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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不應只是高舉的“棍棒”

2018-01-18 11:46余向陽尹淑艷謝永林
消費導刊 2017年8期
關鍵詞:棍棒制度完善

余向陽 尹淑艷 謝永林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不同,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點。對未成年罪犯苛以刑罰,不僅是為了對其懲罰,更要注重體現刑罰的教育矯正功能。緩刑作為一種非監禁刑,對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有著天然的優勢?!缎谭ㄐ拚福ò耍穼ξ闯赡昃徯踢m用作的改進,不能滿足緩刑制度對未成年刑罰適用的發展要求,現階段仍然存在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不高、適用不平衡、區域差異化明顯等問題。亟需樹立以“教育刑”為主導的未成年刑罰理念,適當拓寬未成年緩刑適用的刑期條件、明確適用標準,完善配套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

關鍵詞:未成年犯 緩刑適用 實證調研 制度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反映未成年犯罪呈現出頻率越來越高、涉及罪名越來越多、作案年齡越來越小的特點。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未成年犯緩刑適用作出了新的規定,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專章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訴訟程序,確立了對未成年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可見,我國隊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制度正日益完善。同時隨著刑罰輕緩化、處于社會化、教育刑等理論的發展,以及我國對未成年犯罪及少年司法的日益重視和特殊關注,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措施也更加具體。但當前未成年犯緩刑適用仍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刑罰的“棍棒”打壓作用明顯,寬容教育目的不是很強。筆者通過對江西P市兩級法院未成年犯緩刑適用司法實踐進行實證分析,以期發現未成年犯緩刑適用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問題,就進一步完善未成年犯緩刑制度提出建議。

一、現實考究——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的現狀

在司法實踐中,緩刑的適用不僅能夠節約司法資源,還能幫助被告人早日回歸社會、修復破裂的社會關系。因此,國外的緩刑適用率普遍比較高。為了解我國未成年犯緩刑適用情況,筆者通過對江西省P市兩級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情況進行縱向梳理,同時結合山東德州市緩刑適用情況進行橫向了比較。

(一)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不高

從最高人法院公布的數據來看,全國的緩刑適用率在2011年為26.2%,2012年為27%,2013年為28%。2011—2015年的五年期間,江西P市兩級法院共審理各類刑事案件中生效罪犯人數為8520人,其中宣告緩刑2406人,平均緩刑適用率為28.24%,與全國的緩刑適用率基本持平。其中未成年人生效罪犯人數為388人,其中宣告緩刑118人,未成年犯平均緩刑適用率為30.41%。通過對P市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現狀進行審視(見表一),不難發現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比一般緩刑適用率稍高,但總體來看,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并不算高,未明顯高于一般緩刑適用率。

(二)未成年犯緩刑適用不平衡

通過對P市下轄的兩區三縣各基層法院2012-2016年未成年犯緩刑適用情況統計分析,發現各基層法院中與全市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基本持平的只有A區法院,低于全市緩刑適用率的有S、H兩個法院。高于全市緩刑適用率的X、L法院,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高達50%,高出全市平均水平近20個百分點(見表二)。同一地級市各基層法院未成年緩刑適用極不平衡。

(三)未成年犯緩刑適用地區差異明顯

受地理位置、經濟發展程度、法官個人因素、社區矯正工作等因素影響,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在全國范圍呈現出區域差異化明顯的趨勢。筆者截取山東德州市在2011年—2014年間未成年犯緩刑適用情況與江西P市進行比較,發現山東德州的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在四年期間均明顯高于江西P市,在2013年山東德州的未成年緩刑適用率高于江西P市近30個百分點(見表三)。

二、成因分析——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立法及機制障礙

我國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不高、適用不平衡以及地區差異明顯,因我國現行的刑法并未將未成年犯緩刑從成年犯緩刑制度中區分開來,我國沒有獨立的未成年犯緩刑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對未成年犯緩刑的適用,不利于讓緩刑制度在我國教育改造未成年犯上發揮最大作用。

(一)未成年犯緩刑適用條件苛嚴

對于緩刑適用的條件,我國《刑法》第72條進行了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睆牧⒎ㄉ峡?,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未成年犯緩刑適用制度,未成年犯與成年犯適用同一法律條文。二者的適用條件、考驗內容、考驗期限、法律后果幾乎一致,細微的差別體現在“應當”與“可以”上,即對于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應當,宣告緩刑,而不是“可以”宣告緩刑。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改進,但這種“應當”與“可以”的差別并不能體現出未成年犯與成年犯之間的差別,這一點寬松條件不足以發揮緩刑制度本身應當對未成年犯所起到的保護、教育及挽救作用。從刑期條件來看,我國緩刑的適用對象僅限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區分成年犯與未成年犯,并未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僅僅依靠普通緩刑制度來對未成年犯進行量刑,無法做到區別對待,這對于未成年人來說顯然過于嚴苛,導致未成犯緩刑適用率并未明顯高于一般緩刑適用率。

(二)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缺乏相對明確的標準

我國對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偏低、適宜用不平衡、地區差異明顯,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刑法對緩刑適用條件規定過于原則、抽象,這種規定雖然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與概括性,但卻影響司法實務部門對緩刑的正確適用?!缎谭ā返?2條看似明確具體,其實不然。首先,“犯罪情節較輕”具體內容不明,易造成法官理解上的偏差。同時,相關司法解釋亦對此無相應明確規定。從而使實踐中法官形成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犯罪手段與目的等多種評價標準;還有的則干脆將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沒有宣告緩刑限制的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對同一案件,認識的側重點不一樣,得出的是否認定“犯罪情節較輕”的結論也不一樣。其次,如何把握“有悔罪表現”?法官各自認識也不同,就會產生不同認定。再次,因為“再犯可能性”具有事后性,從而使法官對“有無再犯危險”難以作出預判。鑒于緩刑適用條件的不明確,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實踐中一些法官擔心被告人適用緩刑之后可能會出現違法犯罪行為,而不愿或者不敢適用緩刑,同時出于辦案責任和風險的考慮,在沒有較大把握下法官往往寧嚴勿寬。endprint

(三)未成年犯緩刑考察制度不規范

我國現階段對宣告緩刑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完善的社區矯正制度是緩刑發揮作用的重要保證。根據《刑法》第75條規定緩刑犯應當遵守4項原則性內容,2012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予以了細化。但由于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緩刑考察主體的時間不長,經驗不是很足,對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工作存在各地發展并不均衡、考察制度不完善等問題。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組織不完善、人員隊伍不穩定。多地負責社區矯正事務的基層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員不足、待遇較差等問題,部分工作人員屬臨時抽調而來,有的則是通過社會招聘,整體上缺乏相應的專業能力,隊伍建設無法滿足未成年犯緩刑適用需求。在考察主體上,沒有一個專業人員組成的針對未成年犯心理、生理特點而設定的未成年犯緩刑考察機構。在考察內容上,未成年犯與成年犯適用相同的考察內容,而不是有針對性地根據未成年犯的身心特點、犯罪原因等進行特別矯治,過于死板與充滿命令性的教育方式,很難得到未成年犯的內心認同。緩刑考察制度的不完善、矯治效果的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率的提高。

(四)重刑傾向和報應理念導致“恤幼”思想被輕視

長期以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原始、樸素報應理念早已深植人們腦海,刑罰理念與“嚴打”思維傾向在刑事司法實踐占據主導地位,謙抑、“寬緩”的刑事思維慣性難以形成。部分被害人或家屬對被告人不予諒解,要求嚴懲,更無法接受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給法院依法適用緩刑施加壓力。如P市中院2008年審理的肖某、陳某、李某等六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中,六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二審法院對審理期間賠償10萬余元且情節較輕的從犯陳某、李某改判緩刑,致使被害人母親梁某不服,長期上訪要求對六被告人都判處死刑??疾煳覈F階段的信訪政策、考核指標及官方態度,如此信訪必然對承辦法官和合議庭帶來無窮壓力和潛在風險。長此以往,勢必影響法官對少年犯的輕緩化刑罰思維。重刑化思維傾向、報應理念、對被害人情緒的考慮以及信訪壓力導致對“恤幼”思想的輕視和忽略,部分法官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認識和把握不到位,其直接的實踐后果就是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輕視,從而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輕緩化造成不利影響。

三、優化路徑——未成年犯緩刑適用完善建議

(一)適當放寬未成年犯緩刑適用刑期條件

我國刑法中對于未成年犯緩刑適用條件與成年犯未作區分,相對而言過于嚴格與狹窄。有觀點提出,對于未成年犯緩刑適用應將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件提高到5年。對此,筆者不能完全贊同。3年有期徒刑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可以說是重罪和輕罪的分水嶺。再加上,刑法對未成年犯已規定了應當從輕或是減輕處罰。在經過減輕或是從輕處罰后還要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其罪行應該是較重的。但如果是過失犯罪,則另當別論。過失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不大,本質上是不具有危害社會心理的。故筆者建議,未成年犯緩刑適用條件只能適度拓寬,對未成年人過失犯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中符合緩刑實質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這有利于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更好地教育與挽救某些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減少監禁刑帶來的弊端。

(二)制定細致合理的未成年犯緩刑適用標準

在未成年犯緩刑適用刑期條件適當拓寬的提前下,應進一步明確適用標準。要明確緩刑適用的重點對象。如未成年犯當中被害人諒解、犯罪數額小、積極退賠、繳納罰金的初犯、偶犯可以作為緩刑適用的重點對象予以考慮。明確對“有悔罪表現”的認定標準。雖然認定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屬于主觀認識的范疇,但客觀行為往往是主觀認識的體現,故未成年犯案發后的自首、立功、坦白、認罪態度、積極賠償、退贓、預繳罰金、道歉等行為能在較大程度上反映行為人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對此,應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但同時,不能因部分被告人經濟能力差而無力賠償和預繳罰金,或者部分被害人漫天要價而無法達成賠償協議而將其排除在緩刑適用之外,要嚴格區分被告人的客觀不能與主觀不愿,避免對基本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人不加區分地未能適用緩刑。

(三)構建針對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制度

鑒于未成年犯在犯罪動機、社會危害、人身危險性方面與成年犯存在差異,應盡快推進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單獨立法工作,完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法律規范。將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機構設置、矯治措施、經費保障、隊伍建設等的具體制度上升到基本法層面,從法律的高度規范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完善考察機構,在基層司法所應成立專門針對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小組。加強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專職人員隊伍建設,吸引及培養一批社會實踐經驗豐富、管理教育能力強、有一定法律知識、了解未成年犯身心特點的專業隊伍。在社區矯正方面設立與未成年犯身心特點相適應的內容,增設法治教育、文化教育、職業訓練、心理輔導等幫教內容,應針對未成年矯正對象的家庭條件、犯罪類型、個性特征等個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矯正方案。

(四)應以“教育刑罰”理念主導未成年犯緩刑制度

完善未成年犯緩刑制度的前提必須轉變未成年刑事司法理念,應以“教育刑罰理念主導未成年犯緩刑適用,將嚴格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與正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機結合,實現少年司法對兒童利益的最大化保障。未成年犯相對于成年犯而言其特殊性是顯然的,應以一種人性的寬容去對待,要徹底摒棄重刑化傾向與報應理念的舊思想。根據未成年身心特點、犯罪動因、犯罪類型、成長環境的具體情況采取多種幫助、教育措施,消除其人身危險性,使其盡快“復歸社會”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目的,這才能讓未成年犯緩刑制度改造與教育的價值彰顯出來。而“教育刑罰”所倡導的刑罰觀念正好契合了未成年犯緩刑制度所蘊含的價值。

善是法律適用的崇高境界。缺乏善念和人文關懷的法律適用,不會獲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不能得到應有的權威和持久的效果,無助于矛盾化解、創傷修復以及和諧的重塑,更無從拓展正義的疆域。所以,刑罰之于未成年犯而言,不應只是嚴父手中的“棍棒”,更應是慈母心中的柔情。刑罰只有兼具父性與母愛,才不至于“棍棒底下出逆子”,且有助于在民間散播良性的刑法情緒,是到了從制度上擴大未成年犯緩刑適用的時候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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