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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對抗效力

2017-10-21 21:10伊猛
西江文藝 2017年19期

伊猛

【摘要】:我國采用的是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物權法》第24條規定既采用了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同時又確立了登記對抗主義,賦予了交付和登記不同的法律地位;《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第4項的規定使學界對于交付是否優先于登記產生爭議,應正確解讀“交付優于登記”的規則。

【關鍵詞】:特殊動產;物權變動;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近年來,有關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F實生活中,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所有人就特殊動產與多個受讓人簽訂買賣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學理上稱為特殊動產的多重買賣。在數個買賣合同均有效而受讓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時,應該由誰取得特殊動產的所有權便成為了司法實踐中的難題?!顿I賣合同司法解釋》第 10 條確立了物權變動之裁判規則,但多個合同履行順序的安排是否盡為妥當,學者們見仁見智,褒貶不一。需要明確物權變動要件和公示方式,進而探求特殊動產多重買賣中權屬爭議的解決機制。

一、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適用規則

1、合意說

合意說認為僅需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無需另外進行交付或登記便可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即自物權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成立并生效時,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自動由出讓人轉移給受讓人,無需受讓人直接占有標的物。該種觀點的理論基礎是物權變動的債權意思主義,在這種物權變動模式下,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自然也遵循這一模式。我國《物權法》在物權變動模式方面整體上采取的是債權形式主義,因此當事人之間的債的合意并不能直接導致物權的變動,還需要登記或交付這種實現債權合意的行為的輔助才能發生物權的轉移。

2、交付說

交付說也可稱為“交付生效+登記對抗”說?!段餀喾ā返?3條確立了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特殊動產在本質上仍屬于動產,只要立法未做出特別規定,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仍然以交付為要件。第24條在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變動規則時,雖然規定了其對抗要件為登記,但并未規定其生效要件,相關特別法也是如此,故依據特別法未規定則適用一般法的原則,應將第23條規定的交付作為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至于《物權法》第24條規定的“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有學者認為,將登記作為對抗第三人要件的規定,并不是否認了《物權法》第23條將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生效要件的旨意,而是對效力強弱和范圍的補充。也就是說,登記與否對受讓人取得特殊動產的物權并無影響,只是影響受讓人所取得的物權能否產生對善意第三人的對抗力。至于《物權法》第23條但書中所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學者認為此處的除外情形應該是物權法第188條、189條等采取動產物權變動債權意思主義模式的個別條款和依據事實行為發生物權變動的情形,但《物權法》第24條并不屬于第23條但書中的除外情形。

3、交付或登記說

這種觀點認為交付與登記均屬于特殊物權變動的方式,登記強于交付?!疤厥鈩赢a在所有權轉讓的時候,既可以采用動產物權轉讓的要件,也可以采用不動產物權轉讓的要件,其充分要件可以是以下二者之一:轉讓合意+登記;轉讓合意+交付,無登記。滿足其一雖然都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有登記的物權可以破除無登記的物權”。有學者認為,雖然交付和登記都可以作為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但是二者所取得的物權效力是不一樣的。由于登記簿本身有很強的權威性,因此其可作為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無須以事先的交付作為登記發生對抗力的前提。因此在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中,基于交付取得的物權效力不如基于登記取得的物權的效力強,前者不具有完全的物權效力,如果有人基于登記取得權利,則交付而未登記的物權只能對抗惡意的登記人,不得對抗善意的登記人;而依據登記取得的特殊動產物權具備完全的物權效力,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抗一切人。

二、登記對抗效力

日本主流學者認為:“日本登記簿中之記載沒有公信力,在解釋論上并沒有異議?!蓖趵鹘淌谝舱J為,登記對抗主義下的登記,一般不具有公信力,一旦發生登記錯誤,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發生的交易并不具有當然效力。王軼教授認為,登記對抗主義下的登記,僅對第三人產生消極信賴,即未發生相反的物權變動,而不能信賴存在與公示一致的權利。

實踐中,對于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其登記狀態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的情況是常態,單獨的登記不能真實表彰權利實際狀態。此外,在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下,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與公示要件是一致的,對于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而言,交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即也應作為公示要件,因此,登記并不具有當然的公信力。其一,因特殊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實際占有才取得所有權,因此特殊動產登記簿不同于不動產登記簿,其準確性較低。如果賦予登記簿以公信力,則會使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簿的信賴而獲得特殊動產所有權,以此導致損害真正物權人的利益。其二,登記對抗力的實現,必須以通過有效的物權變動獲得物權為前提。對于特殊動產,交付便是獲得物權的唯一有效方式。登記對抗只能是對已經取得的物權進行登記,沒有取得物權,登記也就沒有對象。所謂的登記取得對善意第三人的對抗效力,那也是建立在已經取得的物權基礎之上的,只有登記沒有因交付取得的物權基礎,登記本身既不發生物權變動,自然也就不產生對抗力。其三,登記對抗的含義并不在于使物權變動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是不能阻止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日本法學家我妻榮先生認為,所謂以登記為對抗要件,是指以有效的物權變動為前提獲得物權或者通過物權而免除負擔的人,主張這種物權變動的情形。

三、對《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完善

(一)交付方式不同導致的物權變動

該條款第一項規定的已經受領交付的情形,在交付方式不同的情況下導致對抗問題。筆者認為,B通過占有改定取得該機動車的所有權時,即已發生物權變動,A再將該機動車轉讓給C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C若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則應適用《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取得該機動車所有權,此時,B無權對抗C,則應保護C的物權利益。

(二)物權與債權的對抗

該條款第三項規定的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登記的情形下,因交付是特殊動產發生物權變動的唯一生效條件,因此各買受人均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各買受人與出讓人均為債權關系而非物權關系,依據民法的原理,各個債權人的地位應當平等,各個債權人亦應享有平等實現其債權的機會,而不應因為合同成立有所差異。

四、結語

在我國,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登記是該物權變動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特殊動產雖經交付但未經登記,名義上的物權人將特殊動產進行二重讓與也不構成無權處分。登記對抗效力具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同一特殊動產的合法物權的功能?!段餀喾ā返?23、24 條構成了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在現實交易中對當事人的利益保護是值得肯定的,當然,任何一項法律規定都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實務糾紛,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第三人”制度,在構建民法權利保護體系上就會彌補漏洞。

參考文獻:

[1]李小龍.論特殊動產物權變動下的善意第三人[J],嶺南師范學院學報2016(5)

[2]孫曉 張振亞.論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登記對抗主義[J],法制經緯2015(10)

[3]倪龍燕 楊洋.論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對抗效力—對《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辨析[J],長春理工大學學報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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