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我國共同海損制度的完善

2017-09-02 02:29丁亞楠
法制與社會 2017年23期
關鍵詞:海商法

摘 要 共同海損制度是為了保護大家共同利益而作出犧牲的一項法律制度。該制度是在航海事業發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項法律制度,對海上運輸事業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但共同海損制度的復雜性和立法的滯后性,我國《海商法》中關于共同海損制度的規則還存在一些不足,共同海損制度本身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完善我國海損制度是一個迫切的任務。

關鍵詞 共同海損 海商法 海損事故 理算

作者簡介:丁亞楠,南京工業大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3.9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52

一、共同海損的概念

共同海損是指當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危險,為了保護更大的利益和人身安全而犧牲一些貨物和支付一些額外的費用,這些犧牲的損失和支付的額外費用應該由獲得安全的財產所有人共同分攤的一項法律制度。

各國海商法對于共同海損范圍的界定一直存在爭議和分岐,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以英國和日本等國家為代表的共同安全主義,另一個是以美國和法國等國家為代表的共同利益主義。共同安全主義認為共同海損的目的是為了解除船舶和貨物在航行中遇到的危險,最終達到共同安全,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而支出的費用應該屬于共同海損的范圍,他們是從貨方的角度考慮。共同利益主義擴大了共同海損的范圍,他們認為船舶發生海損時采取的措施應擴大到船舶獲得安全后繼續完成航程時止,即從船舶裝貨、開航時起至卸貨港為止,航運期間的避難港、海上救助等為了航程安全完成所支出的費用都應列入共同海損的范圍,他們是代表船方的利益。我認為這兩種觀點各有優缺點,但都存在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傾斜保護船貨雙方中一方的利益,不被保護的一方就會承擔更多的損失,這樣有失公平。隨著共同海損制度的廣泛運用,國際上1950年制定了《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該規則融合了這兩種主義的優點,規定“只要是為了共同安全,采取合理措施使同一航程中的財產脫離危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或者支付的費用就屬于共同海損”,將為了共同的利益和安全造成的合理損失和額外費用都列入共同海損的范圍,時間計算到航程結束。該規則融合了共同利益和共同安全主義兩種觀點的優點,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船貨雙方的利益。隨著航海運事業的不斷發展,該規則也不斷的得到發展和完善,在國際海事委員會上經過三次修改后最終制定出現行的《2004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目前,國際上解決海損事故都是依據該規則,我國《海商法》也是在借鑒該規則的基礎上建立了共同海損制度。

二、共同海損的認定

(一)共同海損犧牲的范圍

船舶犧牲是指采取共同海損措施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船用材料的特殊損失。由于共同海損的范圍越來越復雜,由此引發了不少爭議,目前列入船舶犧牲范圍的總結出來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船舶在航行過程中發生了火災,為了消除船貨的共同危險而采取的滅火措施造成船舶、貨物或船上設備損失的,不論火災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只要是在滅火過程中造成的損失都屬于共同海損的范圍。第二,在發生海上事故后,船舶的一部分有毀損,如果不丟棄該毀損的部分可能會對繼續航行造成危險,則丟棄船舶毀壞的部分也屬于共同海損。第三,當船舶遭遇意外事故發生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需要將船舶擱淺來脫離危險的,因有意擱淺給船舶或者貨物造成的損失,船員因保管和保護船貨的工資伙食費,船舶脫淺、到修理港口而雇傭的拖船費或其他船舶費用都屬于共同海損。第四,在船舶擱淺時發生的危險,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使船舶機器、鍋爐受損以減輕船舶重量使船舶起浮造成的損失;在船貨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而將船用材料和物料作為燃料使用,這些都屬于共同海損。第五,當船舶因為共同海損事故而受損時,為了使船舶可以繼續航行而在避難港進行修理時,需要卸載、儲存、重裝、搬移貨物、船上的燃料、物料,在這過程中造成的船舶燃料、物料損失的屬于共同海損。

(二)共同海損的費用

共同海損的費用是指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損避險措施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又稱特別費用。我國《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明確規定了可以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范圍,即包括當船舶在航行中發生船舶及貨物損毀時,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駛入避難港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地點進行修理,在該港口或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產生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裝卸載、儲存或移搬船上物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另外,第一百九十五條還規定了一些代替費用也應列入共同海損的范圍,即代替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所支付的額外費用。但是代替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

依據這兩條規定,我國規定的共同海損的費用主要是避難港費用、修理費和代替費這三大類。但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把救助費用也列入共同海損的范圍,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相一致,補充了《海商法》中對共同海損費用范圍的規定。根據法律條文我們比較容易理解避難港費用和修理費,但是代替費就沒有明確的列舉,但從《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總結出構成代替費用應符合兩個條件:首先支付該費用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共同海損的費用,即將本不屬于共同海損的額外費用轉變為共同海損費用;其次代替費用的金額必須小于被代替的費用。只有當費用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才可以作為代替費列入共同海損的范圍中。

(三)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

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都屬于部分損失,與共同海損相比單獨海損就比較簡單。單獨海損是指因為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船舶駕駛人的過失而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貨物的損失。單獨海損的損失由貨物所有人獨自承擔。與共同海損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首先,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同。發生單獨海損的原因是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者船舶駕駛人的過失造成的直接損失;共同海損是當船貨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的避險措施造成的損失。與單獨海損相比,共同海損損失的產生是人們為了避免更大發生的損失而主管造成的。其次,損失的承擔者不同。單獨海損發生的損失由損失的貨物所有人自己承擔,如果是由于他方不可免責的過失造成的損失,則由過失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共同海損發生的損失由所有受益方根據自己獲利大小的比例承擔損失。再次,損失的范圍不同。單獨海損中損失的范圍單指損失本身而不包括費用損失;共同海損的損失范圍不僅包括船貨損失本身,還包括貨物犧牲以及采取避險措施所支付的額外費用。最后,損失涉及的利益方不同。單獨海損只涉及損失方個人的利益,共同海損是為了船貨雙方的共同利益所遭受的損失。通過以上幾點不同可以看出,單獨海損是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而且由受損方自己承擔損失,不涉及損失范圍的界定。

三、我國共同海損制度完善的建議

(一)明確共同海損的范圍

共同海損是航海事業中解決海上事故的一項重要制度,但是我國沒有專門關于共同海損的獨立法律制度,我國把共同海損制度歸納在《海商法》中,但是《海商法》中關于共同海損制度涉及的立法很少,并不具體,在實際應用中還存在一些不足,所以完善《海商法》進而完善共同海損制度是一項迫切的任務?,F有《海商法》中規定的共同海損的范圍主要是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費用和第一百九十五條的代替費用,并沒有確定具體的共同海損范圍,當發生海損事故確定海損范圍時,根據這兩條法律規定確定海損范圍時有些費用是否屬于共同海損的范圍還是會產生一些分歧,不利于糾紛的有效解決。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和航運事業的快速發展,只有完善共同海損制度才能適應航運事業的發展,所以,我們應該總結實踐中的經驗并借鑒國外成功的立法內容,根據我國的立法國情制定一項有中國特色的共同海損制度。

(二)明確共同海損的理算范圍

共同海損進行理算時首先必須要明確共同海損的損失范圍。包括犧牲和費用兩大類,犧牲包括船舶、貨物和運費,應在法律條文中明確犧牲的具體內容,我國現行海商法中對費用的規定包括避難港費用、修理費和代替費,我國《海商法》應根據國際公約和《北京理算規則》的相關規定把救助費也納入共同海損的費用中。我國在完善共同海損關于確定理算范圍的規定時,應該吸收國際條約中的先進制度,借鑒《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時應首先以損失方實際遭受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其次應該明確遭受損失或支付費用的一方與未遭受損失或支付費用的其他方地位平等。

(三)增加時效規定,以加快理算速度

發生共同海損事故后,理算師搜集資料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又因為其他理算方的原因額外增加了理算時間,大大降低了理算效率。同時我國海商法沒有對時效的相關規定,導致我國處理海損事故的理算時間長,在獲得賠償前需要等待很長的時間,不利于損失方及時得到賠償。在《北京理算規則》中規定當事人提供證件材料等有期限限制,但是該規則是地方性法規,并不能作為法律法規得到全面的應用。另外國際上通用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則對理算期限作了規定,即提出共同海損索賠的一方應在航程中止12個 月內書面通知進行海損理算的理算師要求分攤的損失或費用,同時規定了當事人承擔不通知或者經要求后12個月內不提出證據支持索賠的詳細材料的后果。為了提高減少理算時間,提高理算速度,我國應該通過立法增加時效規定,在借鑒國際公約的基礎上,吸收《北京理算規則》的相關規定,這樣不但加快了理算速度,提高理算效率,而且還可以防止發生額外風險。

(四)完善海上保險制度

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只有《海商法》中規定了海上保險制度,但是現有的海上保險制度與共同海損制度關于理賠程序存在不協調,主要是當船舶作為保險標的需要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要先按照共同海損制度確定船舶應分攤的份額,然后再根據應分攤的損失從保險公司處得到賠償,這期間需要先進行共同海損的理算,所以在保險人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前需要等上很長的時間。所以我國應該借鑒國外先進的海上保險制度,完善我國的海上保險制度,使得海上保險制度與共同海損制度相連接,在發生海損事故后,保險人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地從保險公司處獲得保險賠償。

四、結語

共同海損由最初的一種航海習慣演變而來,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完善,該制度對航運事業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共同制度是一項保護船貨雙方共同利益的制度,促進了國際貿易和航運事業的發展?,F在國際上解決共同海損事故的主要依據是《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我國《海商法》中有關共同海損的規定還不完善。本文通過介紹共同海損的理論基礎,該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以及完善這些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議。應該在借鑒國際上先進的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特有的國情,完善我國的共同海損制度。

參考文獻:

[1]陳諾侃.淺論完善我國共同海損制度.法制博覽出版社.2014.

[2]賈林青.海商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3]司玉琢.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12.

[4]張麗英.海商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猜你喜歡
海商法
交通部公布2022年立法計劃海商法和港口法的修訂在列
制定和修改《海商法》就是為保護發貨人的權益
中國海商法協會2018年大事記
中國海商法國際化與本土化問題研究
海商法基礎理論的內涵、研究現狀與研究意義
中國海商法研究第27卷(2016年)總目次
論中世紀伊斯蘭海商法的形成
《海商法》規范二分法及其應用
《中國海商法研究》簡介
論海商法的概念、調整對象與屬性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