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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之判斷標準

2017-12-07 18:32呂士杰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3期
關鍵詞:安全保障侵權責任

摘 要 司法解釋以“合理限度”為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標準,但是,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不同,“合理限度”的尺度亦不盡相同。因此,本文認為應針對不同行業和具體情形確定不同的判斷標準,用以判斷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關鍵詞 安全保障 合理限度 侵權責任

作者簡介:呂士杰,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50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睂徟袑嵺`中,各類社會安全事故時有發生,責任主體爭議較大,涉及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標準也觀點不一。筆者認為,不同事故類型,存在著不同的義務主體和義務內容。所以,不能以單一標準簡單確定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應進行類型化分析,從而設定不同標準,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

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及其類型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方式為侵權責任。侵權責任設定了安全保障義務者應承擔的義務,其承擔義務的方式包括積極的作為,即采取有效方式防止權利人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即不得實施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因此,針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應作如下分類:

(一)公共、服務場所的設施、設備不具備安全保障的條件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公眾服務的提供者,其對外開放的場所,由于配置的設備、設施不具備安全條件或者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導致進入該場所的他人受到損害。該類侵權行為屬于硬件缺陷的“不作為”行為,管理人或經營者對自己未能配置合乎標準的硬件設備導致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二)工作人員未能有效履行職責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某些特殊場所應配備安保人員保障進入該場所的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工作人員既要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也要具備履行職責的責任心,即面對危險應迎面而上,無畏不懼。

(三)因公共活動組織工作不到位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如商場搞促銷或抽獎活動,因對活動現場的熱烈度不能正確評估,對顧客的引導、分流等活動方案制定得不夠周全,導致顧客哄搶,現場混亂,顧客擠壓受傷。有社會團體機構搞全民娛樂、節日慶典活動,由于沒有制定預案,現場超出判斷,引發群眾擁擠,導致人員受傷。

(四)因故意或者過失的作為行為直接導致他人損害

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具有一定的風險,其行為實施后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導致受害人損害。這種行為屬于典型的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直接承擔侵權責任。

二、“合理限度”標準之考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與《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相比較,對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評判缺少“合理限度”一詞。讓人產生認定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時對合理限度考量必要性的懷疑。筆者認為,盡管《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中沒有提及“合理限度”,但是我們在衡量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行為時,仍應以“合理限度”作為判斷標準,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

司法離不開實踐,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實務界積累了大量安全保障義務類案件,通過歸納、總結,筆者認為,可對“合理限度”的一般標準作出合理界定,從而對司法審判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確定合理限度的標準應考察以下幾方面:

(一)安全保障義務者提供的保護措施應到位

對于酒店、銀行、餐館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保證客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客戶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侵害。例如,銀行大廳應安排安全保障人員,防止搶劫財物行為的發生;酒店經營者應保障地面干凈,防止客戶摔倒,高層建筑物應做好門窗安全,設置防護攔,防止客戶摔下。

(二)安全保障義務者應做好防范風險的控制措施。

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于其所占有、使用、管理的物、人應做好防范風險的控制措施,防止對他人造成侵害后果。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沒有做好防范措施,導致對他人的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如,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沒有控制好動物,放任其行為,導致咬傷他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不作為的侵權責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當看管好精神病人的行為,如果因為沒有履行看管義務,導致精神病人實施了對他人的傷害行為,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安全保障義務者應在公共場所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

對公共場所、公用設施、設備,由于大眾對其是否存在危險認識不同。這就要求所有人或者管理者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提供公眾注意和防范危險,從而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如果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警告、提示義務,導致他人受到損害,安全保障義務人則應承擔侵權責任。例如,電力部門在戶外架設的高壓線等電力設備,電力部門應設置警示標識,禁止可能接觸到高壓設備的行為,該標識應足以醒目,具有警告、提示的作用。

(四)安全保障義務者應履行必要的檢查等行為

由于相關設備、設施、場所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安全保障義務者應定期檢查,消除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安全保障義務人應從內部制度上做好檢查工作,針對不同設施、設備,制定具體的長態檢查措施,排除可能存在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例如,公共場所的電力設施管理人應定期檢查設備是否漏電;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醫療器械是否存在安全風險,等等。

(五)安全保障義務者應積極履行防止損害后果擴大的防范措施

安全事故發生后,安全保障義務者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人身、財產損失的擴大,降低損害后果。例如,《合同法》第301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比绻羞\人沒有對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采取救助措施,或者救助措施不當,導致旅客所受到的損害加重,或者沒有得到及時救治,承運人則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根據侵權責任法,受害人可要求承運人承擔侵權責任。endprint

三、“合理限度”判斷標準類型化分析

隨著法制的健全和完善,無論是國家立法機關還是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出臺了大量規范性文件,用以設定行業準入標準、規范經營行為。因此,審查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限度”標準,可按以下順序和標準予以審核:

(一)法定標準

對特定行業、特定場所建筑設計、操作規程、設備安裝、硬件配備等,國家制定了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安全保障義務作了明確規定,為“合理限度”的認定提供法律依據和規范標準。比如公安部針對消防問題于1986年發布的《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筑物內的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防、排煙設備,防火門、防火卷簾和消火栓等,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損壞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好用?!绷硗?,《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規范性文件對經營者和活動組織者的義務也進行了規定,若違反該規定,則應認定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二)一般性標準

一般性標準是相對于法定標準確立的標準,法定標準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場所分別制定規范性文件,而一般性標準是大眾標準。具體分類有:一是潛在風險的警告、提醒義務,如光滑有水地面應標牌警示“地面濕滑”;電梯、樓道口應提示“小心碰頭”等;玻璃門應注明“小心玻璃”等等。二是硬件設施配備義務,如配備足夠的安保人員,設置門禁、報警裝置、錄像監控等,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預見性標準

預見性標準以一般人的理性認識為參考標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全所承擔的義務應以其所預見的后果和范圍為限提供保障措施。提供安全保障義務者對預見范圍內的損害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出預見范圍的損失則無需承擔責任。

(四)特別標準

對安全保障義務人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提出特別標準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一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安全保障措施提出來特別要求。如針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合理限度應提升到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應做到:保證無危險因素存在,有效隔離存在的危險,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二是針對特定場所的安全保障措施提出特別要求。如高度危險場所,一些危險較高的娛樂、旅游場所,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提供絕對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由于對象的特殊性、特定場所危險性決定了對安全保障義務人提出更高要求和標準,即特別標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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