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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2017-10-09 20:26蘇佳銘
資治文摘 2017年6期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區別

蘇佳銘

【摘要】經濟法是一個綜合運用各種法律調整手段,系統梳理和調整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國家和社會管理經濟領域各種伴生關系的法律部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趨于優化和完善的時代背景下,回顧我國經濟法的發展歷程,它受到越來越多專家、學者的關注,而由此產生的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區別也不斷引發人們的思考?;诨ゲ幌嗤姆申P系和調整對象,經濟法與民商法代表著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分庭抗禮,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幾個基本的法律支柱部門。因此,分析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區別,對于我們更好地學習、研究經濟法概念,掌握、運用經濟法規律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民商法;區別

一、引言

經濟法概念是由國外引進來的,但絕非簡單的舶來品,它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厚的社會歷史根基。改革開放,是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帶領人民進行的一場新的偉大革命。伴隨著新中國30年改革開放如火如荼地實行,新政策的導向、市場化的浪潮、大經濟的環境和迅猛的發展勢頭全面席卷了沿海和內陸的城鎮和鄉村。中國遵循了經濟增長的“四色定理”,經濟形勢的蒸蒸日上證明了人們的經濟意識逐步得到了提升,乃至整個社會的經濟框架和結構也在不知不覺中趨于穩固和良性發展。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經濟的社會化不可避免地成為一種時代的潮流,當然這也就導致了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化,從而使各個原本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之間調整地交錯、融合地發展。在整個龐大的法律體系中,各個法律部門之間趨于優化的演變為經濟法的蓬勃發展創造了機會和條件。

根據對經濟法獨立調整對象的基本看法,可以將以往的觀點分為兩類。有的學者承認經濟法具備獨立的調整對象(即“肯定說”),比如陶和謙的“縱橫說”、楊紫煊的“經濟協調關系說”、李昌麒的“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等等;但是,也有的學者指出,經濟法劃分的界限不明確,其調整的對象也不明確,不能夠獨立地構成一個法律部門(即“否定說”),比如王家福的“綜合經濟法論”、佟柔的“學科經濟法論”、梁慧星的“經濟行政法論”等等。因此,分析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區別,對于我們更好地學習、研究經濟法概念,掌握、運用經濟法規律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定義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們現有的法律體系中,財產關系主要由物權法(具體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以及占有制度等等)和債法(系指關于債權債務的基本規定,具體規定了債的發生、債的履行、債的轉移、債的消滅等等)來調整;人身關系涉及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主要由人格權法(具體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等)和親屬法(具體包括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等)加以調整。在我國,民法的成文法規范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等。

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調整商組織與商行為的法。在我國,商法的成文法規范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海商法、票據法等等。主流觀點認為,“民商合一”是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發展的需要相適應的,也是當代中國法律發展的一種趨勢。

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現代民主政治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來說,經濟法就是調整國家干預管理經濟的法律。其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厚的社會歷史根基。追根溯源,在資本主義制度框架下,為了調整社會內部日益復雜的經濟關系,歐洲一些國家的政府在繼承羅馬法和認可習慣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的各種矛盾日益尖銳,最終引發了經濟危機。為了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協調性要求,解決實質面臨的經濟危機,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開始思考“自由市場是不是萬能的”這個問題,與這一時期相適應的主流經濟學觀點即國家干預主義?!皣腋深A主義”反對自由放任,主張擴大政府機能,限制私人經濟。代表人物凱·恩斯在其撰寫的《自由放任的終結》一文中宣稱自己摒棄了“自由放任原則”。許多國家將凱·恩斯的理論作為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依據和導向。各國為了解決壟斷資本主義發展中涌現出來的尖銳的社會經濟矛盾,通過政府的干預來打破公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努力去調整一種新的經濟關系,于是經濟法走上了歷史的舞臺。放眼回到中國,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伴隨著新中國改革開放政策如火如荼地實行,經濟的社會化不可避免地成為一種潮流,社會化帶來的一系列尖銳的社會經濟矛盾,促進了各個法律部門之間趨于優化的演變,這就為經濟法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在我國,經濟法的成文法規范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環保法等等。

在擺脫了“大經濟法”時代的陰影之后,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分野基本形成定論。通過定義的辨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民商法制度的設計,雖然對“私權絕對”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終究是以個體為本位(即自由放任)為理論基礎,追求個體利益的實現是民商法的核心。相比較之下,經濟法的理論基礎則是國家干預,追求社會利益的實現是經濟法的核心。經濟法所調整的是橫向經濟關系和垂直經濟關系的統一,它通過有機地協調國家、社會、市場三者的關系,把有限的經濟利益和稀缺的社會資源進行合理分配,以實現社會整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簡單地說,它們之間的區別可以用對比式的結構來闡明:

從理論基礎來看,民法基于“自由放任”,它以個體利益為本位,強調平等、自愿,在民法領域注重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和民事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的具體運用和體現;從調整的對象來看,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從法律規范的性質來看,民法部門是由一系列的民事法律規范組合而成,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等;從調整的手段來看,民法主要采取以民事手段解決糾紛;從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民法的責任形式主要是民事責任(即違反約定或者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endprint

商法是調整商組織與商行為的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它符合并遵循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因此,商法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功能與民法是一脈相承的。

經濟法基于其獨特的調整領域和重要性,是與民商法并列的基本法律部門。從理論基礎來看,經濟法基于“國家干預”,它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注重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和經濟公正原則等的具體運用和體現;從調整的對象來看,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和社會管理經濟領域的各種伴生的關系;從法律規范的性質來看,經濟法部門是以行政法律規范為主,民事、刑事法律規范為輔的綜合體系;從調整的手段來看,經濟法采取了以行政性手段調整為主,以民事、刑事性手段調整為輔來解決糾紛,對于其調整對象而言,既有積極性的規定,也有制約性的條款,既有懲罰性的規定,也有補償性的條款,這體現了其綜合性調整的特點;從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責任形式是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三者兼有。

四、結論

綜上所述,通過比較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民商法是從個體的角度出發來調整社會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是從整體的角度出發來調整社會的經濟關系。作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與民商法兩者互不隸屬,互為補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促進了經濟法與民商法兩個法律部門之間趨于“中性化”的演變,兩者不再是單純的排斥,而是相互間的輔助與融合,共同促進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個生機勃勃的“混合經濟”時代,想要更好地調節我們的市場經濟秩序,為切實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各個利益主體的權利創造條件,單單以某一個法律部門作為主體和支撐是難以做到的。因此,在辨析經濟法與民商法定義的基礎上,正確理解兩者間的區別,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掌握、運用經濟法一般規律,用“國家之手”來彌補“無形之手”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漏洞和短板。我們要學會綜合運用各種法律調整的手段,將國家、社會、市場有機結合,把有限的經濟利益和稀缺的社會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帶來更多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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