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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證員須承擔公證專家民事責任

2017-12-09 22:38蔡劍明黑龍江省木蘭縣公證處
大陸橋視野 2017年24期
關鍵詞:關系人公證員民事責任

蔡劍明/黑龍江省木蘭縣公證處

論公證員須承擔公證專家民事責任

蔡劍明/黑龍江省木蘭縣公證處

公證員作為公證行業中的專業人士,應該明確自己的工作性質、提高自身的從業能力和業務素質;更應該正視自身的法律責任,積極應對訴訟,不逃避、不懈怠、妥善處理已發事故,對當事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作為公證機構,也應該對自己機構的公證員嚴格要求、認真管理,防止不必要的損失?,F下文將會針對公證員須承擔公證專家民事責任進行相關闡述。

公證員;民事責任

1.導言

公證工作就是通過溝通和法律服務手段,使得公證各申請主體在法律的框架內達成圓滿和諧,公證員就是紐帶,隨著經濟不斷的發展,人們更加關注公證,關注公證的公信力。公證員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或其他與公證有關的活動中,違反公證法律、法規、規章,給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诖饲闆r,本文分析一下公證員須承擔公證專家民事責任。

2.公證員法律責任的概念

公證員是符合《公證法》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所謂執業人員是指取得執業資格并在特定的行業、機構從事與該執業資格相符合的工作的專業人員。公證法律責任是指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公證當事人和參與公證活動的其他人員對其違反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證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公證員的法律責任屬于狹義的公證法律責任,是指公證員因行使公證職權不當,對其違反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而給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責任

公證員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或其他與公證有關的活動中,違反公證法律、法規、規章,給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豆C法》第43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薄爱斒氯?、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笨梢?,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違反職務義務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公證賠償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即由公證機構代替公證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 .公證專家民事責任的特征

公證專家責任屬民事責任之一種,當然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點,即具有以民事義務為前提、強制性、相對性、財產責任為主等特點。同時,公證專家責任也存在與一般民事責任不同的特征,如:加害人為具有公證專業法律知識和技能的公證員,即致損行為主體特定,公證專家是唯一類型的致損行為人;公證專家責任的認定往往需要較強的專門知識;證專家責任中的侵害行為通常是侵害受害人的財產權;加害人實施加害行為,總是以與當事人存在某種合同關系為前提,因此可能產生侵權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在公證專家責任中,法律的利益權衡機制在兼顧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會向當事人等受害人的利益傾斜;公證專家責任通常與雇主責任相聯,即直接實施加害行為的是作為雇員的公證員,而承擔直接責任的是作為雇主的公證機構,該機構在承擔責任后可對公證員追償;7)公證專家責任通常有責任保險與責任限制,最終由保險公司或相關行業協會在限定額度內進行賠償?!豆C法》第十五條即要求公證機構應當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

5 .公證員民事法律責任構成要件

既然公證員的民事責任主要是侵權責任,根據法律的一般性原理,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

5.1 公證員在履行職務時有違反法律和職務義務的行為發生

通常公證員都是通過公證機構的指派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職責,這就說明,造成違法行為發生的主體必須是公證員,公證員的違法行為必須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主要是履行《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業務行為和《公證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其它公證事務行為,同時必須是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

5.2 公證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存在主觀過錯

過錯通常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侵權法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雖然目前業內人士對公證過錯的認定存在一定的分歧,但通識認為還是存在一個相對客觀的判斷標準一即是否履行了盡職義務,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出具公證書。也就是說公證員在執業過程中已盡到了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公證書的出具既符合實體法的規定,也符合程序法的規定,即使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給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其責任可以被依法免除。

5.3 有直接損害結果發生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必須具有損害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因此遭受損失就不構成公證民事賠償責任。由于公證機構的非營利性和公益性,公證賠償應當實行限定賠償原則,即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是直接損失的財產責任。

5.4 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公證員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侵權責任確定的重要條件,在執業過程中,如果公證員的侵權行為給當事人及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造成財產損失,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才應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如果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6 .結論

承擔何種責任,承擔多大責任的問題,即公證員法律責任問題。上文中,我們對公證員須承擔公證專家民事責任作出了初步地分析。鑒于自身能力、工作經驗的限制,本文可能對公證員須承擔公證專家民事責任論述的還不夠徹底、全面。整個論述過程中,甚至可能出現某些不恰當的觀點或問題。而要避免這些,必然需要各個同行們的批評和建議。從而推動我國公證行業的健康發展。

[1]龍振宇.公證員職務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1.

[2]聶健.對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適用法律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0(11).

[3]董佰壹,劉芳.試論公證員的專家責任[J].河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6,11(4)

[4]李金祥.公證員專家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J].中國公證,2007,(11):41-42.

[5]孟凡婧.論公證員承擔的專家責任[J].赤子(上中旬),2016,(1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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