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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點盜竊,四點救人,能否將功抵過

2017-11-03 12:33
方圓 2017年20期
關鍵詞:劉志軍立功小伙

10月13日,有媒體報道了一件令人頗感哭笑不得的案子: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一派出所同一日先后接到兩次報警,第一次是三個小伙見義勇為救起一個落水女孩的好人好事,第二次是三個小伙盜竊車輛內3000元現金的壞人壞事。讓警方覺得離奇的是,一日內做下這兩件事的三個小伙竟然是同一批人。

不知這三個小伙是不是讀過佛教的《法華經》,其《法華玄義》有云:“心能地獄,心能天堂,心能凡夫,心能賢圣?!比说膹碗s性大概就在于此,善與惡只在一念之間。況且,救人可能出于對生命的敬畏,偷錢也許因為對物質的貪念,也并不矛盾。

先做壞事,再做好事,這是刑法上的立功嗎?這一問題成了網友熱議的焦點。

哪些法律規定了“立功”

因為這起案件,筆者想到刑法上的“立功”制度?;蛟S是考慮到復雜人性的各種可能性,《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以上兩種立功制度(量刑制度上的立功和刑罰執行制度上的立功)體現了刑法的“柔性”,讓犯罪分子有機會用自己的行為爭取法律的寬宥。

認定立功有哪些限制

首先,立功是有時間限制的。司法實踐上一般認為,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的行為,到案前的行為不認定為立功。

比如,2013年,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審時,其辯護律師錢列陽曾提出,劉志軍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對中國鐵路發展貢獻有目共睹,希望法院量刑時考慮。錢列陽是知名律師,說到劉志軍的功績時,并未用“立功”二字,同時他還說,劉志軍沒有立功表現。而法院最后的判決書中,也沒有體現出劉志軍的功績對其量刑有什么大的影響。

其次,立功一般是犯罪分子對所犯案件以外的案件做出突出貢獻,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貢獻。

所謂“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貢獻”,包括舍己救人、發明創造、抗災救險等。比如,司法實踐中,類似三個小伙那樣的救人之舉,如果發生在刑罰執行階段,的確可以認定為立功。再比如,2016年8月,山東省聊城市一名緩刑人員在一場火災中救出兩名婦女和兩名孩子,被聊城市中級法院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同時縮減緩刑考驗期六個月。

還有就是,立功的結果可能是從輕、減輕處罰或減刑,然而也有可能換不來從輕、減輕處罰或減刑。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541號“吳乃親販賣毒品案”中寫道,2003年,吳乃親因販賣毒品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期間,吳乃親檢舉了一起綁架案和一起販毒案,經查屬實,法院認定為立功。然而,二審法院仍然判決吳乃親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究其原因,可以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的表述來解釋:“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的,從寬處罰與否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從輕處罰?!?/p>

一般的好人好事并不能算立功

筆者認為,立功的規定挺嚴格的,一般的好人好事還真不算立功。

不僅如此,有幾種看似“立功”的行為,法律上甚至明文規定不能認定為立功?!兑庖姟分幸幎?,“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比如,2016年,山西省檢察院抗訴成功了一起涉案金額2500萬元、制造虛假立功材料的刑事申訴案件。2007年,襄垣縣人范俊明因合同詐騙罪被捕后,檢舉了一起搶劫殺人案,被認定為重大立功,法院據此判處范俊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經過調查,山西省檢察院發現,范俊明的“重大立功”其實是從某看守所的兩名警員處非法獲得的。隨后,山西省高級法院決定再審此案,范俊明的“重大立功”被認定不成立。

《意見》中規定,“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比如,2009年,重慶市巫溪縣看守所原副所長汪光斌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后,檢舉了其親戚在深圳市搶劫的犯罪事實。司法實踐中,看守所干警有查禁犯罪的職責,因其職責獲得的他人的犯罪線索是不能拿來認定立功的。然而,汪光斌所檢舉的親戚犯罪線索,是他在生活中獲得的,并非基于職務獲得。因此,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認定了汪光斌的立功表現。

《意見》中還規定,“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比如,2005年,云南省昆明市發生的田嫣、崔永林等人販賣毒品案,田嫣、孔昊二人的親屬在二人到案后,分別向公安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抓獲販毒嫌疑人各一人。云南省高級法院審理此案時,檢察機關出庭意見認為,田嫣、孔昊的親屬的立功行為不是被告人的立功,不予認定為田嫣、孔昊立功,最終,法院也以立功主體必須為本人為由,沒有采納兩人的這項辯護意見。

說了這么多法律制度上的“立功”,有朋友可能要說,這么多情形都不能算立功,法律真是無情。

筆者認為,法律必須保證其嚴格權威性,非特殊情況,在具體的實踐中不應該有太大的彈性。不過,功過自在人心,正如偷錢后救人的三個小伙子一樣,就算沒有刑法上認定的立功,他們人性中的閃光點,已經在救人的行為中被人們所看到了。(文丨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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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立功小伙
金橋(2022年9期)2022-09-20
不是
靠“賣云”年入百萬,90后小伙治愈4萬人
兒在部隊又立功
兵團的明天更輝煌
如今這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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