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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刑交叉思維

2017-06-30 10:49薛雷雷
科教導刊·電子版 2017年14期
關鍵詞: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交叉

薛雷雷

摘 要 民事刑事案件交叉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傳統的處理方式是“先刑后民”,筆者認為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不應該采用單一的處理模式,應采取分別判斷、個案判斷的方法,重點是看民事關系和刑事關系的關聯性和相互影響程度。

關鍵詞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交叉

中圖分類號:DF7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先刑后民”的作法,主要表現在刑事程序優先于民事程序。雖然這種實踐中的作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有不同意見。

筆者認為,民刑交叉案件不應該采用單一的處理模式,不管是“先刑后民”還是“先民后刑”,亦或是“民刑并行”,都是形而上學的處理方法。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關注點不同,要查明的案件事實、證據的采信標準不同。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應當采取分別判斷、個案判斷的方法,重點是看民事關系和刑事關系的關聯性和相互影響程度。

1考察刑事犯罪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律師代理一個合同糾紛案件,首要要做的就是審查判斷合同效力。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才談得上履行、解除、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如果無效,也就不存在這些問題了,而是要關注無效的過錯責任及損失賠償。所以,在合同有效對己不利時,往往就要考慮如何否定掉合同的效力,其中,往刑事犯罪方向靠就是方法之一。相反,在合同有效對己有利時,如案件牽扯到刑事犯罪問題,就需要把民事案件從刑事案件中抽離出來,避免受到刑事案件的影響。

2通過刑事程序為民事程序謀求訴訟利益

民事訴訟程序是一個等腰三角形的構造,法院居中裁判,是等腰三角形的頂角,當事人雙方分列兩個邊角,處于平等的訴訟地位。這種訴訟構造決定了法院不能過多地干預訴訟進行,當事人的主張更多的是需要自己完成證明、論證,如果無法完成,則需要承擔不利后果。而當事人作為私權利主體,其掌控訴訟的能力和條件是有限的。相對而言,刑事訴訟是由國家公權力主導的,其進行訴訟的能力和條件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而且能直接穿透復雜多層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如果能從刑事程序中借力,往往可以給民事程序帶來訴訟利益。

2.1刑事程序中斷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p>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權利人通過刑事程序主張保護民事權利的,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從訴訟成本、追責力度等方面考慮,刑事程序相比較民事程序而言有一定優勢,如果一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想直接啟動民事程序主張權利,而案件本身又存在民刑交叉問題,則可以嘗試提出刑事控告,若能立案追究相對方的責任進而實現訴求最好,退一步即使不能通過刑事程序解決問題,民事上的實體權利及訴訟時效亦不會喪失,仍然有機會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2.2通過刑事程序收集民事案件證據

民事訴訟中采用優勢證據原則,審查證據強調高度蓋然性。而刑事證據的認定標準遠高于民事證據,強調排除合理懷疑。不同的證明標準決定了刑事程序取證的方式和手段要絕對優于民事證據的取證。例如,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可以傳喚證人進行詢問、可以采取秘密手段調查證據材料等。因此,如果一個民事案件的證據相對薄弱,而當事人通過自己或是法院也難以進行補強,則當案件涉及民刑交叉問題時,可以通過先啟動刑事程序并最大限度的收集有利證據,即使最終刑事程序未能進行下去,但已經把證據固定了,在日后的民事程序中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該證據,從而完成己方的證明責任。

2.3通過刑事程序查找財產線索

在以給付為主要內容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得到切實保護不僅表現在贏得訴訟,還有重要的一點即勝訴判決能夠得到執行。例如,甲起訴乙要求給付100萬元,獲得勝訴判決后乙沒有履行判決,則甲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不能查找到乙的財產,判決可能難以執行下去。雖然法院有一定的執行措施,但民事執行的現實情況是需要甲自身調動資源推進執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乙的財產線索。此外,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則需要向法院提供糾紛對方的財產線索,法院不會主動幫助當事人調查,而當事人自身的調查能力和條件是有限的,難以收集到有價值的線索,這就產生了保全僵局。這種情況下如果案件涉及民刑交叉問題,則當事人可以先啟動刑事程序,借助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調查能力,查找到糾紛對方的財產線索,進而為民事程序所用。

3使用民事方法弱化刑事程序中的對抗

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和財物被犯罪行為損毀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類似于民事訴訟程序。在這個程序中,被告人及其家屬可以與被害人通過調解的方式達成賠償協議,而且賠償的金額可以高于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實踐中,如果被告人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物質損失的,法院可以在量刑時酌予考慮。對于輕微刑事案件,如果經工作,被告人認罪悔過,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對被告人可以從輕判處非監禁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因此,對于某類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則會在量刑上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可以積極做當事人的工作,給糾紛雙方創造和解的條件和機會,這樣不僅減少了社會對抗,也使得被告人得到了量刑上的好處、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得到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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