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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責任研究

2017-12-05 00:00王菲
法制與經濟·上旬刊 2017年8期
關鍵詞:責任監管

王菲

[摘要]網約車是不同于傳統巡游式出租車的一種新的出行服務模式。2016年7月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暫行辦法》給予了網約車合法的地位,同時也對網約車的運營過程規定了法律責任。文章認為,現有的法律不能充分解決網約車領域不斷出現的各種糾紛,提出網約車平臺公司是網約車得以運行的關鍵所在,要規制網約車行業就要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責任,并就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網約車平臺公司;監管;責任

一、網約車的發展

網約車,即互聯網預約出租汽車,利用網絡平臺就可以輕松打車,顛覆了傳統的打車方式。2009年Uber(優步)公司在美國加州成立,這是最早成立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此后美國相繼成立了幾十家網約車平臺公司。2012年,我國的網約車開始出現,由于叫車方便且價格便宜,得到大眾的廣泛接納,以滴滴打車為代表的網約車行業迅速發展壯大。網約車出現在我國“互聯網+”時代,基于互聯網技術的共享經濟模式,符合當下的市場需求而獲得了商業價值。根據CNNIC最新發布的第3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6年12月,網絡預約出租車用戶規模達2.25億,較2016年上半年增加6613萬,增長率為41.7%,其中網絡預約出租車和網絡預約專車的用戶增長較明顯。

互聯網打車網絡平臺俗稱打車軟件,例如滴滴、優步、神州等等。人們通過打車軟件,輸入起始位置和目的地,等待司機接單,到達之后自動支付,出行從此變得便捷高效,網約車已經成為了一種主要出行方式。網約車平臺公司其實就是網絡交易平臺,乘客和車主通過打車軟件在網絡上進行交易。打車軟件是一個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的平臺,其從每筆交易之中賺取一定比例費用以實現自己公司的營利。網絡平臺公司的運營模式不但可以充分利用閑置的車輛,而且減輕了我國出租車難打、高峰期容易堵車等交通運輸負擔,也達到了大眾低碳出行的效果。

二、網約車的法律規制現狀

在網約車盛行的同時,由于準入門檻低、定價寬松等原因,法律糾紛、道德問題也層出不窮。黑車、出租車聯合抗議、“幽靈車”等現象頻發。由于對網約車這類新鮮事物沒有法律進行規制,網約車是否合法便成為了人們關注的話題。直到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等七個部門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后,才確立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但由于《暫行辦法》和《指導意見》的規定原則化,對現實中出現的復雜多變的法律問題仍然無法完全解決。若乘客在接受網約車服務的過程中出現糾紛,《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還是顯得力不從心,而且法院在審判的時候也很少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判決依據。在網約車運營過程中發生事故或傷害事件之后,責任如何分配,乘客或者網約車司機在網約車上遭受侵害如何獲得賠償,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其中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暫行辦法》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僅規定了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責任和泄露個人信息的責任。筆者認為,針對網約車行業出現的新型問題,特別是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規制,應該引入經濟法思維。因為這不僅僅關系到個案是否能體現公平和正義,也關乎到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秩序和公共安全,所以需要切實有效的監管和更加明確的法律規定,來使網約車行業更加平穩的向前發展。

三、法律規制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發生民事侵權時平臺責任不明確

在《暫行辦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僅規定了網約車平臺公司侵害了乘客個人信息時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對于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及乘客與司機發生糾紛的責任承擔等其他情況并沒有細致的規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糾紛只能依靠法官的法學理論基礎來解決。例如,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網約車的案件。法院認為,在從事網約車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責任,仍有不足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對駕駛員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案例之前,網約車平臺在相關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一直備受爭議,學術界的觀點也不一致。此案雖然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思路,但我國畢竟不是判例法國家,不能依據一個司法案例作為其他案件的判決依據。再如,2016年6月3日,長沙滴滴司機李某持刀將乘客馬某砍傷,原因是發生了拼車糾紛;乘客不給五星好評,網約車的司機就鎖車門不讓乘客下車等,對上述行為,平臺公司應該承擔安全責任。在《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也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钡?,《暫行辦法》中并沒有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對乘客和司機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使得第十六條的規定顯得單薄。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安全監管責任不完善

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連接司機和乘客的紐帶,需要承擔保障司機和乘客安全的責任,《暫行辦法》規定了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該承擔一系列的管理責任,包括服務車輛和服務駕駛員應該取得相應的證照、保障車輛狀況良好、保護乘客個人信息等。但是實踐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如,對于相關證照未明確取得程序和頒發機關、車輛技術狀況怎樣檢查、司機的駕駛技術如何保障、有違章記錄的司機如何監管等等,網約車平臺公司沒有監管和處理的手段來規制這種行為。筆者認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的首要監管責任應該是安全監管責任,在發生網約車糾紛之前要起到事前預防的作用。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未給予明確的規定。

(三)缺乏因平臺公司的技術漏洞而造成損害的責任規制

由于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軟件技術存在一些明顯的漏洞,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就會出現許多問題和安全隱患,但卻沒有法律規定平臺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的導航經常不準確,司機接單之后,往往要詢問乘客的具體位置才能順利接到乘客,而且要打開另一個專門的導航軟件來規劃到達目的地的路徑。這樣會給司機和乘客帶來互相尋找對方的困難。在行車途中司機同時擺弄手機里的導航軟件和打車軟件,會影響其專注力,從而帶來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患。其次,平臺公司的自動派單機制會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以及司機的權利。在乘客選好目的地確認呼叫之后,平臺公司會自動派單,對于被指派的車輛距離遠近、司機的駕駛技術、車輛的安全級別等等,乘客都無法選擇,只能被動接受。這侵害了乘客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由于技術存在漏洞,自動派單會將距離較遠的單子派發給司機師傅,可能使司機和乘客都遭受一定的損失。再次,雖然《暫行辦法》規定了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承擔線上線下駕駛員一致的行政責任,但實際情況卻是無法審核司機是否為同一個人,或司機的信息是否被另一個人冒用。最后因網約車平臺公司單方面的不合理規定侵害乘客合法權益而沒有法律責任情況。比如,打車高峰期和附近沒有網約車時“滴滴打車”的動態加價、“優步”系統默認免密支付造成消費者因不滿意本次服務而想保留不支付的權利受損,以及司機手動輸入錢數的道德風險等等。endprint

四、行業協會的監管權不明晰

行業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二者之間的紐帶,促進本行業發展的同時肩負著替政府分憂的監管責任。行業協會的監管權主要是指行業協會監督和管理成員企業的權力。②在網約車領域的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更要加強監督和管理,不僅因為網約車是新鮮事物,更是因為網約車是基于互聯網而產生的約車行業,極易出現各種問題。所以,由成員企業自發組建的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比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更加貼近市場,監管也更加容易。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控制服務車輛和服務駕駛員準入的第一道門檻,行業協會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有力的監管,可以對整個網約車行業起到規制的巨大作用。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笨梢?,該規定對于行業協會僅有建立不良記錄名單制度的監管責任是完全不夠的,而且操作性較差。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的違規行為應該承擔來自行業協會可對其采取相關規制。

四、完善網約車平臺公司責任制度的建議

(一)明確發生民事侵權時平臺的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連接司機和乘客的紐帶,與乘客進行交易的主體實質上是平臺公司,至少是平臺公司實質地控制和介入了交易。在網約車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及乘客與司機發生糾紛時,除了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之外,作為交易實質控制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該就民事侵權糾紛承擔相應的責任。之所以互聯網企業卷入侵權行為成為侵權責任人,或者卷入違約的交易之中與違約行為人共同承擔責任,就是因為其為交易行為或者侵權行為的實施提供了平臺,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與侵權一方或者違約一方共同承擔責任。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首負責任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來先行賠付,事后再找真正的責任人追償。這是因為相較于司機和乘客,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于強勢地位,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侵權人很可能沒有經濟實力進行賠償而受害人又急需救治,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先行賠付可以解決此類問題。所以,筆者認為應該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該承擔其運營過程中發生民事侵權的責任,并且承擔首負責任。

(二)加強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安全監管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該對網約車輛和司機負有監督和管理的責任,針對目前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更應該加強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安全監管責任。從公共利益出發,要求平臺強化安全監管,在駕駛員準入、車輛準入等方面,必須積極作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公共安全的要求,也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断M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賠償責任。第三方平臺有管理的義務,其直接面對的是消費者,就應該對消費者負責。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對車輛狀況和駕駛員資格予以預先審核,對駕駛員和車輛在準入后盡到謹慎管理義務,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具體來說,可以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對車輛的狀況和駕駛員的資格進行不定期抽查檢驗;與當地公安部門合作,實現駕駛員的違章違規記錄同步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駕駛員的違章違規記錄達到一定數量時,平臺公司就應該采取措施暫停此駕駛員繼續接單。對未嚴格審核及管理車輛和駕駛員的平臺公司應追究責任,加大其事先審查和事中監督的義務,以保護處于弱勢消費者群體的權益和公共利益。

(三)明確因平臺公司技術漏洞造成損害的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軟件本身存在技術上的漏洞,這些漏洞給乘客或者司機造成的損害就理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責任,以保護乘客和司機的合法權益。除了讓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發生糾紛之后承擔相應的責任,“網約車平臺應對技術風險及支付模式風險承擔審慎控制義務”。即平臺公司在事中有審慎控制義務,以預防危害的發生。筆者認為應該在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這種責任類型,保護弱勢群體的同時也能對平臺公司起到一個警示和督促的作用,使其能夠在軟件開發及軟件升級的時候,避免自己公司擔責的同時能著重考慮到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例如,2015年6月24日晚,王某用“優步”軟件叫車,但是沒有車主的真人頭像而且手機號碼也無法接通,即遇到所謂的“幽靈車”,王某無奈取消訂單但還是被扣款35元。優步公司最終同意退款并向王小姐道歉。此時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本身技術存在瑕疵而且未盡到審慎控制義務,所以應該對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承擔“非法律責任”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作為網約車領域的行業協會,要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監管,要求平臺公司向其承擔責任,以達行業自律的目的。行業自律是網約車監管的主要方式。充分利用行業協會在網約車行業管理中的作用,應以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服務質量管控。通過加強行業協會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監管,可以規范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為,更好地做到行業自律。行業協會制定相應的章程來指導協會成員的集體行動,必須建構相應的懲罰機制作支持。魯籬教授認為行業協會的這種懲罰機制是一種非法律懲罰權,其種類包括罰金、名譽懲罰、集體抵制、開除和市場禁入。筆者認為出租汽車行業協會也可以制定網約車服務行為規范和行業準則,并享有懲罰網約車平臺公司的非法律懲罰權。那么,平臺公司承擔的責任也不屬于法律責任,而其為“非法律責任”。平臺公司若是違反了行業協會的規章,則應該承擔責任。平臺公司承擔來自行業協會的責任能更加容易地規制網約車行業,使網約車行業可以在我國平穩且可持續地發展下去。

除了制定相應的規章,行業協會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規制網約車平臺公司:設立行業協會線上監督平臺,網約車的數據全部上傳,發現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報告有關部門或者直接處罰;對車輛統一安裝GPS系統、汽車檢測等提出規范性標準,要求網約車必須符合相關標準才能上路接單,如有違反,應承擔相應的“非法律責任”。

五、結語

網約車是“互聯網+”時代下的產物,網約車平臺公司是互聯網服務的平臺提供者。在這種新興事物使出行變得方便快捷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糾紛,所以要對其進行法律規制。責任制度是網約車發展的保障,強化和落實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責任,不僅僅有助于維護消費者及其他主體合法權益,也是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應有之義。綜上,網約車是出租汽車行業的新業態,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確它的法律責任和“非法律責任”,具有時代意義。

[責任編輯:農媛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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