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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德國農民戰爭提供改革合法性的神法

2017-07-12 13:47詹學昭
關鍵詞:古法旗幟條款

詹學昭

(北京大學 歷史學系,北京 100871)

為德國農民戰爭提供改革合法性的神法

詹學昭

(北京大學 歷史學系,北京 100871)

神法是德國農民戰爭合法性的標志。早期請愿階段,神法為農民經濟訴求提供合法性。德國農民戰爭后期,神法不但為建立新的人民國家提供合法性,還為創建人民的公共福利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提供依據。文章分析了神法和古法的關系,認為古法旨在維護農民的傳統權益,而神法卻要推翻整個封建制度。這樣,神法的積極作用就彰顯了出來:以神法作為旗幟的德國農民戰爭,不僅要求建立人民的共和國,而且還要創立人民的社會福利和救濟制度,因此,具有開創性的意義。

神法;古法;農民戰爭;普通人的共和國

對神法的研究,目前學界有三種趨勢。德國學者布瑞克在他的名著《1525年革命》中提出“福音主義”對抗“封建主義”的觀點,指出“世俗和教會領主,把傳統法作為逃避‘神法’的一個值得信賴的避難所”[1]92。由此,他將古法和神法①的距離徹底拉開,形成以神法為口號的農民與堅持古法的領主勢力的對立。布瑞克還對古法和神法出現的前后順序做了一刀切的處理,認為農民在借助古法失敗后,神法提供了摧毀封建主義的力量,他表示:“《十二條款》作為一種新的法律原則將‘神法’表述出來,從而獲得了爆炸性的力量,這種法律可以提供一個法律基礎來克服封建主義的結構問題,甚至可以徹底摧毀封建主義?!盵1]對于布瑞克的這些觀點,我們需要思考的是:農民是否在1525年時完全放棄對習慣法、古法和古代傳統這一類合理性的利用?《十二條款》真的如此具有革命性、創新性,難道之前的農民暴動中從未出現過“神法”的身影?

有些學者與布瑞克相反,他們力圖縮小古法和神法的距離,如君特·福格勒強調古法和神法這兩個概念在法律上的互補功能。約翰·托斯內克爾指出,雖然古法根本上更具體、特殊和穩固,神法更為概括、靈活,但并不容易區分。并且,兩者在起源上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永恒的,而且與公正的意思相同。除了對廢除農奴制這一要求外,它們之間并無明顯區別,存在大量混雜不明的情形。因此,人們會不可避免地懷疑:古法或神法作為標簽,可為任意的農民請求提供合法性[2]26-27。湯姆·斯科特也同意這種說法。他認為關于古法和神法之間的差別,布瑞克從弗朗茨那里接受得太機智,因為雖然古法是自然而古老的,但也同樣被認為是天賜的和神圣的。并且,許多農民的要求,不能利落地歸入古法和神法的類別中[3]711。

關于神法,從德國農民戰爭時期起就存在將農民意愿低俗化的趨勢,認為農民在請愿中闡釋神法時,所鼓吹的正義不過是謀求經濟利益,為自我辯護的借口。如阿梅巴赫將農民看成是利用福音作為借口的謀殺犯[4]46;又如夏普勒所闡釋的:農民起義在綱領上是基于基督教義為理由辯護的運動,然而,在最后階段,退化為經濟的斗爭和利益的戰爭[4]48。

基于前人的研究,我們須系統分析原始材料,辨析神法三個重大問題:農民請愿中對古法和神法的運用是否非此即彼?以神法為旗幟是1525年農民戰爭的創舉嗎?神法的功用真的是極端功利的嗎?

一、古法和神法共同為請愿提供合法性

古法維護了封建主義,神法反對著封建主義。農民以福音主義反對封建主義的觀點是錯的,主要基于如下幾點原因:

(一)農民對古法和神法的運用隨意

1)雖然在同一條款中有以神法反對古法的事例,如《十二條款》中有以神法反對古法:

我們希望將征收死亡稅的慣例統統廢除。我們不可忍受這項稅收,不允許讓孤兒寡婦被如此不體面地奪走財產,而這種情形經常以多種形式發生,違背上帝、違背榮譽……上帝將不再容忍,他將去除這一切。今后,沒人有義務繳納死亡稅,不管是小死亡稅還是大死亡稅[5]256-57。

但在這同一條款中也有用古法作為合法性的條款,如:

第九,我們有反對被處以重罪的怨情,因為人們不斷制定新的法律。我們并非根據案情的嚴重性受處罰,而是時而因強烈的惡意,時而因他人的偏袒受到處罰。我們認為,應根據古代成文法和案件的事實判定處罰,而非根據法官的偏見[5]256。

2)在同一條款中,既有古法支持,又有神法支持的事例,如《梅明根農民條款》第五條:

這是我們謙卑的申訴和懇求:因為我們至今已經長久且深重地受到日復一日變繁增多的勞役的侵害。請求只依據上帝之言,仁慈地深思:我們的祖輩如何提供勞役[5]79。

3)在同一請愿書中,既用古法也用神法支持訴求的事例,如《施蒂林根農民條款》中存在以古法為依據的條款:

第十四條:我們不準使用服勞役的森林和其他的林地,這有違古代的傳統[5]67。

《施蒂林根農民條款》中也有以神法為依據的條款,如第四十一條:

我們艱難地耕種我們的田地,從中獲得收益,交稅給我們的領主,也養活自己和妻兒,而這些田地卻因狩獵慘遭侵害。獵物是神法和普通法為人類的供給和需要所創造的,人人可以享用。我們卻被禁止捕獲、獵狩或嚇跑獵物,否則處以重罰。如有人違犯禁令并被抓住,他的雙眼會被挖出,或憑著領主或他們官員的意愿和喜好,遭受其他折磨。我們懇求您:依照神法和世俗法,裁決我們可獵取所有高級或低級的獵物為我們自身需求所用,而不受責罰……[5]70

可見,訴諸古法和訴諸神法并非存在階段性,訴諸神法也并不意味著農民的法律意識上升,古法和神法具有同等的可用性。

(二)對于同一經濟訴求,農民往往既用古法支持,也用神法支持,古法和神法的策略并不相悖

如關于稅收的訴求,在《肯普滕修道院請愿書》和《蒂羅爾憲章》中也分別以古法和神法為合法性策略的表述:

我們被所謂的修道院租賃侵害,許多屬民的土地占有稅超過他們能力所及的范圍,因此負擔沉重……舊有的習俗是:當一個男人或一個女人帶著他們的財產被修道院長授予封地,只要他們活著,并不需交納更多的財物給新選出的修道院長,并且當一個、兩個或三個修道院長接連死亡也無需交付……[5]76

稅收問題將要通過全體人民才能決定是否需要取消或是否根據神法要在某年進行減免。為了公共利益是需要征稅的。因為它可用于防衛基金,預防有可能遭到的不測發生[5]266。

可見,在1525年農民戰爭中神法并非是農民追求的唯一的準則,他們沒有絕對依賴和推崇神法。農民并未忽視傳統的效用,也未摒棄習俗的力量。

(三)古法支持下的反叛也有革命的趨勢,特別是廢除農奴制的訴求

目前,中外學界存在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廢除農奴制的要求是在神法的旗幟下提出的;而在古法的范圍內,農民并未觸及農奴制。如,斯托納克爾認為古法和神法的概念松散,不易區分,但在是否對農奴制提出要求上,這兩者有最為明顯的區別[2]26。但梳理原始材料我們發現,在古法的范圍內,農民就有廢除農奴制的要求,如《肯普滕修道院請愿書》中記載:

……在肯普滕修道院建立之初,有著隸農是自由的而非奴隸的慣例和習俗。但我們一些“仁慈”的肯普滕領主不顧這個習俗慣例和自由隸農的權利,過去多年直到如今通過書面證詞和監禁,竟敢將自由的隸農和他們合法后代變為奴隸……[5]73

又如《萊茵費爾登郡請愿書》,雖然表明以《十二條款》為藍本,遵循神法:

我們再次確定普通農民的《十二條款》,我們受其約束,我們立誓、保證擁護《十二條款》,在《十二條款》中,我們大部分的重擔和怨情被提及、討論。我們渴望支持這些條款,遵從它們的內容,我們……被侵犯、壓制了這么久,有違上帝和正義,請求……我們能從這些欺壓中釋放和解脫出來[5]85。

但也以古法為據,要求廢除禁錮農民自由遷移的農奴制:

波爾根(Beuggen)的條頓騎士團高級騎士占據了我們自由領地的區域,將奴隸的義務施加在我們一些可憐的同伴身上,如同他們就是他的奴隸和侍從。這一切都和我們當地的慣例、古代的傳統和自由相違背,我們忠心地希望,廢除這一切……[5]85

由此可見:第一,農民對古法策略的運用并非都限于傳統的要求,對神法策略的運用也并非都是革命性、開創性的,古法、神法的界限并非分明,如表1所示。

第二,農民對神法這一合法性策略的運用來自于他們自身對《圣經》的理解和現實生活的需求,因此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也如貝克爾所分析的,農民將自身的行動等同于上帝意愿的施行,將福音直接運用于現實生活[6]261-62。

二、以神法為旗幟有中世紀傳統

然而,神法作為一種策略是否到1525年才發揮它的革命性力量是學術界一直爭論的問題。這需要回到布瑞克提出的“福音主義對抗封建主義”的命題。他認為1525年的《十二條款》將神法表述出來從而獲得爆炸性力量,克服封建主義危機并有徹底摧毀封建主義的效能。而其他學者則認為,對神法的運用并非1525年的創舉,如小布瑞迪反駁道:鞋會領袖約斯·弗里茨將需求建立在“神圣正義”或“神法”之上,將叛亂提升到革命的層次。上萊茵的鞋會運動和符騰堡的“窮康拉德”運動傳播了作為反叛合法性的神法[1]。阿道夫·勞伯認為,早在1502年鞋會運動已讓反封建的運動變得革命化了,因其基于神法提出廢除所有領主權威的要求,“除了上帝的正義什么都不要”,已經到了用神圣正義推翻現存秩序,以建立基于《圣經》的新社會的地步[7]51。

表1 古法和神法下的農民訴求

注:根據Scott,Tom & Scribner,Bob ed.,The German Peasants' 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NJ/London,Atlantic Highlands,1991年繪制。

為農民的需求提供正當性,給領主過分的壓榨打上“非基督”標志加以譴責,從而證明起義合法性的神法是否是《十二條款》的產物?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需要考察鞋會和窮康拉德這兩場1525年革命前的重要運動,而這兩場運動的旗幟和條款中都有明顯的神法痕跡。

鞋會的農民戰爭斷斷續續地發生在1493年、1502年、1513年和1517年。之所以被稱為鞋會運動是借用了“農民鞋”(Bundschuh)對農民的特殊意義。農民鞋由粗糙的生皮制成,農民用十字形的皮革穿過金屬環捆綁住腳,接著用長長的牛皮帶綁住腿,直至腿肚子處,如圖1所示。這和貴族的馬刺靴完全不同,代表了農民的貧窮,在15世紀取得象征意義。另外,Bund這個詞既有捆綁的意思,又表達著綁在一起、收集、聯合的概念[8]4。

鞋會運動不但在名稱上用到農民鞋及其豐富的內涵,農民鞋還被畫在或繡在他們的旗幟上。如在上許普夫,喬治·梅茨勒帶著一只鼓和即興創作的旗幟集合了奧登瓦爾德的農民。在有的隊伍中,農民干脆將他們腳上穿的鞋子放在長矛或長柄武器上舉起,代替旗幟,象征著與富人為敵,如圖2所示。但這也并非是鞋會的首創,農民鞋第一次成為農民反叛的象征是在1439年萊茵的農民旗幟上出現[8]43。

圖1 一只典型的德國農民鞋( 約1480 至1490 年代,在阿爾皮斯巴赫修道院被發現,用布包裹住) 圖2 農民將鞋掛在長矛上做旗幟( 1490 年)

鞋會不但以簡潔明了的農民鞋為旗幟的圖案,他們還設計出更為復雜的、以“神法”為主題的旗幟。1513年,鞋會的農民領袖、施派爾主教的農奴約斯·弗里茨請人在梅斯或海爾布隆秘密地畫出一面旗幟②,這面旗幟其后也為1525年農民軍借鑒,在南洛林出現。旗幟正面的藍色底色上是一只農民鞋和十字架。旗幟反面的正中是耶穌受難的十字架,左邊是教皇的三重冠冕和羅維爾家族的橡樹枝,右邊是皇冠和神圣羅馬帝國的兩頭鷹。在十字架兩側分別為圣瑪麗和施洗者約翰,前面跪有一名祈禱的農民。旗幟上的一行字是“神給我們神圣的正義”(Herr,stand diner gottlichen gerechtigkeit bi)[8]44-45,這就醒目地指出鞋會的軍隊是以神法為旗號的,如圖3所示。1502年鞋會上的口號也如出一轍:“上帝,支持神圣的正義?!?Lord,stand by Thy divine justice)[9]35而且服從于神法的口號也一直延續到1525年農民戰爭,可見以神法的名義并非是1525年的創舉。弗里茨領導的鞋會運動條款中也指出要基于神法廢除所有壓迫,他們要求廢除農奴制、解散修道院、免除租稅和什一稅,牧場和森林免費[7]51。旗幟的宗教圖案和文字增強了他們的合法性,在行軍中鼓舞了農民的士氣,讓他們銘記自己是神圣正義的,而領主是反基督的。在鞋會的軍事行動中神法也被提升到至高的地位,1502年如果誰支持鞋會的敵對者巴登伯爵、施派爾主教和附近的僧侶、教士們,就會被當做不順從神法的敵人[9]51。

圖3 鞋會旗幟

在鞋會運動中,帶有“神法”口號的旗幟不但是對外的宣言,而且是每個起義的農民要深入了解的,他們是神法的執行人。如農民加入鞋會須得對著帶有“神法”宣言的旗幟宣誓效忠。1514年根根巴赫(Gengenbach)創作的關于鞋會的小冊子③中,就展現了1513年鞋會中農民對著旗幟宣誓的場景。幾個身配匕首、手拿耙子的農民列隊,對著旗幟做出宣誓的姿勢,右手舉向一側,食指、中指和拇指豎起,其他手指緊握。然而他們對面的鞋會旗幟和1513年的真實旗幟不同,可能是巴赫根據有誤的圖像創作的[10]38??梢娹r民旗幟上《圣經》色彩濃重,神法的主題突出,如圖4所示。

圖4 《鞋會》

加入鞋會運動的農民不但要向有神法圖案的旗幟宣誓,還有一套帶宗教意味的儀式。1502年時加入鞋會的成員需要跪著念5遍萬?,斃麃喌闹鞫\文以紀念基督5個主要的傷口,他們相信這樣做后上帝也許會賜予他們的努力以成功。在行動中,他們的秘密口令是“你叫什么名字”,而如果被問者也是密謀的農民則會回答“神父被譴責”[9]27。

在1525年農民戰爭前的窮康拉德運動也以神法為名企圖發動變革。窮康拉德運動的名稱起源于Kurz這個人名,是Konrad的蔑稱,被貴族和官員用來作為窮人的蔑稱,而后又被反叛者借用來作為與領主身份的對立。1514年反對符騰堡的烏爾里希公爵的起義軍領袖自稱為“Poor Conrad”或“Poor Kunz”,后來即被整個運動采用[7]49-50。窮康拉德運動中農民訴求為增進上帝的榮耀,公爵官邸的成員不可任人唯親,不可強征新的稅費,不可為中飽私囊損害共同利益[9]40。雷姆斯河谷地區窮康拉德運動的旗幟還借鑒了鞋會領袖弗里茨設計的旗幟圖案,一個農民跪在十字架前,被一圈字“窮康納德”(Arme Konrad)圍住[8]45,如圖5所示。

圖5 窮康拉德運動的旗幟

1525年以神法為旗幟只是借鑒了1502年、1513年鞋會運動和1514年窮康拉德運動的經驗,如1525年符騰堡旗幟上的上帝像,羅騰堡蘭德哈格、魏因斯貝格、佐藤貝格、比爾德豪森、亨內貝格、赫郜、上士瓦本旗幟上的十字架,圖林根旗幟上寫著的“這是上帝與我們建立永恒同盟的標志”、達姆斯巴赫旗幟上的“圣經萬古長存”、宗德郜旗幟上的“耶穌基督”[11]38,這些都是前兩次運動中出現過的元素。

當然,1525年的旗幟上對神法這一元素的運用也有創新。如磨坊主約格設計的一面旗幟:畫上十字架代表福音和支持上帝之言,上面的文字是“任何支持上帝之言的人應到旗幟前來”,在旁邊畫上一條魚、一只鳥和樹木,代表著鳥、魚和樹都可以自由使用[5]142。這是將農民條款中的言語如“我們不許捕捉流水中的魚,這十分不公平,不符合上帝之言,因為上帝創造人類時賦予了他支配水中魚、空中鳥和世間所有動物的權利”[5]79圖像化了,但根本的訴求并未改變。1525年前期農民關心的和鞋會運動時期一樣,也是廢除農奴制,降低賦稅,保證農民享有漁獵權、放牧權、森林權等,保護他們的人身自由、土地、生計不為領主侵害。如對于農奴制,1502年鞋會的第一條款就提到:

他們渴望廢除仍然存在的每一個奴役的枷鎖,以瑞士人為榜樣,利用武力獲得自由[9]36。

關于賦稅:

他們將不再繳納利息、提交什一稅和稅收,也不繳納任何形式的稅費。他們希望完全去除所有關稅和貢稅[9]37。

對于自然資源:

他們要求成為諸侯特權的狩獵、捕魚、放牧、鋸木和任何其他事務再次面向公眾,這樣,農民可隨時隨地獲得他想要的獵物和魚肉,不被任何人阻撓或壓抑[9]37。

神法激勵同仁和證明合法性的功用在鞋會的反叛中已經充分顯現,并非等到1525年《十二條款》才充分運用。因此,《十二條款》并非革命性的,只是對鞋會要求的延續和擴大,采用的還是訴之以神法這樣的傳統斗爭策略,在訴求內容上還是傳統框架內的不滿,并未涉及突破體制的創造性方案。

三、創建公共福利和社會救濟的神法

神法在德國農民戰爭中的開創性,并非是提出廢除農奴制、對抗封建主義。因為,開創性并不在于“破”的一面,而是“立”的一面,神法究竟確立了什么新的制度。在這一方面學界著重探討的是農民如何用神法重塑政治行為,如布瑞克研究了福音和神法為國家提供了準則,這一階段農民不再以消除具體苦難為目標,而是爭取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取消地位差異,建立社區和領地會議等地方性團體[1]100,125。但在社會方面運用神法的創見并未得到學者們的重視,因此才有農民鼓吹神法正義的目的在于謀求自身的經濟利益、農民對神法的運用極端功利之說。因此,我們有必要考察創建了公共福利和社會救濟的神法,農民在社會方面積極主動運用神法的合法性創立新社會經濟制度,并非消極的抵抗,也并非謀求私利。

農民戰爭后期,建立在福音和“基督教兄弟之愛”基礎上,農民提出建立新的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保障社會的公共利益,展開社會救濟,以便改善人民的生活,實現社會的相對平等,最終擺脫封建體制的依附。這充分展示農民以神法為合法性進行主動創造的一面。他們的創見表現為如下幾點:

第一,以神法為合法性,發展公共利益,創建公共福利制度。因為只有不求私利,考慮上帝的榮耀和公共利益,才可能得到上帝的恩惠和力量[5]265。公共利益是和私利相對的,在人民國家,資源并不具有排他性,饑餓者、貧困者的需要優先于私有財產權。在上帝面前,即使產品是自己的,也要認識到資源和使用資源的能力是上帝賜予的,因此需要公平、慷慨地分享。在《蒂羅爾憲章》中關于福利要求的是“一切事物不求私利,而首先考慮上帝的榮耀,其次考慮公共利益”[5]265。如海爾高特提出的革命性的要求:為了發展公共利益,在村莊、城堡、教堂和修道院建立一個變革,在那里將沒有人說“這是我的”[9]210。他認可用公共利益消除私利。他還抨擊少數當權者對社會物資的占有,他以一個形象的比喻說到:世界上有三個桌子,第一張桌子上的東西太多,第二張適當,第三張太少,這樣造成了爭斗,應該推翻太多和太少的桌子,保留適量的桌子[9]225??梢?,他反對財產在特權者那里過度聚集,而看重財產的平等分配。海爾高特希望建立一個財產共享的世界,徹底解決財產分配不均的問題。他認為文職官員和工人、貴族和平民、市民和農民應該平等[9]218,實現平等的辦法在于廢除社會等級和個人財產,建立共享財產,這樣才能消除剝削。

第二,要求基督徒出于兄弟之愛,交納稅收用于公共利益,用什一稅照料窮困者。稅收是人民對公共利益的最大貢獻,是無數個體對整個社會的貢獻,稅收也是建立一套福利制度的基礎。征收稅收的神法依據是稅收用于公共利益、體現著基督教徒的兄弟之愛的精神[9]206。這強調了人與人之間、社會團體之間相互協助、慰藉,彼此促進發展。有了稅收的保證,才能真正照顧有需要的人,照顧那些沒有土地、家庭的人,使那些經濟上無法在社會立足的人獲得救濟,獲得生的權利。公共利益要用于所有社會成員的價值實現上,如社會服務、社會救濟、學校、醫院、交通網絡。公共利益要保障整個社會成員的物質、精神健康狀況,保證社會成員的教育水平,實現社會平等。收繳稅收不能為了滿足統治者的揮霍、賭博、娛樂等不道德行為,而是為了公共利益,因此國家收稅和人民納稅都應該是基于信仰和愛。用稅收建立公共的財庫,一方面是用來“修整道路,防衛地方”;另一方面照料孤兒和窮人。如《蒂羅爾憲章》第十六條中要求余下的什一稅應該贈予窮人,不應該讓窮人沿街乞討,以此減少流浪者和無工作人員的數量[5]266-67。

第三,為了促進神的榮耀和公共利益,國家成為公益的仆人,以國家之名建立各種慈善機構。慈善事業有著教會傳統,如“形哀七端”有七項善功:給饑餓者食物、給渴者飲水、照顧無家可歸者、給赤身裸體者衣物、看顧患病者、探望坐監者、埋葬死亡者。在這樣的教義之下,教會發展出各種慈善功能,使孤兒得到養育、寡婦有所依靠、給予不能工作者援助、為饑者備食。教會是窮人的庇護者和施舍人,建立救濟院和收容所,有組織地照料窮人、孤兒、殘疾人和病人。而現在,農民提出要建立國家的慈善機構,國家成為社會福利的仆人,這為社會福利和救濟提供了新的思路。慈善機構從教會的手中過渡到國家機構執掌。這樣,國家和人民的目的合一,都是為了人民的幸福,國家要對人民的生活負責,保障他們作為整體的公共利益。

第四,對于福利機構的設置,對不同類型的人民國家有不同的構想?!兜倭_爾憲章》的領地國家設想的是將修道院和條頓騎士團變為醫院,將病人集中在一起照料。醫院不僅要擔起照料年長而不能工作的老人,還要看管孤兒,承擔孩子的教育培養功能,并建立起一整套包括窮人鑒定、什一稅/救濟金制度、救濟監管人制度在內的完善的體系?!兜倭_爾憲章》規定:

在此定居的窮人應該根據政府中鑒定人的意見,如果鑒定人認為合適,根據這些人的需要,將給予什一稅或救濟金援助。但如果什一稅不足以供養牧師和窮人,那么每個人應根據他的財富忠實地繳納救濟金。如果仍然不足,就應該征收建立在收入上的特別稅。每個醫院應該任命一個監管人,另外任命一個高級代理人或官員管理所有居住者和窮人,他的職責是長期地服務居住者、照料窮人、為他們提供生計。另外,每個地區的法官應該幫助官員給定居的窮人發放什一稅和救濟金,鑒定并報告他們的身份。也不應該只提供給窮人食物和水,而應該給他們衣服和所有日常所需[5]267。

海爾高特《向基督教新生活的轉化》中基督教社區國家設計的社會救濟機構有養老院,稅收為養老院的建設提供資金。在養老院里,老人們吃喝不愁,還能得到健康品,比醫院更加適宜他們。除了醫院還需建立收容所,一種收容所收容殘疾人,另一種收容精神病患者,為了這些人的靈魂得到安寧[9]218。

總之,農民在德國農民戰爭后期以神法為據,提出開展社會救濟的新構想,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保障社會的平等,具體指出要修建養老院、醫院、收容所等社會救助機構。這是對神法功用開創性的發展。

注 釋

① 古法(ancient custom)是一種習慣法(在農民意識里的習慣就是法律),用來維護社會秩序的習慣和風俗。在文獻中的表述有:習俗和傳統、古代傳統、共同的習俗、慣例和習俗、當地慣例、古代成文法。神法(divine law)是以福音、圣經或上帝之言為依據的法律。在文獻中的表述有:上帝的指令、上帝的法令、神圣的新約、基督的福音、上帝之言等。

② 農民戰爭旗幟留存下來的十分稀少,相對于中世紀其他旗幟來說,因為貴族的力量勝利后會極力抹去農民戰爭的痕跡,消除他們重新聚合的可能。農民戰爭的旗幟也很簡陋,顏色為白色、紅色或藍色,長方形或三角形,系在兩米左右長的棍棒上。他們極少使用上等織物,如絲綢做旗幟,有時甚至就將任何可以找到的布料當旗面。參見Douglas Miller,Armies of the German Peasants’ War 1524-26,Oxford:Osprey Publishing,2003,44.

③ 根根巴赫創作《鞋會》的目的是警告農民要服從權威,他既責難也同情農民。這幅圖后面背景描繪的場景是亞伯拉罕獻祭以撒,亞伯拉罕手舉一把劍,代表著世俗權威執行神的意旨。一個天使落在亞伯拉罕的手臂上,象征著如果農民順從權威,可以加以寬恕。前景中反叛的鞋會成員和中間在田地上耙地的農民形成對比。參見R.W.Scribner,‘Images of the Peasant,1514-1525’ in Janos Bak eds.,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London:Chapel River Press,1976,38.

[1] Peter 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tive[M].trans.Thomas A.Brady,and H.C.Erik Midelfort.Baltimore: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1.

[2] John C.Stalnaker.“Towards a So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rman Peasant War”,in Bob Scribner & Gerhard Benecke ed.,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New Viewpoints[M].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1979.

[3] Tom Scott.The Peasants' War:A historiographical review[J].Historical Journal,1979(22).

[4] Heiko A.Oberman.“The Gospel of Social Unrest”,in Bob Scribner & Gerhard Benecke ed.,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New Viewpoints[M].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1979.

[5] Tom Scott & Bob Scribner,ed.The German Peasants'War:A History in Documents[M].NJ/London:Atlantic Highlands,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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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ouglas Miller.Armies of the German Peasants' War 1524-26[M].Oxford:Osprey Publishing,2003.

[9] Michael G.Baylor.The German Reformation and the Peasants' War:A Brief History with Documents[M].Boston:Bedford/St.Martin's,2012:35.

[10] R.W.Scribner.Images of the Peasant,1514-1525,in Janos Bak eds.,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M].London:Chapel River Press,1976,38.

[11] 駱露.德國農民戰爭的軍旗研究——以鞋會、窮康拉德、1525年革命為例[D].北京:北京大學,2013:38.

(責任編輯 龔 勤)

Divine Law——the Legitimacy for the German Peasants' War

ZHANXuezhao

(Department of History,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Divine law is claimed as the legitimacy for German Peasants' War.In the early period,divine law provided the legitimacy for the peasants' economic demands.In the late period,it provided not only the legitimacy for establishing Common People's Republic,but also an ideological basis for establishing new social welfare and relief system.By comparing the divine law with the old law,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old law aimed to maintain the traditi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asants, while divine law aimed to overthrow the entire feudal system.In this way,the Peasants' War was not a traditional peasants' uprising,but a revolution of the common people,aiming to overthrow the entire medieval social system,and to establish a new social welfare and relief system.

divine law;the old law;German Peasants' War;Common People's Republic

2017-04-06

詹學昭,博士生;研究方向:世界文化史。

10.3969/j.ISSN.2095-4662.2017.03.010

B91

A

2095-4662(2017)03-0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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