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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章行為原因淺析

2017-11-20 09:02壽濤
企業文化·下旬刊 2017年10期
關鍵詞:違章事故心理

壽濤

摘要:實踐證明“人”這一要素在安全生產和事故預防中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安全生產實踐的研究均已證明:人的不安全行為是最主要的事故原因?,F代安全原理也揭示出:人、機、環境、管理是事故系統的四大要素。無論是理論分析還是實踐研究結果,都強調“人”這一要素在安全生產和事故預防中的重要性。為了解決“人因”問題,發揮人在勞動過程中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的作用,通常采取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手段,而要使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更有針對性得以使其效能充分發揮,作用得以提高,需要深入研究人的不安全行為,需要學會應用行為科學的理論和方法。

關鍵詞:人的不安全行為;行為科學

行為科學的理論指出:人的行為受個性心理、社會心理、社會、生理和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因而,生產中引起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為失誤和“三違”的原因是復雜的?;谶@種認識,對于人為事故原因的分析就不能停留在“行為”這一層次上,應該進行更為深入的分析。例如在分析人的不安全行為表現時,引發這種行為的原因是生理的還是心理的原因;是客觀的還是主觀的原因。再者,當一起事故發生后,我們總會這樣分析事故: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間接原因是…。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表象,而事故的一些深層次原因卻并不容易被人們看到,例如事故責任人的思想意識狀態。意識決定行為,事故當事人具有什么樣的心理狀態就會有什么樣的行為,當違章行為產生時,當事人的心理或主觀活動是怎樣的?對于心理、主觀因素產生的不安全行為,主要通過教育、監督、檢查、管理等手段來控制或調整。對于除心理或主觀原因之外的客觀原因,例如自然環境、設備狀態等等則更主要的是從物態和環境的方面進行研究,以適應安全要求,減少事故。本文首先將從分析違章行為的心理意識入手,深入分析造成不安全行為的主客觀原因。

要預防事故,我們首先應該確保自己的意識是安全的、科學的而不是想當然的。但并不是每一個人都知道很多先進的安全理論和相應的安全科學,這就必然造成這樣的現狀:本人認為安全的行為,卻是違背安全科學的不安全行為。

一、對事故缺乏科學認知造成的不安全行為

(一)對事故發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沒有認識

大多數人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章的或是不安全的,但卻很少有人能夠從安全理論上解釋為什么不安全。造成這類情況的原因大多都是因為在許多員工的違章生涯中,至今沒有造成事故。甚至,有些員工還說:我都這樣干了若干年了,從來沒有發生過事故,這就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有些員工不知道事故致因理論中的海因里希法則330:29:1,即在330件同類的錯誤行為中有300件錯誤行為事件中不產生傷害,有29件產生輕傷,有1件產生重傷。這個法則告訴我們就是一件事故的發生是多次錯誤行為的結果。

違章并不一定總會造成事故,但大多數事故都是因為違章造成。事故總是在一定條件下發生,缺失某一個條件,即使是嚴重違章也可能暫時構不成事故。以一起交通事故為例說明:

一輛汽車正在以交通法規禁止的高速度行駛在一條公路上,前方突然出現一個行人橫穿馬路。因車速較快剎車不靈,造成事故。這時我們分析這起事故,高速行駛的車輛是造成事故的一個條件,行人橫穿馬路是另外一個條件。單純從這兩個條件來看,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這起事故都不會發生。這就是兩個違章行為人同時存在一個交匯點造成的事故。但是,若是這兩個違章行為人總是這樣違章,發生事故就是必然的,暫時沒有發生事故只是因為構成事故的對方缺失。

這就是事故發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違章必然會發生事故,只是時間的早晚;事故總是在偶然間發生,只要它具備發生的條件,偶然就會轉化成必然。

(二)對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的科學性認識不清

事故的發生與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有直接關系。這其中有些物的不安全狀態危險性是非常大的,特別是一些本質不夠安全的物質。例如:爆炸物品中的雷管,遇到熱、電流等就會發生爆炸。而人的行為更加不安全,因為與物相比,人的行為更加具有隨意性或者情緒化。當人在心情不好、無法集中精力做一件事情時就會違章或是發生事故。對于爆炸物品中的雷管,只要我們不給它電、熱等這些條件它就是安全的。因此,在使用爆炸物品的規章制度里有不能使用通訊器材的要求,以免在使用中產生靜電或電流引發爆炸。所以,這類規章制度是符合科學要求的。但是,仍然有違反者,這其中一條原因就包括對規章制度的制定原理和科學性認識不清。違章行為人不了解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全狀態相結合是最容易發生事故的,因為有認識上的缺陷,所以有行為上的不安全。

歸結以上幾點,這都是在缺乏科學認知的前提下,造成了員工的行為不安全。所以,我們要經常普及有關于控制事故發生的安全科學以及先進的安全理論,用以指導員工安全的操作。

二、因各種心理原因造成的違章

(一)因心理缺乏責任感

在“三違”的表述中,不傷害自己是從維護自身利益角度考慮的;不傷害別人則強調的就是員工的責任問題了。在杜邦公司的安全工作原則中有一條原則就是強調員工責任的:“每個雇員必須承擔安全責任,這是雇用的條件”。在企業中,維護單位安全利益和其他員工的安全利益是作為企業一分子應盡的義務。但在現實中,有些人員是缺乏責任心的。在實施違章行為過程中,很少有人真正想到如果發生事故會帶給企業,帶給他人什么樣的損失。

除了在企業中應該承擔的安全責任以外,員工在家庭中也一樣承擔著安全職責。帶著家人走在公路邊、乘坐私家車外出時,作為一家之主是否想到了安全。將一個責任心比較強的人與一個缺乏責任心的人進行對比,發現責任心比較強的人家庭觀念也會比較強。在工作中會處處注意安全,因為他知道自己的安全關系到家人的幸福。這樣的人會把遵章守紀當成自己行為的必須,如果每一名員工都只按照規則工作,事故的發生機率肯定會很低。

(二)因疏忽大意或僥幸心理產生的不安全行為

在刑法的犯罪構成上有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之分。故意犯罪就是犯罪行為人在采取某項行為之前,明明知道這樣做是觸犯刑法的行為而為之;過失犯罪是犯罪行為人在采取某項行為前沒有意識到或輕信可以避免發生犯罪的后果而為之,這就是故意和過失的區別。犯罪動機的故意或過失會直接導致不同的刑罰處罰后果。在各種事故中,我們可以很容易就找到因為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違章或事故。例如:特別是在交通違章或事故中,這種事例屢見不鮮。很多駕駛員在轉向、占用車道或超車時沒有養成打開轉向燈的習慣,而事實上這是非常危險的。是他們意識不到危險嗎?不是,除非剛剛學出車來,還沒有養成安全正確的駕駛習慣的新駕駛員,大部分駕駛員都清楚的知道后果的嚴重性。但是,很多人都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交通事故不可能會這么巧的發生在自己身上,或者認為自己駕駛技術一流,輕信可以憑著高超的技術避免發生事故,也可以說這樣的駕駛員存在僥幸心理。我國刑法的第133條交通肇事罪是這樣定義的: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本罪的認定上是有罪與非罪的界限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具有過失,是在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前提下發生的,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某種危害后果,但既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主觀上也不具有過失,應當屬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前面表述的主觀過失,事實上就是疏忽大意,輕信可以避免交通事故,最高處7年以上;如果主觀是故意那就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最高可以處死刑,性質完全不同。因此,特別是駕駛員必須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一絲一毫的僥幸心理和疏忽大意都不能有。

(三)因惰性心理造成的違章行為

變換車道、超車不開轉向燈,這都是我們常見的一些習慣性違章行為。分析這些違章行為的原因有很多,但這其中就包括惰性心理。探究駕駛員的一些習慣性違章行為,一類是因為在學車之初就沒有形成一個良好的駕駛習慣;另一類就是因為心理存在惰性,總認為超車就是一剎那的事情,沒等開燈我就超過去了沒必要開轉向。其實,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惰性心理,在具體的操作中,我們大都會選擇最省時省力的辦法。但在有關于自身安全的事情中,我們應該盡量多做一點。

舉例說明惰性心理的危害性。一輛汽車在公路上調頭,如果車輛再向前走一段路可以在一個空場內調頭,這樣做要安全的多。但有相當一部分駕駛員為了省事就在公路上原地調頭,這樣做的危險性立即上升。因為在公路上調頭時,駕駛員對兩個方向的來車速度和距離往往會判斷失誤。再加上車輛前擋A柱容易遮擋視線,公路調頭因視覺角度變換更容易使駕駛員產生處理盲區,因此,公路調頭是非常危險的。

以下是經過科學統計的事故危險概率,尤其是交通事故,每個人遇到的交通傷害概率是很高的:

﹡受傷:危險概率是1/3

﹡車禍:危險概率是1/12

﹡死于車禍:危險概率是1/1500

從以上列舉的概率來看,危險其實就在我們身邊,如果我們克服惰性心理,積極地去多做一些預防措施,那么事故發生在我們身上的概率就會顯著降低。

三、因其他原因導致的不安全行為

(一)因不具備特定崗位要求的能力而產生的不安全行為

國外在對事故的研究中有一種理論是“事故頻發傾向”,也就是指某類人總是引發事故,在這類人的身體中存在著發生事故的基因。雖然經過實踐檢驗這種理論是不正確的,但是我們從職業適應性的角度去考慮,有些人雖然不是事故頻發者但他可能是因為并不適應某些類型的工作,當他從事一些不適合自己的工作時就可能會產生不安全行為直到頻繁發生事故。

在野外生產中,有很多崗位對操作者的素質都有一定的要求。當人員的素質不符合生產操作要求時,人在生產操作中就會發生失誤或違章,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危險性較高的、重要的操作,相應要求人的素質也要高。例如,特種作業操作者要經過專門的培訓、嚴格的考核,獲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才能從事。人的性格特征與不安全行為也有極為密切的關系。性格沉穩的人,觀察情況認真細致,思考問題全面周到,操作作業不莽撞、不蠻干,這種性格有利于作業的順利進行,有益于安全生產。如果讓一個性格急躁、容易激動、毛糙馬虎的人駕駛車輛,那么強超強會行為可能會頻繁發生,從而事故不斷。因此,從職業適應性角度來看,一定的文化素養、性格特征以及身體條件等都或多或少的影響著操作者的安全行為。

(二)因管理不善引發的違章行為

管理不善也是產生違章的重要原因,安全系統工程理論特別強調“管理”的作用。認為產生違章的間接原因是管理不到位,實質上是產生事故直接原因的原因,管理上缺陷或不善,是根本性的事故隱患。管理不善具體表現以下方面:

(一)組織協調不當,也可以稱為不安全的管理行為

管理人員在組織生產,安排班組成員工作時,由于安排不當使班組成員間相互間配合不好、信息不通或工作安排時間過長易造成工人疲倦等。例如夜間作業、連續施工等在員工身體勞累的狀態下違章行為必定會時常發生。

(二)違章指揮

管理人員自身素質不高,就容易在工作過程中違章指揮或是帶頭違章,其影響是相當惡劣的。例如,管理人員自身不熟悉安全規定,冒險讓工人作業或野蠻施工、無證上崗等。這些行為都起到了惡劣的示范作用,職工由于在這種管理環境中工作不由自主地就會違章。

(三)因規章制度執行不嚴而產生的違章

作為管理者,在性格上必須具備一定程度的強硬性,遇到違章行為必須進行嚴厲的處罰。如果管理者遇到違章現象沒有及時制止或嚴格的處理,就相當于縱容了違章,違章行為就會屢禁不止。

四、結語

引發人不安全行為的原因多種多樣,但大體可以分為主、客觀兩個方面的原因。要從根本上減少不安全行為,首先要從改變“人”這一關鍵要素的不安全意識入手。宣傳、學習先進的安全理論和科學知識;努力樹立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培養良好的照章規范操作能力和習慣;再者,就是加強管理,構建安全文化氛圍,從積極改變不夠安全的客觀環境入手去引導員工更加安全的工作。

(作者單位: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勝利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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