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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支出、稅收收入與收入分配

2018-01-09 07:48宋麗萍王建聰
現代經濟信息 2018年9期
關鍵詞:收入分配稅收收入財政支出

宋麗萍 王建聰

摘要:調整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對于促進我國消費需求增長具有影響作用,財政政策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手段對居民收入分配進行調節,利用1991年至2013年數據,通過對我國稅收政策和財政支出政策與居民收入分配的格蘭杰因果關系進行檢驗,以驗證財政政策對于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關系,進而提出了促進我國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財政政策。

關鍵詞:財政支出;稅收收入;收入分配

一、前言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強調依靠內需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然而一直以來我國都存在著消費需求不足,特別是居民消費不足的現象,這是目前阻礙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從國民經濟總體情況來看,我國居民消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呈逐年下降趨勢,上世紀九十年代,這一比例始終維持在45%以上,然而從2002年開始,我國消費率下降為44.1%,并且這一下降趨勢持續到2010年,降低到35.1%,在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來,各項促進居民消費需求的政策相繼出臺,所以近幾年這一比例略有回升,到2013年我國居民消費率為37.3%。與世界其他主要經濟體相比,我國的居民消費率處于落后地位。

而根據凱恩斯消費理論,在就業量既定的情況下,決定居民消費傾向的因素包括:收入總量、客觀存在的有關情況、收入分配、居民的主觀需要、心理傾向以及習慣。除去主觀因素,居民收入與收入分配是影響居民消費傾向的主要客觀因素。然而在凱恩斯對財政政策作為促進居民收入分配的手段,對于消費傾向的影響的被肯定后,收入分配與消費傾向的關系曾一度成為國外理論界爭論的焦點。終于,Blinder在1975年通過遺贈和王朝效用函數的廣義生命周期模型,發現了邊際消費傾向與收入分配的關系取決于消費和遺贈的邊際效應彈性相對大小。Borooah和Sharpe(1986)通過研究不同收入階層的收入分布與消費分布的變動關系,估計不同收入階層的消費傾向,Cutler和Katz(1992)則在前者研究基礎上發現了收入分配結構變化和消費不平等相互作用關系。

因此,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包括居民財富差距、城鄉間收入差距、地區間收入差距等,是除居民收入水平以外,影響我國居民消費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財政政策作為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如何調整收入分配,進而調動居民消費?本文利用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基于1991-2013年數據,對我國財政政策對收入分配的作用關系進行考察,進而提出促進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的財政對策。

二、財政政策與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是公共財政的一項基本職能。一方面市場失靈或市場缺陷是導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原因,另一方面市場機制本身又無法針對收入分配不公進行有效調節,因此,公平收入分配的力量只能是來自市場外部的政府、社會組織或個人。而彌補市場機制在收入分配領域中的失靈問題或糾正市場失敗只能由政府負責。財政政策借助于稅收和轉移支付兩大政策工具可以直接或間接參與到居民的分配與再分配過程中。財政政策對實現收入公平分配、縮小收入差距產生的影響和效果則是財政政策的收入分配效應,主要是通過財政支出和稅收政策工具來實現。

財政支出是政府把集中起來的社會資源,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過程,財政支出的調節收入分配主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特殊轉移支付和反貧困投資來實現。財政支出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可分為直接和間接兩種調節方式。直接調節通主要過財政轉移性支出來實現收入的再分配,財政轉移性支出是于購買性支出相對應的,是指政府無償的、單方面的轉移給居民和其他受益者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社會保障支出、財政補貼支出等;財政支出對收入分配的間接調節則并非直接向居民和其他受益者供給財政資金,而是通過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務的形式來實現調節功能。

稅收則是財政進行收入分配的另一個有力手段。在我國現行稅種中,對居民收入影響最大的是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其中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主要所得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由于其邊際稅率遞增進而實現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的影響不僅產生于所得稅,也可以由其他稅種引起,如消費稅、房產稅、遺產稅等同樣能夠調節居民收入,然而目前我國對于個人的房產稅和遺產稅暫未開征。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領域中,稅收分配功能既表現在對分配起點的調節,又表現在對分配過程的調節;在國民收入再分配領域,通過所得稅、消費稅等進行收入分配的調節;在國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領域,稅收同樣也可以發揮其收入調節的作用,第三次分配形式包括社會救助、民間捐贈、慈善事業等,稅收政策主要通過減免捐贈的收入應納的稅收來鼓勵企業和個人從事慈善事業等三次分配活動。

三、我國財政政策收入分配效應——基于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的實證分析

1.變量選擇與樣本數據

財政政策變量選擇上,選取了財政政策總量指標,財政支出總量占GDP的比例(EG)和稅收總量占GDP的比例(TG)。數據選取區間為1991年一2015年。在收入分配指標變量選擇上,選取了居民基尼系數G,又由于我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收入分配情況有明顯不同,因此,還選取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收入比UR作為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的指標變量。

2.數據預處理

宏觀經濟時間序列一般是不平穩的,用非平穩變量建立模型時,會出現“偽回歸”現象,因此在經濟變量之間關系進行定量分析之前應對所采用的時間序列進行單位根檢驗,以確定各序列的平穩性和單整階數。根據單位根檢驗結果,對于財政支出占GDP比例和稅收占GDP比例變量的檢驗,在顯著性水平為0.05下,原始序列是平穩的,一階差分也是平穩的;而對于基尼系數,城鄉居民收收入比,原始序列是不平穩的,一階差分是平穩,根據格蘭杰因果檢驗要求,序列要求平穩,但如果不平穩,具有協整關系也可以直接進行格蘭杰檢驗。

四組時間序列是一階單整,符合協整檢驗的同階單整的條件,本文采用JJ檢驗數據協整關系,經過檢驗,四組時間序列數據兩兩之間存在協整關系,以TG和G的協整分析為例,根據EG和G的協整分析結果來看,跡(Trace)檢驗和最大特征根(MaximnmEigenvalue)檢驗都在5%的顯著水平上拒絕變量之間不存在協整關系的原假設,即EG和G在跡檢驗和最大特征根檢驗下均存在1個穩定的協整關系。這意味著長期而言,兩者存在長期的均衡關系。

其他三對數據TG與G、EG與UR、TG與UR,在跡檢驗和最大特征根檢驗下均存在協整關系,因此可以對原始序列進行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

3.財政政策對收入分配的因果關系檢驗結果及分析

格蘭杰因果檢驗,需要選擇滯后項,本文根據AIC準則和SC準則進行選擇滯后項,具體過程不再贅述,得出以下結果。

通過以上的結果,在顯著性水平為0.05下,可以得到以下結論:稅收總量占GDP的比例TG是基尼系數G的格蘭杰原因,即稅收總量相對規模的變化會導致基尼系數的變化;財政支出總量占GDP的比例EG是基尼系數G的格蘭杰原因,即財政支出相對規模變化會導致基尼系數的變化;稅收總量占GDP的比例TG是城鄉居民收入比UR的格蘭杰原因,即稅收總量相對規模會導致城鄉居民收入比變化;財政支出總量占GDP的比例EG不是UR的格蘭杰原因,即財政支出總量相對規模不會導致城鄉居民收入比變化。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根據檢驗結果,財政支出相對規模和稅收總量相對規模與基尼系數、城鄉居民收入比之間都存在長期均衡的相關性,說明我國財政支出總量與稅收總量與居民收入差距具有穩定影響,即財政支出與稅收兩大財政政策工具的使用可以影響我國居民收入分配。

而根據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結果,稅收收入相對規模既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格蘭杰原因,也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格蘭杰原因。稅收政策可以分別通過稅種的設置、稅率、起征點和稅收優惠等具體的政策對國民收入的三次分配起到調節作用。檢驗中選取居民收入基尼系數和城鄉居民收入比作為居民收入分配變量,更主要反映的是居民收入初次和二次分配的結果,并沒有反映出三次分配的結果,而選取稅收總量相對規模作為稅收變量,因此檢驗的主要結果應該是稅收總量相對規模對于居民收入初次和二次分配的格蘭杰原因,并且在這一時間區間中,我國稅種中對于個人收入實現主要調節作用的消費稅與個人所得稅總量占每年稅收總量的比例相對比較穩定,占到12%-14%左右,因此稅收總量的相對規模變化趨勢也近似于我國消費稅和個人所得稅總量相對規模的變化趨勢,我們可以根據檢驗結果進一步得出,消費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相對規模對于居民收入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具有影響作用。當然各個稅種對于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效果仍待進一步檢驗。

而相對于稅收政策,財政支出政策主要是通過社會保障支出、特殊轉移支付、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務等方式來實現居民收入的調節,從財政支出的功能性角度,財政支出可以劃分為一般性公共支出、經濟性支出、社會性支出。其中一般性支出主要是惠及全民的財政支出,經濟型支出主要是惠及富人的財政支出,而只有社會性支出是提供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品和公共服務的支出,根據這一劃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財政支出則主要屬于社會性支出,更多的調節作用是體現在第三次收入分配中,因此對于收入反映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結果的居民收入變量的影響作用并不確定,這與檢驗結果也相吻合。

根據上述研究結論,提出了進一步調節居民收入差距、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財政建議:在稅收政策方面,應在結構性減稅的稅制政策指導下,提高具有較強收入調節功能的直接稅比重,通過進一步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實行個人所得稅分類和綜合相結合以及以家庭為單位的征收方式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制度建設;選擇適當的產品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及提高部分應稅消費品的使用稅率;加快對個人所有房產保有環節征收房產稅的改革步伐;適時開證遺產稅和贈與稅等可以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種,遺產稅和贈與稅是在財產轉移環節,由承受人負擔,可以縮小由于代際和偶然原因造成的居民收入差距。

在收入分配的財政支出政策方面,應加大民生事業的投入,加大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方面的財政支出責任,以民生為導向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性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繼續加大“三農”支出,包括農村公共設施、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縮小城鄉居民享有公共服務的差距,同時通過加大涉農貸款的財政支持力度,增加農用機械設備的購買補貼支出等,整體上加強農村現代化種植、養殖的財政支持力度,從根本上幫助農民創收、增收,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以發揮出財政支出政策在調節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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