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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范柜面操作風險提出幾點合理化建議

2017-10-13 12:15齊慧敏
中國經貿 2017年17期
關鍵詞:柜面密碼鎖操作員

齊慧敏

一、省分行采納“同號換卡卡片交接”操作的建議

2014年,我時任唐山建南支行興源道分理處會計主管,在同號換卡卡片制成返回網點后,監管經理認為應該只做表外收入,無需做卡片交接交易,而我認為應該同時做卡片交接交易,因為如果只做表外收入交易會存在如下風險:

1.未做卡片交接,卡片未從真正意義上領入網點憑證庫,造成帳實不符。

2.引發網點間誤領卡片,非本網點卡片長期滯留無法處置而引發內部員工做案的風險。

3.客戶長期不能收到卡片從而不能正常激活使用,極易引發與銀行的糾紛,會對銀行的聲譽產生負面影響。2014—2015年間,我已受理多起由于網點間誤領卡片而產生的客戶與銀行的糾紛。

針對該業務的這些風險,我多次通過主管月度報告或其他形式向上級行反饋。最后,經過不斷多渠道積極建議并在監管經理、市分行主管團隊領導的共同關注下,最終2016年9月在新的柜面作業規則“同號換卡”章節中,明確制定了該業務的詳細操作流程,即先表外收入,再卡片交接,而非客戶來網點領卡時才做卡片交接。

所以,我所提建議的被采納,使得“同號換卡”以往不正確的柜面操作得以糾正,同時也避免了相應的風險及由此可能引發的嚴重后果。

二、“ATM動態密碼鎖”上線后,加鈔人員動態管理的建議被省分行采納

在ATM動態密碼鎖上線之前,操作規程要求必須A、B崗平行交接,即A崗人員與B崗人員必須固定,不能交叉。動態密碼鎖上線后,崗位設置分為加鈔員和管理員,且需雙人使用指紋共同開啟下箱體,為提高操作效率,進一步優化加鈔人員勞動組合,我向市分行監管經理和省分行提出了A、B崗人員交叉管理、交接PDA時一人接收,另一人監交的建議。該建議在《運營監管經理踐行群眾路線走基層活動發現柜面業務操作問題及解決方案》[農銀冀辦發(2014)449號]中明確了解決方案,即修訂動態密碼鎖管理系統操作規程,保留A、B崗職責,人員可以交叉動態管理;PDA交接接收人應為1人,并主導PDA使用、負責加鈔期間的保管。

我的此項建議在柜面實際施行后,優化并簡化了如下柜面操作:

1.減少了A、B崗人員頻繁見面交接的次數, 同時也加強了監管人員對交接環節的監督,避免了虛假交接的違規行為。

2.A、B崗人員交叉動態管理后,化解了網點人員緊張時,不能及時處理ATM機故障及客戶就ATM機引發的糾紛,使網點對ATM機的管理更驅靈活、規范,也使ATM機能更好地服務于網點和客戶。

三、“銀之杰電子驗印系統”“一人一號”的操作員驗印模式的制定

從銀之杰電子驗印系統上線至2015年末,網點一直保持著只有兩名操作員的驗印模式,這樣的工作模式存在著如下操作風險:

1.存在著辦理驗印業務“一手清”的違規行為:如果一名操作員不當班,在自動驗印不通過下,另一人只能用該非當班人員用戶名和密碼進行操作,即不符合換人驗印的制度要求。

2.為職業道德敗壞人員提供了可乘之機,同時也存在著內、外部人員串通作案的風險隱患,即:一人利用其掌握的另一名操作員的用戶名和密碼虛假驗印,加之與外部人員勾結,可將巨大的支付結算和名譽風險轉嫁給銀行,將銀行置于無形的法律訴訟中。

據此,為防范操作風險,必須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保證基層網點驗印崗位對操作員數量的剛性需求,我多次向建南支行計財部、監管經理、市行運營部建議放開建立操作員人數的限制,規范操作。最后在多方調研后,終于取消只允許建立兩名操作員的規定,實現了一人一號,本人入系統操作的驗印行為。

四、簡化柜面操作,減輕前臺工作壓力

2014年,市分行監管經理在常規監管時要求在“個人電子銀行協議”上編號,而此類協議[文本為ABC(2014)4023]當時多為網點自行復印使用,協議為單張,不帶編號索引,但需填寫客戶號。為減化操作,我將此問題通過運營響應平臺(事件單號:1882954)上報省分行,省分行電子銀行部答復如下:沒有封皮,沒有協議編號的地方,只有客戶號位置,就不用寫協議編號。

此次省分行的明確答復及據此業務的執行,在不存在操作風險的前提下,大大簡化了柜面操作,在減輕前臺工作壓力的同時也提高了柜面效率。

五、統一了“三方繳稅協議”簽訂的柜面操作

以往在簽訂三方繳稅協議時,網點操作不統一,存在協議主體與簽章不符現象,例如:甲方名稱是XX商店,但在協議落款簽章處卻為個人簽名。針對該問題,我認為存在如下風險:《合同法》明確規定簽章的準確性、真實性直接關切到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如果產生法律糾紛,簽章不符一方可能就此推脫責任,銀行一方做為客戶稅款的代扣代繳方就可能由于當時簽訂協議的疏忽與不嚴謹將銀行置于非常被動的法律訴訟中,會給唐山分行帶來經濟與名譽的雙重損失。

2015年,我時任唐山建南支行衛北分理處會計主管,就此問題我多方聯系市分行法律合規部、省分行機構處,并查找到了《中國農業銀行合同管理辦法》,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合同主體名稱應當與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書等主體資料證明文件相一致,并與合同落款簽章一致。我將此法律規定上報了支行計財部、市分行運營部及由此發生紛爭的網點。

經過我的不懈堅持與努力,在統一了我行該業務的柜面操作的同時,也避免了由此可能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糾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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