準備和提出證據,法院需要對證據做出評估,耗費時間。而對禁止出租房屋給Phar-Mor的禁止令的監督并不需要司法的監督,也沒有對第三人的利益產生影響,僅僅可能產生雙方間的談判。

四、美國禁止令救濟方式綜述

根據法律與禁止令的判例規定,法院考慮裁定發布禁止令的要件是:①損害賠償金不足以彌補其損失(inadequacy of damages),而不是沒有禁止令將會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②契約內容必須明確確定(definiteness),使法院可以據以做成明確的禁止令裁定;③禁止令在執行與監督上并無困難(no difficulty of enforcement)。

且法院在發布禁止令過程中必須考慮:①其所禁止的行為是否為當事人特有的、唯一的專長;②當事人有沒有其他的謀生的能力③當事人是否愿意遵守約定的原則。

禁止令救濟方式作為衡平法上的救濟方式,除普通法的救濟方式之外,對契約違約的救濟起著重要的補充作用。

注釋:

①Walgreen Co. v. Sara Creek Property Co., B.V., 966 F.2d 273 (199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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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an Ayres, Richard E. Speidel. Studies in contract law(7th ed)[M]. N.Y.: Foundation Press; 2008

作者簡介:

李婧瑤(1992~),女,漢族,籍貫:山西臨汾,單位:重慶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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