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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訴訟監督的激勵約束制度

2017-12-07 21:54張珩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3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檢察機關監督

摘 要 刑事訴訟監督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權力。但由于法律規定過于籠統,對檢察機關和辦案人的激勵約束制度缺乏等原因,該項職權履行的效率和質量均不夠高。本文希望借鑒經濟學、管理學的一些原理和手段,建立制度對檢察機關和辦案人進行激勵約束,激發檢察機關對這一的能動性,防止其濫用監督職權和不作為。其中建立科學合理的刑事訴訟評價制度是實現激勵約束效果的關鍵,也是對解決“如何監督監督者”這個命題所做的有益探索。通過嚴格依據職責和過錯程度設計刑事訴訟監督評價制度,并將評價的結果直接納入由法律規范的責任追究制度,刑事訴訟監督工作就能夠更加有力地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檢察機關的權威。

關鍵詞 刑事訴訟 監督 檢察機關 激勵約束 評價制度

作者簡介:張珩,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研究室檢察官助理。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54

刑事訴訟監督權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的核心,本文所論述的刑事訴訟監督權,包括偵查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刑罰執行監督權,其中偵查監督權包含刑事立案監督權。然而,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刑事訴訟監督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未能在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問題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既錯失了實現公平正義的機會,又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本文希望從激發檢察機關和辦案人的能動性、并防止其濫用職權和不作為的角度,設計對該項工作的評價制度,實現對檢察機關和辦案人的激勵和約束,促使他們積極監督、理性監督,增強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實效。

一、研究現狀和寫作目的

目前國內對訴訟監督評價制度的研究多數散見于有關刑事訴訟監督論文中的某些章節和段落,內容集中于對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律中缺乏訴訟監督評價機制的批評,例如缺少評價機制導致監督不力或流于形式等問題,系統性、理論性的研究和整體制度設計的相關文章較少。因此,筆者希望通過總結前人關于這一制度的研究成果,結合經濟學、管理學的一些原理和手段,闡明這一制度建立的意義在于對檢察機關和辦案人的激勵約束,并在批評現行刑事訴訟監督制度的基礎上,提出符合我國刑事訴訟實際情況、有可操作性的訴訟監督評價制度,以此規范和促進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的監督,明確檢察機關在訴訟監督中的定位,提高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的有效性,重塑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司法公正是司法權威的基本價值取向,而司法權威對司法公正有能動性,有助于保障和促進司法公正。

二、目前在刑事訴訟監督方面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工作較為薄弱的原因,除了法律的規定不夠明確,有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被監督對象態度消極等以外,還有檢察機關和辦案人自身的問題:

一是對訴訟監督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有的干警對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把監督工作作為主要職責之一,在辦案壓力較大的情況下,更加積極履行監督職責的意識。

二是出于工作上的合作關系不愿意監督。有的干警擔心開展立案監督會影響與公安、法院的關系及承辦人之間的感情,影響今后在辦案中的合作,不愿監督。尤其是對審判機關的監督,由于公訴人的多項工作和考核都受到法官判決的制約,公訴人對于審判人員明顯的程序性違法行為也往往不敢監督。

三是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的有些干警只注重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能力的培養,忽略對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的能力。有的辦案人看不到偵查和庭審活動中有哪些行為違背了程序法的規定,不會監督;由于忽略培養這些能力,還有的干警擔心自己判斷錯誤,被監督對象不接受意見甚至激烈反對,辦案人丟面子,不敢監督。

四是已有的監督手段在執行過程中效果不佳。在對已查清的問題的處理上,有時由于有人說情,就不予使用監督手段,而是口頭警告下不為例,沒有起到警示作用。糾正違法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對部分已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也多數僅限于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沒有踉蹤監督使其從根本上糾正違法行為,本來嚴肅的監督手段只成了一紙空文。

三、建立刑事訴訟監督評價制度的意義在于激勵約束

(一)評價制度的目的在于對檢察機關和辦案人的激勵約束

強化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效果,除了要改革立法、細化制度外,還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評價制度,以督促檢察機關和辦案人能夠嚴格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責。評價制度的本質是一種激勵約束制度:激勵檢察機關和辦案人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約束他們在訴訟監督程序中的濫用職權和不作為。激勵制度的核心使命是把司法工作中最活躍的因素——辦案人的能量最大限度的釋放出來,約束制度的最重要意義則在于限制辦案人為追求自身利益而損害法律執行效果的行為。

(二)訴訟法意義上激勵約束制度的概念

管理學中的激勵約束制度是指通過滿足對象的需要,激發或遏制對象的動機,從而使該對象朝著組織所希望的目標努力的制度;而經濟學中的激勵約束制度則是在人的理性假定基礎上,基于委托代理的框架,通過一定的數學模型和嚴密的邏輯推理,求解出不同條件下的激勵約束要求,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收益的同時實現委托人最大化的效益。 筆者未查到訴訟法學角度對激勵約束制度的定義,但認為可以借鑒以上兩個角度的定義。由于司法工作以公正合法為目標,且具有非市場性和國家強制性,訴訟監督的激勵約束制度應與企業管理過程中所采用的激勵約束制度有本質上的差別,但由于訴訟監督工作的執行者也是普通人,在工作中同樣可能會從經濟人、理性人的角度權衡利弊,他們同樣面臨各項考核,因此在手段和方法上可以借鑒管理學和經濟學上較為成熟的經驗。筆者認為,訴訟法意義上的激勵約束制度就是基于法律規定下的司法機關和辦案人的職責和權力,以實現公平正義、維護司法權威為目標,根據司法機關及辦案人自身和本職工作多方面的需要及顧慮,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使辦案人出于個人執法業績的考慮,來積極實現公平正義的終極法律目標,避免損害和縱容他人違背這一目標的一種方法。在刑事訴訟監督工作中,實現這一激勵約束制度的最重要方法就是建立辦案人和檢察機關訴訟監督評價制度。通過這一制度,可以準確地衡量在一段時間內某個檢察院或辦案人在刑事訴訟監督工作中的成績和不足。endprint

四、刑事訴訟監督評價制度及刑事訴訟監督責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地位

刑事訴訟監督評價制度的嚴肅性在于要將評價的結果直接納入責任追究制度。只有這樣,才能讓刑事訴訟監督的評價真正起到“監督監督者”的作用。要把檢察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監督的職責科學、權威地加以評估,首先需要把該項監督的責任追究制度納入法律調整。因為只有將其納入法律調整,才能從實體和程序上規范刑事訴訟監督責任追究制度,例如明確責任追究的情形、追究責任的主體、衡量所要課以責任的標準、救濟的途徑等等;也只有將其納入法律調整,才能以法律的權威保證刑事訴訟監督的評價制度收到實效。與責任追究制度密切聯系的刑事訴訟監督評價制度需要作為檢察系統內部的考核制度嚴格執行,定期依據這一制度對地方各級檢察院和辦案人的工作作出評估,并將評估的結果與檢察院的業績、辦案人的任免和待遇相聯系,其中一些較為重要的、有具有穩定性的規定可以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補充。

五、建立系統的刑事訴訟監督評價制度

(一)完善訴訟監督的錯案和重大事件責任追究制度

目前,對于錯誤逮捕、錯誤起訴、對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決未提出抗訴等情況。制定科學的刑事訴訟監督評價制度的首要問題,就是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對錯案形成的相關機關和各責任主體給予適當的否定性評價。因此,筆者認為,要完善此項制度,先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制訂一個合理劃分錯案和重大事件責任的標準,再根據這一標準制定出主要責任人、領導責任人的追責方式。首先,根據檢察機關規定辦案制度,筆者認為,辦案人應對其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和獨立提出的處理意見負責;對于因受到其他責任人失誤的誤導而作出錯誤決定,且已經盡到其職責范圍內的注意義務的,不應追究其錯案責任。其次,關于錯案和重大事件的責任承擔問題。這是落實錯案追究的核心,也是最大的難點之一?,F有的錯案責任追究制中,對錯案的責任承擔規定很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建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錯案造成結果的嚴重程度、責任人過錯的嚴重程度對責任機關和責任人的評價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并設計被追責者排除自身責任的標準和檢察系統內部申訴程序。例如在看守所中發生被羈押人員的傷亡事件,駐所檢察室的干警是否要被追究責任,要視其是否有條件發現管理漏洞和事件的起因,以及發現之后是否在現有條件下做到積極履行職責而定。如果駐所檢察人員缺乏發現問題的設備和技術條件,且在事件的全過程中完全履行了應盡的義務,則不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二)對檢察機關和辦案人進行刑事訴訟監督評價的基礎

評價制度以實現刑事司法的公平正義為目標,以檢察機關和辦案人的職責為基礎。對辦案人監督工作的評價要與其應當審查和監督的全部案件流程的違法情況相聯系。即使監督對象的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如果辦案人對本應當審查出的違法行為未能及時匯報,導致該行為沒有得到糾正,也應受到否定評價。例如法院對一名被告人判處高于法定額度的罰金刑,被告人自愿繳納了罰金,公訴人在審查判決時未提出糾正意見,雖然這一違法行為涉及的所有主體都未提出異議,但高額罰金刑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侵害了被告人合法的財產權,應當予以糾正,公訴人在這一情況下也應當為訴訟監督的不作為承擔否定的評價。只有這樣才能促使辦案人勤勉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三)評價標準需要經過試點總結經驗才能周詳細致

評價制度的法制化必須經過試點。在試點過程中,出于支持對刑事訴訟監督的探索,除明顯違法、瀆職、涉賄行為外,對辦案人積極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的輕微過失,應予寬容。

(四)刑事訴訟監督工作評價的依據

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評價要分別面向檢察機關與辦案個人,再將集體評價與各辦案人的評價相結合。對檢察機關的評價的重要部分是審查檢察委員會相關決策的內容,并評估其執行效果。同時還要對檢委會成員個人進行評價,只有如此,才能做到對同一檢察機關中的各位成員都公平,才能促進每一位檢委會委員在關鍵問題上獨立發表意見。

(五)將刑事訴訟監督評價與檢察機關、辦案人的待遇緊密結合

評價是檢察系統對檢察機關、辦案人一定期間工作的評判,需要上級檢察機關和辦案人所在檢察院在進行考核和評價后依照規定酌情予以獎懲和對辦案人進行任免,而且評價結果應當隨著之后對本期間工作的貢獻或失誤的發現而進行修正。

六、建立刑事訴訟監督評價制度需要的配套措施

要建立科學嚴謹、有效運轉的刑事訴訟監督評價制度,需要多項相關的制度、措施相配合,只有刑事訴訟監督機制整體的成熟和完善,才能讓本文所要建立的評價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監督立法

完備的刑事訴訟監督權力體系是檢察機關更好的行使訴訟監督權的前提。在刑事訴訟法修訂的內容中突出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和作用,使之與憲法和有關法律相協調,與強化訴訟監督職能的實際需要相適應。例如通過修改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得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署名,而自行頒布刑事司法解釋,并以這一形式阻礙檢察機關對相關案件行使監督權。改變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出臺解釋削減檢察系統權力的現象。

(二)拓展有效的刑事訴訟監督線索渠道

在缺乏法律和相關制度支持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監督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安機關的理解和支持”,并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但是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發現刑事訴訟監督的線索,例如通過宣傳讓廣大群眾明白其他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違法行為,可以到檢察機關的相關部門進行反映,如果不知道具體的監督部門,可以直接聯系控告申訴部門,再由他們轉交法定的受理部門。

(三)從制約機制上完善對刑事訴訟監督者的監督

從完善外部制約機制來看,主要是要強化人大的監督,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來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

在刑事訴訟監督領域強化人大監督,應突出的是加強個案監督。其范圍僅限于司法機關已處理完結的案件。

注釋:

向澤遠.新時期檢察工作主題的思考.人民檢察.2010(10).

藺書學.基層檢察院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存在問題及對策.2011年5月10日.正義網.http://www.jcrb.com/jcpd/jcll/201105/t20110510_540434.html.

李美暉.基于修正的平衡計分卡的董事會績效評價研究.湖南大學會計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10月.8.

馬靜華.再論偵查監督制度:基于運行效果的反思與對策.四川警察學院學報.2008(4).

王敏遠.論我國檢察機關對刑事司法的監督.中外法學.2000(6).

參考文獻:

[1]孫謙.司法改革報告——檢察改革、檢察理論與實踐專家對話錄.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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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衛東.我國檢察權的反思與重構——以公訴權為核心的分析.法學研究.2002(2).

[4]張智輝.法律監督機關設置的價值合理性.法學家.2002(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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