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刑法中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2018-01-12 11:51謝宇
智富時代 2018年12期
關鍵詞:自殺

謝宇

【摘 要】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類案件——妻子自殺丈夫見死不救,針對此類案件有幾種截然不同的結論,一、被認定為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罪;二、認定無罪;三、認定為遺棄罪。我國未對這一類案件有明確規定,法官根據案件事實同現有的法律相靠攏來裁判。因此針對此類問題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我們通過其中一個典型的案例在理論上做簡要的探討。

【關鍵詞】夫妻扶養義務;救助義務;不作為義務來源;自殺

本文將采用案例分析和理論研究相結合的方式,按照介紹案情、提出案件焦點、分析案件爭議和得出最后結論的邏輯順序進行闡述的。本文討論的前提是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引起“夫妻間救助義務”的思考主要是源于一個案件——宋某祥案。

案件介紹: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祥(男,32歲)酒后回到家中,因瑣事與其妻李某發生爭吵廝打。李某說:“三天兩頭吵,活著還不如死了好?!彼握f:“那你就去死?!焙罄钅痴依K子與凳子準備自縊時,宋喊來鄰居葉某對李某進行規勸。見李某情緒稍緩解后,葉離去。葉走后,夫妻二人又發生爭吵廝打。這時李拿出繩索、板凳準備上吊,宋卻回臥室躺在床上,直到聽到凳子響聲后,才起身走到客廳。見李已經吊在客廳的窗戶上,宋沒有上前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而是離開家到一華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訴自己的父母。待其公婆趕到時,李已經窒息死亡。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祥放任李某自縊身亡的故意不作為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案有三個焦點,第一、夫妻之間是否負有危難時的救助義務;第二、夫妻危難時的救助義務是否屬于不作為犯罪之作為義務的來源;第三、妻子的死亡結果與丈夫的不作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雖然法院最終都以宋某祥故意殺人罪定罪,但是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下司法實務只能通過與法條靠攏來判決,最終結果是否公正,有待進一步探究。由于本案客觀地反映了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不作為犯罪的判定和處罰標準所面臨的現狀以及存在的不足,所以在理論界掀起了對本案以及“夫妻之間是否有救助義務”的激烈探討。

針對宋某祥案件,具體有以下觀點,在其定性問題上產生了很大分歧:有罪說認為,宋某祥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罪;無罪說則認為宋某祥不構成犯罪。在認定的原因方面存在以下觀點,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之間有扶養義務能成為不作為犯罪作為義務的來源;另外一方認為不作為義務來源是刑法明文規定的,不得做擴大解釋。

對于“夫妻之間是否有救助義務”,筆者認為夫妻之間不具有救助義務。接下來,筆者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一、不作為義務的來源是否包含夫妻間的扶養義務

首先,對不真正不作為犯的處罰必須尋求法理依據。因為在人權保障思想的影響下,必須限制不真正不作為犯的處罰范圍。處罰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根底是法益保護的思想i。也就是行為人應當處于保證人的地位,只有保證人的不作為才是處罰的前提。在我國現行刑法理論中,存在形式義務說和實質義務說。通說觀點是采用形式義務說觀點。形式不作為犯罪之作為義務來源主要有四個:第一、法明文規定的義務;第二、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第三、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第四、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ii。在夫妻一方若存在危難時,另一方是否有救助義務?從作為義務的角度分析夫妻一方處于危難,另一方的救助義務是否是不作為犯罪之作為義務的來源;如果該義務屬于,那又是哪一種義務來源?這是本案的第二個焦點。支持宋某祥有罪的,他們認為宋某祥不作為的義務來源于婚姻法中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規定,可用法律行為產生的保證人地位來認定。我認為這是不能成立的。我國婚姻法中雖然規定了夫妻雙方之間負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但是不應當做出擴大性解釋,否則就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則?;橐龇ㄖ袉渭兊拇_定了夫妻之間負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即是夫妻之間有經濟上的供養義務和生活扶助的法定義務。生活的扶助義務是指在一方不能獨立生活的時候才需要提供扶助義務,因此此處不應該做擴大解釋,李某是完全民事責任人,不存在需要扶養的情形。而刑法又明確規定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罪刑法定原則,以防止司法擅斷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擴大解釋。并且對于違背婚姻法的規定而帶來的法律后果是用民事法律手段進行調整的,其不具有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功能;而違反刑法所規定的作為義務則會帶來刑罰懲罰的法律后果。由于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規范,因此,從婚姻法的角度出發,將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直接推導為刑法上的救助義務,并認定宋某祥因為負有扶養義務而構成故意殺人罪,這個觀點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對于,宋某祥的救助義務是否屬于不作為犯罪來源也失去了前提條件,即宋某祥不具有救助其妻李某的義務。另外,假如在司法實踐中真的確認了對于夫妻間這種“自殺救助”的法定義務,那么,就有可能造成“法律對自殺的鼓勵”,夫妻之間任何一方如果想要報復對方,均可以采取這種自殺的方式,將另一方送進大牢。這將是很可怕的。所以,對于宋某祥不救助其妻的行為更多是應從道德方面譴責他。我國刑法沒有做出夫妻之間負有危難時的救助義務的規定,婚姻法中扶養義務在本案中也不成立,因此,本案中宋某祥的不作為行為并不是刑法中處罰的對象。另外一種認為宋某祥有救助義務的觀點是采用先行行為來認定,但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性時,行為人負有排除損險或者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積極義務。在本案中,宋某祥與李某只是夫妻間吵架,根據正常人的生活常識和經驗,夫妻雙方之間發生爭執和抓扯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其中一方自殺的情況發生,宋某祥自然也不能或著不應當預見到或認識到妻子會真的采取自縊自殺如此不負責任的行為,最終還造成了死亡結果的發生。李某自縊的行為是引起自己生命處于危險狀態的先行行為,并不是宋某祥與自己的吵架行為所致。

二、丈夫沒有履行扶養救助義務是否與妻子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其次,就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方面論證。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負有積極實施救助的作為義務,且具有實施這種救助義務的可能性,并能夠通過積極實施行為排除某種損險以防止結果的發生而不去實施這種行為,從而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iii。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存在的前提是行為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的防止和避免義務。在案中的宋某祥并不負有防止和避免損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和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換句話說,就是李某的死亡結果和宋某祥的不救助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有人主張因為宋某祥與李某吵架,致使李某想要自殺,使李某的生命面臨現實危險,所以李某的死與宋某祥的先前行為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故宋某祥的不救助是導致李某死亡的原因。這個觀點是不正確的。所謂現實危險性是指先行行為可以規律性的引起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的狀態。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吵架一般不會使對方產生自殺的念頭,故這并不是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所以也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三、違背夫妻間扶養義務不能成為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義務來源

最后,從李某的自殺行為討論宋某祥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在本案中,妻子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于自殺的后果應具有完全預測性。自殺本來就屬于行使自主決定權,而李某在年齡和認知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規定,所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能夠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李某自殺是有意識地自愿選擇死亡,雖然生命是極為重要的法益,但是個人對自身生命也有支配和處分的自由。所以李某自殺行為是自我答責,是自己放棄自己的自損行為,不論是從社會層面還是從個人權益保護或是道德的角度,都沒有理由對這種自由加以限制,所以李某的自殺是自陷風險的行為。是自己對自己生命法益的放棄,所以宋某祥并沒有救助義務。也就不構成犯罪。至于宋某祥沒有救助妻子,我認為是道德問題不歸刑法管。

事實上,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遠不止宋某祥殺妻案這個范圍,例如“榆林孕婦跳樓案”,孕婦因不能承受疼痛多以要求剖腹產,但丈夫拒絕妻子做剖腹產手術,后妻子無法忍受疼痛跳樓身亡,一尸兩命。這些悲劇中無不體現人性的悲涼,同時也體現了丈夫未盡到夫妻扶養義務,但這就能說明丈夫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是遺棄罪嗎?顯然不能,丈夫并沒有對妻子死亡的故意,有些學者認為丈夫構成間接故意,即明知道他的袖手旁觀會導致他妻子的死亡,卻放任這種死亡結果的發生。要認定丈夫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只需要認定兩點即可:其一,丈夫認識到自己的見死不救會導致妻子死亡結果的發生;其二,丈夫放任妻子死亡結果的發生。值得注意的是,在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中,只要意識到見死不救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即可,然而,在本案中丈夫無法預料妻子會因為自己拒絕手術而跳樓,顯而易見,這個結果并不在丈夫的預料之中,妻子因痛跳樓是丈夫完全無法預料的。從而在進一步證明違背夫妻間扶養義務并不是刑法學上不作為犯罪的來源,這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雖然需要規制但不能上升到刑法的高度iv。

四、基于對夫妻間扶養義務的探究提出對我國不作為犯罪義務來源的完善建議

基于對國民自由的最大保障,法律所設定的關于不作為的作為義務的范圍應該合理限制,對應當刑事處罰的應該刑法做明確規定。除此以外的任何非法定義務都不能認為是不作為犯罪之作為義務。應該將道德界限和刑事處罰界限劃分清楚,對應該道德調整的不要劃分到刑法中來調整,因為刑法是最嚴厲的手段。我國著名學者黎宏教授提出,在判定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時,須從兩方面來進行:一是事實性因素,即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因果關系能現實的具體支配;二是規范性因素,即法令、法律行為、職務或業務上的職責等通常意義上的作為義務發生根據。在立法技術上,可以參照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在刑法總則中作出原則規定,也可以在分則中就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典型犯罪形態做出個別規定v。

我的觀點是,有必要在我國刑法的總則中將不作為犯罪的來源具體化,以防兜底性法條在司法實踐中無法準確運用,導致司法不公不嚴現象的發生。

五、結語

通過對宋某祥案件的闡述,關于妻子自殺,丈夫是否有救助義務,筆者認為丈夫是沒有救助義務的。首先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丈夫救助義務的來源。其次妻子自殺行案件,妻子一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所以,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妻子自殺丈夫不予救助是道德范圍,而非刑事犯罪,故不需要丈夫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也不必將此類案件歸納到不作為犯罪中來。

注釋:

i 參見張明楷主編:《刑法學》(第五版)中國法律出版社,2016,第150頁。

ii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中國法律出版社,2016,第152頁。

iii 參見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第132頁。

iv引用周學萃.丈夫不作為行為的界定--劉虎昌案、李家波案等引出的思考.2011。

v引用韓天琪.宋某祥不作為故意殺人案研究[D].2013。

猜你喜歡
自殺
基于倫理道德之爭下的大學生自殺問題分析
中小學生自殺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四歲女童鬧“自殺”
鯨魚“自殺”的元兇真是地震?
某綜合醫院18例住院患者自殺行為特征分析
過失相抵規則在侵權受害人自殺情形的適用
對一例因抑郁癥有自殺傾向的案例分析
“自殺”的教授
阿根廷檢察官“自殺”牽涉四國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