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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內流動商販現狀調查及其法律問題探究

2017-10-19 10:40劉志珍高顥倫王寧陶廣劉俊
消費導刊 2016年11期
關鍵詞:生存現狀法律問題

劉志珍 高顥倫 王寧 陶廣 劉俊

摘要:本文所指流動商販與現存普通流動商販有不同之處,本文所指流動商販是指在校園內經營的商販群體,他們沒有營業執照,具有流動商販的典型特征,屬于流動商販的范疇。但由于他們處于校內,校外的行政管理人員不便對其進行管理。也因此與他們發生法律關系的主體變成了學生和學校,本文旨在探究這種特殊情況下流動商販的生存現狀以及這三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現問題并為相關情況提供參考。

關鍵詞:校內流動商販 生存現狀 法律問題

一、商販存在于校園內的原因

(一)地理原因。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分校位于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鎮邊各莊村,離市區約20分鐘的車程,周圍被玉米地環繞,距離驟變村落較遠。此外,學校附近僅有位于學校對面的一個部隊駐地和距離駐地500米的保定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因此,中勞附近無法形成一個合理的消費區。大多數正規商店考慮到成本和利潤的關系都不選擇在中勞分校周圍開店,這種特殊的情況給流動商販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和商機。

(二)歷史遺留原因。中勞分校由于建校歷史的原因,校內是居民區和教學區并存的,以校區內的一個小紅門為界,居民區位于校園的西邊,里面住著幾十戶本地的居民。校區之前是涿州市物探局的所在地,而這些居民就是建校之前工廠遺留下來的一些員工。由于沒有處理好這些員工的安置問題,使得一些員工定居在了校內,就在校內做起了流動商販,這在流動商販的構成成分中是過半數的,而其余的商販則以附近村莊的村民居多。

二、校內商販的現狀

根據我們對校內流動商販的調查,其男女構成比例大致相當,主要為居住在校內及附近的居民,絕大部分經營者為夫妻或者親友共同經營。年齡大多在30歲以上,他們基本沒有固定職業只從事此類經營活動,文化程度主要為初中畢業,部分為中專,高中。

校內商販主要銷售食品,多是水果和小吃,少有銷售日用品。銷售對象主要為學生。他們的工作時間一般都在八小時以上,沒有營業執照。通過我們的走訪,商販搬到廠棚之后,他們近期的銷售情況不如之前在食堂對面理想(之前的銷售地點在食堂對面)。一部分商販每月仍有盈利,只不過盈利有所減少。同時,由于利潤不夠理想,有些流動商販表示會搬到市區去經營,后來有一兩個商販確實不在校園內擺攤了。

三、校內流動商販的法律問題

(一)法律主體地位探究。流動商販大多是無照經營,在我們的調查中也證實這種情況。我國實行的是嚴格的商事主體法定主義原則,不是法律規定的經營組織形式,都是非法的商主體。流動商販不進行商事登記的主要原因在于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商主體。也就是說,流動商販是不合格的法律主體,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商販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首先,高校大學生和流動商販之間存在著買賣合同關系,買賣合同的構成有主體、標的、行為三個要素,顯然,流動商販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滿足這三個構成要件,他們分別作為買方和賣方,在轉移商品這一標的物同時支付價款,完成買賣行為。他們在買賣關系中作為買方和賣方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學生和商販之間發生了這方面的糾紛,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獲得法律救濟。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先后頒布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流動商販是不正規的經營主體,但他仍然屬于這兩個法律規范和調整的范圍,流動商販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這兩個法律的主體范疇。如果流動商販在經營的過程中有不合法的經營行為,或者他的經營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相關權益,相關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法律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消費者同樣可以依據法律尋求相應的救濟。

(三)商販與學校的法律關系。商販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我們此次研究的重點和難點部分。首先,學校和流動商販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前一部分我們介紹了在中勞分校,學校對流動商販采取的是集中管理的方式,在食堂的側面修建了一排廠棚,將流動商販們都安置在了廠棚內。這種方式按照表現形式來看是類似于行政法律關系的,但是根據行政法律關系的定義,構成行政法律關系的前提是有行政法律規范的確認和調整,目前沒有一個有合法效力的法律文件對高校內流動商販的管理做一個統一規定。所以,嚴格來說,學校和流動商販之間并不具有行政法律關系,對他們之間的關系應該怎樣進行法律上的定性,我們沒有找到相關法律規范的支撐。如果說商販和學校之間不屬于行政法律關系,那學校管理商販的權利來源于哪,法律依據又是什么?

除此之外,我們注意到了一個細節,學校為了方便管理,建了一排廠棚來安置流動商販,但是卻收流動商販租金,學校收取商販租金的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定性?這一行為形式上屬于民法的租賃行為。但這種租賃關系與民法上的租賃關系有所差別,民法強調的是意思自治和主體平等,但學校和流動商販這種情況并沒有完全體現意思自治和主體平等,流動商販在這個關系中是處于弱勢地位的,他們其實更愿意在食堂對面經營,由于學校對他們的管理是強制性的,他們不得不接受這種管理。這種主體的不平等性和不完全的意思自治是否仍然能算是民法上的租賃關系,如果不算是租賃關系,我們又該如何定性?

四、總結

綜上所述,高校流動商販在校內的生存現狀以及與學生,學校之間多元化的法律關系是此次研究的主要成果,也是類似問題重要的參考依據,我們希望能為今后關于這一方面的類似研究貢獻微薄之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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