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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值判斷到規則檢測:淺析哈耶克的正義觀

2017-09-10 10:11齊盈盈
西江文藝 2017年15期
關鍵詞:哈耶克自由主義

【摘要】:哈耶克的正義觀建基于其宏大的社會秩序和法律哲學理論。通過對傳統正義道德的結構,他建立起了獨特的自由主義正義觀。這其中包括了四條判定正義的標準,也是正義的本質所在:即客觀性、否定性、一致性、自由性標準。雖然哈耶克正義觀現在看來缺乏了一定的現實維度,但是,對于我們跳脫倫理和價值約束,重新認識正義提供了可貴的視角。

【關鍵詞】:正義觀;自由主義;哈耶克

1945年10月18日,在歷經216次審判之后,國際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對其中的22名戰犯做出了判決。但這些審判結果顯然無法告慰在戰爭和屠殺中死去的上百萬條生命。"審判結束后,杰克遜法官憤怒的表示:“人類文明的聲音在呼喊,面對這樣大規模的犯罪之時,現有的法律系統顯得多么的滯后和無助!”[1]的確,按照納粹德國的法律,這些殺戮、種族滅絕的行為都是合法的、被允許的,這也造成了戰后為這些戰犯定罪的困難。

戰后,人們開始反思:什么樣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正義和法律之間究竟有什么樣的關系?親眼見證了二十世紀專制集權主義、法西斯思想的戰爭惡果的哈耶克從個人自由的角度重新建構正義觀念,本文將從哈耶克的社會秩序和法律哲學理論出發,理清哈耶克式的自由主義正義觀。

一、哈耶克正義觀念的產生

關于正義的討論由來已久,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在其著作《理想國》中就認為,城邦的正義就是“三域互不侵犯?!奔慈巳烁魉酒渎?,恰如其分;而個人的正義則是一種靈魂和諧,欲望、激情、理智互不侵犯。亞里士多德發展了正義觀念:“所謂公正,一切人都認為是一種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的品質,由于這種品質,人們行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盵2]沿著兩位古希臘先哲的思路,其后的正義討論往往都在道德和倫理層面來討論正義,其中包括了自然法系統中的正義,這種思路將正義的來源引向了上帝或者人的絕對理性。

對此,也招致了法律實證主義法學家的激烈批判,法律實證主義認為只有通過人類理性和客觀經驗檢驗過的事實才是真實的,任何不能通過實證的東西,都是虛假的。關于任何行為或結果是正義的判斷,都是主觀的。但是,哈耶克指出:法律實證主義宣稱實證性正義標準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因為正義只是一個相對概念,只是當它作為意志而非理性之產物的特定的實證法系統關聯在一起的時候才是有意義的。[3]

那么正義究竟只是一種個人品質或者價值,只有名義上、概念上的標準,還是客觀的、實在的?它是否和法律有內在的關系?哈耶克通過對法律實證主義批判,建立了自由主義正義觀。

二、哈耶克的自由主義正義觀

哈耶克在批判 “社會正義”的基礎上,提出了他的否定性正義觀。 他認為 ,正義觀念只對規范人類行為具有否定性價值 ,而不能為個體行為規范出無障礙之路,這就為其極力捍衛的個人自由構架了開放的正義域。[4]可以說,哈耶克的正義觀是緊緊的與其法治理念、社會秩序觀念聯系在一起的,哈耶克曾經指出:法治,乃是一種關注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原則。其中正義的標準成為哈耶克真正法律的重要原則之一。

總體上說,哈耶克的正義觀可以歸納為四條核心標準,這四條標準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建立在哈耶克關于“知”與“無知”的知識觀、自生自發的擴展秩序觀、法律與立法二元觀的基礎上得出的。

1、客觀性標準

哈耶克是一位有限理性的堅定信奉者。他既相信人可以“確獲保障的私域”中可以運用自己所掌握的智力和知識,通過自生自發的一般性規則完成自己的目標,但他也相信人不可能有能力或者智識掌握所有秩序和規則,并在此基礎上完全獨立的設計出一個全新的人造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他認為這是一種致命的自負。他認為,在人類能夠以刻意制定和設計的方式形成法律以前,法律無疑先已存在了很長時間了。因此從經驗意義上講,法律乃是人類社會歷史中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法律直接生成于人與人彼此之間的互動關系。[5]

哈耶克認為,相對于主觀的價值判斷而言,正義是客觀存在的。這意味著正義規則并不完全取決于人的主觀感受,而是一種部分在人類理性可感可知的范圍之外的存在。這個理念肇始于哈耶克關于知與“無知”的知識觀:“人對于文明運行所賴以為基的諸多因素往往處于不可避免的無知狀態?!盵6]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休謨不可知論對于哈耶克的重大影響。

同時,在正義的客觀性問題上,哈耶克批判了實證主義的正義觀,雖然他們成功的證明了并不存在實證性正義標準這個問題,卻錯誤的認為,任何客觀的正義標準也是不存在的(這其實也是一種致命的自負)。未經人類理性證實的東西未必不是客觀的或者真實的。

正義的客觀標準建立在人類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之上,而這種秩序本身雖然是人之活動卻并非人之設計的結果,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改變,因此,正義在這個層面上并不是主觀臆想出來的標準,而是不論時空對所有人都適用的標準。正因為正義是客觀的,某種程度上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2、否定性標準

哈耶克認為,除了個人因自己的行動而應該承擔的義務外,所有的社會正當行為規則不得向任何個人施加肯定性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來看,社會正當行為規則都是否定性的。[7]

因為我們無法完全徹底的掌握復雜多變的市場規則和社會秩序,也完全不能知道他人所掌握的知識、目標以及重要程度,因此也不可能就一個特定的統一的目標達成一致,這種對社會對他人必然無知的狀態也就意味著我們不可能確定一個切實可行、符合所有人利益的分配原則,正義也就不可能以分配正義的方式來呈現。

在這里,哈耶克批判了“社會正義”一詞,他認為,社會正義的是概念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在自生自發的市場秩序中,個人和群體的地位并不是人為設計的結果,人們也并不知道他人的目標和利益取向,因此,人們不可能就統一的社會目標和公共利益達成共識。以社會分配形式的正義是不存在的。

雖然擁有一個統一的確定的分配正義標準是不可能實現的,但是我們可以以排除不正義的方式來獲取一個否定性的正義標準,換句話說,雖然我們永遠無法給正義下一個具有明確指向的定義,但是我們可以在一般行為準則或者實踐中逐漸排除那些明確是不正義的行為,縮小正義的范圍,以不斷接近真正的正義(不斷逼近,但是永遠不可能達到)。這就是哈耶克的正義的否定標準。

那么,如何來判定一個行為是不正義的,需要被禁止的呢?這里就引出了哈耶克的第三條正義標準,一致性。

3、一致性標準

前文說到,從古希臘兩位哲人開始,許多哲學家關于正義的討論均沒有脫離道德層面,在他們那里,正義是一種我們應該有和必須有的價值判斷標準,關于這種標準的來源則極易滑向歸結于某種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正是這一點,也成為法律實證主義攻擊的薄弱之處。

哈耶克的關于正義的一致性標準,則完成了這樣的轉換:將自古以來正義的潛在主觀標準轉換成客觀實在的事實規則檢測維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但和客觀性標準存在差異,客觀性標準強調的是正義區別于主觀的客觀存在性,這是就正義的本質而言的。而一致性標準則是從正義的形式維度出發:從價值判斷到事實的規則檢測。

正因為正義的標準是否定性的,所以判斷正義,“也就只能通過持之一貫地把某項同否定性的普遍適用之檢測標準適用于一個社會繼受來的任何這類規則而得到發展?!薄斑@種檢測標準,歸根結底,僅僅是這些行為規則在被適用于現實世界中的各種情勢的時候所允許的各種行動之間的自我一致性”[8]

哈耶克的這項正義規則的一致性有一個重要前提,即“絕大多數正當行為規則無論在什么時候都會以一種不容置疑的方式為人們所接受?!盵9]在這個前提之下,人們才能對某項特定的規則是否正義提出質疑,才能使用一致性標準對該條規則進行評斷,這也意味著,這項規則和其他的正當行為規則一樣,必須服務于相同的對象——自生自發的抽象的社會秩序。并且與這個秩序中其他規則不相沖突。

那么在對正義的否定性和一致性標準進行討論之后,我們會很自然的發現,這種正義標準無形中是在每個人的周圍劃定了圈子,用否定性和一致性排除了一個個不正義規則,縮小了正義規則的范圍。這種范圍的縮小,引出了哈耶克關于正義第四個標準:自由性標準,即正義所要達致的結果:個人自由。

4、自由性標準。

人們為了什么而追求正義?正義對于人類的意義究竟是什么?這個問題,在哈耶克這里,答案十分簡單而且清晰:為了維護個人自由。

那么個人自由為什么這樣重要?人類的知識一種分立的、分散的知識,即,每個人都站在他的立場、角度、背景上了解有關于他和社會的知識,而不可能同時徹底完全了解其他人的所有知識,因此,這種必然無知的狀態下,要激發人們充分運用自己知識的潛力以達到自己的目標,就必須保障一種個人自由,在這種“確獲保障的私域”內,他可以不受他人或者政府的干涉而獨立的運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做出最合理、最明智的判斷,唯有這種情況下,才能達致人類文明持續存在和發展的終極目標。

通過分析哈耶克的整個思想,可以發現,不只是正義的最終價值落在了維護人類和人類文明存在永續發展上,同時,這也是哈耶克構建的社會秩序理論,市場經濟理論的最終落腳點。而要實現這個目標,唯有保障個人自由。于是,這個“確獲保障的私域”的目標,成為了人類一切社會秩序,包括經濟、法律、文化等等的題中應有之義。

正是對于自由的強調,哈耶克的正義標準認為:正當行為規則(即正義的行為規則)應予防阻或禁止的不正義的行動乃是對任何其他人確受保護的領域(亦即應當通過正當行為規則加以確定的個人領域)的任何侵犯,因此,這就要求這些正當行為規則能夠幫助我們確定何者是其他人確受保護的領域。[10]這種防止他人侵犯的“確獲保障的私域”在哈耶克的法律觀眾,尤為強調的是國家政權對私人領域的侵犯,也是哈耶克所認為的國家制定法應該重點突出的內容。而人與人之間的私人領域的確定應該交由一般性正當行為規則來確定,而非國家通過法律強行規定。

終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四條判定的標準構成了哈耶克正義觀的核心,但是還有一個前提需要我們注意:即哈耶克從行為正義到規則正義的轉換。一般而言,我們使用正義這個標準時,判斷是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是正義的,雖然這也是依據一定的規則來確定,但我們更多是基于自己的價值觀判斷的結果。行為與價值凸顯了人在正義中的主觀性,而往往遮蔽了正義客觀標準。而哈耶克則認為,我們只需要判斷某個特定的規則是否是正義即可,而不必去管按這個規則行動之后的行為結果,因為內在的一致性要求已經能夠避免,人們按照相同的規則行事之后產生的結果發生沖突的可能。

三、哈耶克正義觀的獨特和局限

通過對哈耶克的正義觀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他的正義觀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深深根植于他的整個關于進化論理性主義的理論體系。

譬如,他的一系列關于正義觀的多項判定標準,實際上都是來自于他的“知”與“無知”的知識觀,基于其人類必然無知的知識觀,他又提出了社會秩序是一種自生自發的擴展秩序的觀點,這種自生自發的擴展秩序則是由人們在相對無知的狀態下遵循一定一般性規則的結果,即人之行動而非認知設計的結果,由此可及,這種一般性規則(即正當行為規則)也是通過人的行動表現出來,卻很大程度上是人的意識和智力所能認識的范圍之外。而正義作為這樣一種正當行為規則,也是具有相同的特點,這就說明了正義的客觀性標準。同時,由于上述人之行動而非人之設計的前提,正義也不可能以一種肯定的形式出現,而只能采取否定性的標準,這種否定性特點也決定了否定的判定只能建立在是否一致的基礎上,而不能僅憑人的道德判斷。由此,正義達致的目標也只可能不斷縮小了正義的正當行為規則的范圍,而不可能有一個絕對確定的定義域。最終所保護的,必然是這樣一種“確獲保障的私域”類型的個人自由。

憑借對哈耶克正義觀理路上的梳理,我們可以在一個更大的理論體系中認識正義觀在哈耶克的思想中的關系和地位。也更理解這種獨特的正義和一般把正義看成一種價值和道德判斷傳統正義觀的區別和聯系。

哈耶克把正義判定的對象從行為正義轉換到規則正義。這一點顯然回應了法律實證主義者為了證明其“法律是主權者意志的之產物”而提出的法律與道德不涉的觀點。法律實證主義者試圖剝離法律的政治、道德、文化屬性,僅從結構上理解法律,這種單一維度理解法律的致命之處就是極易使得法律滑向專制的邊緣。而哈耶克將這種對行為的主觀判斷的價值正義,轉到了對規則判斷的普遍性、一致性的規則正義,有力的駁斥了法律實證主義者的所依憑的理論基礎:正義只是一種主觀判斷, “人根本就不可能證明任何一種解決方法是正義的?!?/p>

但是,這種轉換也帶來這樣一種結果:哈耶克關注的是一種交換的規則正義,而對結果上的分配正義、社會正義漠不關心。哈耶克認為,“統一的意志當然很難遵照某種具體的公正觀,或者按照公認的尺度,決定每個成員的利益?!?、“對一個自然進化過程提出這些公正要求是極不恰當的?!盵11]他認為通過國家手段干預,通過分配正義,抹平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是一種破壞規則進化的行為,是不利于社會秩序良性發展。

最后,哈耶克的正義觀仍然是從思辨的角度理解,這使得他的正義觀缺乏了一定程度上的實踐理性的反思。哈耶克所推崇的是市場秩序中的自由主義正義。但必須看到競爭中的亂象依然存在,并非人人都會自覺的遵守正當行為規則,市場中的人其實是在一個不平等的環境下進行交易的,雖然市場規則會自發的調節,但是這種調節存在滯后性和緩慢性,并不能徹底的解決當前問題。再者,哈耶克把市場中的交換正義應用到一切人類領域的做法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局限。

總而言之,哈耶克為一位古典自由主義的學者,在研究自由、正義、平等等方面展現了其獨特的研究進路。通過對于社會秩序運行規則的闡發,哈耶克構建了其獨特的正義觀,有力的批判了法律實證主義,也使得對于正義的認識跳脫出了單一的道德、倫理維度。但也因其實踐正義的缺乏,并且在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之間游離不定,哈耶克的正義觀展現出一種理想主義的色彩。但總體上說,深入研究哈耶克的正義觀有助于理清法律與正義的內在關系,能夠有效避免了將法律的正義原則歸于某種超自然力量而流于主觀或者完全割裂法律與正義的內在關系所帶來的滑向專制集權的災難性后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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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力.開放的正義域、否定性標準與個人自由— 哈耶克的正義觀析論 [J].道德與文明.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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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M].鄧正來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33-34.

[11]哈耶克.致命的自負[M].馮克利,胡晉華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82.

作者簡介:齊盈盈(1993.02--),女,浙江臺州人,學歷:碩士在讀,2016年本科畢業于云南師范大學,現為華東政法大學16級社會主義法制教育與傳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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