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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2017-06-19 00:44白麗紅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法律規范法律效力強制性

白麗紅

摘 要: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是憲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目前關于憲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爭議,主要在于憲法序言中非規范性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研究序言法律效力,應當從整體上對序言的效力進行分析,并正確理解法律效力的含義。從世界范圍內的憲法序言看來,無論是從序言本身的內容,還是從序言與憲法正文的關系來看,憲法序言都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關鍵詞:憲法序言;法律效力;法律規范;強制性

憲法序言是成文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憲法中都有序言。從法理學的角度,法律規范的完整邏輯結構應當包括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要件。但反觀序言內容,尚不能完全符合三要件,故其法律效力就受到了質疑。關于憲法序言的效力,憲法學界存在五種學說。本文從現代憲法序言的一般內容出發,總結學界存在幾種學說,提出判斷憲法序言效力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并且得出憲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

一、現代各國憲法序言的一般內容

憲法序言是寫在憲法正文前的文字,早期的序言僅對制憲的過程進行簡述。從20世紀開始,各國憲法序言的內涵日漸豐富,主要包括制憲主體、目標、原則等,根據各個國家憲法具體內容序言也各有差異。美國、德國和法國憲法的序言本身并不表明憲法的效力,而我國憲法序言中沒有制憲目的和原則。

從憲法分類來看,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序言往往側重于歷史政績和政權建立的合法性。而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序言更多的是對憲法制定目的、主體和過程合法性的闡述,而很少將合法性建立在歷史成就或政績之上,絕大多數憲法不會提到任何特定政黨或人名。[1]

二、關于憲法序言的學說觀點

(一)完全無效說

該學說認為憲法序言的規定過于抽象,它不是條文形式出現的,不符合法律規范的一般邏輯結構,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部分有效說

該學說認為對于序言中有關制憲主體和憲法效力的規定,當然有效;但是有關國家歷史和人民奮斗功績的內容,屬于一般敘事性的,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效力。

(三)完全有效說

該學說認為序言是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其自身特殊的職能,與條文共同構成了憲法的規范性基礎。同時,序言部分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完全同于憲法的正文,因此序言應當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四)強于正文的效力說

該學說認為序言綱領性和宣言性質的規定,是正文的基礎和上位法,在解釋憲法和憲法實施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序言的效力要高于憲法正文。[2]

(五)模糊效力說

模糊效力說認為憲法序言的抽象性可能導致一種效力的未確定狀態,即模糊效力狀態。[3]與“部分效力說”相同,該學說認為憲法序言的原則性內容只有與其他條文結合方能發揮效力。

三、正確理解憲法序言效力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從整體上理解序言的法律效力

憲法序言應當作為整體,而不能逐字逐句地對其效力進行判斷。序言的效力是整體的效力,表現為憲法正文和其他法律法規都不能與憲法序言抵觸,序言是解釋和實施憲法的基礎。如果由于序言具有敘述性的內容而效力被否定的話,那么憲法的條文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如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了人民民主專政,該內容在序言中也有體現,若單單依照法律規范結構來判斷效力的話,易出現“憲法非法”之謬論。

(二)序言本身體現出的法律效力

憲法序言闡述了立憲基礎和奮斗目標等根本性內容,應從制憲者意圖的角度去分析序言的效力。在將這些根本性東西寫進序言之時,立憲者們并非想將這些內容排除于憲法效力之外,而是將不便作為條文的內容寫在正式條文的前面,以表明制憲目的和價值選擇,正是這些內容確立了憲法的權威。[4]例如我國憲法序言最后一段表明本憲法規定了國家政治生活中最根本的東西、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些根本和最高的東西不會因出現在序言中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憲法條文和憲法解釋、實施均不得與序言內容相抵觸,表明了序言的法律效力。

序言的文本具有敘述性、綱領性和宣言性,連接著敘述性和規范性,也連接著法律和現實。它誠然不同于正文的規范性立法方式,找不到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但敘述性的文本中往往包含有規范性的內涵。[5]我國憲法序言當中的敘述性內容,是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對歷史所作出的確認總結,一切與之不符的認識,都是違反我國憲法規定的。

(三)對“法律效力”的正確理解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規范本身具有的約束力,包括對國家機關的約束力,也包括對公民的約束力。之所以有人認為憲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于他們認為序言不具有司法適用性,不能作為公民行為規范,更不能作為保障公民權利的訴訟依據。但憲法序言規定的內容,仍舊是國家機關的最高行為準則,具有強制力。如法國憲法委員會曾多次引用憲法序言做出重大決定,序言對國家機關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超強的法律效力。

因此,不應片面的從是否具有司法適用性入手理解法律效力,而應當從序言是否得到普遍貫徹和遵守的角度。憲法序言的內容作為制憲原則和綱領性文件,一些國家已經賦予其司法價值(如法國),在其他國家也已經作為憲法的先前條款而在社會上得到了人民的普遍遵守和貫徹,若此時仍說序言沒有法律效力,顯然是無根據的。

三、結論

綜上,憲法序言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憲法序言承載著特殊的功能,在現代社會,序言的內容已經為人們認可并且廣泛遵循,構成了憲法正文的規范性基礎,并且對解釋和實施憲法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國家因為憲法習慣、歷史傳統和制憲環境的差異,序言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的強弱不盡相同。例如,法國憲法委員會在判決中就承認了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確認其司法價值;日本的憲法序言雖然有效,但是卻不能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隨著制憲水平的提高,憲法序言的內容可能會發生變化,但是序言的職能決定,它的法律效力是不會改變的。

參考文獻:

[1]韓振磊.《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載《改革與開放》,2011年第6期.

[2]李孟琳.《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載《大眾商務》,2009年第5期.

[3]黃惟勤.《論我國憲法序言法律效力》.載《法學雜志》,2010年第2期.

[4]喻中.《論憲法效力的終極依據》.載《政法論叢》,2011年第2期.

[5]殷嘯虎,李莉.《憲法序言的效力與功能研究》.載《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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