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二庭庭長賀小榮近日表示,法院在運用破產重整方式處置“僵尸企業”過程中,要對企業進行精準識別,挽救確有存續價值的企業,防止“僵尸企業”將重整制度作為護身符逃避清理。
最高法方面透露,將抓緊完善破產重整制度,規范完善破產重整工作。在處置“僵尸企業”的多種方式中,破產機制可以徹底解決圍繞“僵尸企業”形成的各類債務鏈條,從根本上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對重整計劃經分組表決未通過、應當通過清算來退出市場的企業,必須采取果斷措施進行清算。嚴厲禁止濫用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維系“僵尸企業”而導致過剩產能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