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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制度國際比較與中國關稅法立法
——兼論保稅及保稅制度的政策屬性*

2017-08-07 07:14劉奇超上海市浦東新區國家地方稅務局上海200122施正文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北京100088楊左濤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北京100730郭穎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事局北京100805
國際稅收 2017年7期
關鍵詞:保稅區保稅海關

劉奇超(上海市浦東新區國家(地方)稅務局 上海 200122)施正文(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8)楊左濤(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 北京 100730)郭穎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事局 北京 100805)

保稅制度國際比較與中國關稅法立法
——兼論保稅及保稅制度的政策屬性*

劉奇超(上海市浦東新區國家(地方)稅務局 上海 200122)
施正文(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8)
楊左濤(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 北京 100730)
郭穎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事局 北京 100805)

保稅制度是關稅法立法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國際比較研究表明,保稅是關稅的核準緩繳制度,屬于關稅稅收政策范疇?!蛾P于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修正案議定書》(以下簡稱《京都公約》)規定的海關倉庫、自由區與進口加工制度,為世界各國立法實踐提供了思路范式。我國關稅法立法應設置“關稅減免與特別征收措施”章節規定保稅制度,明確保稅概念,科學設置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適用的關稅政策,確定加工貿易、無代價抵償制度,引入免稅商店條款,增加選擇性征稅制度等。

保稅 保稅制度 關稅法 國際比較

在經濟全球化和政治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關稅法治建設是新時期海關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的重要環節,也是開創新局面的突破口。面對保稅是關稅政策還是海關監管政策等爭議性問題呈現出的盤根錯節、彼此牽制之勢,必須要打破僵局,理順關稅立法與改革的關系,通過構建整體、全面的路徑,破解保稅制度的立法難題,取得全局性效應。

一、保稅和保稅制度的政策屬性

(一)保稅的理論學說

綜觀日本、歐盟、美國學者及實務界對保稅理論的看法,大致可歸納為五種學說:

1.附條件擔保說。(1)保稅是指未經海關征稅放行的進口貨物、轉口貨物,應繳納關稅。允許由納稅義務人提供可靠擔?;蚱渌子诤jP控制監督的方式,暫時免除或延緩納稅義務,其關稅繳納與否,視貨物動向而定,如果貨物就原狀或經加工后出口,則免征關稅;如果貨物進口,應繳納關稅。(2)保稅是指自國外運抵關境的貨物,在未完成通關手續前的狀態,關稅繳納與否,須視該貨物為進口或出口而定。通常自國外運抵關境的貨物,除完稅進口者外,尚有轉口、寄售及因故須再復運出口的貨物,該貨物不論是應稅品或免稅品,在未確定其應稅或免稅前,均為關稅的課征對象,也是保稅對象。此外,經核準出口并經海關放行的出口貨物應視為外國貨物,亦屬于保稅對象,此為廣義保稅。(3)對專為加工出口的原料及半成品而設的保稅場所,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授信機構擔保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稱為狹義保稅。

2.視同未經準許的進口貨物說。保稅可解釋為自國外輸入的貨物,不論系有稅品或無稅品,暫不作為根據關稅法及關稅定率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課稅對象。①主要指日本學說。換言之,保稅可將其理解為視同外國貨物未經準許進口的狀態。

3.海關監管說。保稅指對未經海關放行的進口貨物,或經海關驗封待運出口或轉運出口的貨物,以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例如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等進出口未稅貨品,應置于海關監管之下,以免未稅貨物流入課稅區,此類貨物稱為保稅貨物。

4.關稅原點說。保稅是關稅法的原點,即關稅法故有的制度。雖然在世界各國消費稅或其他租稅法規中保稅地域或保稅運送也出現過該用語,但只不過是引用關稅法的規定而已。換言之,關稅法效力尚未發生,尚不能令進口者履行繳納關稅的義務。

5.關稅保存(核準緩繳)說。保稅(或稱為保稅暫準進口)指貨物基于制造或修理等原因而進口,并非用于銷售;或即使用于銷售,但經允許可以在本國境內免征關稅。也有觀點認為,保稅(或稱暫準通關進口程序)指特定貨物有條件地免征進口關稅及其他稅捐,需要進入關稅領域的關務程序。海關合作理事會在《京都公約》中主張此觀點。該學說雖提出有條件地免征進口關稅及其他稅捐,但正如附條件擔保說所言,此種條件為民法上所稱的法律條件,其實質意義仍為經核準。

(二)保稅和保稅制度的政策屬性

綜觀上述各種學說,其共同點是將保稅視為自國外進口貨物而未向海關申報,即未完成通關放行手續前的狀態。至于保稅對象的貨品,除附條件擔保說和海關監管說以外,幾乎都以自國外進口貨物為限。申言之,自國外進口的貨物,其發生關稅負擔義務的時點在貨物進入關境之時。繳納關稅的時點,則在向海關申請報關提領通關放行時為界限。美國立法贊成此觀點。

進言之,上述進口貨物在未通關放行前,進口者對該進口貨物只存在課稅義務的可能性,但因未申報通關,海關未能進行查驗,使得無法確定其貨物是有稅品還是無稅品,因此將該類進口貨物卸下暫行堆置于碼頭或貨棧,或移置碼頭旁倉庫內,其均已在關境內,而再將其視為在國外地區,或視為未進口狀態,除非法律有特別擬制規定外,否則顯得牽強且不合邏輯。同時未將該進口貨物區分為有稅品或無稅品,一概稱為保稅,值得商榷。

對此,筆者贊成我國臺灣地區關稅法學者李憲佐教授的觀點,認為保稅指關稅納稅義務人對于應繳稅的進口(含視同進口)貨物,基于特定條件,經依法申請主管海關單位核準后,由海關保留暫緩執行繳納關稅的權利而納稅義務人亦得以暫緩履行繳納稅款義務,惟由海關監管的狀態。具體而言:1.保稅標的貨物為應稅貨物;2.保稅是海關保留暫緩執行繳納關稅的權利;3.保稅是關稅納稅義務人得以暫緩履行納稅義務的狀態;4.保稅需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法定條件;5.需先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核準。按此,與其說保稅是進口貨物向海關申報通關放行進口前的狀態,不如說是進口貨物(含視同進口者)因具備特定條件經海關核準暫緩履行繳稅義務而處在海關監管下的狀態,較為允當。故上述五說,可歸納為第五種學說——關稅保存(核準緩繳)說。同時,保稅制度可在保稅概念的基礎上,明確為進口應稅貨物因具備特定條件,經海關核準暫緩履行繳稅而由海關監管,并因具備特定條件而利用類似民法上的抵銷原理,沖銷其緩繳的記賬保稅債務因而得以免除繳稅義務的制度。②李憲佐.關稅法論[M].中國臺灣地區:根植雜志社有限公司,2012.389-401.

二、保稅制度的國際比較:從國際公約到國別實踐

各種不同的法律秩序,盡管在其歷史發展、體系和理論的構成及其實際適用的方式上完全不相同,但是對同樣的生活問題,往往直到細節上,采取同樣的或者十分類似的解決辦法。③[德] K.茨維格特,H.克茨[著],潘漢典等[譯].比較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4.本文擬借鑒國外保稅制度經驗,以期為我國相關立法提供思路。

(一) 《京都公約》規定的保稅制度

《京都公約》專項附約四“海關倉庫和自由區”、專項附約六“加工”第一章“進口加工”構成保稅制度的基本國際標準。其中,海關倉庫制度指進口貨物在海關監管下未繳納進口稅費存放在指定地點(海關倉庫)的海關制度;自由區指締約方在境內的一部分區域,進入該區域的任何貨物,就進口稅費而言,通常視為在關境之外。進口加工指一種海關制度,根據該制度,擬用于制造、加工或修理并隨后出口的貨物進入關境可以免納進口稅費。①進口加工并非是海關對加工后復出口的進口貨物給予稅費暫免的惟一制度,如自由區等也可適用。從具體內容上看,專項附約中既有標準條款(必須實施的條款),也有建議條款(希望盡可能實施的條款),對專項制度涉及的關稅政策作了明確。

截至2017年7月5日,全球共有110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了《京都公約》。由于加入公約的締約方不需要接受所有專項附約,僅需選擇性地加入專項附約即可,因此,在110個締約方中,23個加入海關倉庫(17個無保留加入,6個有保留加入②分別是澳大利亞、中國、日本、韓國、毛里求斯、美國。);20個加入自由區(15個無保留加入,5個有保留加入③分別是中國、韓國、毛里求斯、烏干達、美國。);21個加入進口加工(17個無保留加入,4個有保留加入④分別是澳大利亞、中國、尼日爾、美國。)。其中,同時無保留加入上述三項規定的共14個國家(地區)⑤分別是阿爾及利亞、貝寧、柬埔寨、科特迪瓦、埃及、加蓬、哈薩克斯坦、老撾、馬達加斯加、馬拉維、尼日利亞、巴布亞新幾內亞、多哥、烏克蘭。,主要是位于非洲和亞太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地區)。從條款選擇來看,各國保稅制度適用的關稅政策趨同,但前沿立法實踐存在一定差距。

(二)各國及地區立法中的保稅制度

1.歐盟

《歐盟海關法典》第七編特殊程序中的第三章儲存和第五章加工中的第二節進境加工構成了歐盟保稅制度的基本法律規定。(1)明確儲存制度的稅收政策。⑥歐盟儲存制度包括保稅倉庫和自由區。一方面儲存程序辦理的非歐盟貨物可儲存在歐盟關境內,不受下列約束:進口關稅;其他相關規定項下的費用;未禁止貨物進出歐盟關境的商業政策措施。另一方面依照歐盟關于特定領域的法規,或者為享受進口關稅退還或免征的決定,歐盟貨物可以按保稅倉儲或自由區程序辦理。(2)明確保稅倉庫可分為任何人用于儲存貨物的公用保稅倉庫⑦歐盟公用倉庫可分為一類共用保稅倉和二類共用保稅倉。和保稅倉儲被授權人用于儲存貨物的專用保稅倉庫。同時,明確保稅倉儲不能用于除遠程銷售(包括互聯網方式)等形式以外的貨物零售。(3)明確自由區內的稅收制度。運入自由區的貨物例如辦理自由區程序以便享受進口關稅準予退還或免征決定的,應向海關呈驗并辦理規定的海關手續;自由流通放行或暫準進口的貨物在不會產生進口關稅或者不適用共同農業或商業政策規定措施的情況下,貨物涉及關稅配額或最高限額,則應向海關申報。(4)明確進境加工的稅收政策。在不影響替代貨物規定的前提下,按進境加工程序辦理的非歐盟貨物可以被用于歐盟關境內的一個或多個加工作業,不受下列約束:進口關稅;其他相關規定項下的費用;未禁止貨物進出歐盟關境的商業政策措施。同時,明確在進境加工特定情形下進口關稅的計算(例如選擇性征收關稅制度),替代貨物使用的關稅處理等特殊制度。

2.美國

美國保稅制度主要規定在《1934年對外貿易區法》⑧《1934年對外貿易區法》同時被編入了《美國聯邦法典》第19卷關稅第1A章第81a條至81u條,總共21條。、《美國聯邦法規》第15卷商業與對外貿易第400部分以及《美國聯邦法典》第19卷關稅第146部分。(1)美國將對外貿易區分為兩類:一類是綜合性對外貿易,即主區General-purpose Zones,目前共264個;⑨U.S. FOREIGN-TRADE ZONES[EB/OL].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letters/ftzlist-map.html,2017-07-04.另一類是具有特定用途的輔區,即分區Subzones,截至2015年,已超過420個。⑩See 77th Annual Report of the Foreign-Trade Zones Board to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2015.p2.由于分區設立的靈活多變拓展了主區的空間局限,彌補了主區功能上的不足,使得雙方發展相得益彰。(2) 明確對外貿易區貨物分類管理制度?!睹绹摪罘ǖ洹返?9卷關稅第146部分將貨物對外貿易區地位分為特惠外國地位、非特惠外國地位、國內地位以及對外貿易區受限地位四個類別。每一種地位的貨物稅收待遇不同。①特惠外國地位貨物指的是享受特惠優惠政策的從國外運入對外貿易區的貨物,該貨物不得申報進口用于倉儲或用于保稅暫時進口,但可用于出口或在不繳納關稅和稅款的情況下運回關境用作船舶或飛機的補給品、設備或維修物資。②非特惠外國地位貨物指除了特惠地位貨物以外的所有國外運入對外貿易區的貨物。通常非特惠外國地位貨物可以被轉移到海關關境用于倉庫、出口、船舶或飛機的補給之用、暫時保稅進口或者轉運至另一個對外貿易區或者港口。③國內地位貨物主要包括(a)在美國生產或制造且已經繳納所有國內稅的貨物;(b)先前進口且已經繳納關稅和稅費的貨物;(c)先前進口且免于繳納關稅和稅費的貨物。國內貨物可以被運入對外貿易區內,置于美國海關監管之外,而無論它是否與對外貿易區內的其他貨物混合或者成為其他商品的一部分,都可以被運回海關關境內而無須支付關稅及其他稅費。④對外貿易區受限地位。從海關關境運入對外貿易區并僅僅用于出口、銷毀或者儲存的任何貨物將被視為出口,并被授予對外貿易區受限地位。就海關而言,對外貿易區受限地位最多被用于出口退稅或暫時保稅進口。①周陽.美國對外貿易區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43-148.(3)明確規定運入對外貿易區的貨物可以開展的作業包括儲存、出售、展示、分割、改包裝、批發、分級、分類、清理、與其他外國或本國貨物混合、進行其他處理、進行不準進行的加工以外的加工、出口、銷毀,原狀或者經過處理后運入美國關境。

3.日本

《日本關稅法》第四章保稅地域專章規定了總則和指定保稅區、保稅放置場、保稅工廠、保稅會展場、綜合保稅區五類保稅制度(見下表)。②③ 參見日本海關官方網站資源:http://www.customs.go.jp/hozei/index.htm,2017-07-04.通常貨物在各類保稅區域規定的放置期間內不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海關給予適度監管。目前,日本全國共有指定保稅區88個,保稅放置場4 671個,保稅工廠260個(其中124個保稅工廠兼有保稅放置場功能),保稅會展場2個和綜合保稅區4個。同時另有根據 《關稅暫定措施法》第9條第2款批準設立的保稅工廠135個,以及根據 《關稅定率法》第13條批準設立的保稅工廠154個。③參見日本海關官方網站資源:http://www.customs.go.jp/hozei/index.htm,2017-07-04.

日本保稅區域的類型及主要特點

4.韓國

《韓國關稅法》第七章保稅區專章(共59條)規定了一般規定、指定保稅區、特許保稅區、一般保稅區、扣押和處置;第八章運輸專章(共13條)規定了保稅運輸、國內運輸和保稅運輸經營人等制度。通常貨物在保稅區內享受免關稅待遇?!俄n國關稅法》規定,韓國保稅區分為指定保稅區、特許保稅區和普通保稅區。(1)指定保稅區分為指定儲存地點和海關查驗地點。通常海關關長可指定國家、地方政府、負責管理機場設施或港口設施的公司根據其擁有或管理的任何土地、任何建筑和任何其他設施為指定保稅區。(2)特許保稅區分為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陳列場、保稅建筑工地和保稅商店。任何人欲建立和經營特許保稅區,應從海關關長處獲取許可證,具體手續、費用依照《總統令》和《企劃財政部條例》辦理。(3)普通保稅區可發揮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陳列場、保稅建筑工地或保稅商店等功能中不少于兩項功能。有關指定普通保稅區的要求和程序等必要事由應由《總統令》規定。

5.我國臺灣地區

我國臺灣地區“關稅法”第三章稅款之優待第二節保稅依次規定了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和免稅商店的保稅政策。(1)明確保稅制度適用的關稅政策。①進口貨物于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后出口者,免稅。②外銷品制造廠商,得經海關核準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制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免征關稅。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征關稅。③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后出口者,免稅。④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2)明確保稅監管政策另行制定。如保稅工廠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設備建置、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財政部制定。

(三)保稅制度立法的國際趨勢

綜觀各國(地區)保稅制度立法,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國借鑒:(1)從立法模式上看,保稅制度立法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歐盟、美國等采用的集中立法模式,即設置專節、??顚Ρ6悈^域內享有的關稅政策予以統一明確,這樣的好處在于法律條款設置緊湊、內容簡潔,但立法技術性較強。二是日本、韓國等采用的分類立法模式,即分別對各類保稅區域享有的關稅政策予以分別規定,這樣的好處在于便于查詢,但條款設置冗長。(2)從立法技術上看,《京都公約》明確了海關倉庫、自由區與加工貿易中適用關稅政策的統一規定,各國立法基本遵照執行。在條款設計上,大多數國家未采用暫不征稅的立法用語,而是采用附條件(一定期限內、置于保稅區域內、適度的海關監管下)的免稅規定。在具體關稅政策設計上,免稅與保稅可集中規定于一款。(3)從立法內容上看,海關倉庫與自由區制度可統一規定,而加工貿易、代替貨物(歐盟)、保稅商店等規定因具獨立性宜單獨明確。同時,在保稅區域內的貨物只要不違反相應商業政策即可放置,且不受關稅配額影響。此外,考慮到經貿發展的需要,保稅區域內貨物按狀態分類管理、內銷選擇性征稅等制度已成為主要經濟體關稅法的重要內容。

三、我國關稅法立法保稅制度構建的思路與建議

當前,關稅法立法具有踐行法治改革觀的意義,即用現代法治觀念為海關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反思性目標,在法治與改革的關系上奉行“法治先行、改革緊跟”的思路,運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具體內容上的共識。①陳金釗.“法治改革觀”及其意義——十八大以來法治思維的重大變化[J].法學評論,2014(6).通過在關稅法中明確保稅規定,圍繞法治和改革兩個層面著墨,從而為諸多改革難題的法治破局與化解提供著力點,為改革全局帶來示范效應與制度保障。

(一)法治引領:明確保稅的概念、保稅制度及其配套關稅政策

考慮到保稅及保稅制度的核心是核準緩繳關稅制度,屬于關稅稅收政策范疇,②有實務部門提出,保稅屬于關稅延期繳納制度。很明顯,我國關稅延期繳納與保稅的核準緩繳制度在關稅征免、擔保提供、緩繳期間、監管要件等內容上存在諸多差異??稍斠妱⑵娉?、施正文等.關稅征管制度國際比較與中國關稅法立法[J].國際稅收,2017(6):75.建議在關稅法總則或附則設置相關術語條款,明確保稅概念,建議規定為對進境后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等復運出境的應稅貨物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暫免征收關稅。保稅貨物由海關實施監管。對最終復運出境的保稅貨物,免征關稅;對不復運出境內銷的保稅貨物,按照本法規定征收關稅。同時,建議將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的審批程序、可開展的業務種類、貨物監管要求等制度,規定在《海關法》及其相關法規中。此外,建議在關稅法中設置“關稅減免與特別征收措施”專章,明確保稅制度及其配套關稅政策??紤]到關稅法立法條文數量與章節之間的平衡,建議借鑒歐美立法模式,統一設置不同保稅區域的關稅政策。建議在關稅法中設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條款,規定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減征或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并在《關稅法實施條例》中明確對各類海關監管區域貨物適用的關稅政策,例如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區內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2.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3.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4.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轉口貨物和在保稅區內儲存的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管理。同時,考慮到保稅制度中加工貿易、無代價抵償與免稅商店條款的獨立性,建議在關稅法中予以明確。例如規定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稅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海關按照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國家對免稅商品銷售業務實行特許經營,免稅商品銷售業務經營資質及免稅場所的設立須經國務院批準等。

(二)聚焦改革:明確新業態、新模式下保稅制度的法律依據

近年來,以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市場采購貿易為代表的新型貿易業態蓬勃發展。需要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保稅功能,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推進新興產業“保稅+”計劃,包括“保稅+文化”、“保稅+金融”等,促進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發展,推動向產業鏈兩端拓展,向服務領域延伸,進一步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從政策高地向開放高地轉變。①海關總署解讀《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方案》[EB/OL].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73027.htm,2017-07-05.

建議我國接受《京都公約》專項附約“自由區”一章中的建議條款6,②該款規定:“不應僅因為從國外進入的貨物受到禁止或限制而拒絕準予進入自由區,無論原產國、發運國或者目的國如何,基于以下原因受到禁止或限制的除外:(1)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健康,或動植物檢疫的需要;(2)或保護專利、商標和版權。危險貨物,可能會影響其他貨物的或需要特別設施的貨物,應只準進入特別設計的自由區?!边M一步擴展和完善我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功能,推動轉型升級,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發展物流、高端制造、研發、維修、銷售、結算六大產業;接受建議條款20,③該款規定:“在自由區內加工或制造后供境內使用的貨物,如應征收進口稅費或國內稅費,在確定應征稅費的數額時所適用的規則,應由國家立法做出規定?!睘檫x擇性征稅制度提供法律依據。建議在關稅法中明確選擇性征稅制度,對于保稅區內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出口銷往國內市場的貨物,企業可選擇按進口料件或實際報驗狀態繳納進口關稅。同時,在立法過程中,可探索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加工貿易產生的、由于工序原因需要結轉的保稅貨物,在結轉至具有同等資格的園區時,仍可由最后承接的企業按照最初的原材料申報納稅;探索除直接經“二線”出口內銷外,可將部分制成品擴展至關稅法定減免稅事項,將結轉核銷范圍擴及免稅商店、銷售給外交豁免人員、為國際航行提供物料服務的供應商、飛機制造維修、深海石油鉆探等特定行業。

此外,建議進一步細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分別適用的不同關稅政策。持續做好對開展境內外維修、融資保稅租賃、期貨保稅交割、保稅展示交易、離岸服務外包全程保稅監管、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保稅交易、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制度等涉稅政策的跟蹤、研究,確保將各類保稅制度涉及的關稅與監管政策,協調規范于《關稅法》與《海關法》之中,實現法治與改革的良性互動。

[1] 世界海關組織[著],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譯].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京都公約)——總附約和專項附約指南[M].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252-269,316-330.

[2] 周陽.美國對外貿易區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43 -148.

[3] 施正文,劉奇超.論中國關稅法的定位與架構[J].海關與經貿研究,2016(6):1-16.

責任編輯:高仲芳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Bonded System and Chinese Tariff Legislation: A Policy Approach

Qichao Liu, Zhengwen Shi, Zuotao Yang & Yingchao Guo

The bonded system is the key and difficult problem of the tariff legislation. Through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studies, This paper shows that the bond is the approval system of tariff deferred payment, which is covered by the tariff policy. The “Kyoto Convention” sets the system of customs warehouse, free zone and import processing which provides a paradigm thoughts for national legislation practice. China's tariff legislation should have a chapter of "tariff reduction and special collect measures" to introduce the bonded system, clarify the bond concept, set tariff policy for all types of customs special regulatory zones scientifically, determine the system of processing trade and no cost compensation, introduce the provision of duty-free shops, and add the selective taxation system and other provisions.

Bond Bonded system Tariff Law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F810.42

A

2095-6126(2017)07-0068-06

* 本文是世界銀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稅收政策國際比較研究”項目、財政部“關稅立法國際比較研究”項目、海關總署國際司“歐盟海關法翻譯與比較研究工作”項目、上海市教委2016年度“晨光計劃”項目“絲綢之路經濟帶貿易暢通法律機制構建研究——基于海關國際合作視角”(項目編號:16CG68)、中國政法大學校級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中歐關稅立法比較與借鑒研究”(批準號:15ZFZ82008)和中央財經大學“中國財政發展協同創新中心”項目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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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汽車口岸進入“保稅時代”
釋疑解惑
昆明綜合保稅區今年底建成
2013年1~12月中國花卉進口省市海關統計
天津保稅區1月份財政收入同增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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