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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權力與權利的博弈

2017-12-05 00:29范桂松
法制與經濟·上旬刊 2017年8期
關鍵詞:行政訴訟平衡權力

范桂松

[摘要]行政訴訟解決“官民”糾紛,事實上涉及權力與權利的博弈,而訴權、審判權、執行權等如何行使,以及相互之間如何牽制以達到有效的動態平衡,是行政訴訟永恒的命題。我國行政訴訟模式總體上還是法院職權干預和職權推進模式,行政訴訟同時涉及到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問題,因而我國的行政訴訟出現“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現象。文章以《行政訴訟法》新修改的內容為視角,以起訴、審理、判決、執行等機制的革新為主線,從眾多新法條中分析、揭示權利與權力的關系。

[關鍵詞]行政訴訟;權利;權力;平衡

一、權力與權利概述

權利是法律上的概念,權力是政治上的概念。權力與權利看似是法律與政治上的兩種不同的概念,但由于它們的組成都有“權”字,把兩者聯系起來,使其在某些方面又密不可分。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權力的性質表明《行政訴訟法》上的權力與權利是一種十分特別的關系,它們不僅不是平等的關系,而且是相互排斥、相互博弈的關系。

二、通過權力與權利的關系解析新《行政訴訟法》

隨著文藝復興與資產階級革命的發展,近現代公民的權利意識逐漸蘇醒并蓬勃發展,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天平得到一定平衡。

(一)通過權力與權利的區別解析新《行政訴訟法》

1.權力與權利的主體范圍

權利的主體范圍是不特定且廣泛的。就公民權利而言,權利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是某種利益的實質主體,任何公民都有權享有。而權力的主體范圍是特定的,是由法律所明文規定的。就行政權力來說,其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授權的組織,他們是某種利益的形式主體,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權力的。正因此,權力主體在利益驅使下很容易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所以新《行政訴訟法》在平衡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同時,對于行政權力主體作了相關的限制,如行政主體不得干擾、妨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主體應當派員出庭應訴等規定,從法律的角度抑制行政權力的惡意膨脹,達到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有效共鳴,使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訴權都能得到相對公平公正的行使。

2.權力與權利的內容

權利的內容廣泛,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政治、經濟、文化等,并不僅僅局限于法律規定,相比較舊法而言,首先,新《行政訴訟法》的某些法條也反映了公民權利內容的變動,這意味著《行政訴訟法》不僅限于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如果公民的知情、監督、受教育等正當權利受到侵害時,行政當事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予以保護。其次,新《行政訴訟法》進一步擴大可列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使得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公民在訴訟中的維權范圍進一步擴大,從而擴大了公民在新《行政訴訟法》中訴訟權利的內容,為公民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了更為有利的保障。

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嚴格以法之明文規定為限,對權力進行的擴大解釋以及類推解釋都是不被認可的,只可依據法律行使權力,不可逾越法定范圍,否則即構成侵權。因此,對于行政權力,新《行政訴訟法》也作了相關的限制,盡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地解決案件,讓權力的運行更加公開透明。

3.權力與權利體現的關系

權利是一種平等關系中的自由和利益?!缎姓V訟法》在修改時也體現了這一點,受案范圍的擴大以及起訴期限的延長等規定無不在表達新《行政訴訟法》支持公民自由地行使訴權,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也反映出一種平等關系中的自由與利益,有利于公民訴權健康、平等地行使。

權力是縱向服從關系中的一種影響力和支配力,它表現出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服從與管理的關系,為了制約這種影響力與支配力,《行政訴訟法》在修改時提出了可跨區域管轄,有力地克服行政訴訟中地方化的傾向,緊接著還提出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當性進行審查,有利于完善行政訴訟的審理機制,適應當前社會的發展趨勢,充分滿足當事人的要求。

(二)通過權利與權力的聯系解析新《行政訴訟法》

關于權力與權利誰來源于誰的問題上,在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議。但通說認為其實在權力誕生之前,權利就已初具雛形。正如卓澤淵教授在《法治國家論》中談到:“任何國家權力無不是以民眾權力(權利)讓渡和公眾認可為前提的”。由此可見,權力來源于權利,無權利就無權力。

權利的來源可以追溯到氏族部落之前,彼時,權利就已經誕生,主要遍布于人們內部生產生活的各個環節中。只是當時權利和義務是渾然一體的,沒有進行分離,也無法分離,且主要以義務為主導。而權力則與之相反,在氏族部落時代之前,權力是不復存在的。在此狀況下,為防止社會秩序進一步紊亂和出于保護弱勢群體的目的,就必須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護當時的社會秩序,保護弱勢群體,使權利得到保障,這就是最初的行政法典與行政訴訟法典誕生的原因。

三、新《行政訴訟法》對權力與權利均衡的意義

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而人類文明的進步需要公權力來維護公民的公共利益?!睂Υ?,只能通過制約行政權力來達到所謂的均衡。下面通過對新《行政訴訟法》的分析探討來揭示新《行政訴訟法》的意義所在。

(一)完善起訴程序

2015年以前,合肥各級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但是立案率卻呈現逐年遞減的趨勢,⑤因此,《行政訴訟法》在修改時提出了立案登記制。首先,不管行政案件最終是否通過審查得以立案成功,法院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對當事人的案件進行登記,能當場決定立案的,當場給出通知,不能當場審查完畢的,要出具書面憑證,于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切實做到有案必立,極大地方便了群眾訴訟,提高了訴訟效率。其次,立案登記制十分高效便捷,據統計,新《行政訴訟法》開始實行的3個月內,安徽省各法院共登記立案128281件,與往年相比增長19.7%,當場的立案率高達96.9%,顯著高于全國法院的當場平均登記立案率,并且立案登記制的實行減少了對原告起訴的阻礙,有利于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權。endprint

(二)保障審理公正

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相比較,行政訴訟受地方因素影響最大。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為了自身利益,批紅頭文件、打招呼等現象屢見不鮮。這次《行政訴訟法》修定時提出可跨區域管轄的制度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法院的“地方化”問題對行政案件審判造成的干擾與妨礙,給行政案件得以公正公平審判注入了新的活力。

除此之外,從總體上看,2010年-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案件5.9萬件,敗訴率僅9.1%,這說明行政機關的敗訴率在下降,執法的水平在不斷上升,出錯率在不斷降低,但與之相反的是“告官不見官”的情況仍層出不窮。對此,《行政訴訟法》提出行政首長出庭制,把行政主體派員出庭應訴上升到法律的層面,給予其高度重視,這不僅貫徹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中的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還有利于緩解“民”與“官”之間的矛盾,讓雙方當事人能更為冷靜合理地解決案件,更是有效地控制了行政權力的肆意膨脹。

(三)注重《行政訴訟法》的解紛功能

行政訴訟有三大功能,即監督行政主體合法合理行政、保護行政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解決行政爭議,簡言之,就是監督功能、救濟功能、解紛功能。相比較監督與救濟的功能而言,解紛功能的運用顯得較弱。對此,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決行政爭議”的規定,著重強調《行政訴訟法》的解紛功能,從司法審判與監督的廣度和深度出發,完善行政爭議的處理程序,對于行政爭議的解決不再僅僅關注案件了結即可,而是擴大至使整個案件有個圓滿的結局,這樣有利于現代司法審查理念在行政法官心中萌芽和生長,促進行政審判制度回歸良性發展的道路上。

四、結語

在現代社會,“人們要求國家為其公民做更多的事情,除了保持公共秩序之外,人們要求國家所做的事情越多,實現這些目標所必需的,對個人自由的限制也就越大?!爆F代行政法賦予行政機關這樣的權力越來越多,越來越大,從而導致“官民”矛盾日益激化,行政訴訟不斷增多,不太完善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不足以應對日益增多且新穎的訴訟問題時,當務之急是完備行政訴訟法律體系,這不僅是當前我國政治改革要走的必不可少的一步,也是法律改革需要跨過的一道坎,更是權力與權利博弈的反映。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人們對于精神層次的追求也在不斷提升,對于權利也更加重視,但由于當前法律體系的不完善,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矛盾不斷升級,為了調和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矛盾,在權力與權利的博弈中使行政權與公民權利得到合理行使,《行政訴訟法》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如確立立案登記制、行政首長出庭制、可跨區域管轄等制度,對行政司法中的權利(力)進行妥善分配,有效地監督行政權的同時也對公民權利進行約束,確保權利(力)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合理合法行使,避免權利(力)的濫用,樹立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實現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

[責任編輯:張東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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